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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屬於《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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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2 21:29: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各位網友你們除要尊重當地版權法條例外,也要尊重《術數縱橫的版權條例》,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現提出網友常見的問題,立法屬於我們版權法

《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第一.請不要將網友任何斷語據為己有,舉例:a君貼上命例,c君作出一系列斷語,而a君把c君斷語據為己有,當作自己斷語(此點適用於任何版位)

第二.網友將古本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未經過原整理篇者任何人不得轉載或修改發佈

第三.網友發表心得文章後,此就是該網友知識產權,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修改據為己有或轉貼於其他網站


其他網友可有任何意見是有關網上你們切身遇到版權問題,請跟帖提出,讓我們精益求精,我們雖然不是法律機構,但我們是世界公開網站,可以通過輿論去制裁
發表於 2006-5-2 21:38: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2 09:29 PM 發表
各位網友你們除要尊重當地版權法條例外,也要尊重《術數縱橫的版權條例》,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現提出網友常見的問題

《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第一.請不要將網友任何斷語據為己有,舉例:a君貼上命例,c君作出一系 ...

支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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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2 22:13:46 | 顯示全部樓層
可成立術數縱橫法院 分 論壇最高法院 版區訴訟法院

版區訴訟法院職稱→法官〈壇主〉 書記官〈副壇主〉 律師〈校級以上 被告版主 區板主不得擔之〉 審判團〈副版主 貴賓等級〉

論壇最高法院→由壇主 各副壇主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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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2 22:35:0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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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00: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既然本論壇伺服器位處香港,請參考香港法例:

第 528 章 - 版權條例
第 2 條 - 版權及版權作品
第II部

版權

第I分部

版權的存在、擁有權及期限

引言

(1)  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
   (a)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
   (b)  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
   (c)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2) 在本部中,“版權作品”(copyright work) 指有版權存在的該等類別作品中的任何作品。
(3) 除非本部中關於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的規定均已獲符合(參閱第177條及該條所提述的條文),否則版權並不存在於任何作品。


第 10 條 - 已發表版本
(1)  在本部中,“已發表版本”(published edition) 就其排印編排的版權而言,指一項或多於一項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整項或部分的已發表版本。
(2)  如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重覆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並不存在於該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如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在某程度上重覆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在該程度上並不存在於該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請注意:
對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該作品本身屬於版權保護範圍。
對已發表的非原創作品的版本,只有該作品的排印編排屬於版權保護範圍。

《術數縱橫的版權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皆屬於對原創作品的處理,合情合理。

《術數縱橫的版權法》第二條:" 網友將古本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未經過原整理篇者任何人不得轉載或修改發佈"  則是鼓勵任何人依靠把非該人士原創的作品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而完全擁有該作品的(不光是該排印編排方式的)版權。

按《術數縱橫的版權法》第二條規定,若甲方把易經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而發表,則乙方亦不能在未得甲方同意前以乙方自己原創的排印編排方式(而非抄襲甲方的排印編排方式)將易經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發表。於理及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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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07:48:26 | 顯示全部樓層

赞成

小弟绝对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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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08:52:47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二.網友將古本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未經過原整理篇者任何人不得轉載或修改發佈
...................................................................................

這一條文,有爭議。
甲人整理,乙人也整理過,先貼文先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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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09:55:4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gup 於 2006-5-3 08:52 AM 發表
第二.網友將古本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未經過原整理篇者任何人不得轉載或修改發佈
...................................................................................

這一條文,有爭議。
甲人 ...

古典音樂CD雖然也不過是用古典樂曲演奏,但製作的本身就受到了版權保護。
商用電子化了的四庫全書的製作本身就受到了版權保護。
要把古本整理打字整理是要花上很多時間精神的,第二條只是保障原電子或文字檔等如涉及需要人手製作的部份不被侵權,畢竟古人沒有為我們打過電腦字,或者掃描文件進入電腦,是不是?並不是代表你無權再去根據古書文字重新製作並發表。

[ 本帖最後由 Morris 於 2006-5-3 11:28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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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0:47:21 | 顯示全部樓層
既然如此,則第二條應修改為:
網友將古本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未經過原整理篇者同意,任何人不得轉載或對該整理而成或作出的篇章、文字檔或電子檔修改發佈,但不限制任何人根據古本或其他文本(包括參考原整理篇者整理的篇章或文字檔或電子檔後)另行重編或整理發表。


