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注册
搜索
熱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488|回復: 0

新唐書 - 曆志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9-6-27 16:33: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新唐書卷二十六

志第十五  曆一

  曆法尚矣。自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事略見於《書》。而夏、商、周以三統改正朔,為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傳。至漢造曆,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其數起于黃鐘之龠,蓋其法一本於律矣。其後劉歆又以《春秋》、《易象》推合其數,蓋傅會之說也。至唐一行始專用大衍之策,則曆術又本于《易》矣。蓋曆起於數,數者,自然之用也。其用無窮而無所不通,以之于律、于《易》,皆可以合也。然其要在於候天地之氣,以知四時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運,以相參合而已。然四時寒暑無形而運于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見於上,二者常動而不息。一有一無,出入升降,或遲或疾,不相為謀。其久而不能無差忒者,勢使之然也。故為曆者,其始未嘗不精密,而其後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不合,則屢變其法以求之。自堯、舜、三代以來,曆未嘗同也。

  唐終始二百九十餘年,而曆八改。初曰《戊寅元曆》,曰《麟德甲子元曆》,曰《開元大衍曆》,曰《寶應五紀曆》,曰《建中正元曆》,曰《元和觀象曆》,曰《長慶宣明曆》,曰《景福崇玄曆》而止矣。

  高祖受禪,將治新曆,東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學,太史令庾儉、丞傅弈薦之。詔仁均與儉等參議,合受命歲名為《戊寅元曆》。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驗者有七,曰:「唐以戊寅歲甲子日登極,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漢《太初》,一也。冬至五十餘年輒差一度,日短星昴,合於《堯典》,二也。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入蝕限,合於《詩》,三也。魯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曆序》,四也。月有三大、三小,則日蝕常在朔,月蝕常在望,五也。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虛六,符陰陽之始,六也。立遲疾定朔,則月行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七也。」高祖詔司曆起二年用之,擢仁均員外散騎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當蝕,比不效。六年,詔吏部郎中祖孝孫考其得失。孝孫使算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曆》法詰之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七宿畢見,舉中宿言耳。舉中宿,則余星可知。仁均專守昴中,執文害意,不亦謬乎?又《月令》仲冬'昏東壁中',明昴中非為常准。若堯時星昴昏中,差至東壁,然則堯前七千餘歲,冬至昏翼中,日應在東井。井極北,去人最近,故暑;鬥極南,去人最遠,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又平朔、定朔,舊有二家。三大、三小,為定朔望;一大、一小,為平朔望。日月行有遲速,相及謂之合會。晦、朔無定,由時消息。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會雖定,而蔀、元、紀首三端並失。若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餘於終,合會有時,則《甲辰元曆》為通術矣。」仁均對曰:「宋祖沖之立歲差,隋張胄玄等因而修之。雖差數不同,各明其意。孝通未曉,乃熱南斗為冬至常星。夫日躔宿度,如垂阝傳之過,宿度既差,黃道隨而變矣。《書》雲:'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孔氏雲:'集,合也。不合則日蝕可知。'又雲:'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既有先後之差,是知定朔矣。《詩》雲:'十月之交,朔月辛卯。'又《春秋傳》曰:'不書朔,官失之也。'自後曆差,莫能詳正。故秦、漢以來,多非朔蝕。宋禦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見意,不能詳究,乃為散騎侍郎皮延宗等所抑。孝通之語,乃延宗舊說。治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自此七曜散行,不復餘分普盡,總會如初。唯朔分、氣分,有可盡之理,因其可盡,即有三端。此乃紀其日數之元爾。或以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冬至自有常數,朔名由於月起,月行遲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故必須日月相合與至同日者,乃為合朔冬至耳。」孝孫以為然,但略去尤疏闊者。

  九年,複詔大理卿崔善為與孝通等較定,善為所改凡數十條。初,仁均以武德元年為曆始,而氣、朔、遲疾、交會及五星皆有加減。至是複用上元積算。其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貞觀初,直太史李淳風又上疏論十有八事,複詔善為課二家得失,其七條改從淳風。十四年,太宗將親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而淳風新術,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曆分日,起於子半。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以減餘稍多,子初為朔,遂差三刻。」司曆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頤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離。淳風之法,較春秋已來晷度薄蝕,事皆符合。」國子祭酒孔穎達等及尚書八座參議,請從淳風。又以平朔推之,則二曆皆以朔日冬至,於事彌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傳》或失之前,謂晦日也。雖癸亥日月相及,明日甲子,為朔可也。從之。十八年,淳風又上言:「仁均曆有三大、三小,雲日月之蝕,必在朔望。十九年九月後,四朔頻大。」詔集諸解曆者詳之,不能定。庚子,詔用仁均平朔,訖麟德元年。

  仁均曆法祖述胄玄,稍以劉孝孫舊議參之,其大最疏於淳風。然更相出入,其有所中,淳風亦不能逾之。今所記者,善為所較也。

  《戊寅曆》上元戊寅歲至武德九年丙戌,積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歲六百七十六。亦名行分法。章閏二百四十九。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萬四千七十五。日法萬三千六。時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氣法九千四百六十四氣時法千一百八十三。

  歲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五。歲餘二千三百一十五。周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半。鬥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沒分七萬六千八百一十五。沒法千一百三。

  曆日二十七,曆余萬六千六十四。曆周七十九萬八千二百。曆法二萬八千九百六十八。餘數四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歲得一,為積月。以月法乘積月,如日法得一,為朔積日;余為小餘。

  日滿六十,去之;余為大餘。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加大余二十九、小餘六千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大餘七、小餘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為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餘數乘年,如氣法得一,為氣積日。命日如前,得冬至。加大余十五、小餘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氣日。加四季之節大餘十二、小餘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凡節氣小餘,三之,以氣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置冬至小餘,八之,減沒分,余滿沒法為日。加冬至去朔日算,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算,得沒日。餘分盡為減。加日六十九、餘七百八,得次沒。

  以平朔、弦、望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分。凡不盡半法已上亦從一。以曆法乘朔積日,滿曆周去之;餘如曆法得一,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曆日及餘。次日加一,累而裁之。若以萬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餘,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曆日。加之滿曆日及餘,去之,得平朔加時所入,加曆日七、余萬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朔。

  曆行分與次日相減,為行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減去行分六百七十六,為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時入曆日餘,乘所入日損益率,以損益其下積分,差法除,為定盈縮積分。置平朔、弦、望小餘,各以入氣積分盈加、縮減之,以入曆積分盈減、縮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日法,皆為定大小餘,命日甲子算外。以歲分乘年為積分,滿周分去之;餘如度法得一,為度。命以虛六,經鬥去分,得冬至日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減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以小分法十四約度分為行分。凡小分滿法成行分,行分滿法成度。若注曆,又以二十六約行分。月星准此。鬥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分法乘朔、望定小餘,以九百二十九除為度分,又以十四約為行分。以加夜半度,為朔、望加時日度。定朔加時,日月同度。望則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入曆日餘乘行差,滿曆法得一,以進加、退減曆行分,為行定分。以朔定小餘乘之,滿日法得一,為行分。以減加時月度,為朔、望夜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歲星

  率三百七十七萬五千二十三。

  終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自後日損所減百二十分。立春初,日增所加六十分。春分,均加四日。清明畢穀雨,均加五日。立夏畢大暑,均加六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乃日損所加六十七分。入寒露,日增所減百一十七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八日。

  初見,順,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遲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又留,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凡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見日分加之。若滿行分法,去之,又增一日。乃順,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熒惑

  率七百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分。乃日損所減五百四十五分。入大寒,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入雨水後,均加二十九日。立夏初日,加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分。乃日損所加二百一十三分。入立秋初,依平。入處暑,日增所減百八十四分。入小雪後,均減二十五日。

  初見,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自百二十八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畢百六十一日。又三日損一,盡百八十二日,率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畢百八十八日。乃三日益一,盡二百二十七日,率百八十三日行百五度。又二日益一,盡二百四十九日,率百九十四日行百一十六度。又每日益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畢三百三十七日。乃二日損一,盡大雪,複初見。入小寒後,三日去日率一。入雨水,畢立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後三日減所去一日,畢小暑,依平,為定日率。若入處暑,畢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又依所入之氣以減之,為前疾日度率。若初行入大寒,畢大暑,皆差行,日益遲一分;其餘皆平行。若入白露,畢秋分,初遲,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別為半度之。行訖,然後求平行分,續之。以行分法乘度定率,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分。不盡,為小分。求差行者,減日率一,又半之,加平行分,為初日行分。各盡其日度而遲。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遲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行三十一度五分。此遲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

  而留,十三日。前疾去日者,分日於二留,奇從後留。乃退,日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

  又順。後遲,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遲在立秋至秋分者,加六度,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此遲初日加行分六十七、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而後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乃每日損一,盡三十七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又二日損一,盡五十七日,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畢七十九日。又三日益一,盡百三十日,率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又二日益一,盡百四十四日,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又每日益一,盡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又每日益二,盡二百日,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又每日益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百八十九度,畢二百五十九日。乃二日損一,畢大雪,複初。後遲加六度者,此後疾去度率六,為定。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為後疾日度率。若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半度,盡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畢大暑,盡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度率,別為半度之。行訖,然後求平行分,續之。各盡其日度而伏。

  ○鎮星

  率三百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四十六。

  終日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四千八百一十四分。乃日增所減七十九分。入小寒,均減九日。乃每氣損所減一日。入夏至初日,均減二日。自後十日損所減一日。小暑五日外,依平。入大暑,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入處暑,均加九日。入白露初日,加六千二分。乃日損所加百三十三分。入霜降,日增所減七十九分。

  初見,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乃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率五百五十二萬六千二百。

  終日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增所加六十六分。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小滿初日,加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損所加六十分。入夏至,依平。入小暑,日增所減六十分。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小雪初日,減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損所減六十六分。

  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入大雪畢小滿者,依此。入芒種,十日減一度。入小暑,畢霜降,均減三度。入立冬,十日損所減一度,畢小雪。皆為定度。以行分法乘定度,四十除,為平行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減平行,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小寒,十日益日度各一。入雨水後,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入春分後,十日減一。畢立夏,依平。入小滿後,六日減一。畢立秋,日度皆盡,無平行。入霜降後,四日加一。畢大雪,依平。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順遲減度者,計所減之數,以益此度為定。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日增所減百分。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清明初日,減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損所減百分。入芒種,依平。入夏至,日增所加百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損所減百分。入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入冬至畢立夏者,依此。入小滿,六日加一度。入夏至,畢小暑,均加五度。入大暑,三日減一度。入立秋,畢大雪,依平。從白露畢春分,皆差行,日益疾一分半。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以加平行,為初日行分。入清明,畢于處暑,畢平行。乃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冬至後,十日減日度各一。入啟蟄,畢芒種,皆九日行九度。入夏至後,五日益一。入大暑,依平。入立秋後,六日加一。畢秋分,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入寒露,六日減一。入大雪,依平。順遲,日益遲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

  ○辰星

  率百九萬六千六百八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見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夕見伏五十二日。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依平。入立春後,均減三日。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啟蟄、立夏氣內,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晨有木、火、土、金一星者,亦見。入小滿,依平。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至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後,日增所減一日。

  初見,留,六日。順遲,日行百六十九分。入大寒,畢啟蟄,無此遲行。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無遲行者,此疾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後,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霜降氣內,夕有星去日如前者,亦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若入小暑,畢處暑,日減二百三分。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暑後,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遲,日行百六十九分。若疾減二百三分者,即不須此遲行。又留,六日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歲積分,餘反以減其率,餘如度法得一為日,得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計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月。金、水各以晨見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見。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訖,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其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以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熒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遲損,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順行出鬥,去其分;退行入鬥,先加分。訖,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中限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內限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積月,滿交會法去之;余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求望,以望分加之。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入大雪,畢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氣差千六百五十分。入啟蟄,畢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自後日損所加千六百五十分。入芒種,畢夏至,依平。加之滿法,去之。若朔交入小寒畢雨水,及立夏畢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加之。二時已上則否。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入小暑後,日增所減千二百分。入白露,畢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分。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自後日損所減二千一百一十分。減若不足,加法,乃減之,餘為定交分。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如望差已下,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減交分,餘為去後交分。皆三日法約,為時數。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雖在外道,去交近,亦蝕。在內道,去交遠,亦不蝕。

  置蝕望定小餘。入曆一日,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餘日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月蝕定餘。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得月蝕加時。約定小餘如夜漏半已下者,退日算上。

  置蝕朔定小餘。入曆一日,即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為定。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其內道,春,去交四時已上入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夏,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交五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餘。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為時餘,副之。仲辰半前,以副減法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以副為差率。季辰半前,以法加副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倍法加副,為差率。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減之,餘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減之,為差率。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若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已上者,皆從其六。六時已下,依數不加。皆乘差率,十四除,為時差。子午半後,以加時餘;卯酉半後,以減時餘;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時法:孟謂寅、巳、申,仲謂午、卯、酉,季謂辰、未、戌。得日蝕加時。

  望去交分,冬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先交,秋後交,去半時;春後交,秋先交,去二時;夏則依定。不足去者,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月蝕分。

  朔去交,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南方,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西;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蝕。交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者,皆蝕。若二時內,及先交值盈、後交值縮二時外者,亦蝕。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者,亦蝕。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諸去交三時內有星伏,土、木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蝕。各置去交分。秋分後,畢立春,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啟蟄初日,畢芒種,日損所減千八百一十分。夏至後,畢白露,日增所減二千四百分。以減去交分,餘為不蝕分。不足減,反相減為不蝕分。亦以減望差為定法。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其不蝕分,大寒畢立春,後交五時外,皆去一時。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不足減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日蝕分。

  置日月蝕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為刻率,副之。以乘所入曆損益率,四千五十七為法而一。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損益。皆損益其副,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為複滿。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6:34:45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唐書卷二十七

志第十六  曆二

  高宗時,《戊寅曆》益疏,淳風作《甲子元曆》以獻。詔太史起麟德二年頒用,謂之《麟德曆》。古曆有章、蔀,有元、紀,有日分、度分,參差不齊,淳風為總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損益中晷術以考日至,為木渾圖以測黃道,余因劉焯《皇極曆》法,增損所宜。當時以為密,與太史令瞿壇羅所上《經緯曆》參行。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朔,壬午晦。八月,詔二年元日用甲申,故進以癸未晦焉。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載初,用周正,以十二月為臘月,建寅月為一月。神功二年,司曆以臘為閏,而前歲之晦,月見東方,太后詔以正月為閏十月。是歲,甲子南至,改元聖曆。命瞿壇羅作《光宅曆》,將用之。三年,罷作《光宅曆》,複行夏時,終開元十六年。

  《麟德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算。

  總法千三百四十。

  期實四十八萬九千四。

  常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加三百六十二曰盈朔實,減三百五十一曰?肉朔實。

  辰率三百三十五。

  以期實乘積算,為期總。如總法得一,為日。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冬至。累加日十五、小餘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得次氣。六乘小餘,辰率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以常朔實去期總,不滿為閏餘。以閏餘減期總,為總實,如總法得一,為日。以減冬至,得天正常朔。又以常朔小余並閏餘,以減期總,為總實。因常朔加日二十九、小餘七百一十一,得次朔。因朔加日七、小餘五百一十二太,得上弦。又加,得望及下弦。

  進綱十六。秋分後。

  退紀十七。春分後。

  各以其氣率並後氣率而半之,十二乘之,綱紀除之,為末率。二率相減,餘以十二乘之,綱紀除,為總差。又以十二乘總差,綱紀除之,為別差。以總差前少以減末率,前多以加末率,為初率。累以別差,前少以加初率,前多以減初率,為每日躔差及先後率。乃循積而損益之,各得其日定氣消息與盈朒積。其後無同率,因前末為初率;前少者加總差,前多者以總差減之,為末率。餘依術入之。

  各以氣下消息積,息減、消加常氣,為定氣。各以定氣大小餘減所近朔望大小餘,十二通其日,以辰率約其餘,相從為辰總。其氣前多以乘末率,前少以乘初率,十二而一,為總率。前多者,以辰總減綱紀,以乘十二,綱紀而一,以加總率,辰總乘之,二十四除之;前少者,辰總再乘別差,二百八十八除之:皆加總率。乃以先加、後減其氣盈朒積為定。以定積盈加、朒減常朔弦望,得盈朒大小餘。

  變週四十四萬三千七十七。

  變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變奇一。

  變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總實,滿變周,去之;不滿者,奇法而一,為變分。盈總法從日,得天正常朔夜卒入變。加常朔小餘,為經辰所入。因朔加七日、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得上弦。轉加,得望、下弦及次朔。加之滿變日及餘,去之。又以所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

  以離程與次相減,得進退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等為平。各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日增減率,並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增者以入變曆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並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皆加通率。以乘入餘,總法除,為經辰變率。半之,以速減、遲加入餘,為轉餘。增者以減總法,減者因餘:皆乘率差,總法而一;以加通率,變法乘之,總法除之,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其後無同率,亦因前率。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其曆率損益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加減變率為定。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各視入余初數,已下為初,已上以初數減之,餘為末。

  各以入變遲速定數,速減、遲加朔、弦、望盈朒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加其常日者為盈,減其常日者為朒。各為定大小餘,命日如前。乃前朔、後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課,據實為准;損不侵朒,益不過盈。

  定朔日名與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其元日有交、加時應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弦、望亦隨消息。月朔盈朒之極,不過頻三。其或過者,觀定小餘近夜半者量之。

  黃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七度。婺女,十一度。虛,十度。危,十六度。營室,十八度。東壁,十度。奎,十七度。婁,十三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觿,二度。參,九度。東井,三十度。輿鬼,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張,十七度。翼,十九度。軫,十八度。角,十三度。亢,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度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氣小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小餘,為分;以減加時度,為氣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進加、退減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躔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其副,各加夜半日躔,為加時宿度。

  合朔度,即月離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二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訖,半其分,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時月離。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日者,亦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變餘乘進退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離程,為定程。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總法而一,以減加時月離,為夜半月離。求次日,程法約定程,累加之。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為晨分。以減定程,為昏分。其夜半月離,朔後加昏為昏度,望後加晨為晨度。其注曆,五乘弦望小余,程法而一,為刻。不滿晨前刻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置其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屈伸率。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各累計其率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為夜刻。以減一百,為晝刻。以三十四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以晝刻乘期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計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遊交終率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十三。交中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實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後准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前准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置總實,以奇率乘之,滿終率去之;不滿,以奇率約,為入交分。加天正常朔小餘,得朔泛交分。求次朔,以虧朔加之。因朔求望,以實望加之。各以朔望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又六十乘遲速定數,七百七十七除,為限數;以速減、遲加,為定交分。其朔,月在日道裏者,以所入限數減遲速定數,餘以速減、遲加其定交分。而出日道表者,為變交分。不出表者,依定交分。其變交分三時半內者,依術消息,以定蝕不。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在內道。其分如後准已下,為交後分;前准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百一十二約前後分,為去交時。置定朔小餘,副之。辰率約之,以艮、巽、坤、乾為次,命算外。其餘,半法已下為初;已上者,去之,為末。初則因餘,末則減法,各為差率。月在內道者,益去交時十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內,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艮、巽加副,坤、乾減副。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為食定小餘。望即因定望小餘,即所在辰;近朝夕者,以日出沒刻校前後十二刻半內候之。

  月在外道,朔不應蝕。夏至初日,以二百四十八為初准。去交前後分如初准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內者,蝕。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准二分,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准。交分如變准已下、加時如前者,亦蝕。又以末准六十減初准及變准,餘以十八約之,為刻准,以並午正前後七刻內數,為時准。加時准內交分,如末准已下,亦蝕。又置末准,每一刻加十八,為差准。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刻准已下、交分如差准已下者,亦蝕。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准已下、加時巳、午、未者,亦蝕。

  月在內道,朔應蝕。若在夏至初日,以千三百七十三為初准。去交如初准已上、加時在午正前後十八刻內者,或不蝕。夏至前後每日益初准一分半,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准。以初准減變准,餘十而一,為刻准。以減午正前後十八刻,余為時准。其去交在變准已上、加時在准內,或不蝕。

  望去交前後定分:冬,減二百二十四;夏,減五十四;春,交後減百,交前減二百;秋,交後減二百,交前減百。不足減者,蝕既。有餘者,以減後准,百四而一,得月蝕分。

  朔交,月在內道,入冬至畢定雨水,及秋分畢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為蝕差。入春分,日損六分,畢芒種。以蝕差減去交分;不足減者,反減蝕差,為不蝕分。其不蝕分,自小滿畢小暑,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外者,畢減一時;三刻內者,加一時。大寒畢立春交前五時外、大暑畢立冬交後五時外者,皆減一時;五時內者,加一時。諸加時蝕差應減者,交後減之,交前加之;應加者,交後加之,交前減之。不足減者,皆既;加減入不蝕限者,或不蝕。月在外道,冬至初日,無蝕差。自後日益六分,畢于雨水。入春分,畢白露,皆以五百二十二為差。入秋分,日損六分,畢大雪。以差加去交分,為蝕分。以減後准,餘為不蝕分。十五約蝕差,以減百四,為定法。其不蝕分,如定法得一,以減十五,餘得日蝕分。

  ○歲星

  總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奇四十五。

  伏分二萬四千三十一,奇七十二半。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三,奇四十五。

  平見,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入大寒,日損六十七分。入春分,依平。乃日加八十九分,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入芒種,日損八十九分。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入處暑,日損百七十八分。入白露,依平。自後日減五十二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初順,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分,日益遲一分。前留,二十六日。旋退,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日益疾二分。又退,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日益遲二分。後留,二十五日。後順,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分,日益疾一分。日盡而夕伏。

  ○熒惑

  總率百四萬五千八十,奇六十。

  伏分九萬七千九十,奇三十。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千二百二十,奇六十。

  平見,入冬至,減二十七日。自後日損六百三分。入大寒,日加四百二分。入雨水,畢穀雨,均加二十七日。入立夏,日損百九十八分。入立秋,依平。入處暑,日減百九十八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二十七日。

  初順,入冬至,率二百四十三日行百六十五度。乃三日損日度各二。小寒初日,率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乃二日損一。入穀雨四日,平,畢小滿九日。率百七十八日行百度,乃三日損一。夏至初日,平,畢六日,率百七十一日行九十三度,乃三日益一。入立秋初日,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乃每日益一。入白露初日,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乃五日益六,入秋分初日,率二百三十二日行百五十四度,又每日益一。入寒露初日,率二百四十七日行百六十九度。乃五日益三。入霜降五日,平,畢立冬十三日,率二百五十九日行百八十一度,乃二日損日一。入冬至,複初。

