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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產品批號 聰明管理保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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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 22:27: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優活健康資訊網╱uho編輯部 2008-08-01 09:08

日前台北市衛生局至各大專櫃突擊檢查其陳列之化粧保養試用品、贈品等,結果發現某些專櫃提供民眾試用的化粧品未標示批號或製造日期,僅標示開封日期或批號,衛生局已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業者立即下架改善,否則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
衛生局表示,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市售化粧品及試用品等「批號」或「出廠日期」僅須擇一標示,然基於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業者最好能主動告知產品批號所代表之生產日期或有效期限,以利民眾辨識並能減少消費紛爭;另外,也建議消費者可建立自己的「保養品使用手冊」,在裡面可清楚的註明購買日、開封日、產品有效期限及購買金額,一舉如得的管理肌膚健康與荷包。
為提升民眾更安全優質的消費環境,衛生局將會持續加強稽查,同時也提醒民眾,為維護自己的消費安全及權益,應慎選標示完整的產品,勿購買來源不明、標示不清或宣稱神奇療效之產品。
消費者如有疑問,也可洽詢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市民直撥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分機7105),直接反映心聲或疑問。
發表於 2008-8-3 00:20:03 | 顯示全部樓層
果然有效,不過要重罰更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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