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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司法改革配套立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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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3 20:54: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10年11月12日蘋果日報

陳水扁和吳淑珍牽涉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昨天判兩人各11年徒刑定讞;而陳敏薰的買官案則判扁珍各8年。這項判決應該「符合社會期望」了;相信藍營被二次金改案無罪激起的悲憤,可以彌平了。扁家身上背有4大案,要全身而退絕非易事。二次金改案就算三審都無罪,也躲不過其他的案子:國務機要費案和南港展覽館案。奇怪的是,龍潭購地也非總統職責,沒有對價關係,為什麼金改案無罪,龍潭案有罪?兩種天差地別的判決說明了我們法官見解的差異;而同樣性質的案件有很大不同的判決,難道不是司法改革的對象之一。

多重標準難服眾

不只此案,前不久台中市議長張宏年收受電玩業者賄款2千萬,被判無罪,理由也是沒有對價關係的證據。另外,扁幕僚馬永成和林德訓並無拿錢,卻分別被判20年與16年;阿扁二次金改案拿了6億多卻無罪。這樣天馬行空的判決,已不只雙重標準,而是多重標準,民眾怎麼對司法有信心?司法公信力如何建立?法官固然各憑心證,但立委馬虎立法,使法官難以遵從統一的標準,才會出現這麼荒唐的現象。

立委擔心反貪法訂得太嚴將會妨礙他們搞錢,甚至被判刑,因此涉及反貪的法條都開了若干後門,故意放水、留漏洞,以備不時之需。像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新加坡、香港、英國等都是廉政署官員可以隨時調閱官員及家人的財產,發現異常即要求該官員解釋來源;解釋不清即可依貪污罪起訴。台灣立委最怕這一條,故意懶驢打滾多年,就是抗拒。直到扁貪污案之後,全民憤怒立委的無恥,立委才心不甘情不願地通過,但閹割成公職人員只在被以貪污罪起訴時,才可調查財產。於是此法就喪失了貪污嚇阻力。

由於立委開後門,留漏洞,才使多種反貪相關法律鬆嚴分歧,法出多門;不同的法官可以找到不同的法條服務自己的心證,形成金改案無罪,龍潭案重判的荒唐現象;即使案情細節不同,但也差得太離譜了。

所以光是司法改革是不夠的,還要連立法都改革。立法品質低劣一直是台灣民主的重大弊病。點名公布立委的立法品質和議事勤惰,在下次選舉中作為淘汰的根據,並且全面清查並修改有問題的法條,都應算在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裡。
 樓主| 發表於 2010-11-13 20:56:09 | 顯示全部樓層

蘋論:比照罰娼不罰嫖判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01/IssueID/20101113
2010年11月13日蘋果日報

阿扁夫婦被判重刑,可是行賄人沒有一個判刑。這並不正常,現代國家對貪污案的行賄、收賄人一般都判刑。莫非按「罰娼不罰嫖」原則比照辦理?還是故意放行賄人一馬,以免嚇壞行賄人以後不敢送紅包,斷了公職人員發財的後路?

有人猜測不判行賄人是因為他們都是金融界大咖,判刑茲事體大,會影響台灣金融穩定,傷害經濟發展。可是他們比扁大咖嗎?扁都可判刑,誰還不能判?


涉嫌行賄的包括元大馬家、中信辜家、國泰蔡家,名媛陳敏薰等。很嚇人吧!但是連劉泰英、翁大銘都鋃鐺入獄,馬、辜、蔡為什麼不能判刑?做污點證人換來不起訴,可以,但沒做污點證人的呢?鉅額金錢賄賂總統家,用污點證人可以交換不起訴,不符合比例原則吧!

肅貪一定要雙管齊下,判貪官也要重判送紅包的奸商,才可收以儆效尤的功效。只判貪官,奸商無罪,會鼓勵奸商繼續腐化官員,反正不會有罪,行賄的成本低廉,而收益極高,這生意不做是白癡。

賄賂獲利也該追回

貪污的贓款依法要追回,但奸商賄賂所完成的計劃賺得巨大利益,是否也應該追回,或恢復原狀?元大併復華、國泰併世華,生米煮成鍋巴,都是賄賂扁珍的甜蜜果實,是否應該追回些什麼不當得利,或拆散合併案重來?讓正義彰顯得更徹底。

辜仲諒宣稱送扁家3億是政治獻金,是「不樂之捐」,法官認定沒有對價關係,所以這一塊大家都無罪。最高法院的判決很類似二次金改案法官周占春的無罪判決。令人好奇的是,辜仲諒若無索求,為什麼要供奉3億給吳淑珍?判決書說辜捐錢給扁珍純粹是認同扁珍的「理想」,有搭攀關係的企圖、買心安的意味。可是搭關係為了什麼?以備不時之需嗎?買心安又為什麼?做賊心虛嗎?有什麼把柄落在扁珍手裡嗎?