  各依所入常氣,平者依率,余皆計日損益,為前疾日度定率。其前遲及留退,入氣有損益日度者,計日損益,皆准此法。疾行日率,入大寒,六日損一;入春分,畢立夏,均減十日;入小滿,三日損所減一;畢芒種,依平;入立秋,三日益一;入白露,畢秋分,均加十日;入寒露,一日半損所加一;畢氣盡,依平,為變日率。疾行度率,入大寒畢啟蟄,立夏畢夏至,大暑畢氣盡,霜降畢小雪,皆加四度;清明畢穀雨,加二度,為變度率。

  初行入處暑,減日率六十,度率三十;入白露,畢秋分,減日率四十四。度率二十二:皆為初遲半度之行。盡此日、度,乃求所減之餘日、度率,續之,為疾。初行入大寒畢大暑,差行,日益遲一分。其前遲、後遲,日率既有增損,而益遲、益疾,差分皆檢括前疾末日行分,為前遲初日行分。以前遲平行分減之,余為前遲總差。後疾初日行分,為後遲末日行分,以後遲初日行分減之,余為後遲總差。相減,為前後別日差分,其不滿者皆調為小分。遲疾之際,行分衰殺不倫者,依此。

  前遲,入冬至,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二分。入小寒,三日損一。大寒初日,率五十五日行二十度,乃三日益一。立春初日,平,畢清明,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入穀雨,每氣別減一度。立夏初日,平,畢小滿,率六十日行二十二度。入芒種,每氣別益一度。夏至初日,平,畢處暑,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入白露,三日損一。秋分初日,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乃每日益日一,三日益度二。寒露初日,率七十五日行三十度,乃每日損日一,三日損度一。霜降初日,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乃二日損一度。入立冬一日,平,畢氣盡,率六十日行十七度。入小雪,五日益一度。大雪初日,率六十日行二十度,乃三日益一度。入冬至,複初。

  前留,十三日。前疾減日率一者,以其數分益此留及後遲日率。前疾加日率者,以其數分減此留及後遲日率。旋退,西行。入冬至初日,率六十三日退二十二度,乃四日益度一。小寒一日,率六十三日退二十六度,乃三日半損度一。立春三日,平,畢驚蟄,率六十三日退十七度,乃二日益日、度各一。雨水八日,平,畢氣盡,率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入春分,每氣損日、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氣盡,率五十八日退十二度。立秋初日,平,畢氣盡,率五十七日退十一度,乃二日益日一。寒露九日,平,畢氣盡,率六十六日退二十度,乃二日損一。霜降六日,平,畢氣盡,率六十三日退十七度,乃三日益一。立冬十一日,平,畢氣盡,率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乃二日損一。入冬至,複初。

  後留,冬至初,留十三日,乃二日半益一。大寒初日,平,畢氣盡,留二十五日,乃二日半損一。雨水初日,留十三日,乃三日益一。清明初日,留二十三日,乃日損一。清明十日,平,畢處暑,留十三日,乃二日損一。秋分十一日,無留,乃每日益一。霜降初日,留十九日,乃三日損一。立冬畢大雪,留十三日。

  後遲,順,六十日行二十五度,日益疾二分。前疾加度者,此遲依數減之,為定度。前疾無加度者,此遲入秋分至立冬減三度,入冬至減五度。後留定日?肉十三日者,以所朒日數加此遲日率。

  後疾,冬至初日,率二百一十日行百三十二度,乃每日損一。大寒八日,率百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乃二日損一。啟蟄,平,畢氣盡,率百六十一日行八十三度,乃二日益一。芒種十四日,平,畢夏至,率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乃每日益一。大暑初日,平,畢處暑,率二百六十三日行百八十五度,乃二日損一。秋分一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乃一日半損一。大雪初日,率二百五日行百二十七度,乃三日益一。入冬至,複初。

  其入常氣日度之率有損益者,計日損益,為後疾定日率度。疾行日率,其前遲定日朒六十、及退行定日朒六十三者,皆以所朒日數加疾行定日率;前遲定日盈六十、退行定日盈六十三、後留定日盈十三者,皆以所盈日數減此疾定日率;各為變日率。疾行度率,其前遲定度朒二十五、退行定度盈十七、後遲入秋分到冬至減度者,皆以所盈朒度數加此疾定率;前遲定度盈二十五、及退行定度朒十七者,皆以所盈朒度數減此疾定度率:各為變度率。

  初行入春分畢穀雨,差行,日益疾一分。初行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十度,六十六日行三十三度。小暑畢大暑,五十日行二十五度。立秋畢氣盡,二十日行十度。減率續行,並同前,盡日度而夕伏。

  ○鎮星

  總率五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三,奇二十九。

  伏分二萬二千八百三十一,奇六十四半。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一百三,奇二十九。

  平見,入冬至,初減四日。乃日益八十九分。入大寒,畢春分,均減八日。入清明,日損五十九分。入小暑初,依平。自後日加八十九分。入白露初,加八日。自後日損百七十八分。入秋分,均加四日。入寒露,日損五十九分。入小雪初日,依平,乃日減八十九分。

  初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日益遲半分,前留,三十七日。旋退,五十一日退二度四百九十一分,日益疾少半。又退,五十一日退二度四百九十一分,日益遲少半。後留,三十七日。後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日益疾半分。日盡而夕伏。

  ○太白

  總率七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九,奇九。

  伏分五萬六千二百二十四,奇五十四半。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千二百二十九,奇九。

  夕見伏日二百五十六。

  晨見伏日三百二十七,餘千二百二十九,奇九。

  夕平見,入冬至,初依平,乃日減百分。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入清明,日損百分,入芒種,依平。入夏至,日加百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入寒露,日損百分。入大雪,依平。

  夕順,入冬至畢立夏,入立秋畢大雪,率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入小滿後,十日益一度,為定度。入白露,畢春分,差行,益遲二分,自余平行。夏至畢小暑,率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入大暑,五日損一度,畢氣盡。平行,入冬至,大暑畢氣盡,率十三日行十三度。入冬至,十日損一,畢立春。入立秋,十日益一,畢秋分。啟蟄畢芒種,七日行七度。入夏至後,五日益一,畢於小暑。寒露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二度,乃六日損一,畢小雪。順遲,四十二日,行三十度,日益遲八分。前疾加過二百六度者,准數損此度。夕留,七日。夕退,十日退五度。日盡而夕伏。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六十七分。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入小滿,日損六十七分。入夏至,依平。入小暑,日減六十七分。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入小雪,日損六十七分。

  晨退,十日退五度。晨留,七日。順遲,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盡,率四十二日行三十度,日益疾八分。入小滿,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夏至畢寒露,率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入霜降,每氣益一度,畢小雪。平行,冬至畢氣盡,立夏畢氣盡,十三日行十三度。入小寒後,六日益日、度各一,畢啟蟄。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雨水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日、度各一,畢穀雨。處暑畢寒露,無平行。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度各一,畢大雪。疾行,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度者,此疾依數益之。處暑畢寒露,差行,日益疾一分。自余平行。日盡而晨伏。

  ○辰星

  總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伏分二萬二千六百九十九,奇三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餘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見伏日五十二。

  晨見伏日六十三,餘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平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畢大暑,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霜降氣內,夕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有木、火、土、金星者,亦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順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畢處暑,十二日行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暑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順遲,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七度者,無此遲行。夕留,五日。日盡而夕伏。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畢大寒,依平。入立春,畢啟蟄,均減三日。其在啟蟄氣內,去日度如前,晨無木、火、土、金星者,不見。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立夏氣內,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星者,亦見。入小滿,畢寒露,依平。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晨見,留,五日。順遲,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入大寒,畢驚蟄,無此遲行。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寒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順疾,行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無遲行者,十二日行十七度一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日盡而晨伏。

  各以伏分減總實,以總率去之;不盡,反以減總率,如總法,為日。天正定朔與常朔有進退者,亦進減、退加一日。乃隨次月大小去之,命日算外,得平見所在。各半見餘以同半總。太白、辰星以夕見伏日加之,得晨平見。各依所入常氣加減日及應計日損益者,以損益所加減;訖,余以加減平見,為常見。又以常見日消息定數之半,息減、消加常見,為定見日及分。

  置定見夜半日躔,半其分,以其日躔差乘定見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之,乃以其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十七,晨減、夕加,得初見定辰所在宿度。其初見消息定數,亦半之,以息加、消減其星初見行留日率。其歲星、鎮星不須加減。其加減不滿日者,與見通之,過半從日,乃依行星日度率,求初日行分。

  置定見餘,以減半總,各以初日行分乘之,半總而一,順加、逆減星初見定辰所在度分,得星見後夜半宿度。以所行度分,順加、逆減之。其差行益疾益遲者,副置初日行分,各以其差遲損、疾加之,留者因前,逆則依減,以程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

  求行分者,皆以半總乘定度率,有分者從之。日率除,為平行度分。置定日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疾減、遲加平行,為初日所行度及分。

  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宮說以《麟德曆》上元,五星有入氣加減,非合璧連珠之正,以神龍元年歲次乙巳,故治《乙巳元曆》。推而上之,積四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算,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七曜起牽牛之初。其術有黃道而無赤道,推五星先步定合,加伏日以求定見。他與淳風術同。所異者,惟平合加減差。既成,而睿宗即位,罷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6:35:07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唐書卷二十八

志第十七上  曆三上

  開元九年,《麟德曆》署日蝕比不效,詔僧一行作新曆,推大衍數立術以應之,較經史所書氣朔、日名、宿度可考者皆合。十五年,草成而一行卒,詔特進張說與曆官陳玄景等次為《曆術》七篇、《略例》一篇、《曆議》十篇,玄宗顧訪者則稱制旨。明年,說表上之,起十七年頒於有司。時善算瞿壇譔者,怨不得預改曆事,二十一年,與玄景奏:「《大衍》寫《九執曆》,其術未盡。」太子右司禦率南宮說亦非之。詔侍御史李麟、太史令桓執圭較靈台候簿,《大衍》十得七、八,《麟德》才三、四,九執一、二焉。乃罪說等,而是否決。

  自《太初》至《麟德》,曆有二十三家,與天雖近而未密也。至一行,密矣,其倚數立法固無以易也。後世雖有改作者,皆依仿而已,故詳錄之。《略例》,所以明述作本旨也;《曆議》,所以考古今得失也。其說皆足以為將來折衷。略其大要,著於篇者十有二。

  其一《曆本議》曰:

  《易》:「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天數始於一,地數始於二,合二始以位剛柔。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合二終以紀閏餘。天數中於五,地數中於六,合二中以通律曆。天有五音,所以司日也。地有六律,所以司辰也。參伍相周,究于六十,聖人以此見天地之心也。自五以降,為五行生數;自六以往,為五材成數。錯而乘之,以生數衍成位。一、六而退極,五、十而增極;一、六為爻位之統,五、十為大衍之母。成數乘生數,其算六百,為天中之積。生數乘成數,其算亦六百,為地中之積。合千有二百,以五十約之,則四象週六爻也;二十四約之,則太極包四十九用也。綜成數,約中積,皆十五。綜生數,約中積,皆四十。兼而為天地之數,以五位取之,複得二中之合矣。蓍數之變,九、六各一,乾坤之象也。七、八各三,六子之象也。故爻數通乎六十,策數行乎二百四十。是以大衍為天地之樞,如環之無端,蓋律曆之大紀也。

  夫數象微於三、四,而章於七、八。卦有三微,策有四象,故二微之合,在始中之際焉。蓍以七備,卦以八周,故二章之合,而在中終之際焉。中極居五六間,由辟闔之交,而在章微之際者,人神之極也。天地中積,千有二百,揲之以四,為爻率三百;以十位乘之,而二章之積三千;以五材乘八象,為二微之積四十。兼章微之積,則氣朔之分母也。以三極參之,倍六位除之,凡七百六十,是謂辰法,而齊於代軌。以十位乘之,倍大衍除之,凡三百四,是謂刻法,而齊於德運。半氣朔之母,千五百二十,得天地出符之數,因而三之,凡四千五百六十,當七精返初之會也。《易》始於三微而生一象,四象成而後八卦章。三變皆剛,太陽之象。三變皆柔,太陰之象。一剛二柔,少陽之象。一柔二剛,少陰之象。少陽之剛,有始、有壯、有究。少陰之柔,有始、有壯、有究。兼三才而兩之,神明動乎其中。故四十九象,而大業之用周矣。數之德圓,故紀之以三而變於七。象之德方,故紀之以四而變於八。

  人在天地中,以閱盈虛之變,則閏余之初,而氣朔所虛也。以終合通大衍之母,虧其地十,凡九百四十為通數。終合除之,得中率四十九,餘十九分之九,終歲之弦,而鬥分複初之朔也。地於終極之際,虧十而從天,所以遠疑陽之戰也。夫十九分之九,盈九而虛十也。乾盈九,隱乎龍戰之中,故不見其首。坤虛十,以導潛龍之氣,故不見其成。周日之朔分,周歲之閏分,與一章之弦,一蔀之月,皆合於九百四十,蓋取諸中率也。

  一策之分十九,而章法生;一揲之分七十六,而蔀法生。一蔀之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七,以通數約之,凡二十九日餘四百九十九,而日月相交於朔,此六爻之紀也。以卦當歲,以爻當月,以策當日,凡三十二歲而小終,二百八十五小終而與卦運大終,二百八十五,則參伍二終之合也。數象既合,而遁行之變在乎其間矣。

  所謂遁行者,以爻率乘朔餘,為十四萬九千七百,以四十九用、二十四象虛之,複以爻率約之,為四百九十八、微分七十五太半,則章微之中率也。二十四象,象有四十九蓍,凡千一百七十六。故虛遁之數七十三,半氣朔之母,以三極乘參伍,以兩儀乘二十四變,因而並之,得千六百一十三,為朔餘。四揲氣朔之母,以八氣九精遁其十七,得七百四十三,為氣餘。歲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而氣朔會,是謂章率。歲二億七千二百九十萬九百二十而無小余,合於夜半,是謂蔀率。歲百六十三億七千四百五十九萬五千二百而大餘與歲建俱終,是謂元率。此不易之道也。

  策以紀日,象以紀月。故乾坤之策三百六十,為日度之准。乾坤之用四十九象,為月弦之檢。日之一度,不盈全策;月之一弦,不盈全用。故策余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則十有二中所盈也。用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則十有二朔所虛也。綜盈虛之數,五歲而再閏。中節相距,皆當三五;弦望相距,皆當二七。升絳之應,發斂之候,皆紀之以策而從日者也。表裏之行,朓朒之變,皆紀之以用而從月者也。

  積算曰演紀,日法曰通法,月氣曰中朔,朔實曰揲法,歲分曰策實,周天曰乾實,餘分曰虛分。氣策曰三元,一元之策,則天一遁行也。月策曰四象,一象之策,則朔、弦、望相距也。五行用事,曰發斂。候策曰天中,卦策曰地中,半卦曰貞悔。旬周曰爻數,小分母曰象統。日行曰躔,其差曰盈縮,積盈縮曰先後。古者平朔,月朝見曰朒,夕見曰朓。今以日之所盈縮、月之所遲疾損益之,或進退其日,以為定朔。舒亟之度,乃數使然,躔離相錯,偕以損益,故同謂之朓朒。月行曰離,遲疾曰轉度,母曰轉法。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月逶迤馴屈,行不中道,進退遲速,不率其常。過中則為速,不及中則為遲。積遲謂之屈,積速謂之伸。陽,執中以出令,故曰先後;陰,含章以聽命,故曰屈伸。日不及中則損之,過則益之。月不及中則益之,過則損之,尊卑之用睽,而及中之志同。觀晷景之進退,知軌道之升降。軌與晷名舛而義合,其差則水漏之所從也。總名曰軌漏。中晷長短謂之陟降。景長則夜短,景短則夜長。積其陟降,謂之消息。遊交曰交會,交而周曰交終。交終不及朔,謂之朔差。交中不及望,謂之望差。日道表曰陽曆,其裏曰陰曆。五星見伏周,謂之終率。以分從日謂之終日,其差為進退。

  其二《中氣議》曰:

  曆氣始於冬至,稽其實,蓋取諸晷景。《春秋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以《周曆》推之,入壬子蔀第四章,以辛亥一分合朔冬至,《殷曆》則壬子蔀首也。昭公二十年二月己醜朔,日南至。魯史失閏,至不在正。左氏記之,以懲司曆之罪。《周曆》得己醜二分,《殷曆》得庚寅一分。《殷曆》南至常在十月晦,則中氣後天也。《周曆》蝕朔差《經》或二日,則合朔先天也。《傳》所據者《周曆》也,《緯》所據者《殷曆》也。氣合於《傳》,朔合於《緯》,斯得之矣。《戊寅曆》月氣專合於《緯》,《麟德曆》專合於《傳》,偏取之,故兩失之。又《命曆序》以為孔子修《春秋》用《殷曆》,使其數可傳於後。考其蝕朔不與《殷曆》合,及開元十二年,朔差五日矣,氣差八日矣。上不合於《經》,下不足以傳于後代,蓋哀、平間治甲寅元曆者托之,非古也。又漢太史令張壽王說黃帝《調曆》以非《太初》。有司劾:「官有黃帝《調曆》不與壽王同,壽王所治乃《殷曆》也。」漢自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延光初中謁者亶誦、靈帝時五官郎中馮光等,皆請用之,卒不施行。《緯》所載壬子冬至,則其遺術也。《魯曆》南至又先《周曆》四分日之三,而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故僖公五年辛亥為十二月晦,壬子為正月朔。又推日蝕密于《殷曆》,其以閏余一為章首,亦取合於當時也。

  開元十二年十一月,陽城測景,以癸未極長,較其前後所差,則夜半前尚有餘分。新曆大餘十九,加時九十九刻,而《皇極》、《戊寅》、《麟德曆》皆得甲申,以《玄始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三為率,推而上之,則失《春秋》辛亥,是減分太多也。以《皇極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五為率,推而上之,雖合《春秋》,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開皇五年甲戌冬至、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曆》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失《春秋》己醜,是減分太少也。故新曆以二千四百四十四為率,而舊所失者皆中矣。

  漢會稽東部尉劉洪以《四分》疏闊,由鬥分多,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減餘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時漸覺先天。韓翊、楊偉、劉智等皆稍損益,更造新術,而皆依讖緯「三百歲改憲」之文,考《經》之合朔多中,較《傳》之南至則否。《玄始曆》以為十九年七閏,皆有餘分,是以中氣漸差。據渾天,二分為東西之中,而晷景不等;二至為南北之極,而進退不齊。此古人所未達也。更因劉洪紀法,增十一年以為章歲,而減閏餘十九分之一。春秋後五十四年,歲在甲寅,直應鐘章首,與《景初曆》閏餘皆盡。雖減章閏,然中氣加時尚差,故未合於《春秋》。其鬥分幾得中矣。

  後代曆家,皆因循《玄始》,而損益或過差。大抵古曆未減鬥分,其率自二千五百以上。《乾象》至於《元嘉曆》,未減閏餘,其率自二千四百六十以上。《玄始》、《大明》至《麟德曆》皆減分破章,其率自二千四百二十九以上。較前代史官注記,惟元嘉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長,《皇極》、《麟德》、《開元曆》皆得癸酉,蓋日度變常爾。祖沖之既失甲戌冬至,以為加時太早,增小餘以附會之。而十二年戊辰景辰,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長,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長,得庚子。合一失三,其失愈多。劉孝孫、張胄玄因之,小余益強,又以十六年己醜景長為庚寅矣。治曆者糾合眾同,以稽其所異,苟獨異焉,則失行可知。今曲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舍常數而從失行也。周建德六年,以壬辰景長,而《麟德》、《開元曆》皆得癸巳。開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開元曆》皆得壬午。先後相戾,不可葉也,皆日行盈縮使然。

  凡曆術在於常數,而不在於變行。既葉中行之率,則可以兩齊先後之變矣。《麟德》已前,實錄所記,乃依時曆書之,非候景所得。又比年候景,長短不均,由加時有早晏,行度有盈縮也。

  自春秋以來,至開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曆》得十六,《麟德曆》得二十三,《開元曆》得二十四。

  其三《合朔議》曰:

  日月合度謂之朔。無所取之,取之蝕也。《春秋》日蝕有甲乙者三十四。《殷曆》、《魯曆》先一日者十三,後一日者三;《周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二日者九。其偽可知矣。

  莊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當以盈縮、遲速為定朔。《殷曆》雖合,適然耳,非正也。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醜朔;文西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西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醜朔,二十三年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與《周曆》合。其所記多周、齊、晉事,蓋周王所頒,齊、晉用之。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年六月丁未朔:與《殷曆》、《魯曆》合。此非合蝕,故仲尼因循時史,而所記多宋、魯事,與齊、晉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輿人逐原伯絞,與《魯曆》、《周曆》皆差一日,此丘明即其所聞書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戰於泓。《周》、《殷》、《魯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衛侯與北宮喜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國人。三曆皆先二日,衛人所赴也。此則列國之曆不可以一術齊矣。而《長曆》日子不在其月,則改易閏餘,欲以求合。故閏月相距,近則十餘月,遠或七十餘月,此杜預所甚繆也。夫合朔先天,則《經》書日蝕以糾之。中氣後天,則《傳》書南至以明之。其在晦、二日,則原乎定朔以得之。列國之曆或殊,則稽於六家之術以知之。此四者,皆治曆之大端,而預所未曉故也。

  新曆本《春秋》日蝕、古史交會加時及史官候簿所詳,稽其進退之中,以立常率。然後以日躔、月離、先後、屈伸之變,偕損益之。故經朔雖得其中,而躔離或失其正;若躔離各得其度,而經朔或失其中,則參求累代,必有差矣。三者迭相為經,若權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間朔必在晝,望必在夜,其加時又合,則三術之交,自然各當其正,此最微者也。若乾度盈虛,與時消息,告譴於經數之表,變常於潛遁之中,則聖人且猶不質,非籌曆之所能及矣。

