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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 律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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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7 15:32: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志第一  律曆上

律准 候氣

  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算數之事生矣。記稱大橈作甲子,隸首作數。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萬事。夫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曆,其別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輕重,平以權衡;聲有清濁,協以律呂;三光運行,紀以歷數:然後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

  漢興,北平侯張蒼首治律曆。孝武正樂,置協律之官。至元始中,博征通知鐘律者,考其意義。羲和劉歆,典領條奏;前史班固,取以為志。而元帝時,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字少翁、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複,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於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苟非草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准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故總其本要,以續《前志》。

  《律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陰以方為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上生不得過黃鐘之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清。皆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鐘,律呂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損益之。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黃鐘之實。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為下生林鐘之實。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為上生太蔟之實。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以九三之,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于律為寸,於准為尺。不盈者十之,所得為分。又不盈十之,所得為小分。以其餘正其強弱。

  黃鐘,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下生林鐘。黃鐘為宮,太蔟商,林鐘徵。

  一日。律,九寸。准,九尺。

  色肓,十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六。

  下生謙待。色肓為宮,未知商,謙待徵。

  六日。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准,八尺九寸萬五千九百七十三。

  執始,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

  下生去滅。執始為宮,時息商,去滅徵。

  六日。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准,八尺八寸萬五千五百一十六。

  丙盛,十七萬二千四百一十。

  下生安度。丙盛為宮,屈齊商,安度徵。

  六日。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准,八尺七寸萬一千六百七十九。

  分動,十七萬八十九。

  下生歸嘉。分動為宮,隨期商,歸嘉徵。

  六日。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強。准,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質末,十六萬七千八百。

  下生否與。質末為宮,形晉商,否與徵。

  六日。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強。准,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下生夷則。大呂為宮,夾鐘商,夷則徵。

  八日。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准,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分否,十六萬三千六百五十四。

  下生解形。分否為宮,開時商,解形徵。

  八日。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強。准,八尺三寸二千八百五十一。

  淩陰,十六萬一千四百五十二。

  下生去南。淩陰為宮,族嘉商,去南徵。

  八日。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准,八尺二寸五百一十四。

  少出,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

  下生分積。少出為宮,爭南商,分積徵。

  六日。律,八寸小分九強。准,八尺萬八千一百六十。

  太蔟,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下生南呂。太蔟為宮,姑洗商,南呂徵。

  一日。律,八寸。准,八尺。

  未知,十五萬七千一百三十四。

  下生白呂。未知為宮,南授商,白呂徵。

  六日。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強。准,七尺九寸萬六千三百八十三。

  時息,十五萬五千三百四十四。

  下生結躬。時息為宮,變虞商,結躬徵。

  六日。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強。准,七尺八寸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屈齊,十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三。

  下生歸期。屈齊為宮,路時商,歸期徵。

  六日。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弱。准,七尺七寸萬六千九百三十九。

  隨期,十五萬一千一百九十。

  下生未卯。隨期為宮,形始商,未卯徵。

  六日。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強。准,七尺六寸萬五千九百九十二。

  形晉,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六。

  下生夷汗。形晉為宮,依行商,夷汗徵。

  六日。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准,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三十五。

  夾鐘,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下生無射。夾鐘為宮,中呂商,無射徵。

  六日。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強。准,七尺四寸萬八千一十八。

  開時,十四萬五千四百七十。

  下生閉掩。開時為宮,南中商,閉掩徵。

  八日。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強。准,七尺三寸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一。

  族嘉,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三。

  下生鄰齊。族喜為宮,內負商,鄰齊徵。

  八日。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強。准,七尺二寸萬七千九百五十四。

  爭南,十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二。

  下生期保。爭南為宮,物應商,期保徵。

  八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強。准,七尺一寸萬八千三百二十七。

  姑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下生應鐘。姑洗為宮,蕤賓商,應鐘徵。

  一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准,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南授,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四。

  下生分烏。南授為宮,南事商,分烏徵。

  六日。律,七寸小分九大強。准,七尺萬八千九百三十。

  變虞,十三萬八千八十四。

  下生遲內。變虞為宮,盛變商,遲內徵。

  六日。律,七寸小分一半強。准,七尺三千三十。

  路時,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下生未育。路時為宮,離宮商,未育徵。

  六日。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強。准,六尺九寸四千一百二十三。

  形始,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二。

  下生遲時。形始為宮,制時商,遲時徵。

  五日。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准,六尺八寸五千四百七十六。

  依行,十三萬二千五百八十二。

  上生色育。依行為宮,謙待商,色育徵。

  七日。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半強。准,六尺七寸七千五十九。

  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上生執始。中呂為宮,去滅商,執始徵。

  八日。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准,六尺六寸萬一千六百四十二。

  南中,十二萬九千三百八。

  上生丙盛。南中為宮,安度商,丙盛徵。

  七日。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徵弱。准,六尺五寸萬三千六百八十五。

  內負,十二萬七千五百六十七。

  上生分動。內負為宮,歸嘉商,分動徵。

  八日。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微強。准,六尺四寸萬五千九百五十八。

  物應,十二萬五千八百五十。

  上生質末。物應為宮,否與商,質末徵。

  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強。准,六尺三寸萬八千四百七十一。

  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上生大呂。蕤賓為宮,夷則商,大呂徵。

  一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准,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南事,十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四。

  不生。南事窮,無商、徵,不為宮。

  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准,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一十一。盛變,十二萬二千七百四十一。

  上生分否。盛變為宮,解形商,分否徵。

  七日。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強。准,六尺二寸七千六十四。離宮,十二萬一千八十九。

  上生淩陰。離宮為宮,去南商,淩陰徵。

  七日。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准,六尺一寸萬二百二十七。

  制時,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

  上生少出。制時為宮,分積商,少出徵。

  八日。律,六寸小分七弱。准,六尺萬三千六百二十。

  林鐘,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上生太蔟。林鐘為宮,南呂商,太蔟徵。

  一日。律,六寸。准,六尺。

  謙待,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一。

  上生未知。謙待為宮,白呂商,未知徵。

  五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准,五尺九寸萬七千二百一十三。

  去滅,十一萬六千五百八。

  上生時息。去滅為宮,結躬商,時息徵。

  七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准,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安度,十一萬四千九百四十。

  上生屈齊。安度為宮,歸期商,屈齊徵。

  六日。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准,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歸嘉,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三。

