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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 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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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7 15:47: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志第二  曆上

  夫天地之所貴者生也,萬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窮神,無幽不察,是以動作雲為,皆應天地之象。古先聖哲,擬辰極,制渾儀。夫陰陽二氣,陶育群品,精象所寄,是為日月。群生之性,章為五才,五才之靈,五星是也。曆所以擬天行而序七耀,紀萬國而授人時。黃帝使大撓造六甲,容成制曆象,羲和占日,常儀占月。少昊氏有鳳鳥之瑞,以鳥名官,而鳳鳥氏司曆。顓頊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堯複育重黎之後,使治舊職,分命羲和,欽若昊天。故《虞書》曰:「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後授舜,曰:「天之歷數在爾躬。」舜亦以命禹。爰及殷、週二代,皆創業革制,而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應天道,萬物群生,蒙其利澤。三王既謝,史職廢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曆之過。秦兼天下,自以為水德,以十月為正,服色上黑。

  漢興,襲秦正朔,北平侯張蒼首言律曆之事,以《顓頊曆》比於六曆,所失差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廢壞,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於天也。乃詔遂等造漢曆。選鄧平、長樂司馬可及人間治曆者,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閎運算轉曆。其法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閎與鄧平所治同。於是皆觀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閎、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以平為太史丞。至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以為元年用黃帝《調曆》,「令陰陽不調,更曆之過」。詔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氣。又詔丞相、禦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盡五年。壽王課疏遠。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曆》,效劾壽王逆天地,大不敬,詔勿劾。複候,盡六年,《太初曆》第一。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壽王再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時,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向子歆作《三統曆》以說《春秋》,屬辭比事,雖盡精巧,非其實也。班固謂之密要,故漢《曆志》述之。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曆,雖六元不同,分章或異,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數時,考其遠近,率皆六國及秦時有人所造。其術鬥分多,上不可檢於《春秋》,下不驗于漢、魏,雖複假稱帝王,只足以惑時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僕硃浮上言曆紀不正,宜當改治,時所差尚微,未遑考正。明帝永平中,待詔楊岑、張盛、景防等典治曆,但改易加時弦望,未能綜校曆元也。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宿度相覺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鬥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章帝召治曆編欣、李梵等綜核意狀。遂下詔書稱:「《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鬥曆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繆錯,璿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則《四分》之立春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逆;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堯順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儻獲鹹熙。」於是《四分法》施行。黃帝以來諸曆以為冬至在牽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於日去極遠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官漏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以晷景為刻,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二十四氣日所在,並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並列載于《續漢律曆志》。安帝延光三年,中竭者亶誦上書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雲當複用《太初》。尚書郎張衡、周興皆審曆,數難誦、豐,或不能對,或雲失誤。衡等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參議:「《太初》過天一度,月以晦見西方。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于《太初》,複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議者不同。尚書令忠上奏:「天之歷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亶等遂寢。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等言:「曆元不正,故盜賊為害。曆當以甲寅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經緯明文。」詔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術者詳議。群臣會司徒府集議。議郎蔡邕曰:「歷數精微,術無常是。漢興承秦,曆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醜。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等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按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各自有元。光、晃所援,則殷曆元也。昔始用《太初》丁醜之後,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候清台,課在下第。《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效於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於今者也。故延光中,亶誦亦非《四分》,言當用甲寅元,公卿參議,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不能通于古,亦猶古術不能下通於今也。又光、晃以《考靈耀》為本,二十八宿度數至日所在,錯異不可參校。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元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三公從邕議,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歷數之術,若心所不達,雖複通人前識,無救其為敝也。是以多歷年歲,未能有定。《四分》於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積代不悟,徒雲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讖緯,遂關治亂,此之為蔽,亦已甚矣。劉歆《三統法》尤複疏闊,方於《四分》,六千餘年又益一日。揚雄心惑其說,采為《太玄》,班固謂之最密,著於《漢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曾不憶劉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曆,幾乎不知而妄言歟!

  光和中,穀城門候劉洪始悟《四分》於天疏闊,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造《乾象法》。又制遲疾曆以步月行。方于《太初》、《四分》,轉精微矣。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鬥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一千二百五為鬥分。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歷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正曆明時。韓翊首建《黃初》,猶恐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爭長短而疑尺丈,竟無時而決。按三公議,皆綜盡曲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合於事宜。」奏可。明帝時,尚書郎楊偉制《景初曆》,施用至於晉、宋。古之為曆者,鄧平能修舊制新,劉洪始減《四分》,又定月行遲疾,楊偉斟酌兩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積分設差,以推合朔月蝕。此三人,漢、魏之善曆者,然而洪之遲疾,不可以檢《春秋》;偉之五星,大乖于後代,斯則洪用心尚疏,偉拘於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歷數,以建醜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祭祠、烝嘗,巡狩、搜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三年正月,帝崩,複用夏正。

  楊偉表曰:「臣攬載籍,斷考歷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顓頊帝嚳,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於境內。夏後之代,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征》。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者,歷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騖,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臺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曆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禦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仲尼之撥亂於《春秋》,托褒貶糾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臺頒朔,則謂之有禮。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複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紕繆,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繆焉。於是改正朔,更歷數,使大才通人,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鐘之月為曆初。其曆鬥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二年,複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於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鬥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食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曆,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厘百工,鹹熙庶績也。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韜合往古,鬱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歷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歷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曆》。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複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歷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日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一百二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鬥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余,紀差之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裏,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裏,加里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余,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通周。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余則入紀年數。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閏月以無中氣為正。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十去積日,余為大餘。大余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餘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推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余,上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其月蝕望者,定小餘,如所近中節間限,限數以下者,算上為日。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余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余,小余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余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余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千二百四十二。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千二百五十四。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千二百三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三。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限數千一百七十二。間限千一百三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數千一百一十二。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限數千六十五。間限千二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數千八。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間限九百二十五。

  穀雨,三月中。限數九百。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七。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二。間限八百一十三。

  芒種,五月節。限數八百。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數七百九十八。間限八百。

  小暑,六月節。限數八百五。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五。間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九。間限八百八十三。

  處暑,七月中。限數九百七。間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節。限數九百六十二。間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數千二十一。間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節。限數千八十。間限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數千一百三十三。間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節。限數千一百八十一。間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小餘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余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即去年冬至後沒日也。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五百九十二,小余滿沒法得一,從大餘,命如前。小餘盡,為滅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減其大餘十八,小餘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紀,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減者,加六十;小餘不足減者,減大餘一,加紀法;小分不足減者,減小餘一,加氣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餘,六其小餘,《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餘,即《中孚》用事日也。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餘。

  推日度術曰:以紀法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鬥除鬥分,分少退一度。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法,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冬下旬,夕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小余,滿通法為大分,不盡為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度分,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經鬥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滿二從小分,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數滿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餘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餘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之,餘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數以下,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裏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餘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裏,天正合朔月在裏。滿會通去之,表在裏,裏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里滿在表,加表滿在裏。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裏則望在裏。先月蝕後交會者,看食月朔在裏則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裏。交會月蝕如朔望會數以下,則前交後會;如入交限數以上,則前會後交。其前交後會近於限數者,則豫伺之前月;前會後交近於限數者,則後伺之後月。

  求去交度術曰:其前交後會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卻去交度也。其前會後交者,以去交度分減會通,餘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前去交度,餘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雖交不蝕也。十以下是蝕,十以上虧蝕微少,光晷相及而已。虧之多少,以十五為法。