  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假蝕在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見東方;食在晦日,則常朔之夕,月見西方。理數然也。而或以為朓朒變行,或以為曆術疏闊,遇常朔朝見則增朔餘,夕見則減朔余,此紀曆所以屢遷也。漢編?、李梵等又以晦猶月見,欲令蔀首先大。賈逵曰:「《春秋》書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晦,晦、朔必在其月前也。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朔不可必也。?、梵等欲諧偶十六日、月朓昏、晦當滅而已。又晦與合朔同時,不得異日。」考逵等所言,蓋知之矣。晦朔之交,始終相際,則光盡明生之限,度數宜均。故合於子正,則晦日之朝,猶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見;若合於午正,則晦日之晨,猶二日之昏也,是以月或皆見。若陰陽遲速,軌漏加時不同,舉其中數率,去日十三度以上而月見,乃其常也。且晦日之光未盡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一以為是,一以為非。又常朔進退,則定朔之晦、二也。或以為變,或以為常。是未通於四三交質之論也。

  綜近代諸曆,以百萬為率齊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數失一分。考《春秋》才差一刻,而百數年間不足成朓朒之異。施行未幾,旋複疏闊,由未知躔離經朔相求耳。李業興、甄鸞等欲求天驗,輒加減月分,遷革不已,朓朒相戾,又未知昏明之限與定朔故也。楊偉采《乾象》為遲疾陰陽曆,雖知加時後天,蝕不在朔,而未能有以更之也。

  何承天欲以盈縮定朔望小餘。錢樂之以為:「推交會時刻雖審,而月頻三大二小。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者。」皮延宗又以為:「紀首合朔,大小餘當盡,若每月定之,則紀首位盈,當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之首。立法之制,如為不便。」承天乃止。虞廣刂曰:「所謂朔在會合,苟躔次既同,何患於頻大也?日月相離,何患於頻小也?」《春秋》日蝕不書朔者八,《公羊》曰:「二日也。」《谷梁》曰:「晦也。」《左氏》曰:「官失之也。」。劉孝孫推俱得朔日,以丘明為是,乃與劉焯皆議定朔,為有司所抑不得行。傅仁均始為定朔,而曰「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以為昏晦當滅,亦?、梵之論。淳風因循《皇極》,《皇極》密於《麟德》,以朔餘乘三千四十,乃一萬除之,就全數得千六百一十三。又以九百四十乘之,以三千四十而一,得四百九十八秒七十五太強,是為《四分》餘率。

  劉洪以古曆鬥分太強,久當後天,乃先正鬥分,而後求朔法,故朔餘之母煩矣。韓翊以《乾象》朔分太弱,久當先天,乃先考朔分,而後覆求度法,故度餘之母煩矣。何承天反覆相求,使氣朔之母合簡易之率,而星數不得同元矣。李業興、宋景業、甄鸞、張賓欲使六甲之首眾術同元,而氣朔餘分,其細甚矣。《麟德曆》有總法,《開元曆》有通法,故積歲如月分之數,而後閏餘偕盡。

  考漢元光已來史官注記,日蝕有加時者凡三十七事,《麟德曆》得五,《開元曆》得二十二。

  其四《沒滅略例》曰:

  古者以中氣所盈之日為沒,沒分偕盡者為滅;《開元曆》以中分所盈為沒,朔分所虛為滅。綜終歲沒分,謂之策餘;終歲滅分,謂之用差。皆歸於揲易再扌力而後掛也。

  其五《卦候議》曰:

  七十二候,原于周公《時訓》。《月令》雖頗有增益,然先後之次則同。自後魏始載於曆,乃依《易軌》所傳,不合經義。今改從古。

  其六《卦議》曰:

  十二月卦出於《孟氏章句》,其說《易》本於氣,而後以人事明之。京氏又以卦爻配期之日,坎、離、震、兌,其用事自分、至之首,皆得八十分日之七十三。頤、晉、井、大畜,皆五日十四分,餘皆六日七分,止於占災眚與吉凶善敗之事。至於觀陰陽之變,則錯亂而不明。自《乾象曆》以降,皆因京氏。惟《天保曆》依《易通統軌圖》。自八十有二節、五卦、初爻,相次用事,及上爻而與中氣偕終,非京氏本旨及《七略》所傳。按郎顗所傳,卦皆六日七分,不以初爻相次用事,齊曆謬矣。又京氏減七十三分,為四正之候,其說不經,欲附會《緯》文《七日來複》而已。

  夫陽精道消,靜而無跡,不過極其正數,至七而通矣。七者,陽之正也,安在益其小餘,令七日而後雷動地中乎?當據孟氏,自冬至初,中孚用事,一月之策,九六、七八,是為三十。而卦以地六,候以天五,五六相乘,消息一變,十有二變而歲複初。坎、震、離、兌,二十四氣,次主一爻,其初則二至、二分也。坎以陰包陽,故自北正,微陽動於下,升而未達,極於二月,凝涸之氣消,坎運終焉。春分出於震,始據萬物之元,為主於內,則群陰化而從之,極于南正,而豐大之變窮,震功究焉。離以陽包陰,故自南正,微陰生於地下,積而未章,至於八月,文明之質衰,離運終焉。仲秋陰形於兌,始循萬物之末,為主於內,群陽降而承之,極於北正,而天澤之施窮,兌功究焉。故陽七之靜始于坎,陽九之動始于震,陰八之靜始于離,陰六之動始於兌。故四象之變,皆兼六爻,而中節之應備矣。《易》爻當日,十有二中,直全卦之初;十有二節,直全卦之中。齊曆又以節在貞,氣在悔,非是。

  其七《日度議》曰:

  古曆,日有常度,天周為歲終,故系星度於節氣。其說似是而非,故久而益差。虞喜覺之,使天為天,歲為歲,乃立差以追其變,使五十年退一度。何承天以為太過,乃倍其年,而反不及。《皇極》取二家中數為七十五年,蓋近之矣。考古史及日官候簿,以通法之三十九分太為一歲之差。自帝堯演紀之端,在虛一度。及今開元甲子,卻三十六度,而乾策複初矣。日在虛一,則鳥、火、昴、虛皆以仲月昏中,合於《堯典》。

  劉炫依《大明曆》四十五年差一度,則冬至在虛、危,而夏至火已過中矣。梁武帝據虞廣刂曆,百八十六年差一度,則唐、虞之際,日在鬥、牛間,而冬至昴尚未中。以為皆承閏後節前,月卻使然。而此經終始一歲之事,不容頓有四閏,故淳風因為之說曰:「若冬至昴中,則夏至秋分星火、星虛,皆在未正之西。若以夏至火中,秋分虛中,則冬至昴在巳正之東。互有盈縮,不足以為歲差證。」是又不然。今以四象分天,北正玄枵中,虛九度;東正大火中,房二度;南正鶉火中,七星七度;西正大樑中,昴七度。總晝夜刻以約周天,命距中星,則春分南正中天,秋分北正中天。冬至之昏,西正在午東十八度;夏至之昏,東正在午西十八度:軌漏使然也。冬至,日在虛一度,則春分昏張一度中;秋分虛九度中;冬至胃二度中,昴距星直午正之東十二度;夏至尾十一度中,心後星直午正之西十二度。四序進退,不逾午正間。而淳風以為不葉,非也。又王孝通雲:「如歲差自昴至壁,則堯前七千餘載,冬至,日應在東井。井極北,故暑;鬥極南,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所謂歲差者,日與黃道俱差也。假冬至日躔大火之中,則春分黃道交於虛九,而南至之軌更出房、心外,距赤道亦二十四度。設在東井,差亦如之。若日在東井,猶去極最近,表景最短,則是分、至常居其所。黃道不遷,日行不退,又安得謂之歲差乎?孝通及淳風以為冬至日在鬥十三度,昏東壁中,昴在巽維之左,向明之位,非無星也。水星昏正可以為仲之候,何必援昴於始覿之際,以惑民之視聽哉!

  夏後氏四百三十二年,日卻差五度。太康十二年戊子歲冬至,應在女十一度。

  《書》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劉炫曰:「房,所舍之次也。集,會也。會,合也。不合則日蝕可知。或以房為房星,知不然者,且日之所在正可推而知之。君子慎疑,寧當以日在之宿為文?近代善曆者,推仲康時九月合朔,已在房星北矣。」按,古文「集」與「輯」義同。日月嘉會,而陰陽輯睦,則陽不疚乎位,以常其明,陰亦含章示沖,以隱其形。若變而相傷,則不輯矣。房者辰之所次,星者所次之名,其揆一也。又《春秋傳》「辰在斗柄」、「天策焞焞」、「降婁之初」、「辰尾之末」,君子言之,不以為繆,何獨慎疑于房星哉?新曆仲康五年癸巳歲九月庚戌朔,日蝕在房二度。炫以《五子之歌》,仲康當是其一,肇位四海,複脩大禹之典,其五年,羲、和失職,則王命徂征。虞廣刂以為仲康元年,非也。

  《國語》單子曰:「辰角見而雨畢,天根見而水涸,本見而草木節解,駟見而隕霜,火見而清風戒寒。」韋昭以為夏後氏之令,周人所因。推夏後氏之初,秋分後五日,日在氏十三度,龍角盡見,時雨可以畢矣。又先寒露三日,天根朝覿,《時訓》「爰始收潦」,而《月令》亦雲「水涸」。後寒露十日,日在尾八度而本見,又五日而駟見。故隕霜則蟄蟲墐戶。鄭康成據當時所見,謂天根朝見,在季秋之末,以《月令》為謬。韋昭以仲秋水始涸,天根見乃竭。皆非是。霜降六日,日在尾末,火星初見,營室昏中,於是始脩城郭、宮室。故《時儆》曰:「營室之中,土功其始。火之初見,期於司理。」《麟德曆》霜降後五日,火伏。小雪後十日,晨見。至大雪而後定星中,日旦南至,冰壯地坼。又非土功之始也。

  《夏曆》十二次,立春,日在東壁三度,于《太初》星距壁一度太也。

  《顓頊曆》上元甲寅歲正月甲寅晨初合朔立春,七曜皆直艮維之首。蓋重黎受職於顓頊,九黎亂德,二官鹹廢,帝堯複其子孫,命掌天地四時,以及虞、夏。故本其所由生,命曰《顓頊》,其實《夏曆》也。湯作《殷曆》,更以十一月甲子合朔冬至為上元。周人因之,距羲、和千祀,昏明中星率差半次。夏時直月節者,皆當十有二中,故因循夏令。其後呂不韋得之,以為秦法,更考中星,斷取近距,以乙卯歲正月己巳合朔立春為上元。《洪範傳》曰:「曆記始於顓頊上元太始閼蒙攝提格之歲,畢陬之月,朔日己巳立春,七曜俱在營室五度。」是也。秦《顓頊曆》元起乙卯,漢《太初曆》元起丁醜,推而上之,皆不值甲寅,猶以日月五緯複得上元本星度,故命曰閼蒙攝提格之歲,而實非甲寅。

  《夏曆》章蔀紀首,皆在立春,故其課中星、揆鬥建與閏餘之所盈縮,皆以十有二節為損益之中。而《殷》、《周》、《漢曆》,章蔀紀首皆直冬至,故其名察發斂,亦以中氣為主。此其異也。

  《夏小正》雖頗疏簡失傳,乃羲、和遺跡。何承天循大戴之說,複用夏時,更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為上元,進乖《夏曆》,退非周正,故近代推《月令》、《小正》者,皆不與古合。《開元曆》推夏時立春,日在營室之末,昏東井二度中。古曆以參右肩為距,方當南正。故《小正》曰:「正月初昏,鬥杓懸在下。」魁枕參首,所以著參中也。季春,在昴十一度半,去參距星十八度,故曰:「三月,參則伏。」立夏,日在井四度,昏角中。南門右星入角距西五度,其左星入角距東六度,故曰:「四月初昏,南門正。昴則見。」五月節,日在輿鬼一度半。參去日道最遠,以渾儀度之,參體始見,其肩股猶在濁中。房星正中。故曰:「五月,參則見。初昏,大火中。」「八月,參中則曙」,失傳也。辰伏則參見,非中也。「十月初昏,南門見」,亦失傳也。定星方中,則南門伏,非昏見也。

  商六百二十八年,日卻差八度。太甲二年壬午歲冬至,應在女六度。

  《國語》曰:「武王伐商,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黿。」舊說歲在己卯,推其朏魄,乃文王崩,武王成君之歲也。其明年,武王即位,新曆孟春定朔丙辰,于商為二月,故《周書》曰:「維王元祀二月丙辰朔,武王訪于周公。」《竹書》:「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而《管子》及《家語》以為十二年,蓋通成君之歲也。先儒以文王受命九年而崩;至十年,武王觀兵盟津;十三年,複伐商。推元祀二月丙辰朔,距伐商日月,不為相距四年。所說非是。武王十年,夏正十月戊子,周師始起。於歲差日在箕十度,則析木津也。晨初,月在房四度。于《易》,雷乘乾曰大壯,房、心象焉。心為乾精,而房,升陽之駟也。房與歲星實相經緯,以屬靈威仰之神,後稷感之以生。故《國語》曰:「月之所在,辰馬農祥,我祖後稷之所經緯也。」又三日得周正月庚寅朔,日月會南斗一度。故曰「辰在斗柄」。壬辰,辰星夕見,在南斗二十度。其明日,武王自宗周次於師所。凡月朔而未見曰「死魄」,夕而成光則謂之「朏」。朏或以二日,或以三日,故《武成》曰:「維一月壬辰,旁死魄。翌日癸巳,王朝步自周,于征伐商。」是時辰星與周師俱進,由建星之末,曆牽牛、須女,涉顓頊之虛。戊午,師度盟津,而辰星伏於天黿。辰星,汁光紀之精,所以告顓頊而終水行之運,且木帝之所繇生也。故《國語》曰:「星與日辰之位皆在北維,顓頊之所建也,帝嚳受之。我周氏出自天黿;及析木,有建星、牽牛焉,則我皇妣太姜之侄、伯陵之後逢公之所憑神也。」是歲,歲星始及鶉火。其明年,周始革命。歲又退行,旅於鶉首,而後進及鳥帑,所以反復其道,經綸周室。鶉火直軒轅之虛,以爰稼穡,稷星系焉,而成周之大萃也。鶉首當山河之右,太王以興,後稷封焉,而宗周之所宅也。歲星與房實相經緯,而相距七舍;木與水代終,而相及七月。故《國語》曰;「歲之所在,則我有周之分也。自鶉及駟七列,南北之揆七月。其二月戊子朔,哉生明,王自克商還,至於酆,于周為四月。新曆推定望甲辰,而乙巳旁之。故《武成》曰:「維四月,既旁生魄,粵六月庚戌,武王燎于周廟。」《麟德曆》,周師始起,歲在降婁,月宿天根,日躔心而合辰在尾,水星伏于星紀,不及天黿。又《周書》,革命六年而武王崩。《管子》、《家語》以為七年,蓋通克商之歲也。

  周公攝政七年二月甲戌朔,己醜望,後六日乙未。三月定朔甲辰,三日丙午。故《召誥》曰:「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王朝步自周,至於酆」,「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洛。」其明年,成王正位。三十年四月乙酉朔甲子,哉生魄。故《書》曰:「惟四月,才生魄。」甲子,作《顧命》。康王十二年,歲在乙酉,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故《畢命》曰:「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朏。越三日壬申,王以成周之眾命畢公。」自伐紂及此,五十六年,朏魄日名,上下無不合。而《三統曆》以己卯為克商之歲,非也。夫有效于古者,宜合於今。《三統曆》自太初至開元,朔後天三日。推而上之,以至周初,先天,失之蓋益甚焉。是以知合於歆者,必非克商之歲。

  自宗周訖春秋之季,日卻差八度。康王十一年甲申歲冬至,應在牽牛六度。

  《周曆》十二次,星紀初,南斗十四度,于《太初》星距鬥十七度少也。

  古曆分率簡易,歲久輒差。達歷數者隨時遷革,以合其變。故三代之興,皆揆測天行,考正星次,為一代之制。正朔既革,而服色從之。及繼體守文,疇人代嗣,則謹循先王舊制焉。

  《國語》曰:「農祥晨正,日月底於天廟,土乃脈發。先時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於初吉,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弗震不渝,脈其滿眚,穀乃不殖。」周初,先立春九日,日至營室。古曆距中九十一度,是日晨初,大火正中,故曰「農祥晨正,日月底於天廟」也。于《易》象,升氣究而臨受之,自冬至後七日,乾精始複。及大寒,地統之中,陽洽於萬物根柢,而與萌芽俱升,木在地中之象,升氣已達,則當推而大之,故受之以臨。于消息,龍德在田,得地道之和澤,而動於地中,升陽憤盈,土氣震發,故曰:「自今至於初吉,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又先立春三日,而小過用事,陽好節止於內,動作於外,矯而過正,然後返求中焉。是以及於艮維,則山澤通氣,陽精闢戶,甲坼之萌見,而莩穀之際離,故曰:「不震不渝,脈其滿眚,穀乃不殖。」君子之道,必擬之而後言,豈亻意度而已哉!韋昭以為日及天廟,在立春之初,非也。於《麟德曆》則又後立春十五日矣。

  《春秋》「桓公五年,秋,大雩」。《傳》曰:「書不時也。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周曆》立夏日在觜觿二度。于軌漏,昏角一度中,蒼龍畢見。然則當在建巳之初,周禮也。至春秋時,日已潛退五度,節前月卻,猶在建辰。《月令》以為五月者,《呂氏》以《顓頊曆》芒種亢中,則龍以立夏昏見,不知有歲差,故雩祭失時。然則唐禮當以建巳之初,農祥始見而雩。若據《麟德曆》,以小滿後十三日,則龍角過中,為不時矣。《傳》曰:「凡土功,龍見而畢務,戒事。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畢。」十六年冬,城向。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冬,城向,書時也。」以歲差推之,周初霜降,日在心五度,角、亢晨見。立冬,火見營室中。後七日,水星昏正,可以興板幹。故祖沖之以為定之方中,直營室八度。是歲九月六日霜降,二十一日立冬。十月之前,水星昏正,故《傳》以為得時。杜氏據晉曆,小雪後定星乃中,季秋城向,似為太早,因曰:功役之事,皆總指天象,不與言歷數同。引《詩》雲「定之方中」,乃未正中之辭,非是。《麟德曆》,立冬後二十五日火見,至大雪後營室乃中。而《春秋》九月書時,不已早乎。大雪,周之孟春,陽氣靜複,以繕城隍,治宮室,是謂發天地之房,方于立春斷獄,所失多矣。然則唐制宜以玄枵中天興土功。

  僖公五年,晉侯伐虢。蔔偃曰:「克之。童謠雲:丙之辰,龍尾伏辰,袀服振振,取虢之旂,鶉之賁賁,天策焞焞,火中成軍。'其九月十月之交乎!丙子旦,日在尾,月在策,鶉火中,必是時。」策,入尾十二度。新曆是歲十月丙子定朔,日月合尾十四度于黃道。古曆日在尾,而月在策,故曰「龍尾伏辰」,于古距張中而曙,直鶉火之末,始將西降,故曰「賁賁」。

  昭公七年四月甲辰朔,日蝕。士文伯曰:「去衛地,如魯地。於是有災,魯實受之。」新曆是歲二月甲辰朔入常,雨水後七日,在奎十度。周度為降婁之始,則魯、衛之交也。自周初至是,已退七度,故入雨水。七日方及降婁,雖日度潛移,而周禮未改,其配神主祭之宿,宜書于建國之初。淳風駁《戊寅曆》曰:「《漢志》降婁初在奎五度,今曆日蝕在降婁之中,依無歲差法,食於兩次之交。」是又不然。議者曉十有二次之所由生,然後可以明其得失。且劉歆等所定辰次,非能有以睹陰陽之賾,而得於鬼神,各據當時中節星度耳。歆以《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前五度,故降婁直東壁八度。李業興《正光曆》,冬至在牽牛前十二度,故降婁退至東壁三度。及祖沖之後,以為日度漸差,則當據列宿四正之中以定辰次,不復系於中節。淳風以冬至常在鬥十三度,則當以東壁二度為降婁之初,安得守漢曆以駁仁均耶?又《三統曆》昭公二十年,己醜,日南至,與《麟德》及《開元曆》同。然則入雨水後七日,亦入降婁七度,非魯、衛之交也。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蝕。史墨曰:「日月在辰尾,庚午之日,日始有謫。」《開元曆》是歲十月辛亥朔,入常立冬。五日,日在尾十三度,于古距辰尾之初。《麟德曆》日在心三度于黃道,退直于房矣。

  哀公十二年冬十有二月,螽。《開元曆》推置閏當在十一年春,至十二年冬,失閏已久。是歲九月己亥朔,先寒露三日,於定氣,日在亢五度,去心近一次。火星明大,尚未當伏。至霜降五日,始潛日下。乃《月令》「蟄蟲鹹俯」,則火辰未伏,當在霜降前。雖節氣極晚,不得十月昏見。故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方夏後氏之初,八月辰伏,九月內火,及霜降之後,火已朝覿東方,距春秋之季千五百餘年,乃雲「火伏而後蟄者畢。」向使冬至常居其所,則仲尼不得以西流未伏,明是九月之初也。自春秋至今又千五百歲,《麟德曆》以霜降後五日,日在氐八度,房、心初伏,定增二日,以月蝕沖校之,猶差三度。閏餘稍多,則建亥之始,火猶見西方。向使宿度不移,則仲尼不得以西流未伏,明非十月之候也。自羲、和已來,火辰見伏,三睹厥變。然則丘明之記,欲令後之作者參求微象,以探仲尼之旨。是歲失閏浸久,季秋中氣後天三日,比及明年仲冬,又得一閏。寤仲尼之言,補正時曆,而十二月猶可以螽。至哀公十四年五月庚申朔,日蝕。以《開元曆》考之,則日蝕前又增一閏,《魯曆》正矣。《長曆》自哀公十年六月,迄十四年二月,才置一閏,非是。

  戰國及秦,日卻退三度。始皇十七年辛未歲冬至,應在鬥二十二度。秦曆上元正月己巳朔,晨初立春,日、月、五星俱起營室五度。蔀首日名皆直四孟。假朔退十五日,則閏在正月前。朔進十五日,則閏在正月後。是以十有二節,皆在盈縮之中,而晨昏宿度隨之。以《顓頊曆》依《月令》自十有二節推之,與不韋所記合。而潁子嚴之倫謂《月令》晨昏距宿,當在中氣,致雩祭太晚,自乖左氏之文,而杜預又據《春秋》,以《月令》為否。皆非是。梁《大同曆》夏後氏之初,冬至日在牽牛初,以為《明堂》、《月令》乃夏時之記,據中氣推之不合,更以中節之間為正,乃稍相符。不知進在節初,自然契合。自秦初及今,又且千歲,節初之宿,皆當中氣。淳風因為說曰:「今孟春中氣,日在營室,昏明中星,與《月令》不殊。」按秦曆立春,日在營室五度。《麟德曆》以啟蟄之日乃至營室,其昏明中宿十有二建,以為不差,妄矣。