  上生隨期。歸嘉為宮,未卯商,隨期徵。

  六日。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弱。准,五尺七寸萬一千九百九十九。

  否與,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七。




  上生形晉。否與為宮,夷汗商,形晉徵。

  五日。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強。准,五尺六寸萬六千四百二十二。

  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上生夾鐘。夷則為宮,無射商,夾鐘徵。

  八日。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准,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解形,十萬九千一百三。

  上生開時。解形為宮,閉掩商,開時徵。

  八日。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准,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去南為宮,鄰齊商,族嘉徵。

  八日。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准,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積,十萬六千一百八十七。

  上生爭南。分積為宮,期保商,爭南徵。

  七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強。准,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七十一。

  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南呂為宮,應鐘商,姑洗徵。

  一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准,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白呂為宮,分烏商,南授徵。

  五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准,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

  上生變虞。結躬為宮,遲內商,變虞徵。

  六日。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強。准,五尺二寸萬二一百一十四。

  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

  上生路時。歸期為宮,未育商,路時徵。

  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准,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未卯為宮,遲時商,形始徵。

  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准,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夷汗為宮,色育商,依行徵。

  七日。律,五寸小分五強。准,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呂。無射為宮,執始商,中呂徵。

  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准,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閉掩為宮,丙盛商,南中徵。

  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准,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

  上生內負。鄰齊為宮,分動商,內負徵。

  七日。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准,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

  上生物應。期保為宮,質末商,物應徵。

  八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強。准,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賓。應鐘為宮,大呂商,蕤賓徵。

  一日。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准,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六。

  上生南事。分烏窮次,無徵,不為宮。

  七百。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准,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遲內,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遲內為宮,分否商,盛變徵。

  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准,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未育為宮,淩陰商,離宮徵。

  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准,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遲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遲時為宮,少出商,制時徵。

  六日。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准,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准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准調音者,故待詔嚴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宣通習。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准施弦,候部莫知複見。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准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CE73常數及候氣而已。

  夫五音生於陰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鬥氣,效物類也。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炭,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郊則和,否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佈緹縵。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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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  律曆中

賈逵論曆 永元論曆 延光論曆 漢安論曆 熹平論曆 論月食

  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曆稍後天,朔先於曆,朔或在晦,月或朔見。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建武八年中,太僕朱浮、太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曆朔不正,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曆署七月十六日月食。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曆,既縮用算上為日,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曆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曆課。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曆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複令待詔張盛、景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岑課。歲余,盛等所中,多岑六事。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四分》之術,始頗施行。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曆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言曆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曆者雜議,訖十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後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而不能易。故召治曆編?、李梵等綜校其狀。二月甲寅,遂下詔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一以興。'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祗畏,不敢荒寧。予末小子,托在於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尚書琁璣鈐》曰:'述堯世,放唐文。'《帝命驗》曰:'順堯考德,題期立象。'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每見圖書,中心恧焉。間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癘疫之氣,流傷于牛,農本不播。夫庶征休咎,五事之應,鹹在朕躬。信有闕矣,將何以補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又曰:'歲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望秩於山川。遂覲東後,葉時月正日。'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璣衡,以正曆象,庶乎有益。《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鬥曆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琁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也。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迕;用望平和隨時之義,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儻獲鹹熙,以明予祖之遺功。」於是《四分》施行。而?、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行之未期,章帝復發聖思,考之經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曆者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勖、太子舍人徐震、钜鹿公乘蘇統及?、梵等十人。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書朔不書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可必。梵等以為當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BF44昏,晦當滅而已。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又上知?、梵穴見,敕毋拘曆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小。定,後年歷數遂正。永元中,複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無有差跌。逵論集狀,後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逵論曰:「《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古黃帝、夏、殷、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鬥星也。《太初曆》鬥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牽牛八度。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冬至日在鬥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經》曰:'黃道規牽牛初直鬥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于赤道,鬥二十一度也。《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尚書考靈曜》'鬥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在牽牛所起'。又編?等據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于鬥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詔書曰'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算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中課日行及冬至鬥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曆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間距度皆如石氏故事。他術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逵論曰:「以《太初曆》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得晦,二得二日;新曆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以《太初曆》考太初元年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曆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曆》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曆十七得朔,三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曆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事。天道參差不齊,必有餘,餘又有長短,不可以等齊。治曆者方以七十六歲斷之,則餘分消長,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曆明時。'又曰:'湯、武革命,順乎天,應乎人。'言聖人必曆象日月星辰,明數不可貫數千萬歲,其間必改更,先距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故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有異世之術。《太初曆》不能下通於今,新曆不能上得漢元。一家曆法必在三百年之間。故讖文曰'三百年鬥曆改憲'。漢興,常用《太初》而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歲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逵論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日月同,於今曆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輒奏以為變,至以為日卻縮退行。于黃道,自得行度,不為變。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課,與待詔星象考校。奏可。臣謹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十一度。《洪範》'日月之行,則有冬夏。'《五紀論》'日月循黃道,南至牽牛,北至東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今史官一以赤道為度,不與日月行同,其鬥、牽牛、東井、輿鬼,赤道得十五,而黃道得十三度半;行東壁、奎、婁、軫、角、亢,赤道七度,黃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謂之日卻。案黃道值牽牛,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其直東井、輿鬼,出赤道北二十四度。赤道者為中天,去極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遙准度日月,失其實行故也。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已來月行牽牛、東井四十九事,無行十一度者;行婁、角三十七事,無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問典星待詔姚崇、井畢等十二人,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官無其器,不知施行'。案甘露二年,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以圖儀度日月行,考驗天運狀,日月行至牽牛、東井,日過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婁、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所共知也。如言黃道有驗,合天,日無前卻,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施用。上中多臣校。」案逵論,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詔書造太史黃道銅儀,以角為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鬥二十四四分度之一,牽牛七,須女十一,虛十,危十六,營室十八,東壁十,奎十七,婁十二,胃十五,昂十二,畢十六,觜三,參八,東井三十,輿鬼四,柳十四,星七,張十七,翼十九,軫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冬至日在鬥十九度四分度之一。史官以部日月行,參弦望,雖密近而不為注日。儀,黃道與度轉運,難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論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時,率多不中,在於不知月行遲疾意。永平中,詔書令故太史待詔張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時。隆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今案隆所署多失。臣使隆逆推前手所署,不應,或異日,不中天乃益遠,至十餘度。梵、統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當有遲疾,不必在牽牛、東井、婁、角之間,又非所謂BF44,側匿,乃由月所行道有遠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處三度,九歲九道一複,凡九章,百七十一歲,複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統》九道終數,可以知合朔、弦、望、月食加時。據官法天度為分率,以其術法上考建武以來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近,有益,宜課試上。」