  求日蝕虧起角術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後會者,虧蝕西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蝕東南角起。其月在內道,先交後會者,虧食西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食東北角起。虧食分多少,如上以十五為法。會交中者,蝕盡。月蝕在日之沖,虧角與上反也。

  月行遲疾度損益率盈縮積分月行分一日十四度十四分益二十六盈初二百八十二日十四度十一分益二十三盈積分一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二百七十七三日十四度八分益二十盈積分二十二萬三千三百九十一二百七十四四日十四度五分益十七盈積分三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一五日十四度一分益十三盈積分三十九萬二千七十四二百六十七六日十三度十四分益七盈積分四十五萬一千三百四十一二百六十一七日十三度七分損盈積分四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四八日十三度一分損六盈積分四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二百四十八九日十二度十六分損十盈積分四十五萬五千九百二百四十四十日十二度十三分損十三盈積分四十一萬三百一十二百四十一十一日十二度十一分損十五盈積分三十五萬一千四十三二百三十九十二日十二度八分損十八盈積分二十八萬二千六百五十八二百三十六十三日十二度五分損二十一盈積分二十萬五百九十六二百三十三十四日十二度三分損二十三盈積分十萬四千八百五十七二百三十一十五日十二度五分益二十一縮初二百三十三十六日十二度七分益十九縮積分九萬五千七百三十九二百三十五十七日十二度九分益十七縮積分十八萬二千三百六十二百三十七十八日十二度十二分益十四縮積分二十五萬九千八百六十三二百四十十九日十二度十五分益十一縮積分三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九二百四十三二十日十二度十八分益八縮積分三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八二百四十六廿一日十三度三分益四縮積分四十一萬三百一十二百五十廿二日十三度七分損縮積分四十二萬八千五百四十六二百五十四廿三日十三度十二分損五縮積分四十二萬八千五百四十六二百五十九廿四日十三度十八分損十一縮積分四十萬五千七百五十一二百六十五廿五日十四度五分損十七縮積分三十五萬五千六百二二百七十一廿六日十四度十一分損二十三縮積分二十七萬八千九十九二百七十七廿七日十四度十一分損二十四縮積分十七萬三千二百四十二二百七十八周日十四度十三分損二十五縮積分六萬三千八百二十六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六百二有小分二百

  十六二十六

  推合朔交會月蝕入遲疾曆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遲疾差率之數加之,以通周去之,余滿日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餘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三千四百八十九。日余滿日法成日,日滿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餘不足者,減一日,加周虛。

  推合朔交會月蝕定大小餘:以入曆日餘,乘所入曆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以章歲減所入曆月行分,餘以除之,所得以盈減縮加本小餘。加之滿日法者,交會加時在後日;減之,不足者,交會加時在前日。月蝕者,隨定大小餘為日加時。入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餘乘縮積分,為定積分。以率損乘入曆日餘,又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並之,以損定積分,餘為後定積分。以章歲減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度小分並之,以除後定積分,所得以加本小餘,如上法。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余,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不盡者四之,如日法而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如日法而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滿半法廢棄之。以強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太為太強。得二強者為少弱,以之並少為半弱,以之並半為太弱,以之並太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則各得其少、太、半及強、弱也。其月蝕望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五日以上者,視間限。定小餘如間限、限數以下者,以算上為日。

  鬥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

  南方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

  東方七十五度中節日所在度日行黃道去極度日中晷景冬至十一月中鬥二十一少百一十五度丈三尺小寒十二月節女二少百一十三強丈二尺三寸大寒十二月中虛五半弱百一十太弱丈一尺立春正月節危十太弱百六少弱九尺六寸雨水正月中室八太強百一強七尺九寸五分驚蟄二月節壁八強九十五強六尺五寸春分二月中奎十四少強八十九少強五尺二寸五分清明三月節胃一半八十三少弱四尺一寸五分穀雨三月中昴二太七十七太強三尺二寸立夏四月節畢六太七十三少弱二尺五寸二分小滿四月中參四少弱六十九太尺九寸八分芒種五月節井十半弱六十七少弱尺六寸八分夏至五月中井二十五半強六十七強尺五寸小暑六月節柳三太強六十七太強尺七寸大暑六月中星四強七十二尺立秋七月節張十二少七十三半強二尺五寸五分處暑七月中翼九半七十八半強三尺三寸三分白露八月節軫六太八十四少強四尺三寸五分秋分八月中角五弱九十半強五尺五寸寒露九月節亢八半弱九十六太強六尺八寸五分霜降九月中氐十四少強百二少強八尺四寸立冬十月節尾四半強百七少強丈小雪十月中箕一太強百一十一弱丈一尺四寸大雪十一月節鬥六百一十三太強丈二尺五寸六分中節晝漏刻夜漏刻昏中星明中星冬至四十五五十五奎六弱亢二少強小寒四十五八分五十四二分婁六半強氐七強大寒四十六八分五十三二分胃十一太強心半立春四十八六分五十一四分畢五少弱尾七半弱雨水五十八分四十九二分參六半弱箕半弱驚蟄五十三三分四十六七分井十七少弱鬥初少春分五十五八分四十四二分鬼四鬥十一弱清明五十八三分四十一七分星四太鬥二十一半穀雨六十五分三十九五分張十七牛六半立夏六十二四分三十七六分翼十七太女十少弱小滿六十三九分三十六一分角太弱危太弱芒種六十四九分三十五一分亢五太危十四強夏至六十五三十五氐十二少弱室十二強小暑六十四七分三十五三分尾一太強奎二太強大暑六十三八分三十六二分尾十五半強婁三太立秋六十二三分三十七七分箕九太強胃九太弱處暑六十二分三十九八分鬥十少畢三太白露五十七八分四十二二分鬥二十一強參五少強秋分五十五二分四十四八分牛五少井十六少強寒露五十二六分四十七四分女七太鬼三少強霜降五十三分四十九七分虛六太星三太立冬四十八二分五十一八分危八強張十五太強小雪四十六七分五十三三分室三半強翼十五太大雪四十五五分五十四五分壁半強軫十五少強

  右中節二十四氣,如術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餘四之,如法得一為少,不盡少三之,如法為強。所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術: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曩自開闢,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于星紀。發自星紀,並而行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合。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各以一終之日與一歲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二率既定,則法數生焉。以章歲乘合數為合月法,以紀法乘合數為日度法,以章月乘歲數為合月分,如合月法為合月數,合月之余為月餘。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以六十去大余,餘為星合朔大餘。大余之餘為朔小餘。以通數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餘,並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也。餘以通法約之,為入月日。以朔小餘減日法,餘為朔虛分。以曆鬥分乘合數,為星度鬥分。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余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余則度餘。金、水以周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余則度餘。

  木:合終歲數,千二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十三。

  月余,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餘,二十三。

  朔小餘,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餘,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鬥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餘,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二十六。

  月余,二萬三。

  朔大餘,四十七。

  朔小餘,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十三。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朔虛分,九百三十二。

  鬥分,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餘,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終合數,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合月數,十二。

  月余,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餘,五十四。

  朔小餘,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虛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鬥分,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二。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余,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餘,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千二十四。

  鬥分,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余,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終歲數,一千八百七十。

