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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 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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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7 16:26: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舊唐書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一

  太古聖人,體二氣之權輿,賾三才之物象,乃創紀以窮其數,畫卦以通其變。而紀有大衍之法,卦有推策之文,由是曆法生焉。殷人用九疇、五紀之書,《周禮》載馮相、保章之職,所以辨三辰之躔次,察九野之吉凶。歷代疇人,迭相傳授,蓋推步之成法,協用之舊章。暨秦氏焚書,遺文殘缺,漢興作者,師法多門。雖同征鐘律之文,共演蓍龜之說,而建元或異,積蔀相懸,旁取證於《春秋》,強乩疑於《系》、《象》,靡不揚眉抵掌,謂甘、石未稱日官;運策播精,言裨、梓不知天道。及至清台眎祲,黃道考祥,言縮則盈,少中多否,否則矯雲差算,中則自負知時。章、亥不生,憑何質證?

  高齊天保中,六月日當蝕朔,文宣先期問候官蝕何時,張孟賓言蝕申,鄭元偉、董峻言蝕辰,宋景業言蝕巳。是日蝕于申酉之間,言皆不中時。景業造《天保曆》則疏密可知矣。昔鄧平、洛下閎造漢《太初曆》,非之者十七家。後劉洪、蔡伯喈、何承天、祖沖之,皆數術之精粹者,至於宣考曆書之際,猶為橫議所排。斯道寂寥,知音蓋寡。所以張胄玄佩印而沸騰,劉孝孫輿棺而慟哭,俾諸後學,益用為疑。以臣折衷,無如舊法。

  高祖受隋禪,傅仁均首陳七事,言戊寅歲時正得上元之首,宜定新曆,以符禪代,由是造《戊寅曆》。祖孝孫、李淳風立理駁之,仁均條答甚詳,故法行於貞觀之世。高宗時,太史奏舊曆加時浸差,宜有改定,乃詔李淳風造《麟德曆》。初,隋末劉焯造《皇極曆》,其道不行,淳風約之為法,時稱精密。天后時,瞿曇羅造《光宅曆》。中宗時,南宮說造《景龍曆》,皆舊法之所棄者,複取用之。徒雲革易,寧造深微,尋亦不行。開元中,僧一行精諸家曆法,言《麟德曆》行用既久,晷緯漸差。宰相張說言之,玄宗召見,令造新曆。遂與星官梁令瓚先造《黃道遊儀圖》,考校七曜行度,准《周易》大衍之數,別成一法,行用垂五十年。肅宗時,韓潁造《至德曆》。代宗時,郭獻之造《五紀曆》。德宗時,徐承嗣造《正元曆》。憲宗時,徐昂造《觀象曆》。其法今存,而元紀蔀章之數,或異前經;而察斂啟閉之期,何殊舊法。至論征驗,罕及研精。綿代流行,示存經法耳。

  前史取傅仁均、李淳風、南宮說、一行四家歷經,為《曆志》四卷。近代精數者,皆以淳風、一行之法,曆千古而無差,後人更之,要立異耳,無逾其精密也。《景龍曆》不經行用,世以為非,今略而不載。但取《戊寅》、《麟德》、《大衍》三曆法,以備此志,示於疇官爾。

  戊寅歷經

  已上闕文日。自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後日減七十六分,置初日所加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訖,餘以行分法約之,為日數。及加平見日及分,滿行分法,又去之,從日一,為定見日及分。後皆放此。畢于秋分。自入寒露,日減一百二十七分,減若不足,即一日加行分法,反減之,為定見日及分。後皆放此。畢于立冬。自入小雪,畢于大雪,均減八日。初見去日十四度。

  熒惑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分,後日減五百四十五分,畢於小寒。自入大寒,日加四百二十六分,畢於啟蟄。自入雨水,畢于穀雨,均加二十九日。入立夏,初日加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分,後日減二百一十三分,畢於大暑。自入立秋,依平。自入處暑,日減一百八十四分,畢于立冬。自入小雪,畢于大雪。均減二十五日。初見去日十七度。

  鎮星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四千八百一十四分,後日加七十九分,畢於氣盡。自入小寒,畢于大寒。均減九日。入立春,均減八日。入啟蟄,均減七日。入雨水,均減六日。入春分,均減五日。入清明,均減四日。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三日。入夏至,畢十日內,均減二日。十日外,入小暑,畢五日內,均減一日。五日外,畢於氣盡,依平。自入大暑,日加一百八十一分,畢于立秋。自入處暑,均加九日。自入白露,初日加六千二分,後日減一百三十三分,畢於寒露。自入霜降,日減七十九分,畢于大雪。初見去日十七度。

  太白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自入小寒,日加六十六分,畢于大寒。自入立春,畢于立夏,均加三日。自入小滿,初日加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後日減六十六分,畢於芒種。自入夏至,依平。自入小暑,減六十分,畢於大暑。自入立秋,畢于立冬,均減三日。自入小雪,初日減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後日減六十六分,畢大寒。

  夕平見:入冬至,日減一百分,畢于立春。自入啟蟄,畢于春分,均減九日。自入清明,初日減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後日減一百分,畢于小滿。自入芒種,依平。自入夏至,日加一百分,畢于立秋。自入處暑,畢于秋分,均加九日。自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後日減一百分,畢于小雪。自入大雪,依平。初見去日十一度。

  辰星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自入小寒,畢于大寒,依平。自入立春,畢啟蟄,減三日。其在啟蟄氣內,去日一十八度外、四十度內,晨無木、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見也。自入雨水,畢于立夏,應見不見。其在立夏氣內,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見之。自入小滿,畢於寒露,依平。自入霜降,畢于立冬,加一日。自入小雪,畢于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即減一日。在十四日,減二日。在十五日,減三日。在十六日,減四日。

  夕平見:入冬至,畢于清明,依平。自入穀雨,畢於芒種,減二日。自入夏至,畢於大暑,依平。自入立秋,畢于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氣之內,夕有星去日如前晨者,亦見。自入立冬,畢于大雪,依平。初見去日十七度。

  行五星法

  各置星定見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見去朔日算及一分加之。小分滿法十四分,從行分一。行分滿法六百七十六分,從度一。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數,晨減夕加之。命度以次,即星初見所在度及分。自此已後,皆棄此小分也。

  求次日術

  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其火、金之行而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小分滿其母,去從行分一。行分滿法,去從度一。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益遲損,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則減之,伏不注度。順行出鬥去其分,行入鬥先加分。訖,皆以二十六副行分為度分。

  歲星

  初見:順,日行一百七十六分五十秒,日益遲一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而留,二十八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五十分。又留,二十六日五百九十六,小分七四分。即以初定見日分而加之,若滿行分法,即去之,從月去之,從一日。乃順,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一百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熒惑

  初見: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盡一百二十八日,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畢一百六十一日皆同。已後三日損日及度各一。盡一百八十二日,率一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畢一百八十八日皆同。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盡二百二十七日,率一百八十三日行一百五度。已後二日益日及度各一。盡二百四十九日,率一百九十四日行一百一十六度。已後一日益日及度各一。盡三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一百七十七度。畢三百三十七日皆同。已後二日損。盡三百六十五日,複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

  初見:入小寒已後,三日去日率一,畢於啟蟄。自入雨水,畢于立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入小滿,初去日率二十。以次三日去十九,日日去十八。以次三日去一日,畢於小暑,即依平,為定日之率。若入處暑,畢于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又依所入之氣以減之,名為前疾。日數及度數之率,若初行。入大寒,畢於大暑,皆差行,日益遲一分。其餘皆平行。若入白露,畢于秋分,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別為半度之行,訖,然後求平行之分以續之。平行分者,置定行度率,以分法乘之,以定日率除之,所得即平行一日之分,不盡為小分。求差行者,置日率之數,減一。訖,又半之,加平行一日之分,為初日行分。各盡其日度而遲。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遲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遲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三十六。小分滿六十,去之,從行分一,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而留,十二日。前去日分日於二留,奇後從後留。乃退,日一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十分。亦如初定見之分,滿去如前。又順,後遲。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遲在立秋至秋分者,加一日,行六十七、小分三十六。滿去如前,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也。而後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六度。已後一日損日及度各一。盡三十七日,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盡五十七日,率一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畢七十九日皆同。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盡一百三十日,率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六十度。已後二日益日及度各一。盡一百四十四日,率一百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三度。已後一日益日及度各一。盡一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一百五十九度。已後一日益日及度各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一百八十九度。畢二百五十九日皆同。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盡三百六十五日,複率二百一十四行一百三十六度。後遲加六度者,此後疾去度率六,為定度。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為後疾日及度之率。若入立夏,於夏至,日行半度,盡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於大暑,盡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及度之率,別為半度之行,訖,然後求平行之分以續之。各盡其日度而伏。

  鎮星

  初見: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一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小分四。亦以初定見日分加之。滿去如前。乃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晨初見:乃退,日一度半,十日退十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先遲,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若此遲入大雪已後,畢于小滿,即依此為定而求行分。自入芒種,十日減一度為定度,畢於夏至。自入小暑,畢於霜降,均減三度。自入立冬,初日減三度,後十日減一度,畢于霜降,小雪,皆為定度。求一日行分者,以行分法乘定度,以四十餘之,為平分,不盡為小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減平分,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若此平行入小寒後,十日益日及度各一,畢於啟蟄。自入雨水之氣,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後,十日減一,畢于立夏,即十五日。自入處暑,畢於寒露,即無此平行。自入霜降,即四日益一,畢于大雪,後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順遲減度者,計所減之數,以益此度為定度。求一日行度及分者,以百七十日減度數,餘行以分法乘,以百七十餘之,所得為之日平行度分。晨伏東方。

  夕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畢于立夏,依此順疾。入冬至已後,畢于立夏,依此率為定。自入小滿,六日加一度。自入大暑初,畢於芒種,自入夏至,畢於小暑,均五度。自入大暑,初加五度,後三日減一度,畢於氣盡。自入立秋,畢于大雪,還依本率。從白露畢春分,皆差行。先疾,日益遲一分半。自入清明,畢於處暑,並平行,同晨疾。求差行者,半一百六十九,乃以一分半乘之,以加平行分,為初日行度分也。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此平行入冬至後,十日減日及度各一,畢于立春。自入啟蟄,畢於芒種,皆均九日行九度。自入夏至後,五日益一,畢於小暑。自入大暑,畢於氣盡,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自入立秋後,六日一,畢于小雪。自入大雪,畢於氣盡,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者也。順遲,差行。先疾,日益遲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求一日行分,如晨遲准減者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辰星:晨初見,留,六日。順遲,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初見入大寒,畢於啟蟄之內,即不須此遲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寒已後,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及度俱盡,即無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十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無遲行者,此疾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七度四分。晨伏東方。

  夕初見:順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畢於處暑之內,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暑已後,於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及度俱盡,即無此平行。遲,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疾減二百三分者,即不須此遲行。又留,六日九分。夕伏西方。

  推交會

  交會法:一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萬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一千二百一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時法:二萬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術

  置入上元已來積月,以交會法去之。餘,以朔差乘之。滿交會法,又去之。仁均本術,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萬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餘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分。求望平交分術,以望分加之,滿去如前,為平分。次月平分術,其朔望,入冬至氣內,依平為定。若入小寒已後,日加氣差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立春。自入啟蟄,畢于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後日減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小滿。置初日所加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種,畢於夏至,依平為定。加之,滿交會法,即去。餘為定交分。其朔入災交,若入小寒,畢于雨水,及立夏,畢于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二時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時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星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後,日減氣差一千二百分,畢於處暑。自入白露,畢於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後日減二千一百一十分,畢于小雪。置初日所減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減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為定。減若不足者,加交會法,乃減之。餘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

  推道在內外及先後去交術,其定交分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其餘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以時法約之得一,為去先交時數。交限已上,即以減交分法。餘為去後交分,亦以時法約之,為時數。望則月蝕也。其朔在內道者,朔則日蝕。或雖在內道去交而遠,在外道去交而近,亦為蝕也。