  古曆,冬至昏明中星去日九十二度,春分、秋分百度,夏至百一十八度,率一氣差三度,九日差一刻。

  秦曆十二次,立春在營室五度,于《太初》星距危十六度少也。昏,畢八度中,《月令》參中,謂肩股也。晨,心八度中,《月令》尾中,于《太初》星距尾也。仲春昏,東井十四度中,《月令》弧中,弧星入東井十八度。晨,南斗二度中,《月令》建星中,于《太初》星距西建也。《甄耀度》及《魯曆》,南方有狼、弧,無東井、鬼,北方有建星,無南斗,井、鬥度長,弧、建度短,故以正昏明雲。

  古曆星度及漢落下閎等所測,其星距遠近不同,然二十八宿之體不異。古以牽牛上星為距,《太初》改用中星,入古曆牽牛太半度,於氣法當三十二分日之二十一。故《洪範傳》冬至日在牽牛一度,減《太初》星距二十一分,直南斗二十六度十九分也。《顓頊曆》立春起營室五度,冬至在牽年一度少。《洪範傳》冬至所起無餘分,故立春在營室四度太。祖沖之自營室五度,以《太初》星距命之,因雲秦曆冬至,日在牽牛六度。虞廣刂等襲沖之之誤,為之說雲:「夏時冬至,日在鬥末,以歲差考之,牽牛六度乃《顓頊》之代。漢時雖覺其差,頓移五度,故冬至還在牛初。」按《洪範》古今星距,僅差四分之三,皆起牽牛一度。廣刂等所說,亦非是。魯宣公十五年,丁卯歲,《顓頊曆》第十三蔀首與《麟德曆》俱以丁巳平旦立春。至始皇三十三年丁亥,凡三百八十歲,得《顓頊曆》壬申蔀首。是歲,秦曆以壬申寅初立春,而《開元曆》與《麟德曆》俱以庚午平旦,差二日,日當在南斗二十二度。古曆後天二日,又增二度。然則秦曆冬至,定在午前二度。氣後天二日,日不及天二度,微而難覺,故《呂氏》循用之。

  及漢興,張蒼等亦以《顓頊曆》比五家疏闊中最近密。今考月蝕沖,則開元冬至,上及牛初正差一次。淳風以為古術疏舛,雖弦望、昏明差天十五度而猶不知。又引《呂氏春秋》,黃帝以仲春乙卯日在奎,始奏十二鐘,命之曰《咸池》。至今三千餘年,而春分亦在奎,反謂秦曆與今不異。按不韋所記,以其《月令》孟春在奎,謂黃帝之時亦在奎,猶淳風曆冬至鬥十三度,因謂黃帝時亦在建星耳。經籍所載,合於歲差者,淳風皆不取,而專取于《呂氏春秋》。若謂十二紀可以為正,則立春在營室五度,固當不易,安得頓移使當啟蟄之節?此又其所不思也。

  漢四百二十六年,日卻差五度。景帝中元三年甲午歲冬至,應在鬥二十一度。

  太初元年,《三統曆》及《周曆》皆以十一月夜半合朔冬至,日月俱起牽牛一度。古曆與近代密率相較,二百年氣差一日,三百年朔差一日。推而上之,久益先天;引而下之,久益後天。僖公五年,《周曆》正月辛亥朔,餘四分之一,南至。以歲差推之,日在牽牛初。至宣公十一年癸亥,《周曆》與《麟德曆》俱以庚戌日中冬至,而月朔尚先《麟德曆》十五辰。至昭公二十年己卯,《周曆》以正月己醜朔日中南至,《麟德曆》以己醜平旦冬至。哀公十一年丁巳,《周曆》入己酉蔀首,《麟德曆》以戊申禺中冬至。惠王四十三年己醜,《周曆》入丁卯蔀首,《麟德曆》以乙丑日昳冬至。呂後八年辛酉,《周曆》入乙酉蔀首,《麟德曆》以壬午黃昏冬至;其十二月甲申,人定合朔。太初元年,《周曆》以甲子夜半合朔冬至,《麟德曆》以辛酉禺中冬至,十二月癸亥晡時合朔。氣差三十二辰,朔差四辰。此疏密之大較也。

  僖公五年,《周曆》、漢曆、唐曆皆以辛亥南至。後五百五十餘歲,至太初元年,《周曆》、漢曆皆得甲子夜半冬至,唐曆皆以辛酉,則漢曆後天三日矣。祖沖之、張胄玄促上章歲至太初元年,沖之以癸亥雞鳴冬至,而胄玄以癸亥日出。欲令合於甲子,而適與《魯曆》相會。自此推僖公五年,《魯曆》以庚戌冬至,而二家皆以甲寅。且僖公登觀台以望而書雲物,出於表晷天驗,非時史亻意度。乖丘明正時之意,以就劉歆之失。今考麟德元年甲子,唐曆皆以甲子冬至,而《周曆》、漢曆皆以庚午。然則自太初下至麟德差四日,自太初上及僖公差三日,不足疑也。

  以歲差考太初元年辛酉冬至加時,日在鬥二十三度。漢曆,氣後天三日,而日先天三度,所差尚少。故落下閎等雖候昏明中星,步日所在,猶未覺其差。然《洪範》、《太初》所揆,冬至昏奎八度中,夏至昏氐十三度中,依漢曆,冬至日在牽牛初太半度,以昏距中命之,奎十一度中;夏至,房一度中。此皆閎等所測,自差三度,則劉向等殆已知《太初》冬至不及天三度矣。

  及永平中,治曆者考行事,史官注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然諸儒守讖緯,以為當在牛初,故賈逵等議:「石氏星距,黃道規牽牛初直鬥二十度,于赤道二十一度也。《尚書》《考靈耀》鬥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日在牽牛初,無牽年所起文。編?等據今日所去牽牛中星五度,于鬥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耀》相近。」遂更曆從鬥二十一度起。然古曆以鬥魁首為距,至牽牛為二十二度,未聞移牽牛六度以就《太初》星距也。逵等以末學僻於所傳,而昧天象,故以權誣之,而後聽從他術,以為日在牛初者,由此遂黜。

  今歲差,引而退之,則辛酉冬至,日在鬥二十度,合於密率,而有驗於今;推而進之,則甲子冬至,日在鬥二十四度,昏奎八度中,而有證于古。其虛退之度,又適及牽牛之初。而沖之雖促減氣分,冀符漢曆,猶差六度,未及於天。而《麟德曆》冬至不移,則昏中向差半次。淳風以為太初元年得本星度,日月合璧,俱起建星。賈逵考曆,亦雲古曆冬至皆起建星。兩漢冬至,日皆後天,故其宿度多在鬥末。今以儀測,建星在鬥十三四度間,自古冬至無差,審矣。

  按古之六術,並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推古曆之作,皆在漢初,卻較《春秋》,朔並先天,則非三代之前明矣。

  古曆,南斗至牽牛上星二十一度,入《太初》星距四度,上直西建之初。故六家或以南斗命度,或以建星命度。方周、漢之交,日已潛退,其襲《春秋》舊曆者,則以為在牽牛之首;其考當時之驗者,則以為入建星度中。然氣朔前後不逾一日,故漢曆冬至,當在鬥末。以為建星上得《太初》本星度,此其明據也。《四分》法雖疏,而先賢謹于天事,其遷革之意,俱有效於當時,故太史公等觀二十八宿疏密,立晷儀,下漏刻,以稽晦朔、分至、躔離、弦望,其赤道遺法,後世無以非之。故雜候清台,《太初》最密。若當時日在建星,已直鬥十三度,則壽王《調曆》宜允得其中,豈容頓差一氣而未知其謬?不能觀乎時變,而欲厚誣古人也。

  後百餘歲,至永平十一年,以《麟德曆》較之,氣當後天二日半,朔當後天半日。是歲《四分曆》得辛酉蔀首,已減《太初曆》四分日之三,定後天二日太半。《開元曆》以戊午禺中冬至,日在鬥十八度半弱,潛退至牛前八度。進至辛酉夜半,日在鬥二十一度半弱。《續漢志》雲:「元和二年冬至,日在鬥二十一度四分之一。」是也。

  祖沖之曰:「《四分曆》立冬景長一丈,立春九尺六寸,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景應等。而相差四寸,此冬至後天之驗也。二氣中景,日差九分半弱,進退調均,略無盈縮。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景皆九尺八寸。以此推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矣。」東漢晷漏定於永元十四年,則《四分》法施行後十五歲也。

  二十四氣加時,進退不等,其去午正極遠者,四十九刻有餘。日中之晷,頗有盈縮,故治曆者皆就其中率,以午正言之。而《開元曆》所推氣及日度,皆直子半之始。其未及日中,尚五十刻。因加二日十二刻,正得二日太半。與沖之所算及破章二百年間輒差一日之數,皆合。

  自漢時辛酉冬至,以後天之數減之,則合於今曆歲差鬥十八度。自今曆戊午冬至,以後天之數加之,則合于賈逵所測鬥二十一度。反復僉同。而淳風冬至常在鬥十三度,豈當時知不及牽牛五度,而不知過建星八度耶?

  晉武帝太始三年丁亥歲冬至,日當在鬥十六度。晉用魏《景初曆》,其冬至亦在鬥二十一度少。太元九年,薑岌更造《三紀術》,退在鬥十七度。曰:「古曆鬥分強,故不可施於今;《乾象》鬥分細,故不可通于古。《景初》雖得其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合朔虧盈,皆不及其次。假月在東井一度蝕,以日檢之,乃在參六度。」岌以月蝕沖知日度,由是躔次遂正,為後代治曆者宗。

  宋文帝時,何承天上《元嘉曆》,曰:「《四分》、《景初曆》,冬至同在鬥二十一度,臣以月蝕檢之,則今應在鬥十七度。又土圭測二至,晷差三日有餘,則天之南至,日在鬥十三四度矣。」事下太史考驗,如承天所上。以《開元曆》考元嘉十年冬至,日在鬥十四度,與承天所測合。

  大明八年,祖沖之上《大明曆》,冬至在鬥十一度,《開元曆》應在鬥十三度。梁天監八年,沖之子員外散騎侍郎?恒之上其家術。詔太史令將作大匠道秀等較之,上距大明又五十年,日度益差。其明年,閏月十六日,月蝕,在虛十度,日應在張四度。承天曆在張六度,沖之曆在張二度。

  大同九年,虞廣刂等議:「姜岌、何承天俱以月蝕沖步日所在。承天雖移岌三度,然其冬至亦上岌三日。承天在鬥十三四度,而岌在鬥十七度。其實非移。祖沖之謂為實差,以推今冬至,日在鬥九度,用求中星不合。自岌至今,將二百年,而冬至在鬥十二度。然日之所在難知,驗以中星,則漏刻不定。漢世課昏明中星,為法已淺。今候夜半中星,以求日沖,近於得密。而水有清濁,壺有增減,或積塵所擁,故漏有遲疾。臣等頻夜候中星,而前後相差或至三度。大略冬至遠不過鬥十四度,近不出十度。」又以九年三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房四度蝕。九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昴三度蝕。以其沖計,冬至皆在鬥十二度。自姜岌、何承天所測,下及大同,日已卻差二度。而淳風以為晉、宋以來三百餘歲,以月蝕沖考之,固在鬥十三四度間,非矣。

  劉孝孫《甲子元曆》,推太初冬至在牽牛初,下及晉太元、宋元嘉皆在鬥十七度。開皇十四年,在鬥十三度。而劉焯曆仁壽四年冬至,日在黃道鬥十度,於赤道鬥十一度也。其後孝孫改從焯法,而仁壽四年冬至,日亦在鬥十度。焯卒後,胄玄以其前曆上元起虛五度,推漢太初,猶不及牽牛,乃更起虛七度,故太初在鬥二十三度,永平在鬥二十一度,並與今曆合。而仁壽四年,冬至在鬥十三度,以驗近事,又不逮其前曆矣。《戊寅曆》,太初元年辛酉冬至,進及甲子,日在牽牛三度。永平十一年,得戊午冬至,進及辛酉,在鬥二十六度。至元嘉,中氣上景初三日,而冬至猶在鬥十七度。欲以求合,反更失之。又曲循孝孫之論,而不知孝孫已變從《皇極》,故為淳風等所駁。歲差之術,由此不行。

  乙太史注記月蝕沖考日度,麟德元年九月庚申,月蝕在婁十度。至開元四年六月庚申,月蝕在牛六度。較《麟德曆》率差三度,則今冬至定在赤道鬥十度。

  又《皇極曆》,歲差皆自黃道命之,其每歲周分,常當南至之軌,與赤道相較,所減尤多。計黃道差三十六度,赤道差四十餘度,雖每歲遁之,不足為過。然立法之體,宜盡其原,是以《開元曆》皆自赤道推之,乃以今有術從變黃道。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6:35:26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唐書卷二十九

志第十七下  曆三下

  其八《日躔盈縮略例》曰:

  北齊張子信積候合蝕加時,覺日行有入氣差,然損益未得其正。至劉焯,立盈縮躔衰術,與四象升降。《麟德曆》因之,更名躔差。凡陰陽往來,皆馴積而變。日南至,其行最急,急而漸損,至春分及中而後遲。迨日北至,其行最舒,而漸益之,以至秋分又及中而後益急。急極而寒若,舒極而燠若,及中而雨晹之氣交,自然之數也。焯術于春分前一日最急,後一日最舒;秋分前一日最舒,後一日最急。舒急同於二至,而中間一日平行。其說非是。當以二十四氣晷景,考日躔盈縮而密于加時。

  其九《九道議》曰:

  《洪範傳》雲:「日有中道,月有九行。」中道,謂黃道也。九行者,青道二,出黃道東;硃道二,出黃道南;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黃道北。立春、春分,月東從青道;立夏、夏至,月南從硃道;立秋、秋分,月西從白道;立冬、冬至,月北從黑道。漢史官舊事,九道術廢久,劉洪頗采以著遲疾陰陽曆,然本以消息為奇,而術不傳。

  推陰陽曆交在冬至、夏至,則月行青道、白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青道至春分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正東;白道至秋分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正西。若陰陽曆交在立春、立秋,則月循硃道、黑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硃道至立夏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西南;黑道至立冬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東北。若陰陽曆交在春分、秋分之宿,則月行硃道、黑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硃道至夏至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正南;黑道至冬至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正北,若陰陽曆交在立夏、立冬,則月循青道、白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青道至立春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東南;白道至立秋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西北。其大紀皆兼二道,而實分主八節,合於四正四維。

  按陰陽曆中終之所交,則月行正當黃道,去交七日,其行九十一度,齊於一象之率,而得八行之中。八行與中道而九,是謂九道。凡八行正於春秋,其去黃道六度,則交在冬夏;正于冬夏,其去黃道六度,則交在春秋。《易》九六、七八,迭為終始之象也。乾坤定位,則八行各當其正。及其寒暑相推,晦朔相易,則在南者變而居北,在東者徙而為西,屈伸、消息之象也。

  黃道之差,始自春分、秋分,赤道所交前後各五度為限。初,黃道增多赤道二十四分之十二,每限損一,極九限,數終於四,率赤道四十五度而黃道四十八度,至四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複從四起,初限五度,赤道增多黃道二十四分之四,每限益一,極九限而止,終於十二,率赤道四十五度而黃道四十二度,複得冬、夏至之中矣。

  月道之差,始自交初、交中,黃道所交亦距交前後五度為限。初限,月道增多黃道四十八分之十二,每限損一,極九限而止,數終於四,率黃道四十五度而月道四十六度半,乃一度強,依平。複從四起,初限五度,月道差少黃道四十八分之四,每限益一,極九限而止,終於十二,率黃道四十五度而月道四十三度半,至陰陽曆二交之半矣。凡近交初限增十二分者,至半交末限減十二分,去交四十六度得損益之平率。

  夫日行與歲差偕遷,月行隨交限而變,遁伏相消,朓朒相補,則九道之數可知矣。其月道所交與二分同度,則赤道、黑道近交初限,黃道增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增四十八分之十二。至半交之末,其減亦如之。故于九限之際,黃道差三度,月道差一度半,蓋損益之數齊也。若所交與四立同度,則黃道在損益之中,月道差四十八分之十二。月道至損益之中,黃道差二十四分之十二。于九限之際,黃道差三度,月道差四分度之三,皆朓朒相補也。若所交與二至同度,則青道、白道近交初限,黃道減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增四十八分之十二。至半交之末,黃道增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減四十八分之十二。于九限之際,黃道與月道差同,蓋遁伏相消也。

  日出入赤道二十四度,月出入黃道六度,相距則四分之一,故於九道之變,以四立為中交。在二分,增四分之一,而與黃道度相半。在二至,減四分之一,而與黃道度正均。故推極其數,引而伸之,每氣移一候。月道所差,增損九分之一,七十二候而九道究矣。

  凡月交一終,退前所交一度及余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分度之四萬二千五百三少半,積二百二十一月及分七千七百五十三,而交道周天矣。因而半之,將九年而九道終。

  以四象考之,各據合朔所交,入七十二候。則其八道之行也。以朔交為交初,望交為交中。若交初在冬至初候而入陰曆,則行青道。又十三日七十六分日之四十六,至交中得所沖之宿,變入陽曆,亦行青道。若交初入陽曆,則白道也。故考交初所入,而周天之度可知。若望交在冬至初候,則減十三日四十六分,視大雪初候陰陽曆而正其行也。

  其十《晷漏中星略例》曰:

  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然二十四氣晷差徐疾不同者,句股使然也。直規中則差遲,與句股數齊則差急。隨辰極高下,所遇不同,如黃道刻漏。此乃數之淺者,近代且猶未曉。今推黃道去極,與晷景、漏刻、昏距,中星四術返履相求,消息同率,旋相為中,以合九服之變。

  其十一《日蝕議》曰:

  《小雅》「十月之交,朔日辛卯」。虞廣刂以曆推之,在幽王六年。《開元曆》定交分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九,入蝕限,加時在晝。交會而蝕,數之常也。《詩》雲:「彼月而食,則維其常。此日而食,雲何不臧。」日,君道也,無朏魄之變;月,臣道也,遠日益明,近日益虧。望與日軌相會,則徙而浸遠,遠極又徙而近交,所以著臣人之象也。望而正于黃道,是謂臣幹君明,則陽斯蝕之矣。朔而正于黃道,是謂臣壅君明,則陽為之蝕矣。且十月之交,於曆當蝕,君子猶以為變,詩人悼之。然則古之太平,日不蝕,星不孛,蓋有之矣。

  若過至未分,月或變行而避之;或五星潛在日下,禦侮而救之;或涉交數淺,或在陽曆,陽盛陰微則不蝕;或德之休明,而有小眚焉,則天為之隱,雖交而不蝕。此四者,皆德教之所由生也。

  四序之中,分同道,至相過,交而有蝕,則天道之常。如劉歆、賈逵,皆近古大儒,豈不知軌道所交,朔望同術哉?以日蝕非常,故闕而不論。

  黃初已來,治曆者始課日蝕疏密,及張子信而益詳。劉焯、張胄玄之徒自負其術,謂日月皆可以密率求,是專于曆紀者也。

  以《戊寅》、《麟德曆》推《春秋》日蝕,大最皆入蝕限。于曆應蝕而《春秋》不書者尚多,則日蝕必在交限,其入限者不必盡蝕。開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於曆當蝕半強,自交趾至於朔方,候之不蝕。十三年十二月庚戌朔,於曆當蝕太半,時東封泰山,還次梁、宋間,皇帝徹饍,不舉樂,不蓋,素服,日亦不蝕。時群臣與八荒君長之來助祭者。降物以需,不可勝數,皆奉壽稱慶,肅然神服。雖算術乖舛,不宜如此,然後知德之動天,不俟終日矣。若因開元二蝕,曲變交限而從之,則差者益多。

  自開元治曆,史官每歲較節氣中晷,因檢加時小餘,雖大數有常,然亦與時推移,每歲不等。晷變而長,則日行黃道南;晷變而短,則日行黃道北。行而南,則陰曆之交也或失;行而北,則陽曆之交也或失。日在黃道之中,且猶有變,況月行九道乎!杜預雲:「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蝕者,或有頻交而蝕者。」是也。

  故較曆必稽古史,虧蝕深淺、加時朓朒陰陽,其數相葉者,反覆相求,由歷數之中,以合辰象之變;觀辰象之變,反求歷數之中。類其所同,而中可知矣;辨其所異,而變可知矣。其循度則合於曆,失行則合於占。占道順成,常執中以追變;曆道逆數,常執中以俟變。知此之說者,天道如視諸掌。

  《略例》曰:舊曆考日蝕淺深,皆自張子信所傳,雲積候所得,而未曉其然也。以圓儀度日月之徑,乃以月徑之半減入交初限一度半,餘為暗虛半徑。以月去黃道每度差數,令二徑相掩,以驗蝕分,以所入日遲疾乘徑,為泛所用刻數,大率去交不及三度,即月行沒在暗虛,皆入既限。又半日月之徑,減春分入交初限相去度數,餘為斜射所差。乃考差數,以立既限。而優遊進退於二度中間,亦令二徑相掩,以知日蝕分數。月徑逾既限之南,則雖在陰曆,而所虧類同外道,斜望使然也。既限之外,應向外蝕,外道交分,准用此例。以較古今日蝕四十三事,月蝕九十九事,課皆第一。

  使日蝕皆不可以常數求,則無以稽歷數之疏密。若皆可以常數求,則無以知政教之休咎。今更設考日蝕或限術,得常則合於數。又日月交會大小相若,而月在日下,自京師斜射而望之,假中國食既,則南方戴日之下所虧才半,月外反觀,則交而不蝕。步九服日晷以定蝕分,晨昏漏刻與地偕變,則宇宙雖廣,可以一術齊之矣。

  其十二《五星議》曰:

  歲星自商、周迄春秋之季,率百二十餘年而超一次。戰國後其行浸急,至漢尚微差,及哀、平間,餘勢乃盡,更八十四年而超一次,因以為常。此其與餘星異也。姬氏出自靈威仰之精,受木行正氣。歲星主農祥,後稷憑焉,故周人常閱其禨祥,而觀善敗。其始王也,次於鶉火,以達天黿。及其衰也,淫于玄枵,以害鳥帑。其後群雄力爭,禮樂隕壞,而從衡攻守之術興。故歲星常贏行於上,而侯王不甯於下,則木緯失行之勢,宜極於火運之中,理數然也。