  合科合數,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數,一。

  月余,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餘,二十九。

  朔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虛分,二千一百四十。

  鬥分,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合終合數乘之,滿合終歲數得一,名積合,不盡名合餘。以合終合數減合餘,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餘以減合終合數,為度分。金、水積合,偶為晨,奇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余滿合月法從月,為積月,不盡為月餘。以紀月除積月,所得算外,所入紀也,余為入紀月。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餘為入歲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閏交際,以朔禦之。

  推合月朔:以通數乘入紀月,滿日法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十去積日,余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星合朔日也。推入月日:以通數乘月餘,合月法乘朔小餘,並之,通法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也,不滿為日餘。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度,不盡為餘,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後合月,以月數加入歲月,以余加月余,余滿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滿歲中,即在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為後年;再滿,在後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求後合朔,以朔大小餘數加合朔月大小餘,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一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法。求後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餘加入月日及余,余滿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滿其虛分者,去一日;後小余滿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滿,去三十日,其餘則後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後合度,以度數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複留二十七日。複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複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曰前,夕伏西方。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與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複留十一日。複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複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二日百七十九萬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與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複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複順,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九日三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與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而逆。遲,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順,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後,而晨伏東方。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與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二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順。遲,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益遲,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十八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與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曆步術:以法伏日度餘,加星合日度余,余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及度餘也。以星行分母乘見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除鬥分,以行母為率。分有損益,前後相禦。

  凡五星行天,遲疾留逆,雖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順,難以術推。月之行天,猶有遲疾,況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進退有率,不遲不疾,不外不內,人君德也。

  求木合終歲數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終之日,內分,周天除之,即得也。求木合終合數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滿紀法,所得複以周天除之,即得。五星皆放此也。

  魏黃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歲,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偉上。」

  劉氏在蜀,不見改曆,當是仍用漢《四分法》。吳中書令闞澤受劉洪《乾象法》于東萊徐嶽字公河。故孫氏用《乾象曆》,至於吳亡。

  晉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氣而奉其囗終,晉於五行之次應尚金,金生於己,事於酉,終於醜,宜祖以酉日,臘以醜日。改《景初曆》為《泰始曆》。」奏可。

  史臣按,鄒衍五德,周為火行。衍生在周時,不容不知周氏行運。且周之為歷年八百,秦氏即有周之建國也。周之火木,其事易詳。且五德更王,唯有二家之說。鄒衍以相勝立體,劉向相生為義。據以為言,不得出此二家者。假使即劉向之說,周為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運。若不相勝,則克木者金;相生則木實生火。秦氏乃稱水德,理非謬然,斯則劉氏所證為不值矣。臣以為張蒼雖是漢臣,生與周接,司秦柱下,備睹圖書。且秦雖滅學,不廢術數,則有周遺文雖不畢在,據漢水行,事非虛作。賈誼《取秦》雲:「漢土德。」蓋以是漢代秦。詳論二說,各有其義。張蒼則以漢水勝周火,廢秦不班五德。賈誼則以漢土勝秦水,以秦為一代。論秦、漢雖殊,而周為火一也。然則相勝之義,於事為長。若同蒼黜秦,則漢水、魏土、晉木、宋金;若同賈誼《取秦》,則漢土、魏木、晉金、宋火也。難者雲:「漢高斷蛇而神母夜哭,雲赤帝子殺白帝子,然則漢非火而何?」斯又不然矣。漢若為火,則當雲赤帝,不宜雲赤帝子也。白帝子又何義況乎?蓋由漢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則漢以土為赤帝子,秦以水德為白帝子也。難者又曰:「向雲五德相勝,今複雲土為赤帝子,何也?」答曰:「五行自有相勝之義,自有相生之義。不得以相勝廢相生,相生廢相勝也。相勝者,以土勝水耳;相生者,土自火子,義豈相關。」

  崔寔《四人月令》曰:祖者,道神。黃帝之子曰累祖,好遠遊,死道路,故祀以為道神。合《祖賦序》曰:漢用丙午,魏用丁未,晉用孟月之酉。曰莫識祖之所由。說者雲祈請道神,謂之祖有事於道者,君子行役,則列之于中路,喪者將遷,則稱名於階庭。或雲,百代遠祖,名諡凋滅,墳塋不復存於銘表,遊魂不得托於廟祧,故以初歲良辰,建華蓋,揚彩旌,將以招靈爽,庶眾祖之來憑雲爾。

  晉江左時,侍中平原劉智,推三百年鬥曆改憲,以為《四分法》三百年而減一日,以百五十為度法,三十七為鬥分。飾以浮說,以扶其理。江左中領軍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歲在甲子,善其術,欲以九萬七千歲之甲子為開闢之始,何承天雲「悼于立意」者也。《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漢《四分法》,是以漸就乖差。其推五星,則甚疏闊。晉江左以來,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猶有前卻。

  宋太祖頗好歷數,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性頑惰,少所關解。自昔幼年,頗好歷數,耽情注意,迄于白首。臣亡舅故秘書監徐廣,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曆》,每記其得失。自太和至泰元之末,四十許年。臣因比歲考校,至今又四十載。故其疏密差會,皆可知也。

  夫圓極常動,七曜運行,離合去來,雖有定勢,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連日累歲,積微成著。是以《虞書》著欽若之典,《周易》明治曆之訓,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也。漢代雜候清台,以昏明中星,課日所在,雖不可見,月盈則蝕,必當其沖,以月推日,則躔次可知焉。舍易而不為,役心於難事,此臣所不解也。

  《堯典》雲:「日永星火,以正仲夏」。今季夏則火中。又「宵中星虛,以殷仲秋」。今季秋則虛中。爾來二千七百餘年,以中星檢之,所差二十七八度。則堯冬令至,日在須女十度左右也。漢之《太初曆》,冬至在牽牛初,後漢《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鬥二十一。臣以月蝕檢之,則《景初》今之冬至,應在鬥十七。又史官受詔,以土圭測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餘。從來積歲及交州所上,檢其增減,亦相符驗。然則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天之南至,日在鬥十三四矣。此則十九年七閏,數微多差。複改法易章,則用算滋繁,宜當隨時遷革,以取其合。案《後漢志》,春分日長,秋分日短,差過半刻。尋二分在二至之間,而有長短,因識春分近夏至,故長;秋分近冬至,故短也。楊偉不悟,即用之,上曆表雲:「自古及今,凡諸歷數,皆未能並己之妙。」何此不曉,亦何以雲。是故臣更建《元嘉曆》,以六百八為一紀,半之為度法,七十五為室分,以建寅之月為歲首,雨水為氣初,以諸法閏餘一之歲為章首。冬至從上三日五時。日之所在,移舊四度。又月有遲疾,合朔月蝕,不在朔望,亦非曆意也。故元嘉皆以盈縮定其小餘,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聖哲,先天不違,劬勞庶政,寅亮鴻業,究淵思於往籍,探妙旨于未聞,窮神知化,罔不該覽。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穴。伏願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謬有可采,庶或補正闕謬,以備萬分。

  詔曰:「何承天所陳,殊有理據。可付外詳之。」太史令錢樂之、兼丞嚴粲奏曰:

  太子率更令領國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曆法》,以月蝕檢今冬至日在鬥十七,以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詔使付外檢署。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月蝕,土圭測影,檢署由來用偉《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少。檢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醜初始蝕,到四唱蝕既,在營室十五度末。《景初》其日日在軫三度。以月蝕所沖考之,其日日應在翼十五度半。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蝕既,在鬼四度。《景初》其日日在女三。以沖考之,其日日應在牛六度半。又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蝕,到三更一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景初》其日日在鬥二十五。以沖考之,其日日應在鬥二十二度半。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蝕,加時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蝕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鬥十六度許。《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考取其沖,其日日應在井二十。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唱始蝕,到三唱蝕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景初》其日在房二。以沖考之,則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凡此五蝕。以月沖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日並不在鬥二十一度少,並在鬥十七度半間,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測影。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後陰不見影。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極長。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至,其二十六日影極長。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後並陰不見。到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極長。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九日影極長。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極長。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極長。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極長。到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後陰不見影。尋校前後,以影極長為冬至,並差三日。以月蝕檢日所在,已差四度。土圭測影,冬至又差三日。今之冬至,乃在鬥十四間,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余,於推交會時刻雖審,皆用盈縮,則月有頻三大、頻二小,比舊法殊為異。舊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公羊傳》所謂「或失之前,或失之後」。愚謂此一條自宜仍舊。

  員外散騎郎皮延宗又難承天:「若晦朔定大小余,紀首值盈,則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之首。」承天乃改新法依舊術,不復每月定大小餘,如延宗所難,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曆改憲,經國盛典,爰及漢、魏,屢有變革。良由術無常是,取協當時。方今皇猷載暉,舊域光被,誠應綜核晷度,以播維新。承天曆術,合可施用。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曆》。」詔可。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5:48:36 | 顯示全部樓層
志第三  曆下

  《元嘉曆法》:

  上元庚辰甲子紀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歲,十九。

  紀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紀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閏,七。

  紀日,二十二萬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氣法,二十四。

  餘數,一千五百九十五。

  歲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沒餘,三十六。

  通數,二萬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沒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萬一千二十五。

  通周,二萬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四百一十七。

  周虛,三百三十五。

  會數,一百六十。

  交限數,八百五十九。

  會月,九百二十九。

  朔望合數,八十。

  甲子紀第一遲疾差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交會差八百七十七

  甲戌紀第二遲疾差三千四十三,交會差二百七十九

  甲申紀第三遲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會差六百二十

  甲午紀第四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交會差二十二

  甲辰紀第五遲疾差六百二十五,交會差三百六十三

  甲寅紀第六遲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會差七百四

  推入紀法:置上元庚辰盡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滿元法,以紀法除之,余不滿紀法,入紀年也。滿法去之,得後紀。入甲午紀壬辰歲來,至今元嘉二十年歲在癸末,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積月術:置入紀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閏。

  推朔術:以通數乘積分,為朔積分,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三百九十九,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即次月朔也。小餘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餘七,小餘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滿四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氣術:置入紀年算外,以餘數乘之,滿度法三百四為積沒,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積沒,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余,小余滿度法從大餘,次氣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後者,如法減之,得立春。

  推閏月法:以閏余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數從正月起,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立春正月節限數一百九十四,間數一百九十

  雨水正月中限數一百八十六,間數一百八十二

  驚蟄二月節限數一百七十七,間數一百七十二

  春分二月中限數一百六十七,間數一百六十二

  清明三月節限數一百五十八,間數一百五十四

  穀雨三月中限數一百四十九,間數一百四十五

  立夏四月節限數一百四十二,間數一百三十九

  小滿四月中限數一百三十六,間數一百三十四

  芒種五月節限數一百三十三,間數一百三十二

  夏至五月中限數一百三十一,間數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節限數一百三十三,間數一百三十四

  大暑六月中限數一百三十六,間數一百三十九

  立秋七月節限數一百四十二,間數一百四十五

  處暑七月中限數一百四十九,間數一百五十三

  白露八月節限數一百五十七,間數一百六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數一百六十七,間數一百七十二

  寒露九月節限數一百七十七,間數一百八十二

  霜降九月中限數一百八十六,間數一百九十

  立冬十月節限數一百九十四,間數一百九十七

  小雪十月中限數二百,間數二百三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二百五,間數二百六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二百七,間數二百六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二百五,間數二百三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二百,間數一百九十七

  推沒滅術:因雨水積,以沒餘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如前,所求年為雨水前沒日也。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一百九十六,滿沒法從大餘,命如前,雨水後沒日也。雨水前沒多在故歲,常有五沒,官以沒正之,一年常有五沒或六沒。小餘盡為滅日也。雨水小餘三十九以還,雨水六旬後乃有。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餘小分之數,減大餘十八,小餘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紀,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加六十,小餘不足減,減大餘一,加度法而後減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積度,不盡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經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積日,周天去之,余滿度法為積度,不盡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滿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為大分,如所入遲疾加之,經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術:置所求年積月,以會數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會紀差二十二加之,滿會月去之,餘則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會數加之,滿會月去之。求望,加合數。朔望去交分如合數以下,交限數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推入遲疾曆法:置所求年朔積分,所入遲疾差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滿通周去之,余滿日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曆。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五百七十五半。余滿日法成一日,日滿二十七去之,除日余如周日日餘,不足減,減一日,加周虛。日滿二十七而日余不滿周日日餘,為損。周日滿去之,為入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餘法:以入曆日餘乘入曆下損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以損益盈縮積分,值損則損之,值益則益之。為定積分。以入曆日餘乘列差,滿日法盈減縮加差法,為定差法。以除定積分,所得減加本朔望小餘,值盈則減,縮則加之。為定小餘。加之滿日法,合朔月食進一日;減之不足減者,加日法而後減之,則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數。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余,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半。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滿半法棄之。以強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小弱,以並少為半弱,以並半為太弱,以並太為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時滿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餘,如日法而一;不盡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晝漏加時刻及分也。晝漏盡,又入夜漏。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在中節前後五日以上者,視間限數。月食加時定小餘不滿限數、間數者,皆以算上為日。

  月行遲疾度損益率盈縮積分列差差法一日十四度十三分益二十五盈二二百六十二日十四度十一分益二十三盈萬八千八百三二百五十八三日十四度八分益二十盈三萬六千九十六四二百五十五四日十四度四分益十六盈五萬一千一百三十六五二百五十一五日十三度十八分益十一盈六萬三千一百六十八五二百四十六六日十三度十三分益六盈七萬一千四百四十六二百四十一七日十三度七分益盈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五二百三十五八日十三度二分損五盈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四二百三十九日十二度十七分損九盈七萬二千一百九十二三二百二十六十日十二度十四分損十二盈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三二百二十三十一日十二度十一分損十五盈五萬六千四百三二百二十十二日十二度八分損十八盈四萬五千一百二十二二百一十七十三日十二度六分損二十盈三萬一千五百八十四二二百一十五十四日十二度四分損二十二盈一萬六千五百四十四二二百一十三十五日十二度二分益二十四縮二二百一十一十六日十二度四分益二十二縮一萬八千四十八二二百一十三十七日十二度六分益二十縮三萬四千五百九十二三二百一十五十八日十二度九分益十七縮四萬九千六百三十二五二百一十八十九日十二度十四分益十二縮六萬二千四百一十六六二百二十三二十日十三度一分益六縮七萬一千四百四十六二百二十九廿一日十三度七分益縮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五二百三十五廿二日十三度十二分損五縮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四二百四十廿三日十三度十六分損九縮七萬二千一百九十二四二百四十四廿四日十四度一分損十三縮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四二百四十八廿五日十四度五分損十七縮五萬五千六百四十八三二百五十二廿六日十四度八分損二十縮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四三二百五十五廿七日十四度十一分損二十三縮二萬七千八百二十四二二百五十八周日十四度十三分損二十五定縮一萬五百二十八定備二百六十定