  推月蝕加時術

  置有蝕之望定小餘。若入曆一日,即減二百八十。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減之。自入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縮皆減之,為定餘。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為半辰之數。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後皆以二算為一辰。不盡為時餘。若時餘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無所得,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為強。若得強,若得二強,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為少。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為強。若得二強者,即名為半弱。若時餘在辰半之後者亦倍之。如法無所得,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為強,即名半強。若得二強,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為態。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為強,即名太強;若得者,又二強者,為辰末。亦可前辰名之。月在沖上蝕,日出後入前各一時半外,不注蝕。

  推日蝕加時術

  置有蝕之朔定小餘。若入曆一日,即減三百。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減之以為定。自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春三月,內道,去交四時已上,入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夏三月,內道,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秋三月,內道,去交十一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不加;十一時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縮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內道,去交五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縮不加。皆為定餘。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除之,所得半辰之數,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盡為時餘,別置為副。若入仲辰半前,即以副減法,餘為差率。若在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即以副為差率。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為差率。若在半後,即其半辰,還以法加餘,乃倍法以加副,而為差率。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餘為差率。若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為差率。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以上從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以上者,皆從其六,以乘差率。六時已下,自依數,不須加。如十四得一,為時差。子至卯半,午至酉半,以時餘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減時餘。加之若滿時法者,乃去之,加於辰,即進之於前也。減之若不足者,減半辰,加時法,乃減之,即退之於後也。餘為定時餘。乃如月蝕法,子午卯酉為仲,辰戌醜未為季,寅申已亥為孟。日出前後各一時半外,不注日蝕。

  推內道日不蝕術

  夏五月朔,加時在南方三辰,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巳西者,亦不蝕。入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值盈,加時在己巳東者,亦不蝕。

  推外道日蝕術

  不問交之先後,但去交一時內者,皆蝕也。若先交二時內者,值盈二時外者,亦蝕。若後交二時內,值縮二時外者,亦蝕。其夏去交二時在南方三辰者,亦蝕。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若去交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內者,亦蝕。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諸去交三時內,星伏如前者,亦蝕。

  推月蝕分術

  置去交分。其在冬,先後交皆去不蝕分二時之數。若在於春,先交去半時,後交去二時。夏即依定。若在於秋,先交去二時,後交去半時。若不足去者,蝕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除之,所得為不蝕分。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而以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

  推月蝕所起術

  若在外道,初起東北,蝕甚西北。若在內道,初起東南,蝕甚西南。十三分已上,正東起。推皆據正南而言。

  推日蝕分術

  置去交分。若入冬至已後,畢于立春,皆均減十二萬八百,餘為不蝕分。不足減者,反以交分減之,餘為不蝕分。亦減望差為定法。其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不須減之。自入啟蟄,初日減二十二萬八百分,後日減一千八百一十分,置初日所減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減交分。畢於芒種。自入夏至,日減二千四百分,畢于白露。自入秋分,畢于大雪,皆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但不足減者,皆如前,反以交分減之,訖,皆為不蝕。若入冬至,畢於小寒,不蝕分依定。若入大寒,畢于立夏,後去交五時外,皆去不蝕分一時。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不足減者,蝕既。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不足減者,蝕既。乃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得為不蝕分。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而以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也。

  推日蝕所起術

  若在外道,初起西南,蝕甚東南。若在內道,初起西北,蝕甚東北。十三度已上,正西起。亦據正南而言之。

  求日出入所在術

  以所入氣辰刻及分,與後氣辰刻及分相減。餘乘入氣日算,以十五除之。所得以加減所入氣為定日出人。從冬至至夏至,日出減之,日入加之。從夏至至冬至,日出加之,日入減之。入餘為定刻及分。

  武德九年五月二日校曆人前曆博士臣南宮子明

  校曆人前曆博士臣薛 弘疑

  校曆人算曆博士臣王 孝通

  監校曆大理卿清河縣公崔 善為

  夜漏半

  右依武德元年經,加於漏刻日出沒二十四氣下。

  推月蝕加時術

  右加有蝕之望,以百刻乘定小餘,日法而一,以課所近氣不滿夜半者,命日以甲子算上注曆。

  推月蝕虧初複滿先造每箭更籌用刻

  倍月蝕日所入氣夜漏半,二十五而一,為籌刻分,亦注於曆下。

  月蝕分用刻率 置月蝕分

  推日月蝕加時定刻術

  置日月蝕加時定餘。在辰半後者,加時法于時餘,以二十五乘之,三萬九千一十八而一刻,命刻算外,即所入辰刻。

  求虧初複滿術

  置蝕分,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曆損益率,四千五十七而一。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損諡,副為蝕定用刻數,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加時辰刻,為虧初。丈四乘餘之用刻數,十而一,以加蝕加時辰刻,為複滿。

  求所蝕夜初甚末更籌刻術

  因其日日所入辰殘刻及分,依次加辰刻及分,至蝕初辰刻及分,減二刻十二分,從其更用刻及分除之,不滿更,即初蝕更籌。依所求得至甚刻加之,命即甚。依求得甚後刻數加之,命即末更籌刻及分。日出前複滿,日入後初虧,皆不注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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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二

  ○麟德甲子元曆

  上元甲子,距今大唐麟德元年甲子,歲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算。推法:一千三百四十。期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旬周:六十。

  ○推氣序術

  置入甲子元積,算距今所求年,以期乘之,為期總。滿法得一為積日,不滿為小餘。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大餘起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中氣冬至恆日及大小餘。天正建子,律氣所由,故陰陽發斂,皆從其時為自。

  ○求恆次氣術

  因冬至大小餘,加大餘十五、小餘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小分滿,從小餘。小餘滿總法之,從大餘一。大餘滿旬周之。以次轉加,而命各得其所求。他皆放此。凡氣餘朔大餘為日,小餘為辰也。

  ○求土王

  置清明、小暑、寒露、小寒、大寒小餘,各加大餘十二、小餘二百四十四、小分八。互乘氣小分通之,加八。若滿三十,去,從小餘一。凡分餘相並不同者,互乘而並之。母相乘為法。其並滿法一為全,此即齊同之術。小餘滿總法,從命如前,即各其氣從土王日。

  沒日法:一千七百五十七。

  沒分:十二萬二千三百五十七。

  求沒日術

  以九十乘有沒氣小餘,十五乘小分,從之,以減沒分,餘,法得一,為日。不盡,餘,以日數加其氣大餘。去命如前,即其氣內沒日也。小氣餘一千四十已上,其氣有沒者,勿推也。沒餘皆盡者為減。求次沒:因前沒加日六十九,餘一千一百四,餘滿從沒日一,因而命之,以氣別日。

  盈朔實:三萬九千九百三十三。

  朒朔實:三萬九千二百二十。

  恆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推朔端

  列期總,以恆朔實除之為積月,不滿為閏餘。滿總法為閏日,不滿為閏辰。以閏日減冬至大餘,辰減小餘,即所求年天正月恆朔大小餘。命大餘以甲子算外,即其日也。天正者,日南至之月也。恆朔者,不朒不盈之常數也。凡減者,小餘不足減,退大餘一,如總法而減之。大餘不足減者,加旬周,乃減之。其須減分奇者,退分餘一,如其法而減,以其在宿度遊實不足減者,加在宿過周連餘及奇,乃減之。以天正恆朔小餘加閏餘,以減期總,餘為總實。

  求恆弦望術

  因天正恆朔大小餘,加大餘十,小餘五百一十二太,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滿法者,去命如前,即天正上弦恆日及大小餘。以次轉加,得望下弦及來月朔。以次轉加,去命如前,合得所求。他皆放此。因朔徑求望,加大餘十四,小餘一百二十五分半。因朔徑求下弦,加大餘二十二,小餘一百九十八少。因朔徑次朔,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十一。半總:六百七十。辰率:三百三十五。

  檢律候氣日術

  求恆氣初日影泛差術

  見所求氣陟降率,並後氣率,半之,十五而一,為泛末率。又二率相減,餘,十五而一,為總差。前少,以總差減泛末率;前多,以總差加泛末率。加減泛末率訖,即為泛初率。其後氣無同率,因前末率即為泛初率。以總差減初率,餘為泛末率。

  求恆氣初日影定差術

  十五除總差,為別差為限。前少者,以限差加泛初末率;前多者,以限差減泛初末率。加減泛初末率訖,即為定初末率,即恆氣初日影定差。

  求次日影差術

  以別定差,前少者加初日影定差,前多者減初日影定差。加減初日影定差訖,即為次日影定差。以次積累歲,即各得所求。每氣皆十五日為限。其有皆以十六除取泛末率及總差別差。

  求恆氣日中影定數術

  置其恆氣小餘,以半總減之,餘為中後分。不足減者反減半總,餘為中前分。置前後分,影定差乘之,總法而一,為變差。冬至後,午前以變差減氣影,午後以變差加氣影。夏至後,午前以變差加氣影,午後以變差減氣影。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加減訖,各其恆氣日中定影。

  求次日中影術

  迭以定差陟減降加恆氣日中定影,各得次日中影。後漢及魏宋曆,冬至日中影一丈二尺,夏至一尺五寸,於今並短。各須隨時影校其陟降,及氣日中影應二至率。他皆仿此。前求每日中影術,古曆並無,臣等創立斯法也。

  求律呂應日及加時術

  十二律各以其月恆中氣日加時,應列其氣小餘,六乘之,辰率而一,為半總之數,不盡,為辰餘。命時起子算半,為加時所在辰。六乘辰餘,如法得一為初,二為少弱,三為少,四為少強,五為半弱。若在辰半後者,得一為半強,二為太弱,三為太,四為太強,五為辰末。

  求七十二候術

  恆氣日,即初候日也。加其大餘五,小餘九十七,小分十一。三乘氣小分加十一,滿十八從小餘一。滿法,去命如前,即次候日。以次轉加,得末候日。

  求次氣日檢盈虛術

  進綱一十六 退紀一十七

  泛差一十一 總辰一十二六十並平闕

  秋分後春分前日行速,春分後秋分前日行遲。速為進綱,遲為退紀。若取其數,綱為名;用其時,春分為至。進日分前,退日分後。凡用綱紀,皆准此例。

  見所在氣躔差率,並後氣率,半之,總辰乘之,綱紀而一,得氣末率。各以泛差通其綱紀,以同差辰也。又二率相減,餘以總辰乘而紀除之,為總差。辰之綱紀除之,為別差率。前少者,以總差減末率;前多者,以總差加末率。加減訖,皆為其氣初日損益率。前多者,以別差率減;前少者,以別差率加。加減氣初日損益率訖,即次日損益率。亦名每日躔差率。以次加減,得每日所求。各累所損益,隨曆定氣損益消息總,各為其日消息數。其後氣無同率,及有數同者,皆因前少,以前末率為初率,加總差為末率,別差漸加初率,為每日率。前多者,總差減初率為末率,別差漸減為日率。其有氣初末計會及綱紀所校多少不葉者,隨其增損調而禦之,使際會相准。

  求氣盈朒所入日辰術

  冬夏二至,即以恆氣為定。自外,各以氣下消息數,息減消加其恆氣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即其氣朒日辰。亦因別其日,命以甲子,得所求。加之為盈氣,減之為朒氣,定其盈朒所在,故日定。凡推日月度及推發斂,皆依定氣推之。若注曆,依恆氣日。

  求定氣恆朔弦望夜半後辰數術

  各置其小餘,三乘,如辰率而一,為夜半後辰數。

  求每日盈朒積術

  各置其氣先後率與盈朒積,乃以先率後率加躔差率,盈朒積加消息總,亦如求消息法,即得每日所入盈朒及先後之數。

  求朔弦望恆日恆所入盈縮數術

  各以總辰乘其所入定氣日,算朒朔弦望夜半後辰數,乃以所入定氣夜半後辰數減之,餘為辰總。其恆朔弦望與定氣同日而辰多者,其朔弦望即在前氣氣末,而辰總時有多於進綱紀通數者,疑入後氣之初也。以乘其氣前多之末率、前少之初率,總辰而一,為總率。凡須相乘有分餘者,母必通全子乘訖報母,異者齊同也。其前多者,辰總減紀乘總差,綱紀而一,為差。並於總率差,辰總乘之,倍總辰除之,以加總率。前少者,辰總再乘別差,總辰自辰乘,倍而除之,以加總率,皆為總數。乃以先加後減其氣盈朒為定積,凡分餘不成全而更不復須者,過半更不後夜無氣也。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其日小餘,滿若不足,進退之,各其入盈朒日及小餘。若非朔望有交從者速粗舉者,以所入定氣日算乘先後率,加十五而一,先加減盈朒為定積。入氣日十五算者,加十六而一。

