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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登遲刪誹謗文 賠《東方》10萬 ,速移問題文章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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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26 15:26: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10225/4/mw8z.html


【明報專訊】本港人氣網上討論區「香港高登討論區」,其管理公司被[url=]東方報業集團    [/url]入稟控告誹謗,索償220萬元。高等法院昨日裁定,高登不屬發布人,而是次要分發人,在3次誹謗事件中,高登在其中兩次均能迅速抽起內容,故只需就第三次、在收到投訴後8個月才抽起的文章,承擔誹謗賠償10萬元。[url=]立法會    [/url]資訊科技界議員歡迎裁決,認為確立了網上討論區只要迅速移除問題文章即可免除誹謗責任的原則。


原訴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url=]東方日報    [/url]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及東方報業集團榮譽主席馬澄坤,被告為負責管理「香港高登討論區」的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及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東方原索償220萬

原訴指高登於2007至09年內,3度發布含有誹謗原訴的討論內容。高院法官鍾安德裁定3個誹謗指控真有其事,但被告最後只需就其中一次誹謗負責。法官解釋,被告的角色並非發布人(publisher),而是次要分發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文明社會認同言論自由權利,若所有網站管理人均等同發布人,明顯規管太嚴。


法官又指出,次要分發人只要證明有關誹謗內容屬無意散播,即可構成誹謗抗辯;本案被告對誹謗內容不知情,其中兩次亦已採取及時措施移除內容,只有一次是在接獲原訴投訴後8個月才正式移除,裁定被告該次疏忽處理該段誹謗內容,故需要賠償。


議員﹕判決令網站責任更清晰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對判決表示歡迎,指判決令網站管理人的責任更清晰,最重要是迅速回應投訴,這點對大小型網站皆適用。「事實上,小型網站也可與大型網站的反應同樣快,再者,法庭或會考慮大型網站可在一兩小時內移除問題內容,小型網站就有低一點標準。」對於只要及時抽起內容就可免責,會否縱容惡意誹謗的行為,譚偉豪認為即使有人惡意在網上誹謗,責任也應追究到發布人身上,網站只要做好把關,不會變相助長誹謗風氣。


【案件編號:HCA2140/08 、 597/09】
發表於 2011-2-26 15:29:51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日後管理員刪大家的帖不要問管理員為什麼要刪帖,大家可以看看上文新聞便可知道,最慘我們這些是純個人興趣,無利益收入可言,請網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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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26 15:42:55 | 顯示全部樓層
罚得好厉害呀。。。

问马儿好,很久不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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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2-26 15:56:2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olo 於 2011-2-26 03:42 PM 發表。
罚得好厉害呀。。。

问马儿好,很久不见啦



這是一個很好的指引啊

很久沒遇上鶴了,忙茫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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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26 16:42: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mma 於 2011-2-26 03:56 PM 發表。



這是一個很好的指引啊

很久沒遇上鶴了,忙茫茫


这是。突然觉得压力好大呀,我又不时常登陆,万一出问题了咋办。。。。。

呵呵,自我感觉蛮好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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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26 19:58:50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完这则新闻,莫非这就是老广俗称的“崩口人忌崩口碗”乎?

patton用不着这么紧张,你先把那个“版权属原作者及术数纵横所有”抹掉就行了,有什么风吹草动的话,会有人支持你的,那时候你第一时间删贴就行了。要是这也讲不得,那也讲不得,那么俺们弟兄们就自己去组织一个群拉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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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26 23:42: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mma 於 2011-2-26 03:26 PM 發表。

譚偉豪認為即使有人惡意在網上誹謗,責任也應追究到發布人身上,網站只要做好把關,不會變相助長誹謗風氣。



(資料來源︰http://www1.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70819&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0044329 )

討論區留言涉誹謗 網站被要求「交人」

2007年08月19日
【本報訊】本港熱門聊天室「香港討論區」 13名網友,被指在聊天室發佈言論,涉嫌誹謗本地一間物流公司及四名相關人士,物流公司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香港討論區披露網友身份、涉嫌誹謗留言的發送資料及瀏覽紀錄。
原告包括優特埃國際物流(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鄭琨覺、鄭琨倫(譯音)、鄧肇怡及蕭英杰(譯音),被告為香港討論區。
原告在入稟狀指出,香港討論區 13名網友包括「我係龍哥」、「阿 A」及「細細個」等,於今年 6月 26日至 7月 1日期間,在香港討論區的聊天室張貼共 18則涉嫌誹謗的留言,有關留言有損原告之聲譽。
要求披露身份
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香港討論區披露 13名網友的身份,包括電郵地址、傳訊途徑及個人資料等,以及 18則誹謗留言的連線紀錄和瀏覽人次紀錄,如果香港討論區沒有擁有該等資料,則必須以誓章形式交代理由。
案件編號: HCMP1563/07



狗子記憶所及,該案被告是誹謗罪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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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2-27 01:21:3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olo 於 2011-2-26 04:42 PM 發表。


这是。突然觉得压力好大呀,我又不时常登陆,万一出问题了咋办。。。。。

呵呵,自我感觉蛮好的是吧



這是術數網
你的版區是輕鬆文藝嘛
怎會發生這種事呢

反而術數版經常走火擦槍、書籍版權、盜連等等,但…關我們啥事呢??? 笨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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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 08:55:32 | 顯示全部樓層
網路世界混亂
也要留意發言

類似案例
台灣也有

最好方法
不要上網

  

[ 本帖最後由 陸K 於 2011-3-2 08:56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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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 16:51:55 | 顯示全部樓層
麵店有蟑螂 女子PO網判拘役30天

更新日期:2011/03/02 12:47
前年8月,一名劉姓女子在部落格貼文,指控一間麵店門口經常併排停車,業者放任不管,女子和對方爆發爭執,就在網路文章上形容對方像惡霸,用餐環境又不衛生,有蟑螂,麵攤老板因此提告,劉姓女子被判拘役30天,易科罰金3萬,但她不滿法官判決,將要提出上訴。


劉姓女子在部落格上發表文章,指控一間牛肉麵店是「惡霸店家」、「有蟑螂」,法官判決拘役30天,易科罰金3萬。劉小姐:「我沒有說謊,也沒有亂寫,我有證據…,我也盡量去蒐證,只是我沒有辦法還原到當天。

劉小姐哭訴她沒有說謊,但法院要求舉證,她卻沒有辦法提出。劉小姐:「我還是沒有辦法證明,我那天看到了蟑螂,我真的舉證,所謂的舉證要到什麼樣的程度。」

劉姓女子滿腹委屈,她事後回到麵店,試圖拍照佐證,但法官認定,文章內容超越合理評論範圍,觸犯公然侮辱和加重誹謗2項罪名。麵攤老板無法接受,向她求償50萬元。麵店老闆:「我跟她說你放在部落格一天,我就要求要拿出1千元做公益。」

前年8月,劉姓女子在部落格貼文,上面說公司附近的麵店,經常併排停車,和業者爆發爭執,劉小姐在網路上,形容對方像惡霸,用餐環境又不衛生,有蟑螂,麵攤老闆因此提告,劉姓女子不滿法官判決,將要提出上訴。

[ 本帖最後由 陸K 於 2011-3-2 04:53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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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 17:18:32 | 顯示全部樓層
嗯,xxx群也是外资滴,许多东西打不出,全世界一起和谐起来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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