  小分一百三損二百二十四九萬三千四百八意差法二千

  三百九

  推合朔度:以章歲乘朔小余,滿通法為大分,不盡為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日分,滿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度法從度。經室除度分。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求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

  推五星法:二十四氣日所在度日中晷影晝漏刻夜漏刻雨水室太強八尺二寸二分五十五分四十九五分驚蟄壁一強六尺七寸二分五十二九分四十七一分春分奎七少強五尺三寸九分五十五五分四十四五分清明婁六半四尺二寸五分五十八四十二穀雨胃九太弱三盡二寸五分六十三分三十九七分立夏昴十一弱二尺五寸六十二三分三十七七分小滿畢十五少弱一尺九寸七分六十三九分三十六一分芒種井三半弱一尺六寸九分六十四八分三十五二分夏至井十八一尺五寸六十五三十五小暑鬼一弱一尺六寸九分六十四八分三十五二分大暑柳十二弱一尺九寸七分六十三九分三十六一分立秋張五半強二尺五寸六十二三分三十七七分處暑翼二半三尺二寸五分六十三分三十九七分白露翼十七太弱四尺二寸五分五十八四十二秋分軫十五五尺三寸九分五十五五分四十四五分寒露亢一少六尺七寸二分五十二九分四十七一分霜降氐七半八尺二寸八分五十五分四十九五分立冬心二半弱九尺九寸一分四十八四分五十一六分小雪尾十二太強一丈一尺三寸四分四十六七分五十三三分大雪箕十一丈二尺四寸八分四十五六分五十四四分冬至鬥十四強一丈三尺四十五五十五小寒牛三半強一丈二尺四寸八分四十五六分五十四四分大寒女十半強一丈一尺三寸四分四十六七分五十三三分立春危四九尺九寸一分四十八四分五十一六分二十四氣昏中星明中星雨水觜一少強尾十一強驚蟄井九半箕四少弱春分井二十九半強鬥四弱清明柳十二太鬥十四半穀雨張十鬥二十五半立夏翼十太弱女三少小滿軫十弱虛二弱芒種角十太弱危七弱夏至氐五少弱室五少強小暑房四太弱壁六太弱大暑尾八太弱奎十二太弱立秋箕三胃二太弱處暑鬥三半昴七太弱白露鬥十四半弱畢十六半弱秋分鬥二十五少強井九少強寒露牛八半強井二十九弱霜降女十一半弱柳十一半強立冬危二弱張八太弱小雪危十三半強翼八太強大雪室九半強軫八少強冬至壁八太強角七少強小寒奎十五少亢九大寒胃四半強氐十三太強立春昴九少心四強

  推五星法:

  合歲合數日度法室分木三百四十四三百一十五九萬五千七百六十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五火四百五十九二百一十五六萬五千三百六十一萬六千一百二十五土三百八十三三百七十一十一萬二千四百八十二萬七千七百五十金二百六十七一百六十七五萬七百六十八一萬二千五百二十五水七十九二百四十九七萬五千六百九十六一萬八千六百七十五

  木後元丙戌,晉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

  火後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

  土後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

  金後元甲申,晉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

  水後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設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數乘之,滿合歲為積合,不盡曰合餘,多者以合數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滿合數,其年。木、土、金則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以合餘減合數為度分,水度分滿合歲則去之也。以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滿日度法為積度,不盡曰度餘。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數乘其年,內雨水小餘,並度余為日余,滿日度法從積度為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見日法,以法伏日及餘木則十六日及金是也。加星合日及余,滿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見日也。求星見度法,以法伏度及餘木則二度及餘是也。加星合度及余,滿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見度也。以星行分母木則二十三見也。乘見度余,滿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木順日行四分。分滿其母成一度,逆順母不同,木逆分母七也。當各乘度餘,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經室去分,不足減者,破全度。五星室分各異,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余四萬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余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去日十三度半強。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順,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余八萬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余五萬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一日,日余二萬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余四萬九千四百三十,晨見東方。去日十七度半強。順,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遲,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遲。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遲。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順,遲,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與日合。一終七百七十九日,日余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余三萬三千五百。除一周,定四十九度,度余一萬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與日合,伏,十八日,日餘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余四萬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去日十五度半強,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順,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余九萬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與日合,伏,四十一日,日余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余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見西方。去日十度。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遲。日行十五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遲。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見東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東方,日度余如初,與日合。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余四萬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余三萬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余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余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余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見西方。去日十七度。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與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見東方。留四日。順,遲,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東方,日度余如初,與日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日余六萬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縮減,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縮分,以減度分,盈加縮減。

  推卦:因雨水大小余,加大餘六,小餘三百一十九,小余滿三千六百四十八成日。日滿二十七日餘不足加減不加周虛。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書:「今既改用《元嘉曆》,漏刻與先不同,宜應改革。按《景初曆》春分日長,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後晝漏率長於冬至前。且長短增減,進退無漸,非唯先法不精,亦各傳寫謬誤。今二至二分,各據其正。則至之前後,無複差異。更增損舊刻,參以晷影,刪定為經,改用二十五箭。請台勒漏郎將考驗施用。」從之。

  前世諸儒依圖緯雲,月行有九道。故畫作九規,更相交錯,檢其行次,遲疾換易,不得順度。劉向論九道雲:「青道二出黃道東,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雲:「立春、春分,東從青道;立夏、夏至,南從赤道。秋白冬黑,各隨其方。」按日行黃道,陽路也,月者陰精,不由陽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內,出入去黃道不得過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于黃道之上,與日相掩,則蝕焉。漢世劉洪推檢月行,作陰陽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吳癸依洪法,制新術,令太史施用之。

  《元嘉曆》月行陰陽法:

  陰陽曆損益率兼數

  一日益十七初

  二日前限餘六百六十五微分一千七百三十八益十六十七

  三日益十五三十三

  四日益十二四十八

  五日益八六十

  六日益四六十八

  七日益一七十二

  八日損二七十三

  九日損六七十一

  十日損十六十五

  十一日損十三五十五

  十二日損十五四十二

  十三日後限餘二千一十九微分一千七十九損十六二十七

  分日二千六百八十五半損十六大大者五千三百

  七十一分之三千四百七十二十一

  曆周,五萬五千五百一十七半。

  差率,一萬一百九十。

  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陰陽曆術曰:以會月去入紀積月,餘以會數乘之,以所入紀交會差加之,周天乘之,滿微分法為大分,不盡為微分。大分滿周天去之,余不滿曆周者為入陽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曆也。不盡為日餘。

  求次月,加二日,日餘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滿十三去之,除日餘如分日。陰陽曆竟平入端,入曆在前限餘前,後限餘後者,月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數:各置入遲疾曆盈縮定積分,以章歲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滿通法為大分。不盡,以微分法乘之,如法為微分。盈減縮加陰陽日餘,盈不足,以月周進退日而定,以定日餘乘損益兼數,為加時定數。