  曆變周:四十四萬三千七十七。

  變奇率:十二。

  曆變日:二十七;變餘,七百四十三;變奇,一。

  月程法:六十三。

  推曆變術

  以曆變周去總實,餘,以變奇率乘之,滿變周又去之。不滿者,變奇率約之,為變分。不盡,為變奇。分滿總法為日,不滿為餘。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恆朔夜半入變日及餘,以天正恆朔小餘加之,即經辰所入。

  求朔弦望經辰所入

  因天正經辰所入日餘奇,加日七、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奇滿率成餘。餘,如總法為日,得上弦經辰所入。以次轉加,得望、下弦及來月朔。所入滿變日及餘奇,則去之。凡相連去者,皆仿於此。徑求望者,加朔所入日十四、餘一千二十五、奇六。徑求次朔,加一日、餘一千三百七、奇十一。

  求朔望弦盈朒減辰所入術

  各以其日所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其恆經辰所入,餘即各所求。

  求朔弦望盈朒日辰入變遲速定數術

  各列其所入日增減率,並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餘為率差。增者,以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並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並以加於通率,入餘乘之,總法而一,所得為經辰變轉半經辰變。速減遲加盈朒經辰所入餘,為轉餘。應增者,減法。應減者,因餘。皆以乘率差,總法而一,加於通率。變率乘之,總法而一,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此法微密至當,以示算理通途。若非朔望有交及欲考校速要者,但以入餘乘增減率,總法而一,增減速為要耳。其後無同率者,亦因前率,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減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加減變率為定。

  其入前件日餘,如初數已下者為初,已上者以初數減總法,餘為末之數。增減相反,約以九分為限。初雖少弱,而末微強,餘差不多,理況兼舉,皆今有雜差,各隨其數。若恆算所求,七日與二十一日得初率,而末之所減,隱而不顯。且數與平行正算,亦初末有數,而恆算所無。其十四日、二十八日既初末數存,而虛差亦減其數,數當去恆法不見。

  求朔弦望盈朒所入日名及小餘術

  各以其所入變曆速定數速減遲加其盈朒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命以甲子算外,各其盈朒日反餘。加其恆日,餘者為盈;減其恆日,餘者為朒。其日不動者,依恆朔日而定其小餘,推擬日月行度。其定小餘二十四已下,一千三百一十六已上者,其入氣盈朒、入曆遲速,皆須覆依本術推算,不得從粗舉速要之限。乃前朔後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課,據實為准。損不侵朒,益不過盈。

  求定朔月大小術

  凡朔盈朒日名,即為定朔日名。其定朔日名,十幹與來月同者大,不同者小。其月無中氣者為閏月。其正月朔有定加時正月者,消息前後各一兩月,以定月之大小。合虧在晦二者,弦望亦隨事消息。凡置月朔,盈朒之極,不過頻三。其或過者,觀定小餘近夜半者量之。

  檢宿度術

  前件周天二十八宿,相距三百六十五度,前漢唐都以渾儀赤道所量。其數常定,紘帶天中,儀圖所准。日月往來,隨交損益。所入宿度,進退不同。

  黃道宿度左中郎將賈達檢日月所去赤道不同,更鑄黃道渾儀所檢者。

  臣等今所修撰討論,更造木渾圖交絡調賦黃赤二道三百六十五度有奇,校量大率,與此符會。今曆以步日行月及五星出入循此。其月行交絡黃道,進退亦宜有別。每交輒差,不可詳盡。今亦依黃道推步。

  推日躔術

  置冬至初日躔差率,加總法,乘冬至小餘,如總法而一,以減天宿度分。其餘命起黃道鬥十二度,宿次去之,經鬥去宿分度,不滿宿算外,即所求年冬至夜半所在宿度算及分。

  求每定氣初日夜半日所在定度術

  各以其定氣初日躔差率,乘氣定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餘為分,以減定氣日度及分,命以宿次如前,即其夜半度及春秋二分定氣初日為進退之始,當平行一度。自餘依進加退減度之。

  求次日夜半日所在定度術

  各因定氣夜半所在為本,加度一。又以其日躔差率,進加退減度分。滿若不足,並依前例。去命如上,即得所求。其定朔弦望夜半日度,各隨定氣,以其日月名亦直而分別之。勘右依恆有餘,從定恆行度,不用躔差。

  求朔弦望定日夜辰所加日度術

  各以其定小餘為平分。又定小餘乘其日所躔差率,總法而一,乃進加退減其平分,以加其夜半日度,即各定辰所加。其與五星加減者,半其分,消息月朔者,應推月度所須,皆依本朔大小。若注曆,依甲子乙丑各擬入。

  推月離術

  求朔望定日辰月所在度術

  各置朔弦望定辰所加日度及分。

  凡朔定辰所加為合朔,日月同度。上弦加度九十一、分四百一十七。

  望加度一百八十三、分八百三十四。

  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分一千二百五十一。訖,各半而十退之,為程度分。

  求次月定朔夜半入變曆術

  置天正恆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一日者,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

  月大加二日,月小加一日。餘皆五百九十六、奇十六。

  求次日夜半所入變曆術

  因定朔夜半所入日算,加日一,滿皆如前。其弦皆依前定日所在求之。

  求變日定離程術

  各以其日夜半入變餘,乘離差,總法而一,為見差。以進加退減其日離程,為月每日所離定程。

  求朔弦望之定日夜半月所在度術

  各以其日定小餘,乘所入變日離定程,總法而一,為夜半後分。滿程法為度,餘為度分。以減其日加辰所在度及分,命以黃道宿度,即其所求。次日夜半,各以離定程加朔弦望夜半所在分,滿程法從度,去命以黃道宿度算外,則次日夜半月度。求晨昏度,以其日離定程乘其日夜刻,二百而一,為昏分,滿程法為度。望前以昏,後以晨,加夜半度,得所求。其弦望以五乘定小餘,程法一,為刻,即各其辰所入刻數。皆減其晨前刻,不盡為晨後刻。不滿晨前刻者,從前日注曆,伺候推。

  總刻:一百。辰刻:分十一。刻分法:七十二。

  求定氣日晝夜漏刻及日出沒術

  倍其氣晨前刻及分,滿法從刻,為日不見漏。以減百刻,餘為日見漏。五刻晝漏刻。以晝漏刻減百刻,餘夜漏刻。以四刻十二分加晨前漏刻,命起子初刻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日見漏加日出刻辰,以次如前,即日沒所在辰刻。以二十五除從夜漏,得每更一籌之數。以二刻三十六分加日沒辰刻,即甲辰刻,又以更籌數加之,得甲夜一籌數。以次累加,滿辰去命之,即五更夜籌所以當辰刻及也,以配二十一箭漏之法也。

  求每日並屈申數術

  每氣准為一十五日,各置其氣屈申率。每以發斂差損益之,差滿十從分,分滿十從率一,即各每日屈申率。各累計屈申率為刻分,乃以一百八十乘刻分,泛差十一乘綱紀而除之,得為刻差,滿法為刻。隨氣所在,以申減屈加不見漏而半之,為晨前定刻。每求次日,各如前法。時加其如始,隨加辰日晚,以率課之。

  求黃道去極每日差術

  置刻差,三十而一為度。不滿三約為分。申減屈加其氣初黃道度,即每日所求。

  求昏旦去中星度術

  每日求其晝漏刻數,以乘期實,二百乘總法而除之,得昏去中星度。以減周天度,餘為晨去中星度。以昏旦去中星度,加其辰日所在,即各其日中宿度。其梗概粗舉者,加其夜半日度,各其日中星宿度。

  因求次日者,各置其四刻差,七十二乘之,二百八十八而一度。冬至後加,夏至後減。隨日加,各得每日去中度。晨昏所距日在黃道中星准度,以赤道計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推遊交術

  終率:一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 奇一百一十三。

  交中:一萬八千二百三十二 奇五十六半。

  交中日:二十七 餘二百八十四 奇一百一十三。

  中日:十三 餘八百一十二 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 奇一百八十七。

  實望:一萬九千七百八十五 奇一百五十。

  後准:一百五十二 奇九百三半。

  前准: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八 奇二百六十三。

  求月行入交表裏術

  置總實,以終率去之。不足去者,奇率乘之。滿終率,又去之。不滿者,奇率約之,為天正恆朔夜半入交分。不盡,為奇。以總法約入交分,為日。不盡,為餘。命日算外,即天正恆朔夜半入交日算及餘、奇。天正定朔有進退日者,依所進退一日,為朔所入。日不滿中日及餘、奇者,為月在外;滿,去之,餘皆一為月在內。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皆一千五十五、奇一百八十七。求次日,加一日,滿中日者,皆去之,餘為入次。一表一裏,迭互入之。

  求月入交去日道遠近術

  置所入日差,並後差半之,為通率。進,以入日餘減總法,以乘差,總法而一,並差以半之。退者,半入餘,以乘差,總法而一。皆加通率,為交定率。乃以入餘乘定總法。乃進退差積,滿十為度,不滿為分,即各其日月去日道度數。每求日道宿度去極數,其入七日,餘一千七十六、奇二十八少已下者,進,已上,盡全;餘二百六十三、奇二百七十一大者,退入十四日,如交餘奇已下者,退;其入已上,盡全;餘五百二十七、奇二百四十二半者,進。而終其要為五分。初則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末則七日後一分,十四日後二分。雖初強末弱,差率有檢,月道一度半強已下者,為沾黃道。當朔望,則有虧。遇五星在黃道者,則相侵掩。

  求所在宿術

  求夜半入交日十三算者及餘,以減中日及餘,不盡者,以乘其日離定程,總法而一,為離分,滿程為度,以加其日夜半月所在宿度算及分,求次交准此,各得其定交所在度。置前後定交所宿度算及分,半之,即各表裏極所在宿度及分。

  求恆朔望泛交分野

  因天正恆朔夜半入交分,以天正恆朔泛交分求望泛交,以實望加之。又加,得次月恆朔泛交分。滿約終及奇,去之。次求次朔,以虧望加之。

  求朔望入常交分術

  以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其恆泛交分,滿若不足,進退約終。即其常分交。

  求朔望定交分術

  以六十乘定遲速,以七百七十七降除之,所得為限數。速減遲加如常。其數朔入交月在日道裏者,以所入限數減定遲速,餘以速減遲加其定交分。而出日道表者,為變交分。加減不出日道表,即依定交分求蝕分。其變交分出日道表三時半內者,檢其前後月望入交分數多少,依月虧初複末定蝕術,注消息,以定蝕不。

  求入蝕限術

  其入交定分,如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交中已上者,以交中減之,餘為月在內。其分如後准已下、前准已上者,為入蝕限。望則月蝕,朔入限,月在裏者,日蝕。入限如後准已下者,為交後分;前准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以一百一十二約之,為交時。

  求月蝕所在辰術

  置望日不見刻,六十七乘之,十而一,所得,若蝕望定小餘與之等已下,又以此得減總法餘與之等已為蝕正見數定小餘。如求律氣應加時法,得加時所在辰月在沖辰蝕,若非正見者,於日出後日沒前十二刻半內,求其初末以候之。又以半總減蝕定小餘,不足減者半總加減訖,以六乘之,如辰率而一,命起子半算外,即月蝕所在辰。

  求日蝕所在辰術

  置有蝕朔定小餘副之,以辰率除之,所得以艮、坤、巽、乾為次,命退算外。不滿法者,半法減之。無可減者,為初;所減之餘,為末。初則減法,各為差率。月在內道者,乃以十加去交時數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內,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數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艮坤加副,巽乾減副。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之差。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各加減副訖,為定副小餘。如求律氣應加時術,即日蝕所在辰及少太。其求入辰刻,以半辰刻乘朔,辰率而一,得刻及分。若蝕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氣日出沒刻校蝕所在,知蝕見不之多少,所在辰為正見日月蝕既,在起複初末,亦或變常退於見前後十二刻半候之。