  開元十二年正月庚午,歲星在進賢東北尺三寸,直軫十二度,於《麟德曆》在軫十五度。推而上之,至漢河平二年,其十月下旬,歲星在軒轅南耑大星西北尺所。《麟德曆》在張二度,直軒轅大星。上下相距七百五十年,考其行度,猶未甚盈縮,則哀、平後不復每歲漸差也。又上百二十年,至孝景中元三年五月,星在東井、鉞。《麟德曆》在參三度。又上六十年,得漢元年七月,五星聚于東井,從歲星也,于秦正歲在乙未,夏正當在甲午。《麟德曆》白露八日,歲星留觜觿一度。明年立夏,伏於參。由差行未盡,而以常數求之使然也。又上二百七十一年,至哀公十七年,歲在鶉火,《麟德曆》初見在輿鬼二度。立冬九日,留星三度。明年啟蟄十日,退至柳五度,猶不及鶉火。又上百七十八年,至僖公五年,歲星當在大火。《麟德曆》初見在張八度,明年伏於翼十六度,定在鶉火,差三次矣。哀公以後,差行漸遲,相去猶近;哀公以前,率常行遲。而舊曆猶用急率,不知合變,故所差彌多。武王革命,歲星亦在大火,而《麟德曆》在東壁三度,則唐、虞已上,所差周天矣。

  《太初》、《三統曆》歲星十二周天超一次,推商、周間事,大抵皆合。驗開元注記,差九十余度,蓋不知歲星後率故也。《皇極》、《麟德曆》七周天超一次,以推漢、魏間事尚未差。上驗《春秋》所載,亦差九十余度,蓋不知歲星前率故也。《天保》、《天和曆》得二率之中,故上合於《春秋》,下猶密於記注。以推永平、黃初間事,遠者或差三十余度,蓋不知戰國後歲星變行故也。自漢元始四年,距開元十二年,凡十二甲子,上距隱公六年,亦十二甲子。而二曆相合於其中,或差二次於古,或差三次於今,其兩合於古今者,中間亦乖。欲一術以求之,則不可得也。

  《開元曆》歲星前率,三百九十八日,餘二千二百一十九,秒九十三。自哀公二十年丙寅後,每加度餘一分,盡四百三十九合,次合乃加秒十三而止,凡三百九十八日,餘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而與日合,是為歲星後率。自此因以為常,入漢元始六年也。

  《歲星差合術》曰:「置哀公二十年冬至合餘,加入差已來中積分,以前率約之,為入差合數。不盡者如曆術入之,反求冬至後合日,乃副列入差合數,增下位一算,乘而半之,盈《《大衍》通法為日,不盡為日餘,以加合日,即差合所在也。求歲星差行徑術,以後終率約上元以來中積分,亦得所求。若稽其實行,當從元始六年置差步之,則前後相距,間不容髮,而上元之首,無忽微空積矣。

  成湯伐桀,歲在壬戌,《開元曆》星與日合於角,次於氐十度而後退行。其明年,湯始建國為元祀,順行與日合于房,所以紀商人之命也。

  後六百一算至紂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十三祀歲在己卯,星在鶉火,武王嗣位。克商之年,進及輿鬼,而退守東井。明年,周始革命,順行與日合于柳,進留于張。考其分野,則分陝之間,與三監封域之際也。

  成王三年,歲在丙午,星在大火,唐叔始封,故《國語》曰:「晉之始封,歲在大火。」《春秋傳》僖公五年,歲在大火,晉公子重耳自蒲奔狄。十六年,歲在壽星,適齊過衛,野人與之塊,子犯曰:「天賜也,天事必象,歲及鶉火必有此乎!複于壽星,必獲諸侯。」二十三年,歲星在胃、昴。秦伯納晉文公。董因曰:「歲在大樑,將集天行。元年,實沈之星,晉人是居。君之行也,歲在大火,閼伯之星也,是謂大辰。辰以善成,後稷是相,唐叔以封。且以辰出而以參入,皆晉祥也。」二十七年,歲在鶉火,晉侯伐衛,取五鹿,敗楚師於城濮,始獲諸侯。歲適及壽星,皆與《開元曆》合。

  襄公十八年,歲星在陬訾之口,《開元曆》大寒三日,星與日合,在危三度,遂順行至營室八度。其明年,鄭子蟜卒。將葬,公孫子羽與裨灶晨會事焉,過伯有氏,其門上生莠,子羽曰:「其莠猶在乎,於是歲在降婁中而曙。」裨灶指之曰:「猶可以終歲,歲不及此次也。」《開元曆》,歲星在奎;奎,降婁也。《麟德曆》,在危;危,玄枵也。二十八年春,無冰。梓慎曰:「歲在星紀,而淫于玄枵。」裨灶曰:「歲棄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周、楚惡之。」《開元曆》,歲星至南斗十七度,而退守西建間,複順行,與日合于牛初。應在星紀,而盈行進及虛宿,故曰「淫」。留玄枵二年,至三十年。《開元曆》,歲星順行至營室十度,留。距子蟜之卒一終矣。其年八月,鄭人殺良霄,故曰「及其亡也,歲在陬訾之口。」其明年,乃及降婁。

  昭公八年十一月,楚滅陳。史趙曰:「未也。陳,顓頊之族也。歲在鶉火,是以卒滅。今在析木之津,猶將複由。」《開元曆》,在箕八度,析木津也。十年春,進及婺女初,在玄枵之維首。《傳》曰:「正月,有星出於婺女。」裨灶曰:「今茲歲在顓頊之墟。」是歲與日合于危。其明年,進及營室,複得豕韋之次。景王問萇弘曰:'今茲諸侯何實吉?何實凶?」對曰:「蔡凶。此蔡侯般殺其君之歲,歲在豕韋,弗過此矣,楚將有之。歲及大樑,蔡複楚凶。。」至十三年,歲星在昴、畢,而楚弑靈王,陳、蔡複封。初,昭公九年,陳災。裨灶曰:「後五年,陳將複封。歲五及鶉火,而後陳卒亡。」自陳災五年,而歲在大樑,陳複建國。哀公十七年,五及鶉火,而楚滅陳。是年,歲星與日合在張六度。昭公三十一年夏,吳伐越。始用師於越也。史墨曰:「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是歲,星與日合於南斗三度。昔僖公六年,歲陰在卯,星在析木。昭公三十二年,亦歲陰在卯,而星在星紀。故《三統曆》因以為超次之率。考其實,猶百二十餘年。近代諸曆,欲以八十四年齊之,此其所惑也。後三十八年而越滅吳。星三及鬥、牛,已入差合二年矣。

  夫五事感於中,而五行之祥應於下,五緯之變彰於上。若聲發而響和,形動而影隨,故琽失典刑之正,則星辰為之亂行;汩彝倫之敘,則天事為之無象。當其亂行、無象,又可以曆紀齊乎?故襄公二十八年,歲在星紀,淫于玄枵。至三十年八月,始及陬訾之口,超次而前,二年守之。

  漢元鼎中,太白入于天苑,失行,在黃道南三十餘度。間歲,武帝北巡守,登單于台,勒兵十八萬騎,及誅大宛,馬大死軍中。

  晉咸寧四年九月,太白當見不見,占曰:「是謂失舍,不有破軍,必有亡國。」時將伐吳,明年三月,兵出,太白始夕見西方,而吳亡。

  永甯元年,正月至閏月,五星經天,縱橫無常;永興二年四月丙子,太白犯狼星,失行,在黃道南四十餘度;永嘉三年正月庚子,熒惑犯紫微:皆天變所未有也,終以二帝蒙塵,天下大亂。

  後魏神瑞二年十二月,熒惑在瓠瓜星中,一夕忽亡,不知所在。崔浩以日辰推之,曰:「庚午之夕,辛未之朝,天有陰雲,熒惑之亡,在此二日。庚午未皆主秦,辛為西夷。今姚興據咸陽,是熒惑入秦矣。」其後熒惑果出東井,留守盤旋,秦中大旱赤地,昆明水竭。明年,姚興死,二子交兵。三年,國滅。

  齊永明九年八月十四日,火星應退在昴三度,先曆在畢;二十一日始逆行,北轉,垂及立冬,形色彌盛。魏永平四年八月癸未,熒惑在氐,夕伏西方,亦先期五十餘日,雖時曆疏闊,不宜若此。

  隋大業九年五月丁醜,熒惑逆行入南斗,色赤如血,大如三鬥器,光芒震耀,長七八尺,於鬥中句巳而行,亦天變所未有也。後楊玄感反,天下大亂。

  故五星留逆伏見之效,表裏盈縮之行,皆系之于時,而象之於政。政小失則小變,事微而象微,事章而象章。已示吉凶之象,則又變行,襲其常度。不然,則皇天何以陰騭下民,警悟人主哉!近代算者昧於象,占者迷於數,睹五星失行,皆謂之曆舛。雖七曜循軌,猶或謂之天災。終以數象相蒙,兩喪其實。故較曆必稽古今注記,入氣均而行度齊,上下相距,反復相求。苟獨異于常,則失行可知矣。

  凡二星相近,多為之失行。三星以上,失度彌甚。《天竺曆》以《九執》之情,皆有所好惡。遇其所好之星,則趣之行疾,舍之行遲。

  張子信曆辰星應見不見術,晨夕去日前後四十六度內,十八度外,有木、火、土、金一星者見,無則不見。張胄玄曆,朔望在交限,有星伏在日下,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去見二十二日外者,並不加減差,皆精氣相感使然。

  夫日月所以著尊卑不易之象,五星所以示政教從時之義。故日月之失行也,微而少;五星之失行也,著而多。今略考常數,以課疏密。

  《略例》曰:「其入氣加減,亦自張子信始,後人莫不遵用之。原始要終,多有不葉。今較《麟德曆》,熒惑、太白見伏行度過與不及,熒惑凡四十八事,太白二十一事。余星所差,蓋細不足考。且盈縮之行,宜與四象潛合,而二十四氣加減不均。更推易數而正之,又各立歲差,以究五精運週二十八舍之變。較史官所記,歲星二十七事,熒惑二十八事,鎮星二十一事,太白二十二事,辰星二十四事,《開元曆》課皆第一雲。

  至肅宗時,山人韓穎上言《大衍曆》或誤。帝疑之,以穎為太子宮門郎,直司天臺。又損益其術,每節增二日,更名《至德曆》,起乾元元年用之,訖上元三年。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6:35:54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唐書卷三十

志第十八上  曆四上

  《開元大衍曆》演紀上元閼逢困敦之歲,距開元十二年甲子,積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一千七百四十算。

  ○一曰步中朔術

  通法三千四十。

  策實百一十一萬三百四十三。

  揲法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

  減法九萬一千二百。

  策余萬五千九百四十三。

  用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

  掛限八萬七千一十八。

  三元之策十五,餘六百六十四,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千六百一十三。

  中盈分千三百二十八,秒十四。

  朔虛分千四百二十七。

  爻數六十。

  象統二十四。

  以策實乘積算,曰中積分。盈通法得一,為積日。爻數去之,餘起甲子算外,得天正中氣。凡分為小餘,日為大餘。加三元之策,得次氣。凡率相因加者,下有餘秒,皆以類相從。而滿法迭進,用加上位。日盈爻數去之。

  以揲法去中積分,不盡曰歸餘之掛。以減中積分,為朔積分。如通法為日,去命如前,得天正經朔。加一象之日七、餘千一百六十三少,得上弦。倍之,得望。參之,得下弦。四之,是謂一揲,得後月朔。凡四分,一為少,三為太。綜中盈、朔虛分,累益歸餘之掛,每其月閏衰。凡歸余之掛五萬六千七百六十以上,其歲有閏。因考其閏衰,滿掛限以上,其月合置閏。或以進退,皆以定朔無中氣裁焉。

  凡常氣小餘不滿通法、如中盈分之半已下者,以象統乘之,內秒分,參而伍之,以減策實;不盡,如策餘為日。命常氣初日算外,得沒日。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以小餘減通法,余倍參伍乘之,用減滅法;不盡,如朔虛分為日。命經朔初日算外,得滅日。

  ○二曰發斂術

  天中之策五,餘二百二十一,秒三十一;秒法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餘二百六十五,秒八十六;秒法百二十。

  貞悔之策三,餘百三十二,秒百三。

  辰法七百六十。

  刻法三百四。

  各因中節命之,得初候。加天中之策,得次候。又加,得末候。因中氣命之,得公卦用事。以地中之策累加之,得次卦,若以貞悔之策加侯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因四立命之,得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用事。以貞悔之策減季月中氣,得土王用事。凡相加減而秒母不齊,當令母互乘子,乃加減之;母相乘為法。

  各以能法約其月閏衰,為日,得中氣去經朔日算。求卦、候者,各以天、地之策,累加減之。凡發斂加時,各置其小餘,以六爻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半辰之數。不盡者,三約為分。分滿刻法為刻。若令滿象積為刻者,即置不盡之數,十之,十九而一,為分。命辰起子半算外。

  ○三曰步日躔術

  幹實百一十一萬三百七十九太。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七百七十九太。

  歲差三十六太。

  以盈縮分盈減、縮加三元之策,為定氣所有日及餘。乃十二乘日,又三其小餘,辰法約而一,從之,為定氣辰數。不盡,十之,又約為分。以所入氣並後氣盈縮分,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之,為末率。又列二氣盈縮分,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以少減多,餘為氣差。至後以差加末率,分後以差減末率,為初率。倍氣差,亦倍六爻乘之,複綜兩氣辰數除,為日差。半之,以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日差至後以減、分後以加氣初定率,為每日盈縮分。乃馴積之,隨所入氣日加、減氣下先、後數,各其日定數。其求朓朒仿此。冬至後為陽複,在盈加之,在縮減之;夏至後為陰複,在縮加之,在盈減之。距四正前一氣,在陰陽變革之際,不可相並,皆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至前加之,分前減之,為末率。餘依前術,各得所求。其分不滿全數,母又每氣不同,當退法除之。以百為母,半已上,收成一。冬至、夏至偕得天地之中,無有盈、縮。餘各以氣下先後數先減、後加常氣小余,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得定大小餘。凡推日月度及軌漏、交蝕,依定氣;注曆,依常氣。以減經朔、弦、望,各其所入日算。若大餘不足減,加爻數,乃減之。減所入定氣日算一,各以日差乘而半之;前少以加、前多以減氣初定率,以乘其所入定氣日算及餘秒。凡除者,先以母通全,內子,乃相乘;母相乘除之。所得以損益朓朒積,各其入朓朒定數。若非朔、望有交者,以十二乘所入日算;三其小餘,辰法除而從之;以乘損益率,如定氣辰數而一。所得以損益朓朒積,各為定數。

  南斗二十六,牛八,婺女十二,虛十,虛分七百七十九太。危十七,營室十六,東壁九,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七,觜觿一,參十,東井三十三,輿鬼三,柳十五,七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為赤道度。其畢、觜觿、參、輿鬼四宿度數,與古不同,依天以儀測定,用為常數。紘帶天中,儀極攸憑,以格黃道。

  推冬至歲差所在,每距冬至前後各五度為限,初數十二,每限減一,盡九限,數終於四。當二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乃距春分前、秋分後,初限起四,每限增一,盡九限,終於十二,而黃道交複。計春分後、秋分前,亦五度為限。初數十二,盡九限,數終於四。當二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乃距夏至前後,初限起四,盡九限,終於十二。皆累裁之,以數乘限度,百二十而一,得度;不滿者,十二除,為分。若以十除,則大分,十二為母,命太、半、少及強、弱。命曰黃、赤道差數。二至前、後各九限,以差減赤道度,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差加赤道度,各為黃道度。

  開元十二年,南斗二十三半,牛七半,婺女十一少,虛十,六虛之差十九太。危十七太,營室十七少,東壁九太,奎十七半,婁十二太,胃十四太,昴十一,畢十六少,觜觿一,參九少,東井三十,輿鬼二太,柳十四少,七星六太,張十八太,翼十九少,軫十八太,角十三,亢九半,氐十五太,房五,心四太,尾十七,箕十少,為黃道度,以步日行。日與五星出入,循此。求此宿度,皆有餘分,前後輩之成少、半、太,准為全度。若上考往古,下驗將來,當據歲差,每移一度,各依術算,使得當時度分,然後可以步三辰矣。

  以乾實去中積分,不盡者,盈通法為度。命起赤道虛九,宿次去之,經虛去分,至不滿宿算外,得冬至加時日度。以三元之策累加之,得次氣加時日度。

  以度餘減通法,餘以冬至日躔距度所入限數乘之,為距前分。置距度下黃、赤道差,以通法乘之,減去距前分,余滿百二十除,為定差。不滿者,以象統乘之,複除,為秒分。乃以定差減赤道宿度,得冬至加時黃道日度。

  又置歲差,以限數乘之,滿百二十除,為秒分。不盡為小分。以加三元之策,因累裁之。命以黃道宿次,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置其氣定小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分,滿通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用減其日加時度餘,得其夜半日度。因累加一策,以其日盈、縮分盈加、縮減度餘,得每日夜半日度。

  ○四曰步月離術

  轉終六百七十萬一千二百七十九。

  轉終日二十七,餘千六百八十五,秒七十九。

  轉法七十六。

  轉秒法八十。

  以秒法乘朔積分,盈轉終去之;餘複以秒法約,為入轉分;滿通法,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經朔加時所入。因加轉差日一、餘二千九百六十七、秒一,得次朔。以一象之策,循變相加,得弦、望。盈轉終日及餘秒者,去之。各以經朔、弦、望小餘減之,得其日夜半所入。

  各置朔、弦、望所入轉日損益率,並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前多者,以入餘減通法,餘乘率差,盈通法得一,並率差而半之;前少者,半入餘,乘率差,亦以通法除之:為加時轉率。乃半之,以損益加時所入,余為轉餘。其轉余,應益者,減法;應損者,因餘。皆以乘率差,盈通法得一,加於通率,轉率乘之,通法約之,以朓減、朒加轉率,為定率。乃以定率損益朓?肉積,為定數。其後無同率者,亦因前率。應益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其損益入餘進退日,分為二日,隨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損益轉率。此術本出《皇極曆》,以究算術之微變。若非朔、望有交者,直以入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朓朒,為定數。

  七日、初數二千七百一,末數三百三十九。十四日、初數二千三百六十三,末數六百七十七。二十一日、初數二千二十四,末數千一十六。二十八日,初數千六百八十六,末數千三百五十四。以四象約轉終,均得六日二千七百一分。就全數約為九分日之八。各以減法,餘為末數。乃四象馴變相加,各其所當之日初、末數也。視入轉余,如初數已下者,加減損益,因循前率;如初數以上,則反其衰,歸於後率雲。

  各置朔、弦、望大小餘,以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之,為定朔、弦、望大小餘。定朔日名與後朔同者,月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凡言夜半,皆起晨前子正之中。若注曆,觀弦、望定小餘,不盈晨初餘數者,退一日。其望有交、起虧在晨初已前者,亦如之。又月行九道遲疾,則有三大二小以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容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大二小。其正月朔有交、加時正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定朔、弦、望夜半日度,各隨所直日度及餘分命之。乃列定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分,如通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夜半日度,各得加時日度。

  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硃道;春分、秋分後,硃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硃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有九行。各視月交所入七十二候距交初中黃道日度,每五度為限,亦初數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乃一度強,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而至半交,其去黃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亦一度強,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複與日軌相會。各累計其數,以乘限度,二百四十而一,得度。不滿者,二十四除,為分,若以二十除之,則大分,以十二為母。為月行與黃道差數。距半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減;距正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加。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之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計去冬至、夏至以來候數,乘黃道所差,十八而一,為月行與赤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名,以差數為加者加之,減者減之;若在異名,以差數為加者減之,減者加之。皆以增損黃道度,為九道定度。

  各以中氣去經朔日算,加其入交泛,乃以減交終,得平交入中氣日算。滿三元之策去之,餘得入後節日算。因求次交者,以交終加之,滿三元之策去之,得後平交入氣日算。

  各以氣初先後數先加、後減之,得平交入定氣日算。倍六爻乘之,三其小餘,辰法除而從之,以乘其氣損益率,如定氣辰數而一,所得以損益其氣朓朒積,為定數。

  又置平交所入定氣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乘其日損益率,滿通法而一,以損益其日朓朒積,交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乃以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平交入氣余,滿若不足,進退日算,為正交入定氣日算。其入定氣餘,副之,乘其日盈縮分,滿通法而一,以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得正交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度餘減通法,餘以正交之宿距度所入限數乘之,為距前分。置距度下月道與黃道差,以通法乘之,減去距前分,余滿二百四十除,為定差;不滿者一退為秒。以定差及秒加黃道度、余,仍計去冬至、夏至已來候數乘定差,十八而一,所得依名同異而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得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

  各置定朔、弦、望加時日度,從九道循次相加。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謂離象。先置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所在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度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也。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准。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以一象之度九十一、餘九百五十四、秒二十二半為上弦,兌象。倍之,而與日沖,得望,坎象。參之,得下弦,震象。各以加其所當九道宿度,秒盈象統從余,余滿通法從度,得其日加時月度。綜五位成數四十,以約度餘,為分;不盡者,因為小分。

  視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否則因經朔為定。累加一日,得次日,各以夜半入轉餘乘列衰,如通法而一,所得以進加、退減其日轉分,為月轉定分。滿轉法,為度。

  視定朔、弦、望夜半入轉,各半列衰以減轉分。退者,定餘乘衰,以通法除,並衰而半之;進者,半餘乘衰,亦以通法除:皆加所減。乃以定餘乘之,盈通法得一,以減加時月度,為夜半月度。各以每日轉定分累加之,得次日。若以入轉定分,乘其日夜漏,倍百刻除,為晨分。以減轉定分,餘為昏分。望前以昏、望後以晨加夜半度,各得晨、昏月。

  各視每日夜半入陰陽曆交日數,以其下屈伸積,月道與黃道同名者,加之;異名者,減之。各以加、減每日辰昏黃道月度,為入宿定度及分。

  ○五曰步軌漏術

  爻統千五百二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八刻百六十分。

  昏、明二刻二百四十分。

  各置其氣消息衰,依定氣所有日,每以陟降率陟減、降加其分,滿百從衰,各得每日消息定衰。其距二分前後各一氣之外,陟、降不等,皆以三日為限。雨水初日,降七十八;初限,日損十二;次限,日損八;次限,日損三;次限,日損二;次限,日損後。清明初日,陟一;初限,日益一;次限,日益二;次限,日益三;次限,日益八;末限,日益十九。處暑初日,降九十九;初限,日損十九;次限,日損八;次限,日損三;次限,日損二;末限,日損一。寒露初日,陟一;初限,日益一;次限,日益二;次限,日益三;次限,日益八;末限,日益十二。各置初日陟降率,依限次損益之,為每日率。乃遞以陟減、降加氣初消息衰,各得每日定衰。