  案史官舊有《九道術》,廢而不修。熹平中,故治曆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詔書下太史,以參舊術,相應。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複作《九道術》,增損其分,與整術並校,差為近。太史令颺上以恂術參弦、望。然而加時猶複先後天,遠則十餘度。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詔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隨日進退。夏曆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於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於日去極遠年,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數,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並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於下。

  昔《太初曆》之興也,發謀于元封,啟定於元鳳,積三十年,是非乃審。及用《四分》,亦于建武,施於元和,訖於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准。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學士修之于草澤,信何以為得正。及《太初曆》以後天為疾,而修之者雲「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辰,百七十一歲當棄朔餘六十三,中餘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此二家常挾其術,庶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于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亶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複用《太初》。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曆,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衡、興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書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廷等議:「《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于《太初》,複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博士黃廣、大行令任僉議,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闢獲麟中百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元和變曆,以應《保乾圖》'三百歲鬥曆改憲'之文。《四分曆》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愷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初》。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國久長為辭。或雲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臣仗惟聖王興起,各異正朔,以通三統。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不稽先代,違於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哀、平之際,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D058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泛采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曆》眾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審,複革其弦望。《四分》有謬,不可施行。元和鳳鳥不當應曆而翔集。遠嘉前造,則表其休;近譏後改,則隱其福。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複重難衡、興,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于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兩曆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鬥,而雲在牽牛。迂闊不可複用,昭然如此。史官所共見,非獨衡、興。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複多違失,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之歷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上納其言,遂寢改曆事。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

  世微於數虧,道盛于得常。數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孝武皇帝攄發聖思,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詔太史令司馬遷、治曆鄧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設清台之候。驗六異,課效C72A密,《太初》為最。其後劉歆研機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有闕謬。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歲,進退餘分六十三,治曆者不知處之。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者得竄其說。至元和二年,小終之數浸過,餘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孝章皇帝以《保乾圖》「三百年鬥曆改憲」,就用《四分》。乙太白複樞甲子為癸亥,引天從算,耦之目前。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托之於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單閼之歲同。史官相代,因成習疑,少能鉤深致遠。案弦望足以知之。

  詔書下三公、百官雜議。太史令虞恭、治曆宗?等議:

  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程,則曆可成也。《四分曆》仲紀之元,起于孝文皇帝後元三年,歲在庚辰。上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複得庚申。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此《四分曆》元明文圖讖所著也。太初元年,歲在丁醜,上極其元,當在庚戌,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得丙子。案歲所超,於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日行一度,積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歲。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辰。案百七十一歲二蔀一章,小餘六十三,自然之數也。夫數出於杪B85E,以成毫DA3E,毫DA3E積累,以成分寸。兩儀既定,日月始離。初行生分,積分成度。日行一度,一歲而周。故為術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法有細粗,以生兩科,其歸一也。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日垂令明,行有常節,日法所該,通遠無已。損益毫犛,差以千里,自此言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今欲飾平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朔餘一。雖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闕。且課曆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昭著莫大焉。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為曆,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八事,與《四分曆》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孝章皇帝曆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複尚。《文曜鉤》曰:「高辛受命,重黎說文。唐堯即位,羲和立渾。夏後制德,昆吾列神。成周改號,萇弘分官。」《運鬥樞》曰:「常佔有經,世史所明。」《洪范五紀論》曰:「民間亦有黃帝諸曆,不如史官記之明也。」自古及今,聖帝明王,莫不取言於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於晷儀,正眾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數下詔書,草創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其法。君更三聖,年歷數十,信而征之,舉而行之。其元則上統開闢,其數則復古《四分》。宜如甲寅詔書故事。

  奏可。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曆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盜賊相續為害。曆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近秦所用代周之元。太史治曆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本庚申元經煒明文,受虛欺重誅。」乙卯,詔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得道真。以群臣會司徒府議。

  議郎蔡邕議,以為:

  歷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漢興承秦,曆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曆用《太初》,元用丁醜,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案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曆元也。他元雖不明於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於當時。武帝始用《太初》丁醜之後,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候清台,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效於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於今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亶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曆序》甲寅元。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於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猶古術之不能下通於今也。《元命苞》、《乾鑿度》皆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及《命曆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午蔀之二十三歲,竟已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推此以上,上極開闢,則元在庚申。讖雖無文,其數見存。而光、晃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雲當滿足,則上違《乾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曆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當今曆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丑朔。乙丑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眾共別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而光、晃曆以《考靈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於《考靈曜》。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以追天度,遠有驗於圖書,近有效於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用之。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是始用《四分曆》庚申元之詔也。深引《河》、《雒》圖讖以為符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昔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舜葉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曆明時,可謂正矣,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至於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太初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曆以二月。」至期如紺言。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用,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曆以後年正月,於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曆食者十六事。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複作《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並已相參。固術與《七曜術》同。月食所失,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曆以五月。太官上課,到時施行中者。丁巳,詔書報可。

  其四年,紺孫誠上書言:「受紺法術,當複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曆以後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丙申,詔書聽行誠法。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以為三月近,四月遠。誠以四月。奏廢誠術,施用恂術。其三年,誠兄整前後上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史官廢誠正術,用恂不正術。」整所上正屬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食當以見為正,無遠近。詔書下太常:「其詳案注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穀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調于太常府,複校注記,平議難問。恂、誠各對。恂術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而除成分,空加縣法,推建武以來,俱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錯。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相應,其錯辟二千一百。誠術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為法,乘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以其俱不食。恂術改易舊法,誠術中複減損,論其長短,無以相逾。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取追天而已。夫日月之術,日循黃道,月從九道。以赤道儀,日冬至去極俱一百一十五度。其入宿也,赤道在鬥二十一,而黃道在鬥十九。兩儀相參,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進退。故月行井、牛,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婁,十二度以上。皆不應率不行。以是言之,則術不差不改,不驗不用。天道精微,度數難定,術法多端,曆紀非一,未驗無以知其是,未差無以知其失。失然後改之,是然後用之,此謂允執其中。今誠術未有差錯之謬,恂術未有獨中之異,以無驗改未失,是以檢將來為是者也。誠術百三十五月二十三食,其文在書籍,學者所修,施行日久。官守其業,經緯日月,厚而未愆,信于天文,述而不作。恂久在候部,詳心善意,能揆儀度,定立術數,推前校往,亦與見食相應。然協曆正紀,欽若昊天,宜率舊章,如甲辰、丙申詔書,以見食為比。今宜施用誠術,棄放恂術,史官課之,後有效驗,乃行其法,以審術數,以順改易。耽以說等議奏聞,詔書可。恂、整、誠各複上書,恂言不當施誠術,整言不當複恂術。為洪議所侵,事下永安台複實,皆不如恂、誠等言。劾奏謾欺。詔書報,恂、誠各以二月奉贖罪。整CACA作左校二月。遂用洪等,施行誠術。