  求月起複依蝕分後術

  求月在日道表朔不應蝕准。朔在夏至初日,准去交前後二百四十八分為初准;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內者,食。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准二分,畢於前後九十四日,各為每日變准。其朔去交如變准已下,加時如前者,蝕。

  又以末准六十減初准及變准,餘以十八約之,為刻准。以並午正前後七刻數為時准。加時准內去交分,如末准已下,並蝕。又置末准,每一刻加十八,為差准。每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差准刻已下,去交分如差已下者,並蝕。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准已下,加時南方三辰者,亦蝕。凡定交分在辰前後半時外者,雖入蝕准前為蝕。求月在日道裏朔應蝕而不蝕准。朔在夏至日,去交一千三百七十三,為初准;已上,加時在午正前後十八刻內者,或不蝕。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益初准一分半,畢於前後九十四日,各為每日變准。以初減變,餘十而一,為刻准。以刻減午正前後十八刻,餘,十而一為時准。其去交在變准已上,加時在准內者,或不蝕。

  求月蝕分術

  置去交前後定分,冬交前後,皆去二百二十四。春交後去一百,交前去二百。夏不問前後,去五十。秋交後去二百,交前去一百。不足去者,蝕既。有餘者,以減後准,一百四而一。餘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求月蝕所起術

  月在內道:蝕東方三辰,虧自月下斜南上,月從西而漸北,自東而漸南。蝕南方三辰,虧起左下,甚于正南,複於右下。蝕西方三辰。虧自南而漸東,月從北而漸西,起於月上,斜南而下。月在外道:蝕東方三辰,虧起自月下,斜北而上,虧起東而漸北,月從西漸南。蝕南方三辰,虧起左上,甚於正北,複於右上。蝕西方三辰。虧自北而漸東,月從南而漸西,起於月上,斜北而上。凡蝕十二分已上,皆隨黃道所在起複,於正傍逆順上下每過其分。又道有升降,每各不同,各隨時取正。

  求日蝕分術

  月在內道者,朔入冬至,畢朒雨水,及盈秋分,畢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為蝕差。自入朒春分已後,日損六分,畢于白露。置蝕去交前後定分,皆以蝕差減之。但去交分不足減者,皆反以減蝕差為不蝕餘。自入朒小滿,畢盈小暑,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外者,皆去不蝕餘一時;三刻內,加不蝕餘一時。朒大寒畢朒立春,交前五時外,大暑畢盈立冬,交後五時外,皆去不蝕餘一時,五時內加一時。諸加時蝕差應減者,交後減之,交前加之。應加者,交後加之,交前減之。但不足減去者,蝕既。加減入不蝕限者,或不蝕。其月在外道者,冬至初日無蝕差。自後日益六分,累計以為蝕差,畢于朒雨水。自入朒春分,畢于盈白露,皆以五百二十二為蝕差。自入盈秋分已後,日損六分,畢于大雪。所損之餘,為蝕差。以蝕差加去交定分,為蝕分。以減後准,餘為不蝕分。各置其朔蝕差,十五約之,以減一百四,餘為定法。不蝕分餘,各如定法得一分。餘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

  求日蝕所起術

  日在內道: 日蝕東方三辰,虧自日上近北而斜下,月漸西北,日漸東南。日蝕南方三辰,虧起右下,甚正北,複左下。月在南而漸東,日在北而漸西。日蝕西方三辰。月漸東北,日漸西南,虧自日下近西而斜上。日在外道:日蝕東方三辰,虧自日上近南而斜下,月漸東南,日漸西北。日蝕南方三辰,虧起右下,甚正北,複左下。月在南而漸東,日在北而漸西。日蝕西方三辰。月漸西南,日漸東北,虧自日下近南而斜上。凡蝕十二分已上,起於正旁。各據黃道升降,以准其體。隨其所處,每各不同。蝕有初末,動涉其時,隨便益損,以定虧複所在之方也。

  求日月蝕虧初及複末時刻術

  置朔望所蝕大分數為率。四分已上,因增二。五分已上,因增三。九分已上,因增四。十三分已上,因增五。各為泛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率,副之。以乘所入變增減率,總法而一,應速增損、減加,應遲依其增減副,訖,為蝕定用刻數。乃四乘之,十而一,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又六乘之,十而一,加蝕甚辰刻,為複末。依其定加時所在辰刻加減命之,各其辰、其月蝕甚初末更籌。因其日月所入辰刻及分,依前定氣所遇夜刻更籌術,求其初末及甚時更籌。

  迦葉孝威等天竺法,先依日月行遲疾度,以推入交遠近日月蝕分加時,日月蝕亦為十五分。去交十五度、十四度、十三度,影虧不蝕法,自此已下,乃依驗蝕。十二度十五分,蝕二分少強,以漸差降,自五度半已上,蝕既,十四分強。若五度無餘分已下,皆蝕盡。又用前蝕多少,以定後蝕分餘。若既,其後蝕度及分,即加七度以為蝕度。若望月蝕既,來月朔日雖入而不注蝕。若蝕半已下,五分取一分;若半已上,三分取一分,以加來月朔蝕度及分。若今歲日餘度及分,然後可驗蝕度分數多少。又雲:六月依節一蝕。是月十五日是月蝕節,黑月儘是月蝕節,亦以吉凶之象,警告王者奉順正法,蒼生福盛,雖時應蝕,由福故也,其蝕即退。更經六月,欲蝕之前,皆有先兆。月欲有蝕,先月形搖振,狀若驚懼,月兔及側月色黃如有憂狀。自常暈,月初生時,光不顯盛,或極細微。日欲有蝕,先日形搖振,極如驚懼狀。或光色微昧,不赫盛,或黎慘。日月蝕先同候,光隕墜,或旦暮際有赤色起,如火燒,金銀珠玉諸寶失光。或有闕盡如雲入日,或有黑盡入月,鳥聲細隱,烏不顯亮,雲交擾擾,光景渾亂,忽極令諸乳卒竭,月濕如汗狀,日形段裂無光,犬嗥貓叫,虹見有聲,三辰失闕,月時有缺,水赤色有膩。十四日、十五日,辟鳥圓集者,亦是蝕之先候。此等與中國法數稍殊,自外梗概相似也。

  步五星術

  見伏五十二日,晨見伏六十三日,餘、奇同終分奇。

  求五星平見術

  各以伏分減總實,餘以其星總率去之。不足去者,反減其餘總率。餘以總法約之,為日,不盡為餘奇,即所求年天正恆朔夜半後星晨夕平見日算及餘奇。天正定朔進退日者,進減退加一日為定朔夜半後星平見日及餘奇。其金水二星,先得夕平見,其滿見伏日及餘者去之,餘為晨平見日及餘奇。命見日天正曆月大小,以次去之,不滿月者為入其月,命日算外,即晨夕平見所在月日及餘奇。

  求後平見在月日術

  各以其星終日算及餘奇,如前平見所在月日算及餘奇。奇滿奇率,從餘。餘滿總法,為日。去命如前,即後平見所在月日及餘奇,其金水二星,加夕得晨,加晨得夕。各半見餘,以同半總。

  求五星常見術

  各依其星平見所入恆氣,計日損益。分滿半總為日,不滿為分,以損益所加減。訖,餘以加減訖平見日及分,即其常見日及分。星日初見去日度,平見入氣曆。加減日。損益率。

  歲星初見,去日十四度。見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自入大寒已後,日損六十七分。見入春分初日,依平。自後日加八十九分。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自入芒種已後,日損八十九分。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自入處暑已後,日損一百七十八分。入白露,初日依平均,自後日減五十二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熒惑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二十七日。自後日損六百三分。入大寒,初日依平。自後日加四百二分。入雨水,畢穀雨,均加二十七日。入自立夏已後,日損一百九十八分。入立秋,依平。自入處暑已後,日減一百九十分。入小雪,畢大寒,均減二十七日。

  鎮星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四日。自後日益八十九分。入大寒,畢春分,均減八日。自入清明已後,日損五十九分。入小暑,初日依平。自後日加八十九分。入白露,初日加八日。自後日損一百七十八分。入秋分,均加四日。自入寒露已後,日損五十九分。入小雪,初日依平。自平後日減八十九分。

  太白初見,去日十一度。夕見:入冬至,初日依平。自後日減一百分。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自入清明已後,日損一百分。入芒種,依平。自入夏至已後,日加一百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自入寒露已後,日損一百分。入大雪,依平。晨見:入冬至,依平。自入小寒已後,日加六十七分。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自入小滿已後,日損六十七分。入夏至,依平。自入小暑已後,日減六十七分。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自入小雪已後,日損六十七分。

  辰星初見,去日十七度。夕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畢大暑,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氣之內,夕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晨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畢大寒,依平。入立春,畢啟蟄,均減三日。其在啟蟄氣內,去日度如前,晨無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見。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立夏氣內,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見。入小滿,畢寒露,依平。入露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求五星定見術

  各置其星常見日消息定數半之,息減消加常見日,即為定見日及分。五星休王光不同,喜怒盛衰大小尤異。苟變於常見或先後,今依日躔遲速考其行,度其格,以去日為之定準。

  求星見所在度術

  置星定見日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半其日躔差,乘定見餘,半總而一,進加退減定見餘,以加夜半度分,乃以其星初見去日度數,晨減夕加之,即星初見辰所在。

  宿度等及分行星術

  各置其星初見日消息定數,半之,息加消減,其星初見行留日率。其土木二星不須加減,即依本術。其加減不滿日者,與見通之。過半從一日,無半不從論。乃依行星日度之率,求日之行分。

  求初見日後夜半星所在術

  置其星定見餘,以減半總,以其星初見行分乘之,半總而一,以順加逆減星初見定辰所在度分。加之滿法,減之不足,進退一度。依前命之算外,即星見後夜半所在宿度及分。自此已後,每依其星計日行度,所至日度及益疾,皆從夜半為始。辰有少,隨所近也。

  轉求次日夜半星行所至術

  各以其星一日所行度及分,順逆加減之。其行有小分者,以日率為母。小分滿母,去之,從行分一。行分滿半總,去之,從度一。其行有益疾益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遲損疾加之,留者因前,逆則依減。順行出鬥去其分,逆行入鬥先加分。訖,皆以程法約行分為度分,各得每日所至。其五星後順留退所終日度,各依伏度,求其去日遠近,消息日度之所在,以定伏日所在。若注曆,其日度及金水等星,皆棄其分也。

  求平行度及分術

  置定度率,以半總乘之,以有分者從之,以日率除之,所得,為一日行分。不盡小分滿其行分。滿半總為度。即是一日所行度及行分、小分。置定日率,減一日,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益疾者以差率減平行分,益遲者以差率加平行分,即是初日所行度及分。

  星名星行變日初行入氣曆行日率行度及度分率:損益率。

  歲星:初順,差行一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遲一分先疾,日益十四日。前留,二十六日。旋退西行,差行三十日,退六度十二分。先遲,日益疾二分。又退西行,差行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先疾,日益遲二分。後留,二十五日。後順,差行一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先進遲,日益疾分日盡而夕伏十四日。

  熒惑:初順,入冬至初日,率二百四十三日行一百六十五度。自後三日損日及度各三。小寒初日,二百三十五日行一百五十四度。自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三。穀雨四日,平,畢小滿九日。一百七十八日行一百度。自入小滿九日已後,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夏至初日,平,畢六日。一百七十一日行九十三度。自入夏至六日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立秋初日,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六度。自後一日益日及度各一。白露初日,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六度。自後五日益日及度各一。秋分初日,二百三十二日行一百五十四度。自後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寒露初日,二百四十七日行一百六十九度。自後五日益日及度各二。霜降五日,平,畢立冬十三日。二百五十九日行一百八十一度。自入立冬十三日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複冬至初日,二百四十二日行一百六十五度。

