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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6-5-3 18: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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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orris 於 2006-5-3 05:36 PM 發表
我引用了香港嶺南大學的論文要求,相信如果是把出版了五十年或更長時間的古籍掃描上傳是相對上較為容許的。
至於研究京氏先生的一例,如果我是點校者:
1.我就會在原文中弄些一般會被別人忽視的隱形記號,有 ...
1.雖然京氏先生點校五行大義,但這五行大義已經超過五十年是沒有版權,任何人也可以上載點校,京氏先生是此檔制作者
2.點校後制作權是屬於制作人,即第三者不能完全地與點校者相同,否則就有侵佔他人成果
3.才去到你所說的那點,如何析別誰是抄偽者,原告人可以聲稱被侵制作權,被告人也可聲稱沒有此事,此點就需要第三者來仲裁,如果在網上發生,難道你們就此事告上法庭嗎?我們不是不尊重法律,這些法律觀點根本不是我們非法律界人士所認知及能說得清,這就是俗語說所謂「審死官」,我們只是想保障在本網辛勞者,不被他人據為己有制作權,如果我們不去保護,還有那位願意辛苦逐句點校?
所以,若遇到這情況下,網站最高負責人就是第三者仲裁人,需要委派幾位人士共同作出仲裁,這就是我所想表達將來方針
重申強調,我們不會被人利用這些藉口而作為他人宣傳或其它目的,我們制定《術數縱橫版權法》目的更要強調,更加鼓勵網友把艱澀苦深古文,逐段注校,以利網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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