  光和二年,萬年公乘王漢上《月食注》。自章和元年到今年凡九十三歲,合百九十六食;與官曆河平元年月錯,以己巳為元。事下太史令修,上言「漢作所注不與見食相應者二事,以同為異者二十九事」。尚書召穀城門候劉洪。敕曰:「前郎中馮光、司徒掾陳晃各訟曆,故議郎蔡邕共補續其志。今洪其詣修,與漢相參,推元課分,考校月食。審己巳元密近,有師法,洪便從漢受;不能,對。」洪上言:「推漢己巳元,則《考靈曜》旃蒙之歲,乙卯元也。與光、晃甲寅元相經緯。於以追天作曆,校三光之步,今為疏闊。孔子緯一事見二端者,明曆興廢,隨天為節。甲寅曆于孔子時效;己巳《顓頊》,秦所施用,漢興草創,因而不易。至元封中,迂闊不審,更用《太初》,應期三百改憲之節。甲寅、己巳讖雖有文,略其年數,是以學人各傳所聞,至於課校,罔得厥正。夫甲寅元天正,正月甲子朔旦冬至;七曜之起,始于牛初。乙卯之元人正,己巳朔旦立春;三光聚天廟五度。課兩元端,閏餘差百五十二分之三,朔三百四,中節之餘二十九。以效信難聚,漢不解說,但言先人有書而已。以漢成注參官施行,術不同二十九事,不中見食二事。案漢習書,見己巳元,謂朝不聞,不知聖人獨有興廢之義,史官有附天密術。甲寅、己巳,前已施行,效後格而不用。河平疏闊,史官已廢之,而漢以去事分爭,殆非其意。雖有師法,與無同。課又不近密。其說蔀數,術家所共知,無所採取。」遣漢歸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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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5:33:28 | 顯示全部樓層
志第三  律曆下

曆法

  昔者聖人之作曆也,觀琁璣之運,三光之行,道之發斂,景之長短,鬥綱所建,青龍所躔,參伍以變,錯綜其數,而制術焉。

  天之動也,一晝一夜而運過周,星從天而西,日違天而東。日之所行與運周,在天成度,在曆成日。居以列宿,終於四七,受以甲乙,終於六旬。日月相推,日舒月速,當其同所,謂之合朔。舒先速後,近一遠三,謂之弦。相與為衡,分天之中,謂之望。以速及舒,光盡體伏,謂之晦。晦朔合離,鬥建移辰,謂之月。日月之行,則有冬有夏;冬夏之間,則有春有秋。是故日行北陸謂之冬,西陸謂之春,南陸謂之夏,東陸謂之秋。日道發南,去極彌遠,其景彌長,遠長乃極,冬乃至焉。日道斂北,去極彌近,其景彌短,近短乃極,夏乃至焉。二至之中,道齊景正,春秋分焉。

  日周於天,一寒一暑,四時備成,萬物畢改,攝提遷次,青龍移辰,謂之歲。歲首至也,月首朔也。至朔同日謂之章,同在日首謂之蔀,蔀終六旬謂之紀,歲朔又複謂之元。是故日以實之,月以閏之,時以分之,歲以周之,章以明之,蔀以部之,紀以記之,元以原之。然後雖有變化萬殊,贏朒無方,莫不結系於此而稟正焉。

  極建其中,道營於外,琁衡追日,以察發斂,光道生焉。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下漏數刻,以考中星,昏明生焉。日有光道,月有九行,九行出入而交生焉。朔會望衡,鄰於所交,虧薄生焉。月有晦朔,星有合見,月有弦望,星有留逆,其歸一也,步術生焉。金、水承陽,先後日下,速則先日,遲而後留,留而後逆,逆與日違,違而後速,速與日競,競又先日,遲速順逆,晨夕生焉。日、月、五緯,各有終原,而七元生焉。見伏有日,留行有度,而率數生焉。參差齊之,多少均之,會終生焉。引而伸之,觸而長之,探賾索隱,鉤深致遠,無幽辟潛伏,而不以其精者然。故陰陽有分,寒暑有節,天地貞觀,日月貞明。

  若夫祐術開業,淳燿天光,重黎其上也。承聖帝之命若昊天,典曆象三辰,以授民事,立閏定時,以成歲功,羲和其隆也。取象金火,革命創制,治曆明時,應天順民,湯、武其盛也。及王德之衰也,無道之君亂之於上,頑愚之史失之於下。夏後之時,羲和淫湎,廢時亂日,胤乃征之。紂作淫虐,喪其甲子,武王誅之。夫能貞而明之者,其興也勃焉;回而敗之者,其亡也忽焉。巍巍乎若道天地之綱紀,帝王之壯事,是以聖人寶焉,君子勤之。

  夫曆有聖人之德六焉:以本氣者尚其體,以綜數者尚其文,以考類者尚其象,以作事者尚其時,以占往者尚其源,以知來者尚其流。大業載之,吉凶生焉,是以君子將有興焉,咨焉而以從事,受命而莫之違也。若夫用天因地,揆時施教,頒諸明堂,以為民極者,莫大乎月令。帝王之大司備矣,天下之能事畢矣。過此而往,群忌苟禁,君子未之或知也。

  鬥之二十一度,去極至遠也,日在焉而冬至,群物於是乎生。故律首黃鐘,曆始冬至,月先建子,時平夜半。當漢高皇帝受命四十有五歲,陽在上章,陰在執徐,冬十有一月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日月閏積之數皆自此始,立元正朔,謂之《漢曆》。又上兩元,而月食五星之元,並發端焉。