  各依所入恆氣,平者依率,自餘計日損益,名為前疾日度定率。其前遲及留退入氣有損益日度者,計日損益,皆同此疾之法,以為遲留旋退定日度之率也。

  求變日率術:此疾,入大寒六日,損日率一,畢雨水。入春分,畢立夏,減日率十。入小滿初,減日率十。後三日損所減一。畢芒種,依平。若入立秋,三日益日率一,畢處暑。入白露,畢秋分,均加率十。入寒露初,加率十。後一日半損所加一。畢氣盡,依平。

  求變度率術:此疾,若入大寒,畢於啟蟄,立夏至大暑氣盡,霜降畢小雪,皆加度率四。清明畢穀雨,加率度十二。初行入處暑,減日率六十,度率三十。別為初遲半度之行,行盡此日度,及來所減之餘日度之率續為疾。入白露,畢秋分,四十四日行二十二度。皆為初遲半度之率。初行入大寒,畢大暑,差行,先疾,日益遲一分。各如上法,求其行分。其前遲後日率,既有增損,而益遲益疾若分,皆檢括前疾末日行分,為前遲初日行分。以前遲平行分減之,餘為前遲總差。後疾日分,為後遲末日行分。為後遲日行分減之,餘為後總差。減為後別日差分。其不滿者,皆調為小分。遲疾之際,行分衰殺不論。所差多者,依此推算。若所差不多者,各依本法。

  前遲:順,差行,入冬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自入小寒已後,二遲二分,日損日及度各一。大寒初日,五十五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立春初日平。畢清明,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穀雨氣別減一氣。立夏初日平。畢小滿,六十日行二十二度。自入芒種,別益一度。夏至初日平。畢處暑,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入白露已後,三日損一度。秋分初日,六十日行二十王度。自後一日益一,日半益一度。寒露初日,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後二日損一度。立冬一日平。畢氣,六十日行十七度。自大雪已後,五日益一度。大雪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一度。

  前留:十三日。前疾減日率一度,以其數分益此留及後遲日率。前疾加日率者,以其數分遲日率。旋退,西行。入冬至安裝日,六十三日退二十一度。自自後四日益一度。小寒一日,六十三日退二十六度。自入小寒已後,三日半損一度。立春三日平。畢啟蟄,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自入雨水已後,二日益日及度各一。雨水八日平。畢氣盡,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已後,一日損日及度各一。春分四日平。畢芒種,六十三日退七十度。自入夏至已後,六日損日及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氣盡,五十八日退十二度。立秋初日平。畢氣盡,五十七日退十一度。自入白露已後,二日益日及度各一。白露十二日平。畢秋分,六十三日退七十度。自入寒露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寒露九日平。畢氣盡,六十六日退二十度。自入霜降已後,三日損日及度各一。霜降六日平。畢氣盡,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立冬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立冬十一日平。畢氣盡,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小雪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小雪八日平。畢氣盡,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大雪已後,三日益一度。

  後留:冬至留十三日。自後二日半益一日。大寒初平,畢氣盡,留二十五日。自入立春已後,二日半日損一。雨水初,留十三日。自後三日益一日。清明初,留二十三日。自後一日損一日。清明十日平,畢氣盡,留十五日。自入白露已後,二日損一日益一日。秋分十一日,無留。自入秋分十一日已後,一日益一日。霜降初日,留十九日。自後三日損一日。立冬三日平,畢大雪,留十三日。

  後遲:順,差行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疾二日。前後疾加度者,此遲依數減之為定度;前疾無加度者,此遲入秋分至立冬,減三度,入冬至減五度,後留定日朒十三日者,以所朒日數,加此遲日率也。

  後疾:冬至初日,率二百一一日行一百三十一度。自後一日損日及度各一。大寒八日,一百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自入大寒八日已後,一日損日及度各一。啟蟄,平。畢氣盡,一百六十一日行八十三度。自入雨水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穀雨三日,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自入穀雨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芒種十四日平。畢夏至,二百三十三日行一百五十度。自入夏至已後,十日益日及度各一。小暑五日,二百五十三日行一百七十五度。自入小暑已後,五日益日及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處暑,二百六十三日行一百八十五度。自入白露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秋分一日,二百五十五日行一百七十七度。自入秋分一日已後,一日半複日及度各一。大雪初日,二百五十日行一百二十度。自入秋分,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冬至初日,複二百一十日行一百二十七度。其入恆氣日度之率有損益者,,計日損益,並同前疾之法,以為後疾定度之率。

  求變日率術:其前遲定日朒六十,及退行定日朒六十三者,皆以所朒日數加此疾定日率,前遲定日盈六十三,後留定日盈十三者,皆以所盈日數減此疾定日率。加減訖,即變日率。

  求變度率術:其前遲定度朒二十五,退行定度盈十七,後遲入秋分至冬至減度者,皆以所盈朒度數,加此疾定度率。前遲定度盈二十五,及退行定度?肉十七者,皆以所盈朒度數,減此疾定度率。加減訖,即變度率。

  初行,入春分,畢穀雨,差行。先遲,日益疾一分。初行,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半度。六十六日行二十二度。小暑,五十日行二十五度。立秋畢氣盡,二十日行十度,減率續行,並同前疾初遲法。損益依前,求其行分。各盡度而夕伏。

  鎮星:初順,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先疾,日益遲半分。前留,三十七日。旋退,西行,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十分。先遲,日益疾少半。

  太白:夕見,順,入冬至畢立夏,入立秋畢大雪。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自入小滿後,十日益一度,為定疾。初入白露,畢春分,差行。疾,日益遲二分。自餘平行。夏至畢小暑,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自入大暑已後,五日損一度,畢氣盡。平行:入冬至初日及大暑,各畢氣盡。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自入冬至後,十日損一,畢已後立春,入立秋,日益一,畢秋分。啟蟄畢芒種,七日行七度。自入夏至後,五日益一,畢于小雪。寒露初日,三十三日行二十二度。自後六日損一,畢于小雪。順遲:差行,三十二日行三十度。先疾,日益遲八分。前疾加度過二百六度者,准數損此度。夕留,七日。夕退,西行,一十日退五度。日盡而夕伏。晨初退,西行,十日退五度。日退半度。晨留,七日。順遲,差行,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盡。三十二日,先遲,日益疾八分。自入小滿已後,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平行,冬至畢氣盡,立夏畢氣盡。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日行一度。自入小寒已後,六日益日及度各一,畢於啟蟄。入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雨水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日及度各一,畢于穀雨。處暑畢寒露,無此平行。自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及度各一,畢大雪。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度者,此疾依數益之。疾行,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處暑畢寒露,差行,先遲,日益疾一分。餘平行,行日盡而晨伏。

  辰星:夕見,順疾,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畢處暑,一十二日行一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自入大暑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一度者,無此遲行。日盡而夕伏。夕留,五日。晨見,留五日。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自入大寒,畢於啟蟄,無此遲行。平行,七日行七度。日行一度。大寒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順疾行,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無遲行者,一十三日行十七度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各日盡而晨伏。

  凡五星終日分奇,皆於伏分消遁,故於行星更不別見。

  武太后稱制,詔曰:「頃者所司造曆,以臘月為閏。稽考史籍,便紊舊章,遂令去歲之中,晦仍月見。重更尋討,果差一日。履端舉正,屬在於茲。宜改曆於惟新,革前非於既往。可以今月為閏十月,來月為正月。」是歲得甲子合朔冬至。於是改元聖曆,以建子月為正,建醜為臘,建寅為一月。命太史瞿曇羅造新曆。至三年,複用夏時,《光宅曆》亦不行用。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宮說奏:「《麟德曆》加時浸疏。又上元甲子之首,五星有入氣加時,非合璧連珠之正也。」乃詔說與司曆徐保乂、南宮季友,更治《乙巳元曆》。至景龍中,曆成,詔令施用。俄而睿宗即位,《景龍曆》寢廢不行。《麟德歷經》,今略載其法大端。

  母法一百。兩大衍之數為母法。

  旬週六十。六甲之終數為旬周。

  辰法八刻;分,三十三少半。以十二辰數除一百刻,得辰法。

  期週三百六十五日;餘,二十四;奇,四十八。一期之總日及餘奇數為期周。

  氣法十五日;餘,二十一;奇,八十五少半。以二十四氣分期周,得氣法。

  候法五日;餘,七;奇,二十八;小分,四。以七十二候分期周,得候法。

  月法二十九日;餘,十三;奇。為月法。

  日法日舒月遠乃舒一合朔之及餘奇為日法。

  望法十四日;餘,七十六;奇,五十三。因為陰後限。二分月法得望法。亦是月行陰曆,後與朔望會交限。

  弦法七日;餘,三十八;奇,二十六半。四分月法,得弦法。

  閏差十日;餘,八十七;奇,七十六。月法去期周,餘得閏差。

  沒數九十一;餘,三十一;奇,十二。四分期周,餘四分之得沒數。

  沒法一;餘,三十一;奇,十二。以旬周去期周,餘四分之,得沒法。

  月周法二十七日;餘,五十五;奇,四十五;小分,五十九。月行遲疾一周之數,為月周法。

  月差法一日;餘,九十七;奇,六十;小分,四十一。以月周減月法,餘得月差。

  周天法三百六十五度;餘,二十五;奇,七十一;小分,十三。二十八宿總度數、相距總數及餘奇,為周天法。

  交周法二十七日;餘,二十一;奇,二十二;小分,十六七分。日行陰陽一周交於是日之數,為交周法。

  交差法二日;餘,三十一;奇,八十三;小分,八十三分。以交周法減月法,得交差法。

  交中法十三日;餘,六十;奇,六十一;小分,三分半。二分交周,得交中法。

  陽前限十二日;餘,四十四;奇,六十九;小分,十六七分。月行陽曆,與朔望會之限。

  陽後限一日;餘,十五;奇,九十一;小分,九十一六分半。月行陽曆,後與朔望會之限。

  陰前限二十六日;餘,五;奇,三十;小分,二十五半分。月行陰曆,先與朔望會之限。

  木歲星合法三百九十八日;餘,八十六;奇,七十九;小分,八十。

  火熒惑合法七百七十九日;餘,九十;奇;五十五;小分,四十五。

  土鎮星合法三百七十八日;餘,八;奇,四;小分,八十。

  金太白合法五百八十三日;餘,九十一;奇,七十七;小分,七十。

  水辰星合法一百一十五日;餘,八十七;奇,九十五;小分,七十。

  太極上元,歲次乙巳,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之日,黃鐘之始,夜半之時,鬥衡之末建於子中,日月如合璧,五星若連珠,俱起于星紀牽牛之初蹤。今大唐神龍元年,複歲次於乙巳,積四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算外。上驗往古,年減一算。下求將來,年加一算。《乙巳元曆》法積數,大約如此。其算經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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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6:28:47 | 顯示全部樓層
舊唐書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三

  開元《大衍歷經》

  演紀上元閼逢困敦之歲,距今開元十二年甲子歲,歲積九千六百六十六萬一千七百四十算。

  大衍步中朔第一

  大衍通法:三千四十。

  策實:一百一十一萬三百四十三。

  揲法: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

  滅法:九萬一千三百。

  策餘:一萬五千九百四十三。

  用差:一萬七千一百二十四。

  掛限:八萬七千一十八。

  三元之策:一十五;餘,六百六十四;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一千六百一十三。

  中盈分:一千三百二十八;秒,十四。

  爻數:六十。

  象統:二十四。

  推天正中氣 以策實乘入元距所求積算,命曰中積分。盈大衍通法得一,為積日。不盈者,為小餘。爻數去積日,不盡日為大餘。數從甲子起算外,即所求年天正中氣冬至日及小餘也。

  求次氣 因天正中氣大小餘,以三元之策及餘秒加之。其秒盈象統,從小餘。小餘滿大衍通法,從大餘。大餘滿爻數,去之。命如前,即次氣恆日及餘秒。凡率相因加者,下有餘秒,皆以類相從。而滿其法,則迭進之,用加上位。日盈爻數,去之也。