  南方戴日之下,正中無晷。自戴日之北一度,乃初數千三百七十九。自此起差,每度增一,終於二十五度,計增二十六分。又每度增二,終於四十度。又每度增六,終於四十四度,增六十八。又每度增二,終於五十度。又每度增七,終於五十五度。又每度增十九,終於六十度,增百六十。又每度增三十三,終於六十五度。又每度增三十六,終於七十度。又每度增三十九,終於七十二度,增二百六十。又度增四百四十。又度增千六十。又度增千八百六十。又度增二千八百四十。又度增四千。又度增五千三百四十。各為每度差。因累其差,以遞加初數,滿百為分,分十為寸,各為每度晷差。又累其晷差,得戴日之北每度晷數。

  各置其氣去極度,以極去戴日度五十六及分八十二半減之,得戴日之北度數。各以其消息定衰所直度之晷差,滿百為分,分十為寸,得每日晷差。乃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晷數,得每日中晷常數。

  以其日處在氣定小餘,爻統減之,餘為中後分。不足減,反相減,為中前分。以其晷差乘之,如通法而一,為變差。以加、減中晷常數,冬至後,中前以差減,中後以差加;夏至後,中前以差加,中後以差減。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得每日中晷定數。

  又置消息定衰,滿象積為刻,不滿為分。各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夜半漏,得每日夜半漏定數。其全刻,以九千一百二十乘之,十九乘刻分從之,如三百而一,為晨初餘數。

  各倍夜半漏,為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減晝五刻以加夜,即晝為見刻,夜為沒刻。半沒刻加半辰,起子初算外,得日出辰刻。以見刻加而命之,得日入。置夜刻,五而一,得每更差刻。又五除之,得每籌差刻。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得甲夜初刻。又以更籌差加之,得五夜更籌所當辰。其夜半定漏,亦名晨初夜刻。

  又置消息定衰,滿百為度,不滿為分。各遞以息減、消加氣初去極度,各得每日去極定數。

  又置消息定衰,以萬二千三百八十六乘之,如萬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為度差。差滿百為度。各遞以息加、消減其氣初距中度,得每日距中度定數。倍之,以減周天,為距子度。

  置其日赤道日度,加距中度,得昏中星。倍距子度,以加昏中星,得曉中星。命昏中星為甲夜中星,加每更差度,得五夜中星。

  凡九服所在,每氣初日中晷常數不齊。使每氣去極度數相減,各為其氣消息定數。因測其地二至日晷,測一至可矣,不必兼要冬夏。于其戴日之北每度晷數中,較取長短同者,以為其地戴日北度數及分。每氣各以消息定數加減之,因冬至後者,每氣以減。因夏至後者,每氣以加。得每氣戴日北度數。各因所直度分之晷數,為其地每定氣初日中晷常數。其測晷有在表南者,亦據其晷尺寸長短與戴日北每度晷數同者,因取其所直之度,去戴日北度數。反之,為去戴日南度。然後以消息定數加減之。

  二至各於其地下水漏以定當處晝夜刻數。乃相減,為冬、夏至差刻。半之,以加、減二至晝夜刻數,為定春、秋分初日晝夜刻數。乃置每氣消息定數。以當處差刻數乘之,如二至去極差度四十七分,八十而一,所得依分前、後加、減初日晝夜漏刻,各得余定氣初日晝夜漏刻。

  置每日消息定衰,亦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所得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漏刻,得次日。其求距中度及昏明中星日出入,皆依陽城法求之。仍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為今有之數。若置其地春、秋定日中晷常數與陽城每日晷數,較其同者,因其日夜半漏亦為其地定春、秋分初日夜半漏。求余定氣初日,亦以消息定數依分前、後加、減刻分,春分後以減,秋分後以加。滿象積為刻。求次日,亦以消息定衰,依陽城術求之。此術究理,大體合通。然高山平川,視日不等。較其日晷,長短乃同。考其水漏,多少殊別。以茲參課,前術為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6:36:30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唐書卷三十一

志第十八下  曆四下

  ○六曰步交會術

  終數八億二千七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

  交終日二十七,餘六百四十五,秒千三百二十二。

  中日十三,餘千八百四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朔差日二,餘九百六十七,秒八千六百七十八。

  望差日一,餘四百八十三,秒九千三百三十九。

  望數日十四,餘二千三百二十六,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餘千三百五十八,秒六千三百二十二。

  交率三百四十三。

  交數四千三百六十九。

  交秒法一萬。

  以交數去朔積分;不盡,以秒法乘之,盈交數又去之;餘如秒法而一,為入交分。滿通法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經朔時加入交泛日及餘。因加朔差,得次朔。以望數加朔,得望。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得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加之滿交終,去之。各以其日入氣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入交泛,為入交常日及餘。又以交率乘其日入轉朓朒定數,如交數而一,而朓減、朒加入交常,為入交定日及餘。各如中日已下者,為月入陽曆;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陰陽曆

  以其爻加減率與後爻加減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率與次後爻率相減,為後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在爻並後爻加減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每以本爻初、末率相減,為爻差。十五而一,為度差。半之,以加減初率,少象減之,老象加之。為定初率。每以度差累加減之,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各得每歲加減定分。乃循積其分,滿百二十為度,各為月去黃道數及分。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倍本爻加減率,十五而一。所得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夜半入轉,以夜半入交定日及餘減之,不足減,加轉終。余為定交初日夜半入轉。乃以定交初日與其日夜半入餘,各乘其日轉定分,如通法而一,為分。滿轉法,為度。各以加其日轉積度分,乃相減,所餘為其日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轉求次日,以轉定分加之。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若以少象除之,則兼除差度一、度分百六、大分十三、小分十四。訖,然後以次象除之。所得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起少陽算外,得所入象度數及分。先以三十乘陰陽度分,十九而一,為度分。不盡,以十五乘、十九除,為大分。不盡者,又乘、又除,為小分。然後以象度及分除之。乃以一爻之度十五除之,所得入爻度數及分。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內及老象上爻之中,皆沾黃道。當朔望,則有虧蝕。

  凡入交定如望差已下,交限已上,為入蝕限;望入蝕限,則月蝕。朔入蝕限,月在陰曆,則日蝕。如望差已下,為交後。交限已上,以減交中,餘為交前。置交前、後定日及餘,通之,為去交前、後定分。十一乘之,二千六百四十三除,為去交度數。不盡,以通法乘之,複除為餘。大抵去交十三度已上,雖入蝕限,為涉交數微,光景相接,或不見蝕。望去交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既。已上者,以定交分減望差,餘以百八十三約之,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複於西南;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複於西北。其蝕十二分已上者,起於正東,複於正西。此據午正而論之。餘各隨方面所在,准此取正。

  凡月蝕之大分五已下,因增三。十已下,因增四。十已上,因增五。其去交定分五百二十已下,又增半。二百六十已下,又增半。各為泛用刻率。

  以所入氣並後氣增損差,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之,為氣末率。又列二氣增損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少減多,餘為氣差。加減末率冬至後以差減,夏至後以差加。為初率。倍氣差,綜兩氣辰數除,為日差。半之,加減初、末,為定率。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冬至後以差加,夏至後以差減。為每日增損差。乃循積之,隨所入氣日增損氣下差積,各其日定數。其二至之前一氣,皆後無同差,不可相並,各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冬至前減、夏至前加,為末率。

  陰曆蝕差千二百七十五,蝕限三千五百二十四,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陽曆蝕限百三十五,或限九百七十四。以蝕朔所入氣日下差積,陰曆減之,陽曆加之,各為蝕定差及定限。朔在陰曆,去交定分滿蝕定差已上者,為陰曆蝕。不滿者,雖在陰曆,皆類同陽曆蝕。其去交定分滿定限已下者,的蝕。或限已下者,或蝕。

  陰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以蝕定差減之,餘百四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百四減之。餘以百四十三約之。其入或限者,以百五十二約之。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以減十五,餘為日蝕之大分。其同陽曆蝕者,其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陽曆蝕定限加去交分,以九十約之。其陽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約之。入或限者,以百四十三約之。皆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命之,以十五為限,得日蝕之大分。

  月在陰曆,初起西北,甚於正北,複于東北。月在陽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其蝕十二分已上,皆起於正西,複於正東。

  凡日蝕之大分,皆因增二。其陰曆去交定分多於蝕定差七十已上者,又增;三十五已下者,又增半。其同陽曆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二十已下者,又增半;四已下者,又增少。各為泛用刻率。

  置去交定分,以交率乘之,二十乘交數除之;其月道與黃道同名者,以加朔望定小餘:異名者,以減朔、望定小餘:為蝕定餘。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得蝕甚辰刻。各置泛用刻率,副之。以乘其日入轉損益率,如通法而一。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朓者,損加、益減其副:為定用刻數。半之,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以加蝕甚辰刻,為複末。其月蝕,置定用刻數,以其日每更差刻除,為更數。不盡,以每籌差刻除,為籌數。綜之為定用更籌。乃累計日入後至蝕甚辰刻,置之,以昏刻加日入辰刻減之,餘以更籌差刻除之。所得命以初更籌算外,得蝕甚更籌。半定用更籌減之,為虧初;加之,為複末。按天竺俱摩羅所傳斷日蝕法,日躔郁車宮者,的蝕。其餘據日所在宮,火星在前三及後五之宮,並伏在日下,則不蝕。若五星皆見,又水在陰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則亦不蝕。凡星與日別宮或別宿則易斷,若同宿則難。天竺所雲十二宮,即中國之十二次。郁車宮者,降婁之次也。

  九服之地,蝕差不同。先測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中晷長短,與陽城每日中晷常數較取同者,各因其日蝕差為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蝕差。以夏至差減春分差,以春分差減冬至,各為率。並二率,半之,六而一,為夏率。二率相減,六而一,為總差。置總差,六而一,為氣差。半氣差,以加夏率,又以總差減之,為冬率。冬率即冬至率。每以氣差加之,各為每氣定率。乃循積其率,以減冬至蝕差,各得每氣初日蝕差。求每日,如陽城法求之。若戴日之南,當計所在地,皆反用之。

  ○七曰步五星術

  △歲星

  終率百二十一萬二千五百七十九,秒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

  變差三十四,秒十四。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八,秒五十七,微分十二。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六,秒四十二,微分八十二。

  △熒惹

  終率二百三十七萬一千三,秒八十六。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二千八百四十三,秒八十六。

  變差三十二,秒二。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八,秒四十三,微分八十四。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六,秒四十,微分六十二。

  △鎮星

  終率百一十四萬九千三百九十九,秒九十八。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二百七十九,秒九十八。

  變差二十二,秒九十二。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七,秒八十七。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六,秒三十一,微分十六。

  △太白

  終率百七十七萬五千三十,秒十二。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二千七百一十一,秒十二。

  中合日二百九十一,餘二千八百七十五,秒六。

  變差三十,秒五十三。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八,秒三十四,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六,秒三十九,微分九。

  △辰星

  終率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終日百一十五,餘二千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中合日五十七,餘二千八百五十九,秒八十六。

  變差百三十六,秒七十八。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四十四,秒九十八,微分六十。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七,秒四十九,微分七十四。

  辰法七百六十。

  秒法一百。

  微分法九十六。

  置中積分,以冬至小餘減之,各以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者,返以減終率;余滿通法為日,得冬至夜半後平合日算。各以其星變差乘積算,滿幹實去之;余滿通法,為日。以減平合日算,得入曆算數。皆四約其餘,同於辰法。及以一象之算除之,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起少陽算外。餘以一爻之算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得外入爻算數。

  ○五星爻象曆

  以所入爻與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與次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後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入爻並後爻損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為後爻初率。初、末之率相減,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算差。半之,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算差累加、減爻初定率,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為每算損益率。循累其率,隨所入爻損益其下進退積,各得其算定數。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置本爻損益率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得一,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半之,以減其入算損益率。損者,以所入餘乘差,辰法除,並差而半之;益者,半入餘,乘差,亦辰法除:皆中所減之率。乃以入餘乘之,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各為平合所入定數。

  置進退定數,金星則倍置之。各以合下乘數乘之,除數除之。所得滿辰法為日,以進加、退減平合日算,先以四約平合餘,然後加減。為常合日算。

  置常合日先後定數,四而一,以先減、後加常合日算,得定合日算。又四約盈縮分,以定合餘乘之,滿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縮減其定餘,加其日夜半日度,為定合加時星度。

  又置定合日算,以冬至大小餘加之,天正經朔大小餘減之。其至朔小餘,皆先以四約之。若大餘不足減,又以爻數加之,乃減之。余滿四象之策除,為月數。不盡者,為入朔日算。命月起天正、日起經朔算外,得定合月、日。視定朔與經朔有進退者,亦進減、退加一日為定。

  置常合及定合應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加減其平合入爻算,滿若不足,進退爻算,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後諸變曆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變初日所入。如平合求進退定數,乃以乘數乘之,除數除之,各為進退變率。

  五星變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損益率、曆度乘數、除數

  ○歲星

  合後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遲,二日益疾九分。曆,一度三百五十七分。乘數三百五十,除數二百八十一。

  前順: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百五十六分。先疾,五日益遲六分。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數三百五十,除數二百八十一。

  前留:二十七日。曆,二度二百二十分。乘數二百六十七,除數二百二十一。

  前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遲,六日益疾十一分。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數四百七十,除數四百三。

  後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遲,六日益遲十一分。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數五百一十,除數四百六十七。

  後留:二十七日。曆,三度二百一十分。乘數二百七十,除數二百二十二。

  後順: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十五分。先遲,五日益疾六分。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數二百六十七,除數二百二十七。

  合前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疾,二日益遲九分。曆,一度三百五十八分。乘數三百五十,除數二百八十一。

  ○熒惑

  合後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五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五分。先疾,五日益遲七分。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前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疾,九日益遲四分。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前遲: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四分。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前留:十三日,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前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遲,六日益疾五分。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疾,六日益遲五分。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留:十三日。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遲: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遲,日益疾四分。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後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遲,九日益疾四分。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合前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六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六分。先遲,五日益疾七分。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鎮星

  合後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遲,二日益疾九分。曆,四百八十分。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前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疾,六日益遲五分。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前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曆,一度二百八分。乘數十,除數九。

  前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遲,七日益疾一分。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數二十,除數十七。

  後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疾,七日益遲一分。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數五,除數四。

  後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曆,一度二百八分。乘數二十,除數一十七。

  後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遲,六日益疾五分。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數十,除數九。

  合前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疾,二日益遲九分。曆,四百八十分。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太白

  晨合後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遲,三日益疾十六分。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夕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疾,五日益遲九分。曆,百七十一度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夕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曆,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五十六。

  夕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疾,日益遲十分。曆,四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三十七。

  夕留:八日。曆,八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九十二。

  夕退:十日,退五度。先遲,日益疾九分。曆,十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六。

  夕合前伏:六日,退五度。先疾,日益遲十五分。曆,六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四。

  夕合後伏:六日,退五度。先遲,日益疾十五分。曆,六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三。

  晨退:十日,退五度。先疾,日益遲九分。曆,十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四。

  晨留:八日,曆八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六。

  晨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遲,日益疾十分。曆,四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九十二。

  晨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曆,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三十七。

  晨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遲,五日益疾九分。曆,百七十一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五十六。

  晨合前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疾,三日益遲十六分。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辰星

  晨合後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遲,日益疾二十二分。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夕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疾,日益遲五十分。曆,十二度。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夕平行:九日,行九度。曆,九度。乘數四百九十五,除數百九十四。

  夕遲行:六日,行四度。先疾,日益遲七十六分。曆,六度。乘數四百九十六,除數百九十五。

  夕留:三日。曆,三度。乘數四百九十七,除數百九十六。

  夕合前伏:十一日,退六度。先遲,日益疾三十一分。曆,十一度。乘數四百九十八,除數百九十七。

  夕合後伏:十一日,退六度。先疾,日益遲三十一分。曆,十一度。乘數五百,除數百九十八。

  晨留:三日。曆,三度。乘數四百九十八,除數百九十八。

  晨遲行:六日,行四度。先遲,日益疾七十六分。曆,六度。乘數四百九十七,除數百九十六。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曆,九度。乘數四百九十六,除數百九十五。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遲,日益疾五十分。曆,十二度。乘數四百九十二,除數百九十四。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疾,日益遲二十二分。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各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後變率。同名者,相消為差。在進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為加;在進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為減。異名者,相從為並。前退後進,各以並為加;前進後退,各以並為減。逆行度率則反之。皆以差及並,加、減日度中率,各為日度變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並加、減度中率,為變率。其日直因中率為變率,勿加、減也。

  以定合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以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皆四而一。所得滿辰法,各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縮減其合後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變率,亦以後日度盈減、縮加其後疾日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變率。金水夕合,反其加減。留退亦然。其二留日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之變率。謂以所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之數減之。已下加、減准此。退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數,各加、減本疾度之變率。其土、木二星,既無遲、疾,即加、減前、後順行度之變率。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即侵減遲日變率;若多於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數為日,以加留日變率。各加、減變率訖,皆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後輩之。輩,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滿全為日。有餘轉配其諸變率。不加減者,皆依變率為定率。

  置其星定合餘,以減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時度,得定合後夜半星度及餘。自此各依其星計日行度,所至皆從夜半為始。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順加、退減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滿其法從行分。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則依減。順行出虛,去六虛之差。退行入虛,先加此差。六虛之差,亦四而一,乃用加減。訖,皆以轉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度定率,或加或減,益疾益遲,每日漸差,不可預定。今且略據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縮,即差數合隨而增損,當先檢括諸變定率與中率相較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為主。自余諸變,因此消息,加、減其差,各求初、末行分。迴圈比較,使際會參合,衰殺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為主,前後諸變,准此求之。其合前伏,雖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與後算不葉者,皆從後算為定。其初見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與星辰相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見。各減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順之初,後順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見、伏之初日,注曆消息定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以所差日乘定日率,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從其分,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度分。減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加、減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減平行為初日,加平行為末日;益遲者,以差率加平行為初日,減平行為末日。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與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倍所差日,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不盡者,因為小分。然後為差率。

  置初日行分,益遲者,以每日差累減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所行度分。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當令同之,乃用加、減。

  其先定日數而求度者,減所求日一,以每日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減初日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度。不盡者,為行分,得從初日至所求日積度及分。

  若先定度數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從之。八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積。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減之,益遲者加之,益疾者減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率。令自乘,以積加、減之。益遲者以積減之,益疾者以積加之。開方除之,所得以率加、減之。益遲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減之。乃半之,得所求日數。開方除者,置所開之數為實。借一算於實之下,名曰下法。步之,超一位。置商于上方,副商於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實。畢,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後商於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並方。命後商以除實。畢,隅從方法折下,就除如前開之。

  五星前變,入陽爻,為黃道北;入陰爻,為黃道南。後變,入陽爻,為黃道南;入陰爻,為黃道北。其金、水二星,以夕為前變,晨為後變。各計其變行,起初日入爻之算,盡老象上爻未算之數。不滿變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數以變行日定率乘之,如變行度常率而一,為日。其入變日數與此日數已下者,星在道南北依本所入陰陽爻為定。過此日數之外者,南北返之。

  《九執曆》者,出於西域。開元六年,詔太史監瞿壇悉達譯之。斷取近距,以開元二年二月朔為曆首。度法六十。月有二十九日,餘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三。曆首有朔虛分百二十六。周天三百六十度,無餘分。日去沒分九百分度之十三。二月為時,六時為歲。三十度為相,十二相而周天。望前曰白博義;望後曰黑博義。其算皆以字書,不用籌策。其術繁碎,或幸而中,不可以為法。名數詭異,初莫之辯也。陳玄景等持以惑當時,謂一行寫其術未盡,妄矣。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6:36:57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唐書卷三十二

志第十九  曆五

  寶應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蝕三之一。官曆加時在日出後,有交,不署蝕。代宗以《至德曆》不與天合,詔司天臺官屬郭獻之等,複用《麟德》元紀,更立歲差,增損遲疾、交會及五星差數,以寫《大衍》舊術。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帝為制序,題曰《五紀曆》。

  其與《大衍》小異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極疾,合於亥正,朔不進,則朔之晨,月見東方矣。依《大衍》,戌初進初朔,則朔之夕,月見西方矣。當視定朔小餘不滿《五紀》通法,如晨初餘數減十刻已下者,進以明日為朔。一也。以三萬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從之,二千四百而一,為晨初餘數。二也。陽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餘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蝕。三也。月蝕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數,視月道同名者,交前為加,交後為減;異名者,交前為減,交後為加,各以加減去交分。又交前減一辰,交後加一辰,餘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上,以減望差,八十約之,得蝕分。四也。日蝕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數,十五而一,以減百四,餘為定法。以蝕差減去交分。又交前減兩辰,餘為陰曆蝕。其不足減者,反減蝕差。在交後減兩辰,交前加三辰,餘為類同陽曆蝕。又自小滿畢小暑,加時距午正八刻外者,皆減一辰;三刻內者,皆加一辰。自大寒畢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畢立冬,交後五辰外,又減一辰。不足減者,既。加、減訖,各如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蝕分。其陽曆蝕者,置去交分,以蝕差加之。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所得,以減望差,餘如百四約之,得為蝕分。五也。所蝕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為泛用刻,不復因加。六也。日蝕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為虧初刻,六為複末刻。未正後者,六為虧初刻,四為複末刻。不復相半。七也。五星乘數、除數,諸變皆通用之,不復變行異數。入進退曆,皆用度中率。八也。以定合初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皆四而一。所得滿辰法,各為日。乃以前日盈減、縮加其合後伏日變率,亦以後日盈加、縮減合前伏日變率。太白、辰星夕變,則返加減留退。二退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倍所差之數,曰伏差,以加減前疾日度變率。熒惑均加減前疾兩變日度變率。歲星、熒惑、鎮星前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前遲日變率。皆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以加減後遲日變率及加減二退度變率。又以伏差加減後疾日度變率。多於中率之數者,減之;少於中率者,加之。其熒惑均加減疾遲兩變日度變率。歲星、鎮星無遲,即加減前後順行日度變率。太白晨夕退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疾度變率。夕合前、後伏,雖亦退行,不取加、
減。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遲度變率。皆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減之。其辰星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變率。疾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亦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侵減遲日變率。加減訖,皆為日度定率。九也。