  推夜半入曆:以差率朔小餘,如微分法得一,以減入曆餘,不足,加月周而減之,卻一日,卻得分日,加其分,半微分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歷歷餘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餘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會從余,余滿月周去之,又加一日。曆竟,下日余滿分日去之,于入曆初也。不滿分日者,值之,加餘一千二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為入次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余減入遲疾曆日餘,不足一日,卻得周日,加餘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曆日及餘也。以日餘乘損益率,盈縮積分,為定積分。滿通法為大分,不盡以會月乘之,如法為小分,以盈加縮減入陰陽日餘,盈不足進退日而定也。以定日餘乘損益率,如月周,以損益兼數,為夜半定數。

  求昏明數:以損益率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以減損益率為昏,而以損益夜半數為昏明定數也。

  求月去黃道度:置加時若昏明定數,以十二除之為度,其餘三而一為少,不盡為強,二少弱也。所得為月去黃道度。

  大明六年,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上表曰:

  古曆疏舛,頗不精密,群氏糾紛,莫審其要。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簡略,今已乖遠。以臣校之,三睹厥謬:日月所在,差覺三度;二至晷影,幾失一日;五星見伏,至差四旬,留逆進退,或移兩宿。分至乖失,則節閏非正;宿度違天,則伺察無准。臣生屬聖辰,逮在昌運,敢率愚瞽,更創新曆。謹立改易之意有二,設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舊法一章十九歲有七閏,閏數為多,經二百年,輒差一日。節閏既移,則應改法,曆紀屢遷,實由此條。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令卻合周、漢,則將來永用,無複差動。其二,以《堯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漢代之初,即用秦曆,冬至日在牽牛六度。漢武改立《太初曆》,冬至日在牛初。後漢《四分法》,冬至日在鬥二十二。晉時薑岌以月蝕檢日,知冬至在鬥十七。今參以中星,課以蝕望,冬至之日,在鬥十一。通而計之,未盈百載,所差二度。舊法並令冬至日有定處,天數既差,則七曜宿度漸與曆舛。乖謬既著,輒應改制,僅合一時,莫能通遠,遷革不已,又由此條。今令冬至所在,歲歲微差,卻檢漢注,並皆審密,將來久用,無煩屢改。

  又設法者,其一,以子為辰首,位在正北,爻應初九,鬥氣之端,虛為北方,列宿之中,元氣肇初,宜在此次。前儒虞喜,備論其義。今曆上元日度,發自虛一。其二,以日辰之號,甲子為先,曆法設元,應在此歲。而黃帝以來,世代所用,凡十一曆,上元之歲,莫值此名。今曆上元,歲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歲,曆中眾條,並應以此為始,而《景初曆》交會遲疾,亦置紀差,裁合朔氣而已。條序紛互,不及古意。今設法,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歲首為始。則合璧之曜,信而有征,連珠之暉,於是乎在,群流共源,實精古法。

  若夫測以定形,據以實效,縣象著明,尺表之驗可推,動氣幽微,寸管之候不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練始終,大存整密,革新變舊,有約有繁。用約之條,理不自懼,用繁之意,顧非謬然。何者?夫紀閏參差,數各有分,分之為體,非細不密。臣是用深惜毫釐,以全求妙之准,不辭積累,以成永定之制。非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竊恐贊有然否,每崇遠而隨近;論有是非,或貴耳而遺目。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異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臣所上,萬一可采,伏願頒宣群司,賜垂詳究,庶陳錙銖,少增盛典。

  ○曆法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九十,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求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以閏余減章歲,余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為正。推二十四氣術: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小余,小余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求土用事:加冬至大餘二十七,小余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餘九十一,小余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推沒術:以九十乘冬至小餘,以減沒分,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以冬至,算外,沒日也。

  求次沒,加日六十九,日余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滿沒法從日,次沒日也。日餘盡為滅。

  推日所在度術:以紀法乘朔積日為度實,周天去之,余滿紀法為積度,不盡為度餘,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求行分,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小分滿法從行分,行分滿法從度。求次日,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以朔小餘乘百二十四為度餘。又以朔小餘乘八百六十為微分。微分滿月法從度余,度余滿紀法為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分也。

  遲疾曆:

  月行度損益率盈縮積分差法一日十四行分十三益七十盈初5304二日十四十一益六十五盈百八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六5270三日十四八益五十七盈三百五十五萬七百六5219四日十四四益四十七盈五百五萬八千二百八5151五日十三二十二益三十四盈六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五十七5066六日十三十七益二十二盈七百二十萬二千六百九十一4981七日十三十一益六盈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4879八日十三五損九盈七百九十四萬九百五十二4777九日十二二十二損二十四盈七百七十萬七千四百一十五4675十日十二十六損三十九盈七百七萬二千一百4573十一日十二十一損五十二盈六百三萬五千七4488十二日十二八損六十盈四百六十六萬三千一百4437十三日十二六損六十五盈三百九萬三百二4403十四日十二四損七十盈百三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4369十五日十二五益六十七縮四十五萬七千六十九4368十六日十二七益六十二縮二百二十三萬七百五十五4420十七日十二十益五十五縮三百八十七萬五百一十四4471十八日十二十四益四十四縮五百三十萬九千三百八十五4539十九日十二十九益三十二縮六百四十八萬四百四4624二十日十三一益十九縮七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八4709二十一日十三七益四縮七百八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六4811二十二日十三十三損十一縮七百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七4913二十三日十三十九損二十七縮七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5015二十四日十四一損三十九縮六百九十萬一千四百九十五5100二十五日十四六損五十二縮五百八十七萬二千七百三十五5185二十六日十四十損六十二縮四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九5253二十七日十四十二損六十七縮二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5287二十八日十四十四損七十四縮百八萬二千三百七十九5321

  推入遲疾曆術:以通法乘朔積日為通實,通周去之,余滿通法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曆滿二十七日,日余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度餘,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餘為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曆損益率兼數

  一日益十六初

  二日益十五十六

  三日益十四三十一

  四日益十二四十五

  五日益九五十七

  六日益五六十六

  七日益一七十一

  八日損二七十二

  九日損六七十

  十日損十六十四

  十一日損十三五十四

  十二日損十五四十一

  十三日損十六二十六

  十四日損十六十

  推入陰陽曆術: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為朔入陽曆分,滿去之,為朔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曆滿十三日,日余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入陽。求次日,加一日。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滿三百三為日餘,不盡倍之為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日余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余,日余滿通法為日,即望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日及餘,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日余,日余滿通法從日,日滿一曆去之。命日算外,則朔望加時入曆也。朔望加時入曆一日,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余萬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餘: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曆余,日余滿通法從日,則朔望加時入曆也。以入曆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為定小餘。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日法進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時:以十二乘定小余,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以強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並太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陰陽曆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兼數為定,定數十二而一為度,不盡三而一,為少、半、太。又不盡者,一為強,二為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曆在表,陰曆在裏。

  表略

  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數加夜半日所在,則中星度也。

  推五星術:木率:千五百七十五萬三千八十二。火率:三千八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六。土率:千四百九十三萬三百五十四。金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推五星術: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為入歲日,不盡為日餘。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余,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求星見日術:以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余,余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求星見度術:以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余,余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余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萬九千八百九。

  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余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萬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余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余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陰陽遲疾,並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內外博議,時人少解歷數,竟無異同之辨。唯太子旅賁中郎將戴法興議,以為:

  三精數微,五緯會始,自非深推測,窮識晷變,豈能刊古革今,轉正圭宿。案沖之所議,每有違舛,竊以愚見,隨事辨問。案沖之新推曆術,「今冬至所在,歲歲微差」。臣法興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位。古曆冬至,皆在建星。戰國橫騖,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覘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終無毫忒。《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維四仲,則中宿常在衛陽,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世不易也。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封有差方。名號之正,古今必殊,典誥之音,代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鶉尾,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軫星頓屬蒼龍,誣天痛經,乃至於此。

  沖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臣法興議:夫日有緩急,故鬥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虛盈,此不可革。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輒失一閏。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歷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

  沖之又命上元日度發自虛一,雲虛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興議:沖之既雲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鬥而辨。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複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托?