  推天正合朔 以揲法去中積分。其所不盡,曰歸餘之卦。以減積積分,餘為朔積分。乃如大衍通法而一,為日。不盡,為小餘。日盈爻數,去之。不盈者,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合朔經日及小餘也。

  求次朔及弦望 因天正經朔大小餘,以四象之策及餘加之。數除如法,即次朔經日及餘也。又自經朔加一象之日七及餘一千一百六十三少,得上弦。倍之,得望。參之,得下弦。四之,是謂一揲,複得後月之朔。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四為全。加滿其前數,去之,從上位。綜中朔盈虛分,累益歸餘之卦,每其月閏衰。凡歸餘之卦五萬六千七百六十以上,其歲有閏。因考其閏衰,滿卦限以上,其月及合置閏。或有進退,皆以定朔無中氣裁焉。

  推沒日 置有沒之氣恆小餘,以象統乘之,內秒分,參而伍之,以減策實。餘滿策餘,為日。不滿,為沒餘。命起也。凡恆氣小餘,不滿大衍通法,如中盈分半法已下,為有沒之氣。

  推滅日 以有滅之朔經小餘,減大衍通法。餘,倍參伍乘之,用減滅法。餘,滿朔虛分,為日。不滿,為滅餘。命起經朔初日算外,即合朔後滅日也。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大衍步發斂術第二

  天中之策:五;餘,二百二十二;秒,三十一。秒法:七十二。

  地中之策:十八;餘,一百六十五;秒,八十六。秒法:一百二十。

  貞晦之策:三;餘,一百三十二;秒,一百三。秒法:如前。

  辰法:七百六十。

  刻法:三百四。

  推七十二候 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即初候日也。以天中之策及餘秒加之,數除如法,即次候日。又加,得末候日。凡發斂,皆以恆氣。

  推六十卦 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公卦用事日也。以地之策及餘秒累加之,數除如法,各次卦用事日。若以貞晦之策加諸候卦,得十二節之初外卦用事日。

  推五行用事 各因四立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也。以貞晦之策及餘秒,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即其月土始用事日。凡抽加減而有秒者,母若不齊,當令母互乘子。乃加減之。母相乘為法。

  推發斂去朔 各置其月閏衰,以大衍通法約之,為日。不盡為餘,即其月中氣去經朔日算及餘秒也。求卦候者,各以天地之策及餘秒累加減之,中氣之前以減,中氣之後以加。得去經朔日算及餘秒。

  推發斂加時 各置其小餘,以六爻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半辰之數。不盡者,五之,三刻法除之,為刻。又不盡者,三約為分。此分滿刻法為刻,若令滿象積為刻者,即置不盡之數,十之,十九而一,為分。命起子半算外,各其加時所在辰刻及分也。

  大衍步日躔術第三

  乾實:一百一十一萬三百七十九太。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七百七十九太。

  歲差:三十六太。

  求每日先後定數 以所入氣並後氣盈縮分,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入之,為末率。又列二氣盈縮分,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以少減多,餘為氣差。加減末率,至後以差加,分後以差減。為初率。倍氣差,亦六爻乘之,複綜兩氣辰數以除之,為日差。半之,以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至後以差減,分後以差加。為每日盈縮分。乃馴積之,隨所入氣日加減氣下先後數,各其日定。冬至後為陽複,在盈加之,在縮減之。夏至後為陰複,在縮加之,在盈減之。距四正前一氣,在陰陽變革之際,不可相並,皆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至前加之,分前減之,為末率。餘依前率,各得所求。其朓朒亦放此求之,各得每日定數。其分不滿全數,母又每氣不同,當退法除之,用百為母,半已上從一,已下棄之。下求軌漏,餘分不滿准此。

  推二十四氣定日 冬夏至皆在天地之中,無有盈縮。餘各以氣下先後數,先減後加恆氣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命從甲子算外,各其定日及餘秒也。凡推日月行度及軌漏交蝕,並依定氣。若注曆即依恆氣也。

  推平朔四象 以定氣相距置朔弦望經日大小餘,以所入定氣大小餘及秒分減之,各其所入定氣日算及餘秒也。若大餘少不足減者,加爻數,然後減之。其弦望小餘有少半太,當以爻乘之,乃以氣秒分減,退一加象統。小餘不足減,退日算一,加大衍通法也。

  求朔弦望經日入朓朒 各置其所入定氣日算及餘秒。減日算一,各以日差乘而半之,以加減其氣初定率,前少,加之;前多,減之。以乘其所入定氣日算及餘秒。凡除者,先以母通全,內子,乃相乘,母相乘除之也。若忽微之數煩多而不甚相校者,過半收為全,不盈半法,棄之。所得以損益朓朒積,各為其日所入朓朒定數。若非朔望有交者,以十二乘所入日算。三其小餘,辰法除而從之。以乘損益率,如定氣辰數而一。所得以損益朓朒積,各為定數也。

  赤道宿度

  右北方七宿九十八度虛分七百七十九太

  右西方七宿八十一度

  右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度。其畢、觜、參及輿鬼四宿度數,與古不同,今並依天以儀測定,用為常數。紘帶天中,儀極攸憑,以格黃道也。推黃道,准冬至歲差所在,每距冬至前後各五度為限。初數十二,每限減一,盡九限,數終於四。殷二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乃距春分前、秋分後,初限起四,每限增一,盡九限,終於十二,而黃道交複。計春分後、秋分前,亦五度為限,初數十二,盡九限,數終於四。殷二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乃距夏至前後,初限起四,盡九限,終於十二。皆累裁之,以數乘限度,百二十而一,得度。不滿者,十二除為分。若以十除,則大分。十二為母,命乙太半少及強弱。命曰黃赤道差數。二至前後,各九限,以差減赤道度,為黃道度。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差加赤道度,為黃道度。若從黃道度反推赤道,二至前後各加之,二分前後須減之。

  黃道宿度

  右北方九十七度六虛之差十九太

  右西方八十二度半

  右南方一百一十度半

  右東方七十五度少

  前皆黃道度。其步日行月與五星出入,循此。求此宿度,皆有餘分。前後輩之成少、半、太,准為全度。若上考古下驗將來,當據歲差。每移一度,各依術算,使得當時宿度及分,然可步日月五星,知其犯守也。

  推日度 以乾實去中積分。不盡者,盈大衍通法為度。不滿,為度餘。命起赤道虛九,去分。不滿宿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日所在度及餘也。以三元之策累加之,命宿次如前,各得氣初日加時赤道宿度。

  求黃道日度 以度餘減大衍通法。餘以冬至日躔之宿距度所入限乘之,為距前分。置距度下黃赤道差,以大衍通法乘之,減去距前分。餘,滿百二十除,為定差。不滿者,以象統乘之。複除,為秒分。乃以定差及秒減赤道宿度。餘,依前命之,即天正冬至加時所在黃道宿度及餘也。

  求次定氣 置歲差,以限數乘之,滿百二十除,為秒分。不盡為小分。以加於三元之策秒分,因累而裁之,命以黃道宿次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躔所在宿及餘也。

  求定氣初日夜半日所在度 各置其氣定小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分,滿大衍通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用減其日時度餘,命如前,各其日夜半日躔行在。求次日,各因定氣初日夜半度,累加一策,乃以其日盈縮分,盈加縮減度餘,命以宿次,即半日所在度及餘也。

  大衍步月離術第四

  轉終分:六百七十萬一千二百七十九。

  轉終日:二十七;餘,一千六百八十五;秒,七十九。

  轉法:七十六。

  轉秒法:八十。

  推天正經朔入轉 以轉終分去朔積分,不盡,以秒法乘,盈轉終分又去之,餘如秒法一而入轉分。不盡為秒。入轉分滿大衍通法,為日。不滿為餘。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

  求次朔入轉 因天正所入轉差日一、轉餘二千九百六十七、秒分一,盈轉終日餘秒者去之。數除如前,即次日經朔加時所入。考上下弦望,如求經朔四象術,循變相加,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其日夜半所入轉日及餘秒。

  求朔弦望入朓朒定數 各朔其所入日損益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前多者,以入餘減大衍通法,餘乘率差,盈大衍通法得一,並率差而半之。前少者,半入餘,乘率差,亦以大衍通法除之,為加時轉率。乃半之,以損益加時所入,餘為轉餘。其轉餘,應益者,減法;應損者,因餘。皆以乘率差,盈大衍通法得一,加於通率。轉率乘之,大衍通法約之,以朓減朒加轉率為定率。乃以定率損益朓朒積為定數。其後無同率者,亦因前率,益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通率,其損益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損益轉率。此術本出《皇極曆》,以究算術之微變。若非朔望有交者,直以入餘乘損益,如大衍通法而一,以損益朓朒為定數,各得所求。

  七日初:二千七百一,約為大分八。末:三百三十九,約為大分一。

  十四日初:二千三百六十三,約為大分七。末:六百七十七,約為大分二。

  二十一日初:二千二十四,約為大分六。末:一千一十六,約為大分三。

  二十八日初:一千六百八十六,約為大分五。末:一千三百五十四,約為大分四。

  右以四象約轉終日及餘,均得六日二千七百一分。就全數約為大分,是為之八分。以減法,餘為末數。乃四象馴變相加,各其所當之日初末數也。視入轉餘,如初數以下者,加減損益,因循前率;如初數以上,則反其衰,歸於後率雲。

  求朔弦望定日及餘 以入氣、入轉朓朒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朓減朒加四象經小餘。滿若不足,進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各其定日及小餘。幹名與後朔葉同者,月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凡言夜半者,皆起晨前子正之中。若注曆觀弦望定小餘,不盈晨初餘數者,退一日。其望,小餘雖滿此數,若有交蝕,虧初起在晨初已前者,亦如之。又月行九道遲疾,則三大二小。以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容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小。其正月朔,若有交加時正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

  推定朔弦望夜半日所在度 各隨定氣次日以所直日度及餘分命焉。若以五星相加減者,以四約度餘。乃列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分,如大衍通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度餘,命如前,各其日加時日躔所次。

  推月九道度 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殷黃道東。立冬、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殷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也。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殷黃道西。立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也。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硃道。春、秋分後,硃道半交在夏至之宿,殷黃道南。立春立秋後,硃道半交在立夏之宿,殷黃道西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也。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春、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殷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殷黃道東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也。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始交,皆以黃道相會,故月有九行。各視月交所入七十二候,距交初黃道日每五度為限。交初交中同。亦初數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乃一度強,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而至半交,其去黃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亦一度強,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複與日軌相會。各累計其數,以乘限度,二百四十而一,得度。不滿者,二十四除,為分。若以二十除之,則大分。十二為母,命以半太及強弱也。為月行與黃道差數。距半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減;距正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加。此加減是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交之數也。若交赤道,則隨氣遷變不恆。計去冬至夏至以來候數,乘黃道所差,十八而一,為月行與赤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赤道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黃道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名,以差數為加者加之,減者減之;若在異名,以差數為加者減之,減者加之。皆以增損黃道度為九道定數。

  推月九道平交入氣 各以其月恆中氣,去經朔日算及餘秒,加其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乃以減交終日及餘秒,其餘即各平交入其月恆中氣日算及餘秒也。滿三元之策及餘秒則去之,其餘即平交入後月恆節氣日算及餘秒。因求次交者,以交終日及餘秒加之。滿三元之策及餘秒,去之。不滿者,為平交入其氣日算及餘秒。各以其氣初先後數先加、後減其入餘。滿若不足,進退日算,即平交入定氣日算及餘秒也。

  求平交入氣朓朒定數 置所入定氣日算,倍六爻乘之,三其小餘,辰法除而從之,以乘其氣損益率,如定氣辰數而一,所得以損益其氣朓朒積為定數也。

  求平交入轉朓朒定數 置所入定氣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乘其日損益率,滿大衍通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日朓朒積,乃以交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

  求正交入氣 置平交入氣及入轉朓朒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朓減、朒加平交入氣餘,滿若不足,進退日算,即為正交入定氣日算及餘也。

