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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離婚揭皇帝式生活 吃喝月花346萬 妻索11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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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家族創辦佐敦恆豐酒店的香港富商李德義,其38歲兒子李建勤與律師妻子決定離婚後,就財產分配對簿公堂,透露了一般人難以想像的奢華生活。要求瓜分丈夫55%身家的妻子稱,丈夫一直享受極盡豪華的生活,每年花費2000萬美元(約1.56億港元);在歐洲遊艇上度假時,1個月的飲食開支就高達33萬歐元(346萬港元),足以餵飽本地逾3000個基層家庭1個月。妻子要求丈夫為3歲女兒未來生活繳付11億元賠償。
3年前誕女 從未見一面
離婚案的呈請人曾昭穎(38歲)的代表英國御用大狀透露,曾昭穎2008年誕下女兒,但李建勤亦因此提出離婚,女兒出生後,李沒有見過女兒一面,亦沒有興趣與女兒相見,曾昭穎希望索取一筆過贍養費,讓雙方一刀兩斷,以後可以不相往還。
年花1.5億 曾開價1.5億
律師稱,兩人婚姻中的共同財產最少包括位於三藩市的豪宅,以及在日本的逾億生意,而單是李建勤手上流動現金已達3億美元(23.4億港元)。律師透露,李德義父子曾開價2000萬美元(1.56億港元)了結官司,認為兩母女可用其中800萬美元(6240萬港元)買下居所;但曾氏提出要求取得李建勤55%財產,指她犧牲了可成為成功律師的事業,協助李在日本建立生意王國,而且李對母女兩人造成傷害,亦從沒有負責女兒生活開支,李有責任賠償,並與她瓜分日本生意的盈利。
律師說,本案涉及的資產是異常龐大的數目,李過着猶如王室的生活,超越一般人想像,而曾氏要求她與女兒須維持離婚前的生活質素及方式,2000萬美元賠償根本不能應付。她舉例說,單是女兒3至24歲在英國讀書及生活的開支,每月需花200萬港元(即21年的開支合計為5.04億港元),而兩夫婦以往在英國的租住住所達8000呎,由兩個管家打理,設有室內泳池及網球場,單是電話內線已有28條,故她希望在本港山頂找得一個同是8000呎的居所,樓價約需6億港元。
妻要求維持生活質素 居6億大宅
曾氏亦抨擊李建勤的生活,指對方開支經常公私不分,故未能清楚計算他的個人開支,但據手上所得資料顯示,在08年提離婚至今的3年半內,李已花掉6700萬美元(5.226億港元),平均每年已超出他所提出的賠償額2000萬美元。
李建勤被指酷愛賽車,於是利用公司資源花在興趣上,而另一些過分花費例子,如以600萬美元(4680萬港元)裝修其三藩市大宅,單是主人房的影音設備花費240萬美元(1872萬港元)。
遊艇月租1764萬 一個喇叭111萬
另一個例子是李每年有四分一時間住在歐洲遊艇上,律師指其遊艇比一般人的住所還要大,租用費每年168萬歐元(1764萬港元),一個月花在食物及酒的費用達33萬歐元(約346.5萬港元);有社福機構指出,本地一個3至4人低收入家庭,每月最多只能花約1000元在食物開支上,即李的一個喇叭(111萬港元),已花掉一個低收入家庭92.5年的食物開支(詳見圖),難怪御用大狀指李建勤如生活在一個不真實的世界中。
反觀曾氏一方,她稱現時名下資產有4600萬港元,但自09年與李纏訟後,累積律師費已達5000萬,她曾被迫出售物業及將名下物業再按,以繳付律師費,現已出現財困。另一方面,曾氏亦指控家翁李德義與丈夫串謀偽造假文件,使兒子須以公司股份向父還債,實質是轉移夫婦兩人的婚姻財產。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HCMC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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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新聞內容啟發出我個人的一些想法, 我有幾點想說說:
1) 暗示或明示出一個道理:福祿盈身, 才不枉此生!今生有福祿, 代表您過去世有累積福德, 今世沒福祿就代表過去世沒有積德之邏輯推論, 而且, 【俗世人】及【出家人】也大肆宣揚此邏輯論據來勸人“修善積德”之重要性。 但會讓人聯想到【釋迦牟尼的佛經】和【聖經】所提倡的概念與現實之實際運作根本是不同的, 讓我開始質疑經典理論所提出的是否真理, 並懷疑這些所謂的“修道者”利用這一邏輯來騙財富、騙福祿...等等利益, 並從而掩飾他們在現實社會中不能生存之無能, 一舉兩得。
2) 並順便看看二人之面相作為【面相學】之材料。
3) 我想說出自己觀點, 男方這樣有錢, 若他不這樣“大肆花費”, 則很難還富於民(因國家貨幣鈔票制造是有監管限制的);而女主人離婚打官司, 則顯示人性皆有貪念(女方指控丈夫的不是, 並不代表女方心態上沒有錯誤而可以去大條道理分丈夫身家, 因為丈夫身家的由來是男方的父親自己打拼出來, 先不說男方的父親為何得上天眷顧而佔盡天時、地利、人和而發跡庇蔭后代(這點的不公平暫且先不談), 但畢竟是男方的父親打拼出來的, 女方確是想不勞而獲而取得丈夫身家財產(巧立名目婚后而幫忙在日本等國家搞生意, 有學識的女人誰不能助夫啊?)。假若結婚是男女雙方自由平等選擇, 而教育權在現今香港社會又是平等的情況下, 女方確不能利用結婚后之巧立名目夫妻關係(此點我先說明, 法律確有此規定, 但我認為在道德上是不服的, 故很多外國大名星在結婚前要律師草擬一份法律文件來証明離婚后不能分身家等等手段來保護自身財產免被瓜分)來分另一半身家財產吧。 另外, 男方不勞而獲地取得父親財富再善性循環搞生意及繼承家族生意, 在『佛經』提到有關福祿的累積是屬於獨立個体的, 並以【地獄道】帶出一個道理:父母子女這麼親情死后也不願意代受罪的道理來看(無間道周而復始不息地受物質上及精神上之痛苦惡報), 可從中發現天條律法對人世間的資源分配準則是不合理, 值得再深入省思之。即暗示這種人世間的繼承福祿是否有違反屬於“獨立個体福祿”?這種不勞而獲之繼承福祿, 真想查明究竟, 監察善惡鬼神對眾生分配福祿是如何個体獨立地顯示公平公正?若根本存在不公平公正, 請問眾生為何要修善積德? 因為若修善積德的概念已存在欺騙的話, 則可推論出監察善惡鬼神只是建立了天條律法並利用它來作為【弱肉強食】之手段矣, 換句說話, 監察善惡鬼神只不過是巧立名目用【陰招】來剝削弱勢眾生而鞏固祂們自己之權利是也!
一點淺見......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11 03:44 P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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