  沖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興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於圖讖,或取效於當時。沖之雲,「群氏糾紛,莫審其會」。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

  沖之又令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為始。臣法興議:夫交會之元,則食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觕著其術。至於疏密之數,莫究其極。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並省功於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沖之既違天于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

  臣法興議: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沖之通周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陰陽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

  沖之隨法興所難辯折之曰:

  臣少銳愚尚,專功數術,搜練古今,博采沈奧,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漢朔,鹹加該驗。罄策籌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圓舊誤,張衡述而弗改;漢時斛銘,劉歆詭謬其數,此則算氏之劇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數,《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謂測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謬,斯又曆家之甚失也。及鄭玄、闞澤、王蕃、劉徽,並綜數藝,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眾謬,理據炳然,易可詳密,此臣以俯信偏識,不虛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曆,二至先天,閏移一月,五星見伏,或違四旬,列差妄設,當益反損,皆前術之乖遠,臣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討其源,刪滯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譏詆,不其惜乎!尋法興所議六條,並不造理難之關楗。謹陳其目。

  其一,日度歲差,前法所略,臣據經史辨正此數,而法興設難,徵引《詩》《書》,三事皆謬。其二,臣校晷景,改舊章法,法興立難,不能有詰,直雲「恐非淺慮,所可穿鑿」。其三,次改方移,臣無此法,求術意誤,橫生嫌貶。其四,曆上元年甲子,術體明整,則苟合可疑。其五,臣其曆七曜,鹹始上元,無隙可乘,複雲「非凡夫所測」。其六,遲疾陰陽,法興所未解,誤謂兩率日數宜同。凡此眾條,或援謬目譏,或空加抑絕,未聞折正之談,厭心之論也。謹隨詰洗釋,依源征對。仰照天暉,敢罄管穴。

  法興議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位。故古曆冬至,皆在建星」。沖之曰:周漢之際,疇人喪業,曲技競設,圖緯實繁,或借號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聖賢以神其說。是以讖記多虛,桓譚知其矯妄;古曆舛雜,杜預疑其非直。按《五紀論》黃帝曆有四法,顓頊、夏、周並有二術,詭異紛然,則孰識其正,此古曆可疑之據一也。夏曆七曜西行,特違眾法,劉向以為後人所造,此可疑之據二也。殷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鑿度》雲殷曆以八十一為日法。若《易緯》非差,殷曆必妄,此可疑之據三也。《顓頊》曆元,歲在乙卯,而《命曆序》雲:「此術設元,歲在甲寅。」此可疑之據四也。《春秋》書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據曆,非周則魯。以周曆考之,檢其朔日,失二十五,魯曆校之,又失十三。二曆並乖,則必有一偽,此可疑之據五也。古之六術,並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以食檢之,經三百年,輒差一日。古曆課今,其甚疏者,朔後天過二日有餘。以此推之,古術之作,皆在漢初週末,理不得遠。且卻校《春秋》,朔並先天,此則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據六也。尋《律曆志》,前漢冬至日在鬥牛之際,度在建星,其勢相鄰,自非帝者有造,則儀漏或闕,豈能窮密盡微,纖毫不失。建星之說,未足證矣。

  法興議曰:「戰國橫騖,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覘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逮至景初,終無毫忒。」沖之曰:古術訛雜,其詳闕聞,乙卯之曆,秦代所用,必有效於當時,故其言可征也。漢武改創,檢課詳備,正儀審漏,事在前史,測星辨度,理無乖遠。今議者所是不實見,所非徒為虛妄,辨彼駭此,既非通談,運今背古,所誣誠多,偏據一說,未若兼今之為長也。《景初》之法,實錯五緯,今則在沖口,至曩已移日。蓋略治朔望,無事檢候,是以晷漏昏明,並即《元和》,二分異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謬矣。

  法興議曰:「《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則中宿常在衛陽,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代不易也。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沖之曰:《書》以上四星昏中審分至者,據人君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詳易准,流見之勢,中天為極。先儒注述,其義僉同,而法興以為《書》說四星,皆在衛陽之位,自在巳地,進失向方,退非始見,迂回經文,以就所執,違訓詭情,此則甚矣。舍午稱巳,午上非無星也。必據中宿,餘宿豈複不足以正時。若謂舉中語兼七列者,觜參尚隱,則不得言,昴星雖見,當雲伏矣,奎婁已見,複不得言伏見囗囗不得以為辭,則名將何附。若中宿之通非允,當實謹檢經旨,直雲星昴,不自衛陽,衛陽無自顯之義,此談何因而立。苟理無所依,則可愚辭成說,曾泉、桑野,皆為明證,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複再三,竊深歎息。

  法興議曰:「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沖之曰:《元和》日度,法興所是,唯征古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鬥二十二了無顯證,而虛貶臣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駭也。又年數之餘有十一月,而議雲九月,涉數每乖,皆此類也。月盈則食,必在日沖,以檢日則宿度可辨,請據效以課疏密。按太史注記,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蝕盡,在鬼四度,以沖計之,日當在牛六。依法興議:「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蝕盡,在鬥二十六度,以沖計之,日當在井三十,依法興議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蝕,在奎十一度,以沖計之,日當在角二;依法興議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蝕盡,在胃宿之末,以沖計之,日當在氐十二;依法興議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蝕,皆與臣法符同,纖毫不爽,而法興所據,頓差十度,違沖移宿,顯然易睹。故知天數漸差,則當式遵以為典,事驗昭晰,豈得信古而疑今。

  法興議曰:「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沖之曰:臣按此議三條皆謬。《詩》稱流火,蓋略舉西移之中,以為驚寒之候。流之為言,非始動之辭也。就如始說,冬至日度在鬥二十二,則火星之中,當在大暑之前,豈鄰建申之限。此專自攻糾,非謂矯失。《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複在衛陽之地乎?又謂臣所立法,楚宮之作,在九月初。按《詩》傳箋皆謂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則中天之正,當在室之八度。臣曆推之,元年立冬後四日,此度昏中,乃處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議者之意,蓋誤以周世為堯時,度差五十,故致此謬。小雪之節,自信之談,非有明文可據也。