  《大衍》以四象考五星進退,或時弗葉。獻之加減頗異,而偶與天合。於是頒用,訖建中四年。

  《寶應五紀曆》演紀上元甲子,距寶應元年壬寅,積二十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八算。

  《五紀》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餘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掛限三萬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餘二百九十二,秒五;秒母六。以象統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餘五百一十二太。

  天中之策五,餘九十七,秒十五;秒母十八。

  地中之策六,餘百一十九,秒四;秒母三十。

  貞悔之策三,餘五十八,秒十七。

  辰法三百三十五。

  刻法百三十四。

  幹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二,秒七十。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三百四十二,秒七十。

  歲差十四,秒七十。

  秒法百。

  定氣所有日及餘,以辰計之,曰辰數,與《大衍》同。

  六虛之差七,秒七十。

  轉終分百三十六萬六千一百五十六。

  轉終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秒五。

  秒法三十七。

  轉法六十七。約轉分為度,曰逡程。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

  半紀六百七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交終三億六千四百六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朔差日二,餘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望差日一,餘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望數日十四,餘千二十五,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餘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凡春分後陰曆交後,秋分後陽曆交後,為月道同名。餘皆為異名。

  辰分百一十三。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千一百六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積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積九十五;大寒、大暑,益十四,積百一十一;立春、立秋,益十二,積百二十五;雨水、處暑,益十,積百三十七;驚贄、白露,益七,積百四十七;春分、秋分,損七,積百五十四。清明、寒露,損十,積百四十七;穀雨、霜降,損十二,積百三十七;立夏、立秋,損十四,積百二十五;小滿、小雪,損十七,積百一十一;芒種、大雪,損十九,積九十五;依定氣求朓朓術入之,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曆,自秋分後、春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春分後,日損五分;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月在陽曆,自春分後、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秋分後,日損五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變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餘百五,秒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乘數五。

  除數四。

  熒惑。

  終率百四萬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變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數百二十七。

  除數三十。

  ○鎮星

  終率五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百三,秒二十九。

  變差九,秒八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乘數十二。

  除數十一。

  ○太白

  終率七十八萬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中合二百九十二,餘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變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乘數十五。

  除數二。

  ○辰星

  終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終日百一十五,餘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中合五十七,餘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變差五十,秒八十五。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秒法百。

  微分法九十六。

  德宗時,《五紀曆》氣朔加時稍後天,推測星度與《大衍》差率頗異。詔司天徐承嗣與夏官正楊景風等,雜《麟德》、《大衍》之旨治新曆。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建中四年曆成,名曰《正元》。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軌漏、交會,悉如《五紀》法。惟發斂加時無辰法,皆以象統乘小餘,通法而一,為半辰數。餘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不盡,六而一,為刻分。其軌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積取其數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內分,二十而一,為晨初餘數。月蝕去交分,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已上,以減望差,六十六約之,為蝕分。日蝕差亦十五約之,以減八十五,餘為定法。又加減去交分訖,以減望差,八十五約之,得蝕分。日法不同也。其五星寫《麟德曆》舊術,因冬至後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後伏日及余,即平見日算。金、水先得夕見;其滿晨見伏日及餘秒去之,余為晨平見。求入常氣,以取定見而推之。《麟德曆》之啟蟄,《正元曆》之雨水;《麟德曆》之雨水,《正元曆》之驚蟄也。《麟德曆》熒惑前、後疾變度率,初行入氣差行,日益遲、疾一分,《正元曆》則二分,亦度母不同也。詔起五年正月行新曆。會硃泚之亂,改元興元。自是頒用,訖元和元年。

  《建中正元曆》演紀上元甲子,距建中五年甲子,歲積四十萬二千九百算外。

  《正元》通法千九十五。

  策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四十三。

  揲法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六。

  章閏萬一千九百一十一。

  策餘五千七百四十三。

  用差六千一百六十八。

  掛限三萬一千三百四十三。

  三元之策十五,餘二百三十九,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五百八十一。

  一象之策七,餘四百一十九。

  中盈分四百七十八,秒一十四。

  朔虛分五百一十四。

  象統二十四。

  象位六。

  天中之策五,餘七十九,秒五十五;秒母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餘九十五,秒四十三;秒母六十。

  貞悔之策三,餘四十七,秒五十一半。

  刻法二百一十九。六刻法千三百一十四。

  幹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二百八十,秒二。

  歲差十二,秒二。

  秒母百。

  定氣辰數同《大衍》。

  六虛之差六,秒二十。

  轉終分三億一百七十二萬一百三十二。

  轉終日二十七,餘六百七,秒百三十二。

  入轉秒法一萬。

  轉法二百一十九。約轉分為度,曰逡程。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九百七十三,末百二十二。

  十四日:初八百五十一,末二百四十四。

  二十一日:初七百二十九,末三百六十六。

  二十八日:初六百七,末四百八十八。

  辰刻八刻,分七十三。

  刻法二百一十九。

  昏明刻各二刻,分百九半。

  交終分二億九千七百九十七萬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三十二,秒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中日十三,餘六百六十三,秒六千九百七半。

  朔差日二,餘三百四十八,秒六千一百八十五。

  望差日一,餘百七十四,秒三千九十二半。

  望數日十四,餘八百三十八。

  交限日十二,餘四百八十九,秒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

  交辰法九十一少。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九百四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六,積六十二。小寒、小暑,益十三,積七十八。大寒、大暑,益十一,積九十一。立春、立秋,益十,積百二。雨水、處暑,益八,積百一十二。驚蟄、白露,益六,積百二十。春分、秋分,損六,積百二十六。清明、寒露,損八,積百二十。穀雨、霜降,損十,積百一十二。立夏、立冬,損十一,積百二。小滿、小雪,損十三,積九十一。芒種、大雪,損十六,積七十八。以損益依入定氣求朓朒術入之,各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曆,自秋分後、春分前,皆以三百七十三為蝕差,入春分後,日損四分;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六;乃自後日益四分。月在陽曆,自春分後、秋分前,亦以三百七十三為蝕差;入秋分後,日損四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六;乃自後日益四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四十三萬六千七百六十,秒四。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九百五十,秒四。

  合後伏日十七,餘千二十三。

  ○熒惑

  終率八十五萬四千七,秒七十九。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千二,秒七十九。

  合後伏日七十一,餘千四十九。

  ○鎮星

  終率四十一萬三千九百九十四,秒六十三。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八十四,秒六十三。

  合後伏日十八,餘五百九十。

  ○太白

  終率六十三萬九千三百八十九,秒二十八。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四,秒二十八。

  晨合後伏日四十一,餘九百一十五。

  夕見伏日二百五十六,餘五百二,秒一十四。

  晨見伏日三百二十七,餘五百二,秒一十四。

  ○辰星

  終率十二萬六千八百八十八,秒四半。

  終日百一十五,餘九百六十三,秒四半。

  晨合後伏日十六,餘千四十。

  夕見伏日五十二,餘四百八十一,秒五十二少。

  晨見伏日六十三,餘四百八十一,秒五十二少。

  秒法一百。

  五星平見加減差。

  ○歲星

  初見,去日十四度,見。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自入大寒後,日損百九分半。入春分初日,依平。自後日加百四十五分半。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自入芒種後,日損百四十五分。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自入處暑後,日損二百九十一分半。入白露初日,依平。自後日減八十七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熒惑

  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二十七日。自後日損九百八十五分半。入大寒初日,依平。自後日加六百五十七分。入驚蟄,畢穀雨,均加二十七日。自入立夏後,日損三百二十三分。入立秋,依平。自入處暑後,日減三百二十三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二十七日。

  ○鎮星

  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四日。自後日益百四十五分半。入大寒,畢春分,均減八日。自入清明後,日損九十六分。入小暑初日,依平。自後日加百四十五分半。入白露初日,加八日。自後日損二百九十一分。入秋分,均加四日。自入寒露後,日損九十六分。入小雪初日,依平。自後日減百四十五分半。

  ○太白

  初見,去日十一度。夕見:入冬至初日,依平。自後日減百六十三分。入雨水,畢春分,均減九日。自入清明後,日減百六十三分。入芒種,依平。自入夏至,日加百六十三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自入寒露後,日損百六十三分。入大雪,依平。晨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後,日加百九分半。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入小滿後,日損百九分半。入夏至,依平。入小暑後,日減百九分半。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入小雪後,日損百九分半。

  ○辰星

  初見,去日十七度。夕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畢大暑,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氣之內者,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有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晨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畢雨水,均減三日。其在雨水氣內,去日度如前,晨無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見。入驚蟄,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立夏氣內,去日度如前,晨有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見。入小滿,畢寒露,依平。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五星變行加減差日度率

  △歲星

  前順:差行。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九百七十一分。先疾,二日益遲三分。

  前留:二十六日。

  前退:差行。四十二日,退六度。先遲,日益疾二分。

  後退:差行。四十二日,退六度。先疾,日益遲二分。

  後留:二十五日。

  後順:差行。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九百七十一分。先遲,二日益疾三分。日盡而夕伏。

  △熒惑

  前疾:入冬至初日,二百四十三日行百六十五度。自後三日損日度各二。小寒初日,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穀雨四日,依平。畢小滿九日,百七十八日行百度。自九日後,三日損日度各一。夏至初日,依平。畢六日,百七十一日行九十三度。自六日後,每三日益日度各一。立秋初日,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白露初日,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自後五日益日度各六。秋分初日,二百三十二日行百五十四度。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寒露初日,二百四十七日行百六十九度。自後五日益日度各三。霜降五日,依平。畢立冬十三日,二百五十九日行百八十一度。自入十三日後,二日損日度各一。

  前遲:差行。入冬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三分。自入小寒後,三日損日度各一。大寒初日,五十五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日度各一。立春初日,畢清明,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入穀雨,每氣損度一。立夏初日,畢小滿,平,六十日行二十三度。自入芒種後,每氣益一度。夏至初日,平。畢處暑,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入白露後,三日損度一。秋分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自後每日益日一,三日益度二。寒露初日,七十五日行三十度。自後每日損日一,三日損度一。霜降初日,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後二日損度一。立冬一日,平。畢氣末,六十日行十七度。自小雪後,五日益度一。大雪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度一。

  前留:十三日前疾減一日率者,以其差分益此留及遲日率。前疾加日率者,以其差分減此留及後遲日率。

  退行:入冬至初日,六十三日行二十二度。自後四日益度一。小寒一日,六十三日行二十六度。自入小寒一日後,三日半損度一。立春三日,平。畢雨水,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驚蟄後,二日益日度各一,驚蟄八日,平。畢氣末,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後,一日損日度各一。春分四日,平。畢芒種,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夏至後,每六日損日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氣末,五十八日退十二度。立秋初日,平。畢氣末,五十七日退十一度。自入白露後,二日益日度各一。白露十二日,平。畢秋分,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寒露後,三日益日度各一。寒露九日,平。畢氣末,六十六日退二十度。自入霜降後,二日損日度各一。霜降六日,平。畢氣末,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立冬後,三日益日度各一。立冬十二日,平。畢氣末,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小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小雪八日,平。畢氣末,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大雪後,三日益度一。

  後留:冬至初日,十三日。大寒初日,平。畢氣末,二十五日。自入立春後,二日半損一日。驚蟄初日,十三日。自後三日益日一。清明初日,三十三日。自後每日損日一。清明十日,平。畢處暑,十三日。自入白露後,二日損日一。秋分十一日,無留。自入秋分十一日後,日益日一。霜降初日,十九日。立冬畢大雪,十三日。

  後遲:差行。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遲,日益疾三分,前疾加度者,此遲依數減之為定。若不加度者,此遲入秋分至立冬減三度,入立冬到冬至減五度,後留定日十三日者,以所朒數加此遲日率。

  後疾:冬至初日,二百一十日行百三十二度。自後每日損日度各一。大寒八日,百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自入大寒八日後,二日損日度各一。雨水,平。畢氣末,百六十一日行八十三度。自入驚蟄後,三日益日度各一。穀雨三日,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自三日後,每日益日度各一。芒種十四日,平。畢夏至十日,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自十日後,每日益日度各一。小暑五日,二百五十三日行百七十五度。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處暑,二百六十三日行百八十五度。自入白露後,二日損日度各一。秋分一日,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自一日後,每三日損日度各一。大雪初日,二百五日行百二十七度。自後三日益日度各一。

  △鎮星

  前順: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四百七十四分。先疾,三日益遲二分。

  前留:三十七日。

  前退: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度。先遲,二日益疾一分。

  後退: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度。先疾,二日益遲一分。

  後留:三十六日。

  後順: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四百七十四分。先遲,三日益疾二分。

  △太白

  夕見:入冬至,畢立夏,立秋畢大雪,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自入小滿後,十日益度一,為定初。入白露,畢春分,差行;先疾,日益遲二分。自余平行。夏至畢小暑,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自入大暑後,五日損一度,畢氣末。

  夕平行:冬至及大暑、大雪各畢氣末,十三日行十三度。自入冬至後,十日損一,畢立春。入立秋,六日益一,畢秋分。雨水畢芒種,七日行七度。自入夏至後,五日益一,畢小暑。寒露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一,畢小雪。

  夕遲:差行。四十二日行三十度。先疾,日益遲十三分。前加度過二百六度者,准數損此度。

  夕留:七日。

  夕退:十日,退五度。日盡而夕伏。

  晨退:十日,退五度。

  晨留:七日。

  晨遲:差行。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末,四十二日行三十度;先遲,日益疾十三分。自小滿後,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夏至畢寒露,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差依前。自入霜降後,每氣益一度,畢小雪。

  晨平行:冬至畢氣末,立夏畢氣末,十三日行十三度。自小寒後,六日益日度各一,畢雨水。入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驚蟄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日度各一,畢穀雨。處暑畢寒露,無此平行。自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度各一,畢大雪。

  晨疾: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者,此疾依數益之。處暑畢寒露,差行;先遲,日益疾二分。自余平行。日盡而晨伏。

  △辰星

  夕見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十分。大暑畢處暑,十二日,行十七度十六分。

  夕平:七日,行七度。自入大暑後,二日損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

  夕遲:六日,行二度七分。前疾行十七度者,無此遲行。

  夕伏留:五日。日盡而夕伏。

  晨見留:五日。

  晨遲:六日,行二度七分。自入大寒,畢雨水,無此遲行。

  晨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寒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

  晨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十分。前無遲行者,十二日,行十七度十六分。日盡而晨伏。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6:37:27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唐書卷三十三

志第二十上  曆六上

  憲宗即位,司天徐昴上新曆,名曰《觀象》。起元和二年用之,然無蔀章之數。至於察斂啟閉之候,循用舊法,測驗不合。至穆宗立,以為累世纘緒,必更曆紀,乃詔日官改撰曆術,名曰《宣明》。上元七曜,起赤道虛九度。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皆因《大衍》舊術;晷漏、交會,則稍增損之;更立新數,以步五星,其大略謂:

  通法曰統法。策實曰章歲。揲法曰章月。掛限曰閏限。三元之策曰中節。四象之策曰合策。一象之策曰象准。策余曰通餘。爻數曰紀法。通紀法為分,曰旬周。章歲乘年,曰通積分。地中之策曰候策。天中之策曰卦策。以貞悔之策減中節,曰辰數。以加季月之節,即土用事日。凡小余滿辰法,為辰數;滿刻法,為刻。幹實曰象數。秒法三百。以乘統法,曰分統。

  凡步七曜入宿度,皆以刻法為度母。凡刻法乘盈縮分,如定氣而一,曰氣中率。與後氣中率相減,為合差。以定氣乘合差,並後定氣以除,為中差。加、減氣率,為初、末率。倍中差,百乘之,以定氣除,為日差。半之,以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日差累加、減之,為每日盈縮分。凡百乘氣下先後數,先減、後加常氣,為定氣限數。乘歲差千四百四十,為秒分。以加中節,因冬至黃道日度,累而裁之,得每定氣初日度。

  入轉曰曆。凡入曆,如曆中已下為進;已上,去之,為退。凡定朔小余,秋分後,四分之三已上,進一日。春分後,昏明小余差春分初日者,五而一,以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如此數已上者,進一日。或有交,應見虧初,則否。定弦望小餘,不滿昏明小餘者,退一日。或有交,應見虧初者,亦如之。凡正交,以平交入曆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平交入定氣余,滿若不足,進退日算,為正交入定氣,不復以交率乘、交數除,及不加減平交入氣朓朒也。

  凡推月度,以曆分乘夜半定全漏,如刻法而一,為晨分;以減曆分,為昏分。又以定朔、弦、望小餘乘曆分,統法除之,以減晨分,餘為前;不足,反相減,餘為後。乃前加、後減加時月度,為晨昏月度。以所入加時日度減後曆加時日度,餘加上弦之度及餘,以所入日前減、後加,又以後曆前加、後減,各為定程。乃累計距後曆每日曆度及分,以減定程,為盈;不足,反相減,為縮。以距後曆日數均其差,盈減、縮加每日曆分,為曆定分。累以加朔、弦、望晨昏月度,為每日辰昏月度,不復加減屈伸也。

  爻統曰中統。象積曰刻法。消息曰屈伸。以屈伸准盈縮分,求每日所入,日定衰。五乘之,二十四除之,曰漏差。屈加、伸減氣初夜半漏,得每日夜半定漏。刻法通為分,曰昏明小餘。二十一乘屈伸定數,二十五而一,為黃道屈伸差。乃屈減、伸加氣初去極度分,得每日去極度分。以萬二千三百八十六乘黃道屈伸差,萬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為每日度差。屈減、伸加氣初距中度分,得每日距中度數。凡屈伸准消息於中晷,曰定數;於漏刻,曰漏差;于去極,曰屈伸差;於距中度,曰度差。

  交終曰終率。朔差曰交朔。望數日交望,交限曰前准。望差曰後准。凡月行入四象陰陽度有分者,十乘之,七而一,為度分。不盡,十五乘之,七除,為大分。不盡又除,為小分。乃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兼除度差分百一十三、大分七、小分一少,然後以次象除之。

  凡日蝕,以定朔日出入辰刻距午正刻數,約百四十七,為時差。視定朔小餘如半法已下,以減半法,為初率;已上,減去半法,餘為末率。以乘時差,如刻法而一,初率以減,末率倍之,以加定朔小餘,為蝕定餘。月蝕,以定望小餘為蝕定餘。

  凡日蝕,有氣差,有刻差,有加差。二至之初,氣差二千三百五十。距二至前後,每日損二十六,至二分而空。以日出沒辰刻距午正刻數,約其朔日氣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數。所得以減氣差,為定數。春分後,陰曆加之,陽曆減之;秋分後,陰曆減之,陽曆加之。

  二至初日,無刻差。自後每日益差分二、小分十。起立春至立夏、起立秋至立冬,皆以九十四分有半為刻差。自後日損差分二、小分十,至二至之初損盡。以朔日刻差乘食甚距午正刻數,為刻差定數。冬至後食甚在午正前,夏至後食甚在午正後,陰曆以減,陽曆以加;冬至後食甚在午正後,夏至後食甚在午正前,陰曆以加,陽曆以減。

  又立冬初日後,每氣增差十七。至冬至初日,得五十一。自後,每氣損十七,終於大寒,損盡。若蝕甚在午正後,則每刻累益其差,陰曆以減,陽曆以加。應加減差,同名相從,異名相銷,各為蝕差。以加減去交分,為定分。月在陰曆,不足減,反減蝕差,交前減之,餘為陽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為陽曆交前定分:皆不蝕。陽曆不足減,亦反減蝕差。交前減之,餘為陰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為陰曆交前定分:皆蝕。

  凡去交定分,如陽曆蝕限已下,為陽曆蝕。以陽曆定法約,為蝕分。已上者,以陽曆蝕限減之,餘為陰曆蝕。以陰曆定法約之,以減十五,餘為蝕分。

  凡月蝕去交分,二千一百四十七已下,皆既。已上者,以減後准,餘如定法五百六約,為蝕分。凡月蝕既,泛用刻二十。如去交分千四百三十五已下,因增半刻。七百一十二已下,又增半刻。凡日月帶蝕出沒,各以定法通蝕分,半定用刻約之,以乘見刻。多於半定用刻,出為進,沒為退;少於半定用刻,出為退,沒為進:各如定法而一,為見蝕之大分。朔晝、望夜皆為見刻。其九服蝕差,則不復考詳。

  五星終率曰周率。因平合加中伏,得平見。金、水加夕,得晨;加晨,得夕。又以變差乘年,滿象數去之;不盡為變交。三百約為分,統法而一,以減平見。三十六乘平見秒,十二乘變交秒,同以三千六百為母。餘如交率已下,星在陽曆;已上,去之,為入陰曆。各以變策除,為變數,命初變算外;不盡為入其變度數及餘。自此百約餘分,母同刻法。以所入變下數,加減平見,為常見。金星晨見,先計自夕見,盡夕退,應加減先後差。同名相從,異名相銷。與晨常見加減差,異名相銷,同名相從。依加減晨平見為常見。

  凡常見計入定氣,求先從定數,各以差率乘之,差數而一,為定差。晨見先減、後加,夕見先加、後減常見,為定見。以常見與定見加減數,加減平見入變度數及餘秒,為定見初變所入。以所行度順加、退減之,即次變所入。以所入變下差數加減日度變率。其水星常見與定見加減數,同名相從,異名相銷,反其加減。夕見差加疾行日率者,倍其差,加度率。又分其差,以加遲留日率。晨見亦分其差,以加遲留日率,以所差之數,加疾行日率,亦倍其差,加疾行度率。夕見差減疾行日率者,倍其差,減度率。又以其差減留日,不足減,侵減遲日。晨見差減留日,不足減者,侵減遲日,亦以其差減疾行日率,倍其差,以減度率。前變初日與後變末日先後數,同名相銷,異名相從,為先後定數。各以差率乘之,差數而一,為日差。金星用後變差率、差數。以先後定數減之,為度差。金星夕伏,又日差減先後定數,為度差。晨伏以先後定數加日差,為度差。水星夕伏,以先後定數為日差。倍之,為度差。乃以日度差,積盈者以減、積縮者以加末變日度率。金、水晨伏,反用其差。又倍退行差,差率乘之,差數而一,為日差。以退差減之,為度差。金星夕伏,以日差減退差,為度差。晨伏以退差加日差,為度差。以退行日度差應加者減末變日度率。晨伏反用其差。各加減變訖,為日度定率。