新加坡法律規定任何行賄、收賄最高可判7年監禁及至少240萬元新台幣罰款,而且一罪一罰,可以加總。美國反貪法規定行賄與受賄同罪,先判受賄人,再判行賄人,對行賄人威懾力極大;行賄、受賄包括隱形賄賂等諸多項目。台灣的反貪機制極為落後,需要趕快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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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11-13 21:03:11 | 顯示全部樓層

蘋論:憲政體制全身是病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43/IssueID/20101108
2010年11月08日蘋果日報

二次金改案被告全數無罪,扁系人馬歡天喜地,認為還扁清白;藍營人馬怒急攻心,斷言司法已死,事實上都言過其實。民主體制設計的司法系統,最關鍵的特質是獨立性,免於行政與立法的干擾,而能獨立保護人民個人的權益。在實踐上則採用三審制並對較重大案件採公民陪審制,防止法官陷入技術本位主義以及個人好惡的獨斷與錯誤。三審制是對錯判的矯正與救濟。所以,二次金改案還有兩次上訴機會,扁系不必高興太早,藍營無須立即喪氣;尤其不能責怪馬總統對法院的不干預。

內閣制總統制講不清

本案最重要的教訓是我們的憲政體制絕對有問題,特別是《憲法》規定的政府組織弊病百出,早有識者提出修憲建議。最受爭議的部分是總統的職權,到底是內閣制、總統制還是雙首長制?這個問題解釋的分歧造成了二次金改案判決的爭議,也讓21名政客奸商得以在初審脫罪。

法官的判決書是把總統看成準虛位元首,所以金改無關總統職權。其實,這也是國民黨自蔣經國逝世之後二十幾年來一貫的看法,認為台灣是內閣制,旨在打壓李登輝和陳水扁當總統的權力和氣燄。現在又說台灣是雙首長傾向總統制,所以總統有責,旨在反駁法官的判決。這種可以隨意改動總統權責的認定,目的在對付政敵,自問說得過去嗎?能不修憲嗎?

阿扁無罪立委造的業

法官若根據法理和不同的法律及法條,判有罪也對,判無罪也對,而且質量差不多時,自由主義法學的觀點是主張判無罪。法官根據法律判決造成社會不滿,應該責怪法官還是立委?歷屆立委多年來為了怕自己搞錢不方便或辦到自己,都杯葛各種陽光法案。試想如果早有《政治獻金法》、財產來源不明罪,阿扁老早入獄服刑了。現在立委們一臉正義凜然大罵阿扁和法官,忘了是自己造的業。

馬總統說,法官判案不能無視於人民感受,不能孤立判案。這話其實不完全對。人民感受固然重要,但被告權利更重要。國人皆曰可殺就殺之嗎?但法官須對普遍認為違背常識的判決做出更詳盡解釋,像是為什麼扁家拿商人5、6億元而無罪?馬兼國民黨主席,竟無力說服黨團通過更嚴格的陽光法案,現在對法官的判決說些討好話,說些彰顯自己清高的話,能不慚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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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3 23:18: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gup 於 2010-11-13 08:54 PM 發表。
2010年11月12日蘋果日報

陳水扁和吳淑珍牽涉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昨天判兩人各11年徒刑定讞;而陳敏薰的買官案則判扁珍各8年。這項判決應該「符合社會期望」了;相信藍營被二次金改案無罪激起的悲憤,可以 ...


法官守护司法前线,,如此法官,的错误吧!
民眾法官有信心,就会司法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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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3 23:36: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gup 於 2010-11-13 08:56 PM 發表。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01/IssueID/20101113
2010年11月13日蘋果日報

阿扁夫婦被判重刑,可是行賄人沒有一個判刑。這並不正常,現代國家對貪污案的行賄、收賄人一般都判刑。莫非按「罰娼不 ...


反貪機制如此落後,需要趕快現代化!
行賄與受賄同罪,賄賂獲利也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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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3 23:43: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gup 於 2010-11-13 09:03 PM 發表。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43/IssueID/20101108
2010年11月08日蘋果日報

二次金改案被告全數無罪,扁系人馬歡天喜地,認為還扁清白;藍營人馬怒急攻心,斷言司法已死,事實 ...


現任馬總統責無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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