在不許抄襲原整理篇者對古本的編排編印方式為前提下,如果不容許參考原整理篇者整理的篇章、文字檔或電子檔(例如古本或原整理篇者整理的篇章、文字檔或電子檔不全、殘破或錯漏等或編排編印方式可作改進等),則任何對古本的重編或整理均可被原整理篇者投訴為對其整理的篇章、文字檔或電子檔的修改而禁止發表,這樣原整理篇者實際上已掠奪了古本內容的版權及發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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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1:35:01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二條的定義太模糊, 文字檔及電子檔亦沒有明確定義. 原制作者只需編制了一套電子文稿, 例如使用word格式, 是不是所有其他電子格式都等同他同時擁有版權呢?

例如別人發表的是excel格式, 現在有人發表的是編排完全不同的html格式. excel 是不可能按一個鍵便能直接轉換到有main menu, 有不同sub pages的html格式.

這樣一刀切的規條. 似乎不合法理甚至情理.

第5樓明確指出法例上的演繹: "第 10 條 - 已發表版本 ...
(2)  如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重覆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並不存在於該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如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在某程度上重覆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在該程度上並不存在於該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
對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該作品本身屬於版權保護範圍。
對已發表的非原創作品的版本,只有該作品的排印編排屬於版權保護範圍 "

這條法例, 香港很多制作公司, 例如廣告公司等便知之甚詳.

而更贊成第9樓網友的看法: "任何對古本的重編或整理均可被原整理篇者投訴為對其整理的篇章、文字檔或電子檔的修改而禁止發表,這樣原整理篇者實際上已掠奪了古本內容的版權及發表權。 "

[ 本帖最後由 Alex 於 2006-5-3 12:0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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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1:45:2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lex 於 2006-5-3 11:35 AM 發表
第二條的定義太模糊, 文字檔及電子檔亦沒有明確定義. 原制作者只需編制了一套電子文稿, 例如使用word格式, 是不是所有其他電子格式都等同他同時擁有版權呢?

例如別人發表的是excel格式, 現在有人發表的是編排完 ...

那等於修改發布了,製作人是有權拒絕作品被人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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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2:05:0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skfk 於 2006-5-3 12:35 AM 發表
按《術數縱橫的版權法》第二條規定,若甲方把易經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而發表,則乙方亦不能在未得甲方同意前以乙方自己原創的排印編排方式(而非抄襲甲方的排印編排方式)將易經整理成篇或作出文字檔或電子檔發表。於理及於法不合。

自己按照古書打字然後自己重新編排的話是一定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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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2:11:2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lex 於 2006-5-3 11:35 AM 發表第5樓明確指出法例上的演繹: "第 10 條 - 已發表版本 ...
(2)  如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重覆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並不存在於該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如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在某程度上重覆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在該程度上並不存在於該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這條文的通常只有是版權持有的人才說得上,那是因為版權持有人才擁有修改作品的權利。
至於非版權持有人因為沒有修改權,所以非版權持有人是完全談不上有排印編排的一回事的。

[ 本帖最後由 Morris 於 2006-5-3 01:5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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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6:05:49 | 顯示全部樓層
古本,現代古書新印,每一家出版社,編排方式不一樣,大家都擁有版權,這是指商用,商業行為的利益。商用電子書亦同。
網路上,現在的問題,在於文字檔或電子檔,如何判別那個檔案是誰原編排者。有爭議時,可能只可分析編排方式,如斷句、標點符號等。
古本古書,人人都可以打字編排,但若你不編排要全部複製他人檔案,則須尊重原編排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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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6-5-3 16:32:4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gup 於 2006-5-3 04:05 PM 發表
古本,現代古書新印,每一家出版社,編排方式不一樣,大家都擁有版權,這是指商用,商業行為的利益。商用電子書亦同。
網路上,現在的問題,在於文字檔或電子檔,如何判別那個檔案是誰原編排者。有爭議時,可能只 ...

繼續探討:

現第二點是極具爭議性,讓我舉一具體情況,我有一本書是古本,出版商將它編排重新打字,我可以把它原本掃瞄上傳給網友下載嗎?這本古書的版權是否屬此出版商?

聲明:國際版權法必須要尊重,現在我們所討論是在於術數縱橫網規內版權定義,當然它不能有違國際版權法,現問題出於第二點爭議
P102054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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