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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orris 於 2007-6-29 09:26 PM 發表。 那我就報到先,只要你們仍然讓我有權責在身,我是仍然會每天上來行使責任管理的。 是否仍然讓我有權責在身,那就由論壇決定吧。
原帖由 pgup 於 2007-6-29 10:22 PM 發表。 愚見,派令時,須註明任期,如六個月或壹年,期滿,站方評估是否再徵詢續任。 若公司聘任法律顧問,證書,皆有註明日期。 也許有人下半年有事或忙碌,可以彈性服務。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7-6-29 10:41 PM 發表。 多謝沈壇主及pgup站長,方案不錯, 草擬: 壇主三年期 站長及區版主兩年 版主一年 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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