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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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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2 16:58: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949年5月19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发布戒严令,同年6月蒋介石溃退到台湾。该戒严令则维持到1987年7月15日为止,总共长达38年。

在戒严期间,当时的立法院为了防止中国共产党在台湾扩散(但实际上台湾环境不适合共产党发展)并吓阻台湾人民追求民主,通过了《惩治叛乱条例》以及《动员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扩充了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纵容情治单位机关网罗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国家公权力在长期戒严中受到滥用,人民的基本权利完全失去保障。

根据法务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报告[来源请求]的资料显示,在戒严时期,军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达29,407件,无辜受难者约达14万人。然而,据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达6、7万件,如以每案平均三人计算,受军事审判的政治受难人,应当在20万人以上,他们就是「白色恐怖」的牺牲者。

光是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为例,国民党政府在台湾至少杀害了4000个至5000个,甚至於8000个以上的本省和外省的「匪谍」、知识份子、文化人、工人和农民,并将同样数目的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这就是一般所谓的「台湾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一直要到1984年12月,最后两个五零年代的政治终身监禁犯林书扬与李金木,在坐满34年又7个月以上的牢后,才释放出狱。


1991年由於废除《惩治叛乱条例》,以及1992年《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的修正,终结了言论叛乱罪的法律依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台湾白色恐怖的真正结束。

对於「白色恐怖」受难人数,白色恐怖基金会呈报行政院的数据,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为止,申请补偿的件数为八千五百件,已领补偿金者为一万三千人。白色恐怖基金会执行长倪子修表示,这些只是领取受难补偿的人数,并非确切受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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