  歷數之生也,乃立儀、表,以校日景。景長則日遠,天度之端也。日發其端,周而為歲,然其景不復;四周千四百六十一日,而景複初:是則日行之終。以周除日,得三百六十五四分度之一,為歲之日數。日日行一度,亦為天度。察日月俱發度端,日行十九周,月行二百五十四周,復會於端,是則月行之終也。以日周除月周,得一歲周天之數。以日一周減之,餘十二十九分之七,則月行過周及日行之數也,為一歲之月。以除一歲日,為一月之數。月之余分積滿其法,得一月,月成則其歲大。月四時推移,故置十二中以定月位。有朔而無中者為閏月。中之始曰節,與中為二十四氣。以除一歲日,為一氣之日數也。其分積而成日為沒,並歲氣之分,如法為一歲沒。沒分於終中,中終於冬至,冬至之分積如其法,得一日,四歲而終。月分成閏,閏七而盡,其歲十九,名之曰章。章首分盡,四之俱終,名之曰蔀。以一歲日乘之,為蔀之日數也。以甲子命之,二十而複其初,是以二十蔀為紀。紀歲青龍未終,三終歲後複青龍為元。

  元法,四千五百六十。

  紀法,千五百二十。

  紀月,萬八千八百。

  蔀法,七十六。

  蔀月,九百四十。

  章法,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周天,千四百六十一。

  日法,四。

  蔀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

  沒數,二十一。

  通法,四百八十七。

  沒法,七,因為章閏。

  日餘,百六十八。

  中法,三十二。

  大周,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

  月周,千一十六。

  月食數之生也,乃記月食之既者。率二十三食而複既,其月百三十五,率之相除,得五月二十三之二十而一食。以除一歲之月,得歲有再食五百一十三分之五十五也。分終其法,因以與蔀相約,得四與二十七,互之,會二千五十二,二十而與元會。

  元會,四萬一千四十。

  蔀會,二千五十二。

  歲數,五百一十三。

  食數,千八十一。

  月數,百三十五。

  食法,二十三。

  推入蔀術曰:以元法除去上元,其餘以紀法除之,所得數從天紀,算外則所入紀也。不滿紀法者,入紀年數也。以蔀法除之,所得數從甲子蔀起,算外,所入紀歲名命之,算上,即所求年太歲所在。

  推月食所入蔀會年,以元會除去上元,其餘以蔀會除之,所得以二十七乘之,滿六十除去之,餘以二十除所得數,從天紀,算外,所入紀,不滿二十者,數從甲子蔀起,算外,所入蔀會也。其初不滿蔀會者,入蔀會年數也。各以所入紀歲名命之,算上,即所求年太歲所在。

  ──────┬─────┬─────┬───────

  天紀歲名│地紀歲名│人紀歲名│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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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辰│庚子│庚申│甲子一

  丙申│丙辰│丙子│癸卯二

  壬子│壬申│壬辰│壬午三

  戊辰│戊子│戊申│辛酉四

  甲申│甲辰│甲子│庚子五

  庚子│庚申│庚辰│己卯六

  丙辰│丙子│丙申│戊午七

  壬申│壬辰│壬子│丁酉八

  戊子│戊申│戊辰│丙子九

  甲辰│甲子│甲申│乙卯十

  庚申│庚辰│庚子│甲午十一

  丙子│丙申│丙辰│癸酉十二

  壬辰│壬子│壬申│壬子十三

  戊申│戊辰│戊子│辛卯十四

  甲子│甲申│甲辰│庚午十五

  庚辰│庚子│庚申│己酉十六

  丙申│丙辰│丙子│戊子十七

  壬子│壬申│壬辰│丁卯十八

  戊辰│戊子│戊申│丙午十九

  甲申│甲辰│甲子│乙酉二十

  ──────┴─────┴─────┴─────────

  推天正術,置入蔀年減一,以章月乘之,滿章法得一,名為積月,不滿為閏餘,十二以上,其歲有閏。

  推天正朔日,置入蔀積月,以蔀日乘之,滿蔀月得一,名為積日,不滿為小餘,積日以六十除去之,其餘為大餘,以所入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則前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小餘四百四十一以上,其月大。求後月朔,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小余滿蔀月得一,上加大餘,命之如前。

  一術,以大周乘年,周天乘閏餘減之,余滿蔀月,則天正朔日也。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入蔀年減一,以日餘乘之,滿中法得一,名曰大餘,不滿為小余,大余滿六十除去之,其餘以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則前年冬至之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七,除命之如前,小寒日也。

  推閏月所在,以閏余減章法,餘以十二乘之,滿章閏數得一,滿四以上亦得一算之數,從前年十一月起,算盡之外,閏月也。或進退,以中氣定之。

  推弦、望日,因其月朔大小餘之數,皆加大餘七,小餘三百五十九四分三,小余滿蔀月得一,加大余,大餘命如法,得上弦。又加得望,次下弦,又後月朔。其弦、望小餘二百六十以下,每以百刻乘之,滿蔀月得一刻,不滿其所近節氣夜漏之半者,以算上為日。

  推沒滅術,置入蔀年減一,以沒數乘之,滿日法得一,名為積沒,不盡為沒餘。以通法乘積沒,滿沒法得一,名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余滿六十除去之,其餘以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前年冬至前沒日也。求後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四,小余滿沒法,從大餘,命之如前,無分為滅。

  一術,以十五乘冬至小餘,以減通法,余滿沒法得一,則天正後沒也。

  推合朔所在度,置入蔀積日以蔀月乘之,滿大周除去之,其餘滿蔀月得一,名為積度,不盡為餘分。積度加鬥二十一度,加二百三十五分,以宿次除之,不滿宿,則日月合朔所在星度也。求後合朔,加度二十九,加分四百九十九,分滿蔀月得一度,經鬥除二百三十五分。

  一術,以閏余乘周天,以減大周余,滿蔀月得一,合以鬥二十一度四分一,則天正合朔日月所在度。

  推日所在度,置入蔀積日之數,以蔀法乘之,滿蔀日除去之,其餘滿蔀法得一,為積度,不盡為餘分。積度加鬥二十一度,加十九分,以宿次除去之,則夜半日所在宿度也。

  求次日,加一度。求次月,大加三十度,小加二十九度,經鬥除十九分。

  一術,以朔小餘減合朔度分,即日夜半所在。其分二百三十五約之,十九乘之。

  推月所在度,置入蔀積日之數,以月周乘之,滿蔀日除去之,其餘滿蔀法得一,為積度,不盡分餘分。積度加鬥二十一十九分,除如上法,則所求之日夜半月所在宿度也。

  求次日,加十三度二十八分。求次月,大加三十五度六十一分,月小二十二度三十三度,分滿法得一度,經鬥除十九分。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謂晝漏分後盡漏盡也。