  求正交加時黃道宿度 置正交入定氣餘,副之,乘其日盈縮分,滿大衍通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即正交加時所在黃度及餘也。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 以正交加時度餘,減大衍通法。餘以正交之宿距度所入限數乘之,為距前分。置距度下月道與黃道差,以大衍通法乘之,減去距前分,餘滿二百四十除,為定差。不滿者,一退為秒。以定差及秒加黃道度,餘,仍計去冬至夏至以來候數,乘定差,十八而一,所得依名同異而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所在九道宿度及餘也。

  推定朔弦望加時月所在度 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加。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離象。凡置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所在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度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也。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準繩,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以一象之度九十一、餘九百五十四、秒二十二半為上弦,兌象。倍之而與日沖,得望,坎象。參之,得下弦,震象。各以加其所當九道宿度,秒盈象統從餘,餘滿大衍通法從度。命如前,各其日加時月所在度及餘秒也。綜五位成數四十,以約度餘,為分。不盡者,因為小分也。

  推定朔夜半入轉 恆視經朔夜半所入,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否則因經朔為定。徑求次定朔夜半入轉,因前定朔夜半所入,大月加轉差日二,小月加日一,轉餘皆一千三百五十四秒分一。數除如前,即次月定朔夜半所入。

  求次日 累加一日,去命如,各其夜半所入轉日及餘秒。

  求每日月轉定度 各以夜半入轉餘,乘列衰,如大衍通法而一,所得以進加退減其日轉分,為月每所轉定分,滿轉法為度也。

  求朔弦望定日前夜半月所在度 各半列衰,減轉分。退者,定餘乘衰,以大衍通法除,並衰而半之;進者,半定餘乘衰,定以大衍通法除,皆加所減。乃以定餘乘之,盈大衍通法得一,以減加時月度及分。因夜半准此求轉分以加之,亦得加時月度。若非朔望有交,直以定小餘乘所入日轉交分,如大衍通法而一,以減其日時月度,亦得所求。

  求次日夜半月度 各以其日轉定分加之,分滿轉法從度,命如前,即次日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推月晨昏度 各以所入轉定分乘其日夜漏,倍百刻除,為晨分。以減轉定分,餘為昏分。分滿轉法,從度。以加夜半度,望前以昏加,望後以晨加。各得其日晨昏月所在度及分。

  大衍步軌漏第五

  爻統:一千五百二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一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求每日消息定衰 各置其氣消息衰,依定氣日數,每日以陟降率陟減降加其分,滿百從衰,不滿為分。各得每日消息定衰及分。其距二分前後各一氣之外,陟降不等,各每以三日為一限,損益如後。

  雨水初日:降七十八。初限每日損十二,次限每日損八,次限每日損三,次限每日損二,末限每日損一。

  清明初日:陟一。初限每日益一,次限每日益二,次限每日益三,次限每日益八,末限每日益十九。

  處暑初日:降九十九。初限每日損十九,次限每日損八,次限每日損三,次限每日損二,末限每日損一。

  寒露初日:陟一。初限每日益一,次限每日益二,次限每日益三,次限每日益八,末限每日益十二。

  求前件四氣 置初日陟降率,每日依限次損益之,各為每日率。乃遞以陟減降加其氣初日消息衰分,亦得每日定衰及分也。

  推戴日之北每度晷數 南方戴日之下,正中無晷。自戴日之北一度,乃初數一千三百七十九。從此起差,每度增一,終於二十五度。又每度增二,終於四十度。又每度增六,終於四十四度,增六十八。每度增二,終於五十五度。又每度增十九,終於六十度,度增一百六十。又每度增三十三,終於六十五度。又每度增三十六,終於七十度。又每度增三十九,終於七十二度,增二百六十。又度增四百四十,又度增一千六十,又度增一千八百六十,又度增二千八百四十,又度增四千,又度增五千三百四十,而各為每度差。因累其差以遞加初數,滿百為分,分滿十為寸,各為每度晷差。又每度晷差數。

  求陽城日晷每日中常數 各置其氣去極度,以極去戴日下度五十六,盈分八十二減半之,各得戴日之北度數及分。各以其消息定衰戴日北所直度分之晷差,滿百為分,分滿十為寸,各為每日晷差。乃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晷數,得每日中晷常數也。

  求每日中晷定數 各置其日所在氣定小餘,以爻統減之,餘為中後分。置前後分,以其日晷差乘之,如大衍通法而一,為變差。乃以變差加減其日中晷常數,冬至後,中前以差減,中後以差加。夏至後,中前以差加,中後以差減。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各得每日中晷定數。

  求每日夜半漏定數 置消息定衰,滿象積為刻,不滿為分。各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夜半漏,各得每日夜半漏定數。

  求晨初餘數 置夜半定漏全刻,以九千一百二十乘之,十九乘刻分從之,如三百而一,所得為晨初餘數,不盡為小分。

  求每日晝夜漏及日出入所在辰刻 各倍夜半之漏,為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減晝五刻以加夜,即晝為見刻,夜為沒刻。半沒刻以半辰刻加之,命起子初刻算外,即日出辰刻。以見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置夜刻以五除之,得每更差刻,又五除之,得每籌差刻。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得甲夜初刻。又以更籌差加之,得次更一籌之數。以次累加,滿辰刻去之,命如前,即得五夜更籌所當辰及分也。其夜半定漏,亦名晨初夜刻。

  求每日黃道去極定數 置消息定衰,滿百為度,不滿為分,各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去極度,各得每日去極定數。

  求每日距中度定數 置消息定衰,以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乘之,如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為每日度差。差滿百為度,不滿為分。各遞以息加消減其氣初距中度,各得每日距中度定數。倍距中度以減周天度,五而一,所得為每更度差。

  求每日昏明及每更中宿度所臨 置其日所在赤道宿度,以距中度加之,命宿次如前,即得其日昏中所臨宿度。以每更差度加之,命如前,即乙夜初中所臨宿度及分也。

  求九服所在每氣初日中晷常數 置氣去極度數相減,各為生氣消息定數,因測所在冬夏至日晷長短,但測至即得,不必要須冬至。于其戴日之北度及分晷數中,校取長短,同者便為所在戴日北度數及分。氣各以消定數加減之,因冬至後者每氣以減,因夏至後者每氣以加。各得每氣戴日北度數及分。各因其氣所直度分之晷數長短,即各為所在每定氣初日中晷常數。其測晷有在表南者,亦據其晷尺寸長短,與戴日北每度晷數同者,因取其所直之度,去戴日北度數,反之,為去戴日南度,然後以消息定數加減。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 冬夏至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當處晝夜刻數。乃相減,為冬夏至差刻。半之,以加減二至晝夜刻數,加夏至、減冬至。為春秋分定日晝夜刻數。乃置每氣消息定數,以當處二至差刻數乘之,如二至去極差度四十七分,八十而一,所得依分前後加減二分初日晝夜漏刻,春分前秋分後,加夜減晝;春分後秋分前,加晝減夜。各得所在定氣初日晝夜漏刻數。求次日者,置每日消息定衰,亦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所得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漏刻,各得所求。其求距中度及昏明中宿日出入所在,皆依陽城法求,仍以差度而今有之,即得也。

  又術 置所在春秋分定日中晷常數,與陽城每日晷數校取同者,因其日夜半漏,即為所在定春秋分初日夜半漏。求餘氣定日,每以消息定數,依分前後加減刻分。春分前以加,分後以減;秋分前以減,分後以加。滿象積為刻,不滿為分,各為所在定氣初日夜半定漏。

  求次日 以消息定衰依陽城法求之,即得。此術究理,大體合通。但高山平川,視日不等。校其日晷,長短乃同。考其日漏,多少懸別。以茲參課,前術為審也。

  大衍步交會術第六

  交終:八億二千七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

  交中:四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終日:二十七;餘,六百四十五;秒,一千三百二十二。

  中日:十三;餘,一千八百四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朔差日:二;餘,九百六十七;秒,八千六百七十八。

  望差日:一;餘,四百八十三;秒,九千三百三十九。

  望數日:十四;餘,二千三百二十六;秒,五十。

  交限日:十二;餘,一千三百五十八;秒,六千三百二十二。

  交率:三百四十三。

  交數:四千三百六十九。

  辰法:七百六十。

  秒分法:一萬。

  推天正經朔入交 以交終去朔積分,不盡,以秒分法乘。盈交終,又去之。餘如秒法而一,為入交分。不盡,為秒。入交分滿大衍通法,為日;不滿,為餘。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次朔入交 因天正所入,加朔差日及餘秒,盈終日及餘秒者,去之。數除如前,即次月經朔加時所入。

  求望 以望數日及餘秒加之,去命如前,即得所求。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其日夜半所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定朔夜半入交 恆視經朔望夜半所入,定朔望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交日。否則,因經為定,各得所求。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因前定朔夜半所入,大月加交差日二,月小加日一,餘皆二千三百九十四、秒八千六百七十八。求次日:累加一百,數除如前,各其夜半所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朔望入交常日 各以其日入氣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其入交泛,餘滿大衍通法從日,即為入交常及餘秒。

  求朔望入交定日 各置其日入轉朓朒定數,以交率乘之,如交數而一。所得以朓減朒加入交常,餘數如前,即為入交定日及餘秒。

  求月交入陰陽曆 恆視其朔望入交定日及餘秒,如中日及餘秒已下者,為月入陽曆,已上者,以中日及餘秒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求四象六爻每度加減分及月去黃道定數 以其爻加減率與後爻加減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率與次後爻率相減,為後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在爻並後爻加減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為爻末率,國為後爻初率。每以本爻初末率相減,為爻差。十五而一,為度差。半之,以加減初率,少象減之,老象加之。為定初率。每次度差累加減之,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各得每度加減定分。乃修積其分,滿百二十為度,各為每度月去黃道度數及分。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倍本爻加減率,十五而一。所得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餘依術算,各得所求。

  求朔望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 各置其日夜半入轉日及餘秒,餘以其日夜半入交定日及餘秒減之也,其秒母不等,當循率相通,然後減之,如不足減,即轉終日及一餘秒,然後減之。餘為定交初日夜半入轉日及餘秒。乃以定交初日夜半入餘與其日夜半入餘,各乘其日轉定分,如大衍通法而一。所得滿轉法為度,不滿為分。各以加其日轉積度及分,乃相減,其餘即為其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及分也。轉求次日,但以其日轉定分加之,滿轉法為度,即得。

  求朔望夜半月行入四象度數 置其日夜半入陰陽度數及分,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若以小象除之,則兼除差度一、度分一百六、大分十三、小分十四,訖,然以次象除之。所得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命起少陽算外,即其日夜半所入象度數及分也。先以三十乘陰陽度分,十九而一,為度分。乘又除,為小分。然以象度及分除之。

  求朔望夜半月行入六爻度數 置其日夜半所入象度數及分,以一爻之度一十五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即以其日夜半所入爻度數及分也。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內,皆為沾近黃道度。當朔望則有虧蝕。求入蝕限:其入交定日及餘秒,如望差已下交限已上者,為入蝕限。望入蝕限,則月蝕;朔入蝕限,月在陰曆則日蝕。入限,如望差已下,為交後。交限已上者,以減中日及餘,為交前。置交前後定日及餘秒通之,為去交前後定分。置去交定分,以十一乘之,如二千六百四十三除之,為去交度數。不盡,以大衍通法乘之,複除為餘。大抵去交十三度以上,雖入蝕限,為涉交數微,光影相接,或不見蝕。

  求月蝕分 其去交定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交定分減望差,餘以一百八十三約之。盡半已下,為半弱;已上,為半強。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求月蝕所起 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複於西南。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複於西北。其蝕十二分已上者,皆起於正東,複於正西。此皆據南方正午而論之,若蝕于餘方者,各隨方面所在,准此取正,而定其蝕起複也。

  求月蝕用刻 置月蝕之大分。五已下,因增三。十已下,因增四。十已上,因增五。其去交定分五百二十已下,又增半。二百六十已下,又增半。各為泛用刻率。

  求每日差積定數 以所入氣並後氣增損差,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之,為氣末率。又列二氣增損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少減多,餘為氣差。加減末率,冬至後以差減,夏至後以差加。為初率。倍氣差,亦倍六爻乘之,複綜兩氣辰數以除之,為日差。半之,以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冬至後以差加,夏至後以差減。為每日增損差。乃循積之,隨所入氣日加減氣下差積,各其日定數。其二至之前一氣,皆後無同差,不可相並,各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冬至前減,夏至前加,為末率。餘依算術,各得所求也。