  他亦皆准《大衍曆》法。其分秒不同,則各據本曆母法雲。

  起長慶二年,用《宣明曆》。自敬宗至於僖宗,皆遵用之。雖朝廷多故,不暇討論,然《大衍曆》後,法制簡易,合望密近,無能出其右者。訖景福元年。

  《觀象曆》,今有司無傳者。

  《長慶宣明曆》演紀上元甲子,至長慶二年壬寅,積七百七萬一百三十八算外。

  《宣明》統法八千四百。

  章歲三百六萬八千五十五。

  章月二十四萬八千五十七。

  通余四萬四千五十五。

  章閏九萬一千三百七十一。

  閏限二十四萬四百四十三,秒六。

  中節十五,餘千八百三十五,秒五。

  合策二十九,餘四千四百五十七。

  象准七,餘三千二百一十四少。

  中盈分三千六百七十一,秒二。

  朔虛分三千九百四十三。

  旬週五十萬四千。

  紀法六十。

  秒法八。

  候數五,餘六百一十一,秒七。

  卦位六,餘七百三十四,秒二。

  辰數十二,餘千四百六十八,秒四。

  刻法八十四。

  象數九億二千四十四萬六千一百九十九。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

  虛分二千一百五十三,秒二百九十九。

  歲差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九。

  分統二百五十二萬。

  秒母三百。

  二十四定氣,皆百乘其氣盈縮分,盈減、縮加中節,為定氣所有日及餘、秒。

  六虛之差五十三,秒二百九十九。

  曆週二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八,秒十九。

  曆周日二十七,餘四千六百五十八,秒十九。

  曆中日十三,餘六千五百二十九,秒九半。

  周差日一,餘八千一百九十八,秒八十一。

  秒母一百。

  七日:初數,七千四百六十五;末數,九百三十五。

  十四日:初數,六千五百二十九;末數,千八百七十一。

  上弦:九十一度,餘二千六百三十八,秒百四十九太。

  望:百八十二度,餘五千二百七十六,秒二百九十九半。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餘七千九百一十五,秒百四十九半。

  秒母三百。以刻法約曆分為度,積之為積度。

  中統四千二百。

  辰刻八刻,分二十八。

  昏、明刻各二刻,分四十二。

  刻法八十四。度母同刻法。

  距極度五十六,餘八十二分半。

  北極出地三十四度,餘四十七分半。

  終率二十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二,秒六千五百一十二。

  終日二十七,餘千七百八十二,秒六千五百一十二。

  中日十三,餘五千九十一,秒三千二百五十六。

  交朔日二,餘二千六百七十四,秒三千四百八十八。

  交望日十四,餘六千四百二十八,秒五千。

  前准日十二,餘三千七百五十四,秒千五百一十二。

  後准日一,餘千三百三十七,秒千七百四十四。

  陰曆蝕限六千六十。

  陽曆蝕限二千六百四十。

  陰曆定法四百四。

  陽曆定法百七十六。

  交率二百二。

  交數二千五百七十三。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七千三百三。

  ○歲星

  周率三百三十五萬五百四十,秒八十三。

  周策二百九十八,餘七千三百四十,秒八十三。

  中伏日十六,餘七千八百七十,秒四十一半。

  變差九十八,秒三十二。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二十七。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五。

  差率五。

  差數四。

  ○熒惑

  周率六百五十五萬一千三百九十五,秒二十六。

  周策七百七十九,餘七千七百九十五,秒二十六。

  中伏日七十,餘八千九十七,秒六十二。

  變差三千五,秒一。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三十二。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六。

  差率三十九。

  差數十。

  ○鎮星

  周率三百一十七萬五千八百七十九,秒七十九。

  周策三百七十八,餘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九。

  中伏日十八,餘四千五百三十九,秒八十九半。

  變差二百七十七,秒九十二。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二十七。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五。

  差率十。

  差數九。

  ○太白

  周率四百九十萬四千八百四十五,秒八十五。

  周策五百八十三,餘七千六百四十五,秒八十五。

  夕見伏日二百五十六。

  夕見伏行二百四十四度。

  晨見伏日三百二十七,餘七千六百四十五,秒八十五。

  晨見伏行三百四十九,餘七千六百四十五,秒八十五。

  中伏日四十一,餘八千二十二,秒九十二半。

  變差千二百三十六,秒十二。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二十九。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五。

  夕見差率三十一。

  差數十。

  晨見差率二。

  差數三。

  ○辰星

  周率九十七萬三千三百九十,秒二十五。

  周策百一十五,餘七千三百九十,秒二十五。

  夕見伏日五十二。

  夕見伏行十八度。

  晨見伏日六十三,餘七千三百九十,秒二十五。

  晨見伏行九十七度,餘七千三百九十,秒二十五。

  中伏日十八,餘七千八百九十五,秒十二半。

  變差三千二百一,餘十,秒六十七。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三十二。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六。

  差率、差數空。秒法百。

  小分法三千六百。

  五星平見加減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6-27 16:37:56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唐書卷三十四

志第二十下  曆六下

  昭宗時,《宣明曆》施行已久,數亦漸差,詔太子少詹事邊岡與司天少監胡秀林、均州司馬王墀改治新曆,然術一出於岡。岡用算巧,能馳騁反覆於乘除間。由是簡捷、超徑、等接之術興,而經制、遠大、衰序之法廢矣。雖籌策便易,然皆冥于本原。其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景福元年,曆成,賜名《崇玄》。氣朔、發斂、盈縮、朓朒、定朔弦望、九道月度、交會、入蝕限去交前後,皆《大衍》之舊。余雖不同,亦殊塗而至者。大略謂:

  策實曰歲實。揲法曰朔實。三元之策曰氣策。四象之策曰平會。一象之策曰弦策。掛限曰閏限。爻數曰紀法。策余曰歲餘。天中之策曰候策。地中之策曰卦策。貞悔之策曰土王策。辰法,半辰法也。乾實曰周天分。盈縮、朒朓,皆用常氣。盈縮分曰升降。先後曰盈縮。

  凡升降、損益,皆進一等,倍象統乘之,除法而一,為平行率。與後率相減,為差。半之,以加減平行率,為初、末率。倍差,進一等,以象統乘之,除法而一,為日差。以加減初、末為定。以日差累加減,為每日分。凡小余,皆萬乘之,通法除,為約餘,則以萬為法。又以百約之,為大分,則以百為法。

  凡冬至赤道日度及約餘,以減其宿全度,乃累加次宿,皆為距後積度。滿限九十一度三十一分三十七小分,去之。余半已下,為初;已上,以減限,為末。皆百四十四乘之。退一等,以減千三百一十五。所得以乘初、末度分,為差。又通初、末度分,與四千五百六十六先相減、後相乘,千六百九十除之,以減差,為定差。再退為分。至後以減、分後以加距後積度,為黃道積度。宿次相減,即其度也。以冬至赤道日度及約餘,依前求定差以減之,為黃道日度。

  凡歲差,十一乘之,又以所求氣數乘之,三千八百八十八而一,以加前氣中積;又以盈縮分盈加、縮減之,命以冬至宿度,即其氣初加時宿度。

  其定朔小餘,如日法四十分之二十九已上,以定朔小餘減日法,余如晨初餘數已下,進一日。

  岡又作徑術求黃道月度。以蔀率去積年,為蔀周;不盡,為蔀餘。以歲余乘蔀餘,副之。二因蔀周,三十七除之,以減副。百一十九約蔀餘,以加副。滿周天去之。餘,四因之為分,度母而一為度,即冬至加時平行月。

  又以冬至約餘距午前後分,二百五十四乘之,萬約為分,滿度母為度;午前以加、午後以減加時月,為午中月。自此計日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自冬至距定朔,累以平行減之,為定朔午中月。求次朔及弦望,各計日以平行加之。其分以度母除,為約分。

  又四十七除蔀餘,為率差。不盡,以乘七日三分半,副之。九因率差,退一等,為分,以減副。又百約冬至加時距午分,午前加之、午後減之、滿轉周去之,即冬至午中入轉。以冬至距朔日減之,即定朔午中入轉。求次朔及弦望,計日加之。

  各以所入日下損益率乘轉餘,百而一,以損益盈縮積,為定差。以盈加、縮減午中月,為定月。以月行定分乘其日晨昏距午分,萬約為分,滿百為度,以減午中定月,為晨月;加之,為昏月。以朔昏月減上弦昏月,以上弦昏月減望昏月,以望晨月減下弦晨月,以下弦晨月減後朔晨月,各為定程。以相距日均,為平行度分。與次程相減,為差。以加、減平行,為初、末日定行。後少,加為初,減為末;後多,減為初,加為末。減相距日一,均差,為日差。累損、益初日,為每日定行。後多,累益之;後少,累減之。因朔弦望晨昏月,累加之,得每日晨昏月。

  ○晷漏

  各計其日中入二至加時已來日數及餘。如初限已下,為後;已上,以減二至限,餘為前,副之。各以乘數乘之,用減初、末差。所得再乘其副,滿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夏至後,則退一等。皆命曰晷差。冬至前後,以減冬至中晷:夏至前後,以加夏至中晷;為每日陽城中晷。與次日相減,後多曰息,後少曰消。以冬夏至午前、後約分乘之,萬而一,午前息減、消加;午後息加、消減中晷:為定數也。凡冬至初日,有減無加;夏至初日,有加無減。

  又計二至加時已來至其日昏後夜半日數及餘。冬至後為息,夏至後為消。如一象已下,為初;已上,反減二至限,餘為末。令自相乘,進二位元,以消息法除為分,副之。與五百分先相減,後相乘,千八百而一,以加副,為消息數。以象積乘之,百約為分,再退為度。春分後以加六十七度四十分,秋分後以減百一十五度二十分,即各其日黃道去極。與一象相減,則赤道內外也。以消息數,春分後加千七百五十二,秋分後以減二千七百四十八,即各其日晷漏母也。以減五千,為晨昏距子分。

  置晷漏母,千四百六十一乘,而再半之。百約,為距午度。以減半周天,餘為距中度。百三十五乘晷漏母,百約為分,得晨初餘數。凡晷漏,百為刻。不滿,以象積乘之,百約為分,得夜半定漏。

  九服中晷,各於其地立表候之。在陽城北,冬至前候晷景與陽城冬至同者,為差日之始;在陽城南,夏至前候晷景與陽城夏至同者,為差日之始。自差日之始,至二至日,為距差日數也。在至前者,計距前已來日數;至後者,計入至後已來日數。反減距差日,餘為距後日准。求初、末限晷差,各冬至前後以加、夏至前後以減冬夏至陽城中晷,得其地其日中晷。若不足減,減去夏至陽城中晷,即其日南倒中晷也。自余之日,各計冬夏至後所求日數。減去距冬夏至差日,余准初、末限入之。又九服所在,各於其地置水漏,以定二至夜刻,為漏率。以漏率乘每日晷漏母,各以陽城二至晷漏母除之,得其地每日晷漏母。

  ○交會

  以四百一乘朔望加時入交常日及約餘,三十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得定朔望入交定積度分。以減周天,命起朔望加時黃道日躔,即交所在宿次。

  凡入交定積度,如半交已下,為在陽曆;已上,減去半交,餘為入陰曆。以定朔望約餘乘轉分,萬約為分,滿百為度;以減入陰、陽曆積度,為定朔望夜半所入。

  如一象已下,為在少象;已上者,反減半交,餘為入老象。皆七十三乘之,退一等。用減千三百二十四,餘以乘老、少象度及餘,再退為分,副之。在少象三十度已下,老象六十一度已上,皆與九十一度先相減、後相乘,五十六除,為差。若少象三十度已上,反減九十一度,及老象六十度已下,皆自相乘,百五除,為差。皆以減副,百約為度,即朔望夜半月去黃道度分。

  凡定朔約餘距午前、後分,與五千先相減、後相乘,三萬除之;午前以減,午後倍之,以加約餘,為日蝕定餘。定望約餘,即為月蝕定餘。晨初餘數已下者,皆四百乘之,以晨初餘數除之,所得以加定望約餘,為或蝕小餘。各以象統乘之,萬約,為半辰之數。余滿二千四百為刻。不盡退除,為刻分,即其辰刻日蝕有差。

  置其朔距天正中氣積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半,餘以千乘,滿三百六十五度半除為分,曰限心。加二百五十分,為限首。減二百五十分,為限尾。滿若不足,加減一千,退蝕定餘一等。與限首、尾相近者,相減,餘為限內外分。其蝕定餘多於限首、少於限尾者,為外。少於限首、多於限尾者,為內。在限內者,令限內分自乘,百七十九而一,以減六百三十,餘為陰曆蝕差。限外者,置限外分與五百先相減、後相乘,四百四十六而一,為陰曆蝕差。又限內分亦與五百先相減,後相乘,三百一十三半而一,為陽曆蝕差。在限內者,以陽曆蝕差加陰曆蝕差,為既前法。以減千四百八十,餘為既後法。在限外者,以六百一十分為既前法,八百八十分為既後法,其去交度分,在限外陰曆者,以陰曆差減之。不足減者,不蝕。又限外無陽曆。交在限內陰曆者,以陽曆蝕差加之。若在限內陽曆者,以去交度分反減陽曆蝕差。若不足反減者,不蝕。皆為去交定分。如既前法已下者,為既前分;已上者,以減千四百八十,餘為既後分;皆進一位。各以既前、後法除,為蝕分。在既後者,其虧複陰曆也;既前者,陽曆也。

  凡朔望月行定分,日以九百乘,月以千乘,如千三百三十七而一,日以減千八百,月以減二千,餘為泛用刻分。凡月蝕泛用刻,在陽曆以三十四乘,在陰曆以四十一乘,百約,為月蝕既限。以減千四百八十,餘為月蝕定法。其去交度分,如既限已下者,既。已上者,以減千四百八十,餘進一位,以定法約,為蝕分。其蝕五分已下者,為或食;已上為的蝕。

  凡日月食分,泛用刻乘之,千而一,為定用刻。不盡,退除為刻分。既者,以泛為定。各以減蝕甚約餘,為虧初。加之,為複滿。凡蝕甚與晨昏分相近,如定用刻已下者,因相減,餘以乘蝕分,滿定用刻而一,所得以減蝕分,得帶蝕分。

  五星變差曰歲差。陰陽進退差曰盈縮。爻算曰畫度。畫有十二,亦爻數也。推冬至加後時平合日算,曰平合中積。副之,曰平合中星。歲差減中星,曰入曆。有餘者,皆約之。因平合以諸變常積日加中積,常積度加中星、入曆,各其變中積、中星、入曆也。

  凡入曆盈限已下,為盈。已上,去之,為縮。各如畫度分而一,命畫數算外。不滿,以畫下損益乘之,畫度分除之。以損益盈縮積,為定差。盈加、縮減中積,為定積。准求所入氣及月日,加冬至大余及約餘,為其變大小餘。以命日辰,則變行所在也。亦以盈加、縮減中星,應用躔差。視定積如半交已下,為在盈;已上,去之。為在縮。所得,令半交度先相減、後相乘,三千四百三十五除,為度。不盡退除為分者,亦盈加、縮減之。

  其變異術者,從其術,各為定星。命起冬至黃道日躔,得其變行加時所在宿度也。凡辰星依曆變置算,乃視晨見、晨順在冬至後,夕見、夕順在夏至後,計中積去二至九十一日半已下,令自乘;已上,以減百八十二日半,亦自乘。五百而一,為日。以加晨夕見中積、中星,減晨夕順中積、中星,各為應見不見中積、中星也。凡盈縮定差,熒惑晨見變六十一乘之、五十四除之,乃為定差。太白、辰星再合,則半其差。其在夕見、晨疾二變,則盈減、縮加。凡歲、鎮、熒惑留退,皆用前遲入曆定差。又各視前遲定星,以變下減度減之。餘半交已下,為盈;已上,去之,為縮。又視之,七十三已下三因之。已上減半交,餘二因之,為差。歲、鎮二星退一等,熒惑全用之。在後退,又倍其差。後留,三之。皆滿百為度。以盈加、縮減中積,又以前遲定差盈加、縮減,乃為留退定積。其前後退中星,則以差縮加、盈減,又以前遲定差盈加、縮減,乃為退行定星。

  凡諸變定星迭相減,為日度率。熒惑遲日盈六十、度盈二十四者,所盈日度加疾變日度,為定率。太白退日率,百乘之、二百一十二除之,為留日。以減退日率,為定率。辰星退順日率一等,為留日。以減順日率,為定率。以日均度,為平行。又與後變平行相減,為差。半之,視後多少,以加減平行,為初、末日行分。以初日行分乘其變小余,萬而一,順減、退加其變加時宿度,為夜半宿度。又減日率一,均差,為日差。視後多少,累損益初日,為每日行分。因夜半宿度,累加減之。得每日所至。

  五星差行,衰殺不倫,皆以諸變類會消息署之。

  起二年頒用,至唐終。

  《景福崇玄曆》演紀上元甲子,距景福元年壬子,歲積五千三百九十四萬七千三百八算外。

  《崇玄》通法萬三千五百。

  歲實四百九十三萬八百一。

  氣策十五,餘二千九百五十,秒一。

  朔實三十九萬八千六百六十三。

  平會二十九,餘七千一百六十三。

  望策十四,余萬三百三十一半。

  弦策七,餘五千一百六十五太。

  朔虛分六千三百三十七。中盈分五千九百,秒二。

  歲余七萬八百一。

  閏限三十八萬六千四百二十五,秒二十三。

  象位六。象統二十四。

  候策五,餘九百八十三,秒二十五;秒母七十二。

  卦策六,餘千一百八十,秒一;秒母六十。

  土王策三,餘五百九十,秒一;秒母百二十。

  辰數五百六十二半。

  刻法百三十五。

  周天分四百九十三萬九百六十一,秒二十四。

  歲差百六十,秒二十四。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虛分三千四百六十一,秒二十四。

  約虛分二千五百六十三,秒八十八。

  除法七千三百五。

  秒母一百。

  二十四氣中積,自冬至,每氣以氣策及約餘累之。

  轉周分三十七萬一千九百八十六,秒九十七。

  轉終日二十七,餘七千四百八十六,秒九十七。

  朔差日一,余萬三千一百七十六,秒三。

  度母一百。每日累轉分為轉積度。

  秒母一百。

  七日:初數萬一千九百九十六太,末數千五百三少。

  十四日:初數萬四百九十三半,末數三千六半。

  二十一日:初數八千九百九十少,末數四千五百九太。

  二十八日:初數七千四百八十七。

  蔀率九千三十六。

  歲餘六百三十九。

  周天分千七百三十五。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五分。

  度母十九。

  月行定分同轉分。

  平行積度,日累十三度七分。

  轉週二十七日,五十五分半。

  七日:初八十八分,小分八十七半;末十一分,小分十二半。

  十四日:初七十七分太;末二十二分少。

  二十一日:初六十六分,小分六十二半;末三十三分,小分三十七半。

  二十八日:初五十五分半。

  入轉日母一百。

  二至限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小分二十二分半。

  消息法千六百六十七半。

  一象九十一度三千一百三十一分。

  辰法八刻百六十分。

  昏、明二刻二百四十分。

  象積四百八十。

  冬至前後限五十九日;差二千一百九十五分;乘數十五。

  夏至前後限百二十三日六十二分,小分二十二半;差四千八百八十分;乘數四。

  陽城冬至晷丈二尺七寸一分半。

  夏至晷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

  交終分三十六萬七千三百六十四,秒九千六百七十三。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千八百六十四,秒九千六百七十三;約餘二千一百二十二。

  交中日十三,餘八千一百八十二,秒四千八百三十六半;約餘六千六百十一。

  朔差日二,餘四千二百九十八,秒三百二十七;約餘三千一百八十四。

  望策日十四,余萬二百三十一,秒五千;約餘七千六百五十;四。

  交限日十二,餘六千三十三,秒四千六百七十三;約餘四千五百六十九。

  望差日一,餘二千一百四十九,秒百六十三半;約餘千五百九十二。

  交率二百六十二。

  交數三千三百五十。

  交終三百六十三度七十三分,小分六十四。

  轉終三百七十四度二十八分。

  半交百八十一度八十六分,小分八十二。

  一象九十度,九十三分,小分四十一。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八千六百三十二。

  秒母一萬。

  ○歲星

  終率五百三十八萬四千九百六十二,秒十一。

  平合日三百九十八,余萬一千九百六十二,秒十一;約餘八千八百六十一。

  盈限二百五度。

  盈畫十七度八分,秒三十三。

  縮限百六十度二十五分,秒六十三太。

  縮畫十三度三十五分,秒四十七。

  歲差百三十三,秒九十二半。

  ○熒惑

  終率千五十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六,秒九十一。

  平合日七百七十九,余萬二千四百一十六,秒九十一;約餘九千一百九十八。

  盈限百九十六度八十分。

  盈畫十六度四十分。

  縮限百六十八度四十五分,秒六十三太。

  縮畫十四度三分,秒八十。

  歲差百三十三,秒四十六。

  ○鎮星

  終率五百一十萬四千八十四,秒五十四。

  平合日三百七十八,餘千八十四,秒五十四;約餘八百三。

  盈限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六十三太。

  盈畫十五度二十二分。

  縮限百八十二度六十三分。

  縮畫十五度二十二分。

  歲差百三十二,秒九十四。

  ○太白

  終率七百八十八萬二千六百四十八,秒七十六。

  平合日五百八十三,余萬二千一百四十八,秒七十六;約餘八千九百九十九。

  再合日二百九十一,余萬二千八百二十四,秒三十八;約餘九千五百。

  盈限百九十七度十六分。

  盈畫十六度四十三分。

  縮限百六十八度九分,秒六十三太。

  縮畫十四度,秒八十。

  歲差百三十四,秒三十六。

  ○辰星

  終率百五十六萬四千三百七十八,秒九十七。

  平合日百一十五,余萬一千八百七十八,秒九十七;約餘八千八百。

  再合日五十七,余萬二千六百八十九,秒四十八半;約餘九千四百。

  盈限百八十二度六十三分。

  盈畫十五度二十二分。

  縮限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六十三太。

  縮畫十五度二十一分,秒八十九。

  歲差百三十三,秒六十四。

  ○五星入變曆表略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手機版|小黑屋|術數縱橫

GMT+8, 2025-10-21 05:58 PM , Processed in 0.031482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