  一術,以蔀法除朔小餘,所得以減日半度也。餘以減分,即月夜半所在度也。

  推日明所入度分術曰:置其月節氣夜漏之數,以蔀法乘之,二百除之,得一分,即夜半到明所行分也。以增夜半日所在度分,為明所在度分也。

  求昏日所入度,以夜半到明日所行分減蔀法,其餘即夜半到昏所行分也。以加夜半所在度分,為昏日所在度也。

  推月明所入度分術曰:「置其節氣夜漏之數,以月周乘之,以二百除之,為積分。積分滿蔀法得一,以增夜半度,即月明所在度也。

  求昏月所入度:以明積分減月周,其餘滿蔀法得一度,加夜半,則昏月所在度也。

  推弦、望日所入星度術曰:置合朔度分之數,加七度三百五十九分四分三,以宿次除之,即得上弦日所入宿度分也。

  求望、下弦,加除如前法,小分滿四從大分,大分滿蔀月從度。

  推弦、望月所入星度術曰:置月合朔度分之數,加度九十八,加分六百五十三半,以宿次除之,即上弦月所入宿度分也。

  求望、下弦,加除如前分,滿蔀月從度。

  推月食術曰:「置入蔀會年數,減一,以食數乘之,滿歲數得一,名曰積食,不滿為食餘。以月數乘積食,滿食法得一,名為積月,不滿為月餘分。積月以章月除去之,其餘為入章月數。當先除入章閏,乃以十二除去之,不滿者命以十一月,算盡之外,則前年十一月前食月也。

  求入章閏者,置入章月,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則入章閏數也。余分滿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為食在閏月。閏或進退,以朔日定之。求後食,加五月二十分,滿法得一月數,命之如法,其分盡食算上。

  推月食朔日術曰:「置食積月之數,以二十九乘之,為積日。又以四百九十九乘積月,滿蔀月得一,以並積日,以六十除之,其餘以所會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則前年天正前食月朔日也。

  求食日,加大餘十四,小餘七百一十九半,小余滿蔀月為大余,大餘命如前,則食日也。

  求後食朔及日,皆加大餘二十七,小餘六百一十五。其月餘分不滿二十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其餘小餘者,當以漏刻課之,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一術,以歲數去上元,餘以為積月,以百一十二乘之,滿月數去之,余滿食法得一,則天正後食也。

  推諸加時,以十二乘小餘,先減如法之半,得一時,其餘乃以法除之,所得算之數從夜半子起,算盡之外,則所加時也。

  推諸上水漏刻:以百乘其小余,滿其法得一刻;不滿法什之,滿法得一分。積刻先減所入節氣夜漏之半,其餘為晝上水之數。過晝漏去之,餘為夜上水數。其刻不滿夜漏半者,乃減之,餘為昨夜未盡,其弦望其日。

  五星數之生也,各記於日,與周天度相約而為率。以章法乘周率為月法,章月乘日率,如月法,為積月月餘。以月之日乘積月,為朔大小餘。乘為入月日餘。以日法乘周率為日度法。以周率去日率,余以乘周天,如日度法。為積度度餘也。日率相約取之,得二千九百九十萬一千六百二十一億五十八萬二千三百,而五星終,如蔀之數,與元通。

  術,周率,四千三百二十七。

  日率,四千七百二十五。

  合積月,十三。月余,四萬一千六百六。

  月法,八萬二千二百一十三。

  大餘,二十三。

  小餘,八百四十七。

  虛分,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余,萬四千六百四十一。

  日度法,萬七千三百八。

  積度,三十三。

  度余,萬三百一十四。

  火,周率,八百七十九。

  日率,千八百七十六。

  合積月,二十六。

  月餘,六千六百三十四。

  月法,萬六千七百一。

  大餘,四十七。

  小餘,七百五十四。

  虛分,一百八十六。

  入月日,十二。

  日餘,千八百七十二。

  日度法,三千五百一十六。

  積度,四十九。

  度餘,一百一十四。

  土,周率,九千九十六。

  日率,九千四百一十五。

  合積月,十二。

  月余,十三萬八千六百三十七。

  月法,十七萬二千八百二十四。

  大餘,五十四。

  小餘,三百四十八。

  虛分,五百九十二。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二千一百六十三。

  日度法,三萬六千三百八十四。

  積度,十二。

  度余,二萬九千四百五十一。

  金,周率,五千八百三十。

  日率,四千六百六十一。

  合積月,九。

  月余,九萬八千四百五。

  月法,十一萬七百七十。

  大餘,二十五。

  小餘,七百三十一。

  虛分,二百九。

  入月日,二十六。

  日餘,二百八十一。

  日度法,三萬三千三百二十。

  積度,二百九十二。

  度餘,二百八十一。

  水,周率,萬一千九百八。

  日率,千八百八十九。

  合積月,一。

  月余,二十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

  月法,二十二萬六千二百五十二。

  大餘,二十九。

  小餘,四百九十九。

  虛分,四百四十一。入月日,二十八。日余,四萬四千八百五。

  日度法,四萬七千六百三十二。積度,五十七。

  度余,四萬四千八百五。

  推五星術: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滿日率得一,名為積合;不盡名為合餘。合餘以周率除之,不得焉退歲;無所得,星合其年,得一合前年,二合前二年。金、水積合奇為晨,偶為夕。其不滿周率者反減之,餘為度分。

  推星合月,以合積月乘積合為小積,又以月餘乘積合,滿其月法得一,從小積為積月,不盡為月餘。積月滿紀月去之,余為入紀月。每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不盡為閏餘。以閏減入紀月,其餘以十二去之,餘為入歲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星合所在之月也。其閏余滿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星合閏月。閏或進退,以朔制之。

  推朔日,以蔀日乘入紀月,滿蔀月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積日滿六十去之,余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星合月朔日。

  推入月日,以蔀日乘月餘,以其月法乘朔小餘,從之,以四千四百六十五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為入月日,不盡為日餘。以朔命入月日,算外,星合日也。