  陰曆:

  蝕差:一千二百七十五。

  蝕限:二千五百二十四。

  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

  陽曆:

  蝕限:一百三十五。

  或限:九百七十四。

  求蝕差及諸限定數 各置其差、限,以蝕朔所入氣日下差積,陰曆減之,陽曆加之,各為蝕定差及定限。

  求陰曆陽曆的蝕或蝕 其陰曆去交定分滿蝕定差已上,為陰曆蝕。不滿者,雖在陰曆,皆類同陽曆蝕也。其去交定分滿蝕定限已下者,其蝕的見。或限以下者,其蝕或見或不見。

  求日蝕分 陰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以蝕定差減之,餘一百四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一百四減之,其餘以一百四十三約之,其入或限者,以一百五十二約之。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以減十五,餘為日蝕之大分。其同陽曆蝕者,但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蝕既。六十已上者,置去交定分,以陽曆蝕定限加之,以九十約之。其陽曆蝕者,直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約之。其入或限者,以一百四十三約之。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命以十五為限,亦得日蝕之大分。

  求日蝕所起 月在陰曆,初起西北,甚於正北,複于東北。月在陽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其蝕十二分已上,皆起正西,複於正東。此亦據南方正午而論之。

  求日蝕用刻 置所蝕之大分,皆因增二。其陰曆去交定分多於蝕定差七十已上者,又增三十五;已下者,又增半。其同陽曆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二十已下者,又增半;四十已下者,又增半少。各為泛月刻半率。

  求日月蝕甚所在辰 置去交定分,以交率乘之,二十乘交數除之,所得為差。其月道與黃道同名者,以差加朔望定小餘;異名,以差減朔望定小餘,置餘定餘。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即蝕甚所在辰刻及分也。其望甚辰月當沖蝕。

  求虧初複末 置日月蝕泛用刻率,副之,以乘其日入轉損益率,如大衍通法而一。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朓者,損加益減其副,為定用刻數。半之,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以加蝕甚辰刻,為複末。其月蝕求入更籌者,置月蝕定用刻數,以其日每更差刻除,為更數;不盡,以每籌差刻除,為籌數。綜之為定用更籌。乃累計日入至蝕甚辰刻置之,以昏刻加日入辰刻減之,餘以更籌差刻除之。所得命以初更籌外,即蝕甚籌。半定用更籌減之,為虧初;以加之,為複末。按天竺僧俱摩羅所傳斷日蝕法,其蝕朔日度躔于郁車宮者,的蝕。諸斷不得其蝕,據日所在之宮,有火星在前三後一之宮並伏在日下,並不蝕。若五星總出,並水見,又水在陰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亦不蝕。凡星與日別宮或別宿則易斷,若同宿則難斷。更有諸斷,理多煩碎,略陳梗概,不復具詳者。其天竺所雲十二宮,則中國之十二次也。曰郁車宮者,即中國降婁之次也。十二次宿度,首尾具載「曆儀分野」卷中也。

  求九服所在蝕差 先測所在冬、夏至及春分定日中晷長短、陽城每日中晷常數,校取同者,各因其日蝕差,即為所在冬、夏至及春秋分定日蝕差。

  求九服所在每氣蝕差 以夏至差減春分差,以春分差減冬至差,各為率。並二率半之,六而一,為夏率。二率相減,六一為差。置總差,六而一,為氣。半氣差,以加夏率,又以總差減之,為冬率。冬率即是冬至之率也。每以氣差加之各氣,為每氣定率。乃循其率,以減冬至蝕差,各得每氣初日蝕差。求每日,如陽城求之,若戴日之北,當計其所在,皆反之,即得。

  大衍步五星術第七

  歲星

  終率: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三百七十九;秒,十八。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

  變差算:空;餘,三十四;秒,十四。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八;秒,五十七十二。

  爻算:十五;餘,一百六十六;秒,四十六十二。

  鎮星

  終率:一百一十四萬九千三百九十九;秒,九十八。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二百七十九;秒,九十八。

  變差算:空;餘,二十二;秒,九十二。

  象算:九十二;餘,二百三十七;秒,八十七。

  爻算:十五;餘,一百六十六;秒,三十一。

  太白

  終率:一百七十七萬五千三十;秒,十二。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二千七百一十一;秒,十二。

  中合日:二百九十一;餘,二千八百七十五;秒,六。

  變差算:空;餘,三十;秒,五十三。

  象算:九十二;餘,二百三十八;秒,三十四五十四。

  爻算:十五;餘,一百六十六;秒,三十九九。

  辰星

  終率: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終日:一百一十五;餘,二千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中合日:五十七;餘,二千八百五十九;秒,八十六。

  變差算:空;餘,一百三十六;秒,七十八六十。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四十四;秒,九十八六十。

  爻算:十五;餘,一百六十七;秒,三十九七十四。

  辰法:七百六十。

  秒法:一百。

  微分法:九十六。

  推五星平合 置中積分,以天正冬至小餘減之,各以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者,返以減終率,滿大衍通法為日,不滿為餘,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夜半後星平合日算及餘秒也。

  求平合入爻象曆 置積年,各以其星變以差乘之,滿乾實去之,不滿者,以大衍通法約之,為日。不盡為餘秒。以減其星冬至夜半後平合日算及餘秒,即平合入曆算數及餘秒也。各四約其餘,同其辰法也。

  求平合入四象 置曆算數及秒,以一象之算及餘秒除之,所得,依入爻象次命起少陽算外,即平合所入象算數及餘秒也。

  求平合入六爻 置所入象算數及餘秒,以一爻之算及餘秒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即平合所入爻算數及餘秒也。

  求四象六爻每算損益及進退定數 以所入爻與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與次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後差,前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入爻並後爻損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為後爻初率。初末之率相減,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算差。半之,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算差累加減爻初定率,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為每損益率。循累其率,隨所入爻,損益其下進退,即各得其算定。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置本爻損益,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餘依術算,各得所求。

  求平合入進退定數 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半之,以減其所入算損益率。損者,以所入餘乘限差,辰法除,並差而半之;益者,半入餘乘差,亦辰法除。加所減之率,乃以入餘乘之,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各為平合所入進退定數。此法微密,用算稍繁。若從省求之,亦可置其所入算餘,以乘其下損益率,如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各為定數。

  求常合 置平合所入進退定數,金星則倍置之。各以合下乘數乘之,除數除之,所得滿辰法為日,不滿為餘,以進加退減平合日算及餘秒,先以四約平合餘,然以進加退減也。即為冬至夜半後常合日算及餘也。

  求定合 置常合日先後定數,四而一,所得滿辰法為日,不滿為餘。乃以先減後加常合算及餘,即為冬至夜半後定合日算及餘也。

  求定合度 置其日盈縮分,四而一以定合餘乘之,滿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縮減其定餘,以加其日夜半日度餘,先四約夜半日度餘以加之。滿辰法從度。依前命之算外,即為定合加時度及餘也。

  求定合月日 置冬至夜半後定合日算及餘秒,以天正冬至大小餘加之,天正經朔大小餘減之。其至、朔小餘,皆以四約之,然用加減。若至大餘少於經朔大餘者,又以爻數加之,然以經朔大小餘減之。其餘滿四象之策及餘,除之,為月數,不盡者,為入朔日算及餘。命月數起天正日算起經朔算外,即定所在日月也。其定朔大餘有進退,進減退加一日,為在其日月定及餘也。

  求定合入爻 置常合及定合應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加減其平合入爻算餘,滿若不足,進退其算,即為定合入爻算數及餘也。

  求變行初日入爻 置定合入爻算數及餘,以合後伏下變行度常率加之,滿爻率去之,命爻次如前,即次變初日入爻算數及餘也。更求次變入爻變入,但以其下行度常加之,去命如上節。

  求變行初日入進退定數 各置其變行初日入爻算數及餘,如平合求進退術入之,即得變行初日所入進退定數也。置進退定數,各以其下乘數乘之,除數除之,所得各為進退變率。

  求變行日度率 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後變率,同名者,相消為差。在進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為加;在進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為減。異名者,相從謂並。前退後進,各以並為加;前進後退,各以並為減。逆行度率則反之。皆以差及並,加減日度中率,各為日度變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以並加減度之中率,為變率。其日直因中率為變率,不煩加減也。

  求變行日度定率 以定合日與後變初日先後定數,同名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四而一,所得滿辰法為度。乃以盈加縮減其合後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日之變率。金水夕合日度,加減反之。其二留日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之變率。謂以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之數減之。以下加減准此。退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數,各加減本疾度之變率。其木土二星,既無遲疾,即加減前後順行度之變率。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即侵減遲日變率也。各加減變率訖,皆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後輩之。輩,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滿全為日,有餘轉配。其諸變率不加減者,皆依變率為定率。

  求定合後夜半星所在度 置其星定合餘,以減辰法,餘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時度餘,滿辰法為度。依前命之算外,即定合後夜半星所在宿及餘。自此以後,各依其星,計日行度所至,皆從夜半為始也。轉求次日夜半星行至:各以其星一日所行度分,順加退減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滿其法從行分一。行分滿辰法,從度一。合之前後,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則依減。順行出虛,去六虛之差;退行入虛,先加此差。先置六虛之差,四而一,然用加減。訖,皆以轉法約行分為度分,各得每日所至。其三星之行日度定率,或加或減,益疾益遲,每日漸差,難為預定,今且略據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縮,即差數合隨而增損,當先檢括諸變定率與中率相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為主。自餘變因此消息,加減其差,各求初末行分。迴圈比校,使際會參合,衰殺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為主,前後諸變,亦准此求之。其合前伏雖有日度定率,如至合而與後算計卻不葉者,皆從後算為定。其五星初見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與星度相校。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見;各減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順之初,後順之末,又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見伏之初日,注曆消息定之。其金水及日月等度,並棄其分也。

  求每日差 置所差分為實,以所差日為法。實如法而一,所得為行分,不盡者為小分。即是也每日差所行分及小分也。其差若全,不用此術。

  求平行度及分 置度定率,以辰法乘之,有分者從之,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分。不盡,為小分。其行分滿辰法為度,即是一日所行度及分。

  求差行初末日行度及分 置日定率減一,以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加減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減平為初日,加平為末日。益遲者,以差率加平為初日,減平為末日也。加減訖,即是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與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倍所差日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不盡者,因為小分,然為差率。

  求差行次日行度及分 置初日行分,益遲者,以每日差減之;益疾者,以每日差加之,即為次日行度及分也。其每日差、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當令同之。然用加減,轉求次日,准此各得所求也。

  徑求差行餘日行度及分 置所求日減一,以每日差乘之,以加減初日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滿辰法為度,不滿為行分,即是所求日行度及分也。

  求差行,先定日數,徑求積度及分 置所求日減一,次每日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減初日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為積度。不盡者,為行分。即是從初日至所求日積度及分也。

  求差行,先定度數,徑求日數 置所求行度,以辰法乘之,有分者從之。八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積。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減之。益遲者加之,益疾者減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率。今自乘,以積加減之,益遲者以積減之,益疾者以積加之。開方除之。所得,以率加減之。益遲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減之。乃半之,即所求日數也。其開方除者,置所開之數為實,借一算於實之下,名曰下法。步之,超一位,置商于上方,副商於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實,畢,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後商於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並方,命後商以除實,畢,隅從方法折下就除,如前開之。訖除,依上術求之即得也。

  求星行黃道南北 各視其星變行入陰陽爻而定之。其前變入陽爻為黃道北,入陰爻為黃道南;後變入陽爻為黃道南,入陰爻為黃道北。其金水二星,以爻變為前變,各計其變行,起初日入爻之算,盡老象上爻末算之數,不滿變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數,以變行日定率乘之,如變行度常率而一,為日。其入變日數,與此日數以下者,星在黃道南北,依本所入陰陽爻為定。過此日數之外者,黃道南北則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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