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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娃背債,大法官冷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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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10 08:49: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07.09.10 04:03 am
   
嘉義市趙先生三個月大的兒子,因法院認定未在出生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成為全國年齡最小的債務人。看到這則新聞,身為法律人的筆者真的覺得羞恥至極,任令這種違反人權、荒誕至極的事情一再發生,筆者不禁要問法律人們「畢生習法,所為何事?」竟然讓這種人權謬劇反覆上演、一再發生,能夠心安嗎?

除了要譴責立法院怠於修法解決問題,筆者更要嚴厲譴責司法院大法官們,爭官求位不落人後,但職司憲法守護的神聖職位的諸君,對於台灣的人權促進,盡了幾分力?

民法讓繼承人對繼承之債務負無限、連帶之清償責任,實已違反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民依憲法第十五條享有之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這種違憲的繼承法律,大法官的心腸可謂「堅若鐵石」,從來無動於衷!

當然,大法官的釋憲權是被動的,如果沒有人依法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大法官也不能主動解釋。但據筆者所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曾多次於審理相關繼承案件時,多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然而,大法官卻自二○○六年十月起陸續以程序方式決議不受理(例如:會台字第七七九二號),令任無辜的繼承人難覓生路,真只有官僚殺人可以形容。大法官透過釋字第三七一號,將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收攏在手,但卻又透過不受理的方式,對繼承惡法漠視不理,這種冷漠、對弱勢者苦難漠不關心的態度,只能用尸位素餐、造惡業來形容。

這讓我想到不久前接到一位在大學擔任校長的友人來信,提及指導的一位博士生,父親於十多年前死亡,他們一家四口繼承父親留下的巨額債務。多年來壓得喘不過氣,母親因此得憂鬱症幾度想輕生,子女也被壓得抬不起頭。

友人告訴我,這位博士生很優秀,但卻幾乎無力完成學業,他不忍心,只好自己私下資助這位學生,但又無奈地感到力量薄弱,他問我:「我不懂法律,難道法律真的束手無策嗎?」面對這個問句,我久久無法言語,法律不是沒有辦法解救這些苦命人,而是一群把持高位的冷漠大法官怠於行使手中救民出難、維護人權的憲法高權。

這種放任、坐視人權受侵的惡跡,大法官已不是第一次,冷漠麻木的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剝奪了已取得中華民國公民身分的大陸新娘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則惡劣至極的可恥解釋,令筆者至今難以釋懷!

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竟有這種「債務無期徒刑」的惡法持續荼毒人民,讓弱勢者永難翻身!我必須說這是包括我在內的所有的法律人,尤其是大法官們的集體之恥!
 樓主| 發表於 2007-9-10 08:51: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未成年繼承,遺產為負即免責

中國時報 2007.09.10 
劉鳳琴/台北報導

    法務部九日指出,為保障未成年繼承人的權益,研修的民法繼承篇已確立「未成年之繼承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之修法方向,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後,將儘速擬妥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

    報載嘉義市有一名三個月大男嬰,因父母未及代為辦理拋棄繼承而隔代繼承外祖父之債務,形成小嬰兒尚未長大即背負鉅額債務的不公現象。法務部對此作出回應。

    現行民法繼承編以採取概括繼承為原則,未成年繼承人因為自己或法定代理人不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造成許多未成年人背負重大債務的現象。

    法務部鑑於類此不合理現象經常發生,民法繼承編修法將這部分列為修法主軸及首要重點,將未成年繼承人之責任修正為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就是僅限於所得遺產範圍內,償還繼承債務;如所得遺產為負數,未成年繼承人即無須負責。

    法務部指出,為加強民眾對於民法繼承編現行規定的瞭解,完成修法程序前,全力進行宣導。透過洽請戶政機關、財稅機關、殯葬管理機關於民眾辦理死亡登記、申報遺產稅、殯葬事務時,或地檢署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書時,提醒民眾注意是否須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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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10 15:31:14 | 顯示全部樓層
世态炎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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