  推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積度,不盡為度餘。以鬥二十一四分一命度,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一術,加退歲一,以減上元,滿八十除去之,餘以沒數乘之,滿日法得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以甲子命大餘,則星合歲天正冬至日也。以周率乘小餘,並度余,余滿日度法從度,即至後星合日數也,命以冬至。求後合月,加合積月於入歲月,加月余于月余,滿其月法得一,從入歲月。入歲月滿十二去之,有閏計焉,餘命如前,算外,後合月也。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朔日,以大小餘加今所得,其月餘得一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小余滿蔀月得一,加大余,大餘命如前。

  求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餘加今所得,余滿日度法得一,從日。其前合月朔小余滿其虛分者,空加一日。日滿月先去二十九,其後合月朔小餘不滿四百九十九,又減一日,其餘命如前。

  求合度,以積度度餘加今所得,余滿日度法得一從度,命如前,經鬥除如周率矣。

  木,晨伏,十六日七千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萬三千八百一十一分,在日後十三度有奇,而見東方。見順,日行五十八分度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微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旋逆,日行七分度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複留,二十五日。複順,五十八日行九度,又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十三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三百六十六日,行二十八度。伏複十六日七千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萬三千八百一十一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有萬四千六百四十一分,行星三十三度與萬三百一十四分,通率日行四千七百二十五分之三百九十八。

  火,晨伏,七十一日二千六百九十四分,行五十五度二千二百五十四分半,在日後十六度有奇,而見東方。見順,日行二十三分度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微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度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複留,十一日。複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又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十六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六百三十六日,行三百三度。伏複,七十一日二千六百九十四分,行五十五度二千二百五十四分半,而與日合。凡一終,七百七十九日有千八百七十二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與九百九十三分。通率日行千八百七十六分之九百九十七。

  土,晨伏,十九日千八十一分半,行三度萬四千七百二十五分半,在日後十五度有奇,而見東方。見順,日行四十三分度之三,八十六日行六度。留不行,三十三日。旋逆,日行十七分度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複留,三十三日。複順,八十六日,行六度,在日前十五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三百四十日,行六度。伏複,十九日千八十一分半,行三度萬四千七百二十五分半,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有二千一百六十三分,行星十二度與二萬九千四百五十一分。通率日行九千四百一十五分之三百一十九。

  金,晨伏,五日,退四度,在日後九度,而見東方。見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旋順,日行四十六分度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度之十五,九十一日行百六度。益疾,日行一度二十二分,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後九度,而晨伏東方。除伏逆,一見二百四十六日,行二百四十六度。伏四十一日二百八十一分,行五十度二百八十一分,而與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二百八十一分,行星如之。

  金,夕伏,四十一日二百八十一分,行五十度二百八十一分,在日前九度,而見西方。見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度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微遲,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遲,日行四十六分度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旋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九度,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二百四十六日,行二百四十六度,伏五日,退四度而複合。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有五百六十二分,行星如之。通率日行一度。

  水,晨伏,九日,退七度,在日後十六度,而見東方。見逆,一日退一度。留不行,二日。旋順,日行九分度之八,九日行八度。而疾,日行一度四分度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後十六度,而晨伏東方。除伏逆,一見,三十二日,行三十二度,伏十六日四萬四千八百五分,行三十二度四萬四千八百五分,而與日合。一合五十七日有四萬四千八百五分,行星如之。

  水,夕伏,十六日四萬四千八百五分,行三十二度四萬四千八百五分,在日前十六度,而見西方。見順,疾,日行一度四分度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遲,日行九分度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二日。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十六度,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三十二日,行三十二度,伏九日,退七度而複合。凡再合一終,百一十五日有四萬一千九百七十八分,行星如之。通率日行一度。

  步術,以步法伏日度分,加星合日度餘,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度也。行分母乘之,分如日度法而一,分不盡如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如一也。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經鬥除如行母,四分具一。其分有損益,前後相放。其以赤道命度,進加退減之。其步以黃道。

  月名

  天正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

  冬至大寒雨水春分穀雨小滿夏至大暑

  七月八月九月十月

  處暑秋分霜降小雪

  鬥二十六四分一退二牛八女十二進一虛十進二

  危十七進二室十六進三壁九進一

  ◇北方九十八度四分一

  奎十六婁十二退一胃十四退一昴十一退二

  畢十六退三觜二退三參九退四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退三鬼四柳十五星七進一

  張十八進一翼十八進二軫十七進一

  ◇南方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亢九退一氐十五退二房五退三

  心五退三尾十八退三箕十一退三

  ◇東方七十五度

  右赤道度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一

  鬥二十四四分一牛七女十一虛十

  危十六室十八壁十

  ◇北方九十六度四分一

  奎十七婁十二胃十五昴十二

  畢十六觜三參八

  ◇西方八十三度

  井三十鬼四柳十四星七

  張十七翼十九軫十八

  ◇南方百九度

  角十三亢十氐十六房五

  心五尾十八箕十

  ◇東方七十七度

  右黃道度三百六十五四分一

  黃道去極,日景之生,據儀、表也。漏刻之生,以去極遠近差乘節氣之差。如遠近而差一刻,以相增損。昏明之生,以天度乘晝漏,夜漏減之,二百而一,為定度。以減天度,餘為明;加定度一為昏。其餘四之,如法為少。二為半,三為太,不盡,三之,如法為強,餘半法以上以成強。強三為少,少四為度,其強二為少弱也。又以日度余為少強,而各加焉。