  法興議曰:「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卦有差方,名號之正,古今必殊,典誥之音,時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鶉尾也。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軫星頓屬蒼龍,誣天背經,乃至於此。」沖之曰:臣以為辰極居中,而列曜貞觀,群像殊體,而陰陽區別,故羽介咸陳,則水火有位,蒼素齊設,則東西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號也。何以明之?夫陽爻初九,氣始正北,玄武七列,虛當子位。若圓儀辨方,以日為主,冬至所舍,當在玄枵;而今之南極,乃處東維,違體失中,其義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稟稱,則卯酉以生殺定號,豈得春躔義方,秋麗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茲以言,因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於四時,景緯環序,日不獨守故轍矣。至於中星見伏,記籍每以審時者,蓋以歷數難詳,而天驗易顯,各據一代所合,以為簡易之政也。亦猶夏禮未通商典,《濩》容豈襲《韶》節,誠天人之道同差,則藝之興,因代而推移矣。月位稱建,諒以氣之所本,名隨實著,非謂鬥杓所指。近校漢時,已差半次,審鬥節時,其效安在。或義非經訓,依以成說,將緯候多詭,偽辭間設乎?次隨方名,義合宿體。分至雖遷,而厥位不改,豈謂龍火貿處,金水亂列,名號乖殊之譏,抑未詳究。至如壁非玄武,軫屬蒼龍,瞻度察晷,實效鹹然。《元嘉曆法》,壽星之初,亦在翼限,參校晉注,顯驗甚眾。天數差移,百有餘載,議者誠能馳辭騁辯,令南極非冬至,望不在沖,則此談乃可守耳。若使日遷次留,則無事屢嫌,乃臣曆之良證,非難者所宜列也。尋臣所執,必據經史,遠考唐典,近征漢籍,讖記碎言,不敢依述,竊謂循經之論也。月蝕檢日度,事驗昭著,史注詳論,文存禁閣,斯又稽天之說也。《堯典》四星,並在衛陽,今之日度,遠淮元和,誣背之誚,實此之謂。

  法興議曰:「夫日有緩急,故鬥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盈虛,此不可革。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輒失一閏。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歷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沖之曰:按《後漢書》及《乾象說》,《四分曆法》,雖分章設篰創自元和,而晷儀眾數定于嘉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長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影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此曆景冬至後天之驗也。二氣中影,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盈縮。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影之數,立冬更短,立春更長,並差二寸,二氣中影俱長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曆置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嘉平三年,時曆丁醜冬至,加時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八刻。又臣測景曆紀,躬辨分寸,銅表堅剛,暴潤不動,光晷明潔,纖毫盡然。據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強,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後二日影相減,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前二日減,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量檢竟年,則數減均同,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臣因此驗,考正章法。今以臣曆推之,刻如前,竊謂至密,永為定式。尋古曆法並同《四分》,《四分》之數久則後天,經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漢載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來,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誠有效於天也。章歲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術,非見經典。而議雲此法自古,數不可移。若古法雖疏,永當循用,謬論誠立,則法興複欲施《四分》於當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謂今所革創違舛失衷者,未聞顯據有以矯奪臣法也。《元嘉曆》術,減閏餘二,直以襲舊分粗,故進退未合。至於棄盈求正,非為乖理。就如議意,率不可易,則分無增損,承天置法,複為違謬。節氣蚤晚,當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覺其非,橫謂臣曆為失,知日少之先時,未悟增月甚惑也。誠未睹天驗,豈測歷數之要,生民之本,諒非率意所斷矣。又法興始雲窮識晷變,可以刊舊革今,複謂晷數盈虛,不可為准,互自違伐,罔識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絕於心目,未詳曆紀何
因而立。案《春秋》以來千有餘載,以食檢朔,曾無差失,此則日行有恆之明征也。且臣考影彌年,窮察毫微,課驗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為千歲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實矣。日有緩急,未見其證,浮辭虛貶,竊非所懼。

  法興議曰:「沖之既雲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鬥而辨,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複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托。」沖之曰:此條所嫌,前牒已詳。次改方移,虛非中位,繁辭廣證,自構紛惑,皆議者所謬誤,非臣法之違設也。七政致齊,實謂天儀,鄭、王唱述,厥訓明允,雖有異說,蓋非實義。

  法興議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於圖讖,或取效於當時。沖之雲'群氏糾紛,莫審其會。'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沖之曰:夫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讖乖說,訓義非所取,雖驗當時,不能通遠,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體明理正。未詳辛卯之說何依,古術詭謬,事在前牒,溺名喪實,殆非索隱之謂也。若以曆合一時,理無久用,元在所會,非有定歲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載籍淪逸,《春秋》漢史,鹹書日蝕,正朔詳審,顯然可徵。以臣曆檢之,數皆協同,誠無虛設,循密而至,千載無殊,則雖遠知矣。備閱曩法,疏越實多,或朔差三日,氣移七晨,未聞可以下通於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說以為非正,今值甲子,議者複疑其苟合,無名之歲,自昔無之,則推先者,將何從乎?曆紀之作,幾於息矣。夫為合必有不合,願聞顯據,以核理實。

  法興曰:「夫交會之元,則蝕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粗著其術,至於疏密之數,莫究其極。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並省功於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沖之既違天于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沖之曰:遲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檢,有數可推,劉、賈能述,則可累功以求密矣。議又雲「五緯所居,有時盈縮」。「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謂應年移一辰也。案歲星之運,年恆過次,行天七匝,輒超一位。代以求之,曆凡十法,併合一時,此數咸同,史注所記,天驗又符。此則盈次之行,自其定準,非為衍度濫徙,頓過其沖也。若審由盈縮,豈得常疾無遲。夫甄耀測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驗來,准以實見,據以經史。曲辯碎說,類多浮詭,甘、石之書,互為矛盾。今以一句之經,誣一字之謬,堅執偏論,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厭也。算自近始,眾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後元,實以奇偶不協,故數無盡同,為遺前設後,以從省易。夫建言倡論,豈尚矯異,蓋令實以文顯,言勢可極也。稽元曩歲,群數鹹始,斯誠術體,理不可容譏;而譏者以為過,謬之大者。然則《元嘉》置元,雖七率舛陳,而猶紀協甲子,氣朔俱終,此又過謬之小者也。必當虛立上元,假稱曆始,歲違名初,日避辰首,閏餘朔分,月緯七率,並不得有盡,乃為允衷之制乎?設法情實,謂意之所安;改易違天,未睹理之譏者也。

  法興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沖之通同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陰陽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沖之曰:此議雖遊漫無據,然言跡可檢。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為月行之軌,當循一轍,環匝於天,理無差動也。然則交會之際,當有定所,豈容或鬥或牛,同麗一度。去極應等,安得南北無常。若日月非例,則八行之說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語甚未分,為交與疾對?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蝕既當在盈縮之極,豈得損益,或多或少。若交與疾對,則在交之沖,當為遲疾之始,豈得入曆或深或淺,倍半相違,新故所同,複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覽曆書,古今略備,至如此說,所未前聞,遠乖舊准,近背天數,求之愚情,竊所深惑。尋遲疾陰陽不相生,故交會加時,進退無常,昔術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詳矣。而法興雲日數同。竊謂議者未曉此意,乖謬自著,無假驟辯,既雲盈縮失衷,複不備記其數,或自嫌所執,故泛略其說乎?又以全為率,當互因其分,法興所列二數皆誤,或以八十為七十九,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此條之謂矣。總檢其議,豈但臣曆不密,又謂何承天法乖謬彌甚。若臣曆宜棄,則承天術益不可用。法興所見既審,則應革創。至非景極,望非日沖,凡諸新說,必有妙辯乎?

  時法興為世祖所寵,天下畏其權,既立異議,論者皆附之。唯中書舍人巢尚之是沖之之術,執據宜用。上愛奇慕古,欲用沖之新法,時大明八年也。故須明年改元,因此改曆。未及施用,而宮車晏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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