  二十四氣

  ◇冬至

  日所在:鬥二十一度八分退二黃道去極:百一十五度晷景:丈三尺

  晝漏刻:四十五夜漏刻:五十五昏中星:奎六弱旦中星:亢二少強退一

  ◇小寒

  日所在:女二度七分進一黃道去極:百一十三強晷景:丈二尺三寸晝漏刻:四十五八分夜漏刻:五十四二分昏中星:婁六半強退一旦中星:氐七少弱退二

  ◇大寒

  日所在:虛五度十四分進二黃道去極:百一十大弱晷景:丈一尺晝漏刻:四十六八分夜漏刻:五十三八分昏中星:胃十一半強退一旦中星:心半退三

  ◇立春

  日所在:危十度二十一分進二黃道去極:百六少強晷景:九尺六寸

  晝漏刻:四十八六分夜漏刻:五十一四分昏中星:畢五少弱退三

  旦中星:尾七半弱退三

  ◇雨水

  日所在:室八度二十八分進三黃道去極:百一強晷景:七尺九寸五分晝漏刻:五十八分夜漏刻:四十九二分昏中星:參六半弱退四旦中星:箕大弱退三

  ◇驚蟄

  日所在:壁八度三分進一黃道去極:九十五強晷景:六尺五寸晝漏刻:五十三三分夜漏刻:四十六七分昏中星:井十七少弱退三旦中星:鬥少退二

  ◇春分

  日所在:奎十四度十分黃道去極:八十九強晷景:五尺二寸五分

  晝漏刻:五十五八分夜漏刻:四十四二分

  昏中星鬼四旦中星:鬥十一弱退二

  ◇清明

  日所在:胃一度十七分退一黃道去極:八十三少弱晷景:四尺一寸五分晝漏刻:五十八三分夜漏刻:四十一七分昏中星:星四大進一

  旦中星:鬥二十一半退二

  ◇穀雨

  日所在:昴二度二十四分退二黃道去極:七十七大強晷影:三尺二寸晝漏刻:六十五分夜漏刻:三十九五分昏中星:張十七進一旦中星:牛六半

  ◇立夏

  日所在:畢六度三十一分退三黃道去極:七十三少弱晷景:二尺五寸二分晝漏刻:六十二四分夜漏刻:三十七六分昏中星:翼十七大進三旦中星:女十少進一

  ◇小滿

  日所在:參四度六分退四黃道去極:六十九大弱晷景:尺九寸八分

  晝漏刻:六十三九分夜漏刻:三十六一分昏中星:角大弱旦中星:危大弱進二

  ◇芒種

  日所在:井十度十三分退三黃道去極:六十七少弱晷景:尺六寸八分晝漏刻:六十四九分夜漏刻:三十五一分昏中星:亢五大退一

  旦中星:危十四強進二

  ◇夏至

  日所在:井二十五度二十分退三黃道去極:六十七強晷景:尺五寸

  晝漏刻:六十五夜漏刻:三十五昏中星:氐十二少弱退二旦中星:室十二少弱進三

  ◇小暑

  日所在:柳三度二十七分黃道去極:六十七大強晷景:尺七寸晝漏刻:六十四七分夜漏刻:三十五三分昏中星:尾一大強退三旦中星:奎二大強

  ◇大暑

  日所在:星四度二分進一黃道去極:七十晷景:二尺晝漏刻:六十三八分夜漏刻:三十六二分昏中星:尾十五半弱退三旦中星:婁三大退一

  ◇立秋

  日所在:張十二度九分進一黃道去極:七十三半強晷景:二尺五寸五分晝漏刻:六十二三分夜漏刻:三十七七分昏中星:箕九大強退三旦中星:胃九大弱退一

  ◇處暑

  日所在:翼九度十六分進二黃道去極:七十八半強晷景:三尺三寸三分晝漏刻:六十二分夜漏刻:三十九八分昏中星:鬥十少退二

  旦中星:畢三大退三

  ◇白露

  日所在:軫六度二十三分進一黃道去極:八十四少強晷景:四尺三寸五分晝漏刻:五十七八分夜漏刻:四十二二分昏中星:鬥二十一強退二旦中星:參五半弱退四

  ◇秋分

  日所在:角四度三十分黃道去極:九十半強晷景:五尺五寸晝漏刻:五十五二分夜漏刻:四十四八分昏中星:牛五少旦中星:井十六少強退三

  ◇寒露

  日所在:亢八度五分退一黃道去極;九十六大強晷景:六尺八寸五分晝漏刻:五十二六分夜漏刻:四十七四分昏中星:女七大進一

  旦中星:鬼三少強

  ◇霜降

  日所在:氐十四度十二分退二黃道去極:百二少強晷景:八尺四寸

  晝漏刻:五十三分夜漏刻:四十九七分昏中星:虛六大進二旦中星:星三大強進一

  ◇立冬

  日所在:尾四度十九分退三黃道去極:百七少強晷景:丈晝漏刻:四十八二分夜漏刻:五十一八分昏中星:危八強進二旦中星:張十五大強進一

  ◇小雪

  日所在:箕一度二十六分退三黃道去極:百一十一弱晷景:丈一尺四寸晝漏刻:四十六七分夜漏刻:五十三三分昏中星:室三半強進三旦中星:翼十五大強進二

  ◇大雪

  日所在:鬥六度一分退二黃道去極:百一十三大強晷景:丈二尺五寸六分晝漏刻:四十五五分夜漏刻:五十四五分昏中星:壁半強進一旦中星:軫十五弱進一

  中星以日所在為正,日行四歲乃終,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餘四之,如法為少、大,餘不盡,三之,如法為強、弱,以減節氣昏明中星而各定矣。強,正;弱,負也。其強弱相減,同名相去,異名從之。從強進少為弱,從弱退少而強。從上元太歲在庚辰以來,盡熹平三年,歲在甲寅,積九千四百五十五歲也。

  論曰:《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之分尚矣,乃有皇犧。皇犧之有天下也,未有書計。曆載彌久,暨于黃帝,班示文章,重黎記註,象應著名,始終相驗,准度追元,乃立歷數。天難諶斯,是以五、三,迄於來今,各有改作,不通用。故黃帝造曆,元起辛卯,而顓頊用乙卯,虞用戊午,夏用丙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魯用庚子。漢興承秦,初用乙卯,至武帝元封,不與天合,乃會術士作《太初曆》,元以丁醜。王莽之際,劉歆作《三統》,追《太初》前卅一元,得五星會庚戌之歲,以為上元。《太初曆》到章帝元和,旋複疏闊,征能術者課校諸曆,定朔稽元,追漢四十五年庚辰之歲,追朔一日,乃與天合,以為《四分曆》元。加六百五元一紀,上得庚申。有近於緯,而歲不攝提,以辨曆者得開其說,而其元鮮與緯同,同則或不得於天。然曆之興廢,以疏密課,固不主於元。光和元年中,議郎蔡邕、郎中劉洪補續《律曆志》。邕能著文,清濁鐘律;洪能為算,述敘三光。今考論其業,義指博通,術數略舉,是以集錄為上下篇,放續《前志》,以備一家。

  贊曰:象因物生,數本杪{勿曰}。律均前起,准調後發。該核衡琁,檢會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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