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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tton

立法屬於《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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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6:37: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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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詳細的版權法我不清楚,可以參考香港知識產權處的網站 [Available from :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 ... opyright/whatis.htm],Access time : 3 May 2006
有以下定義
     
"版權是什麼 ?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   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事實上,獲賦予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被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現在互網上的版權作品因國與國的立法不同, 故出現一些灰色地帶, 但仍以當地立法為依據!
但基本上歐州國家及香港版權法有些東西是部份是相似的.

美國的我知道一些,希望可以幫版主解決問題..

在美國, 有一些作品, 是免費的給大眾使用的,叫public domain..
那些是free , 那些仍然受管制的都有指出..
如古典音樂, 在版權法訂立前是存在的, 原有的曲及原有的編曲是沒有版權的..
其他人加了新的編曲及和絃,只有這些新東西才會有copyright.
但原來的作品版權不會給新編曲者據為己有.---------(重點)

另外對於有版權的作品, 其他人除非得到版權擁有者的授權或付了版權費才可以使用.

copyrighted works 及 public domain的定義與合他們什麼情況下都可以給個人或團體免費使用一一有詳細描述.有興趣的可在網上搜索..

[ 本帖最後由 wholenote 於 2006-5-3 04:4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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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6:41:5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龍尊 於 2006-5-2 10:13 PM 發表
可成立術數縱橫法院 分 論壇最高法院 版區訴訟法院

版區訴訟法院職稱→法官〈壇主〉 書記官〈副壇主〉 律師〈校級以上 被告版主 區板主不得擔之〉 審判團〈副版主 貴賓等級〉

論壇最高法院→由壇主 各副壇 ...



支持!!!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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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7:09:01 | 顯示全部樓層
隨著一聲新年到,『財神爺爺』看顧您了,
你獲得了『財神爺爺』贈送現金2121個美元。


<html><head><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big5"><title>New Page 1</title><style><!--table                        { font: 13px Tahoma, Verdana, Georgia; color: #000000 }
.tableborder                { background: #D6E0EF; border: 1px solid #ffe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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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txt                { font: 13px Tahoma, Verdana, Georgia }
--></style></head><body><p>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3 04:32 PM 發表<br><br>繼續探討:<br><br>現第二點是極具爭議性,讓我舉一具體情況,我有一本書是古本,出版商將它編排重新打字,我可以把它原本掃瞄上傳給網友下載嗎?這本古書的版權是否屬此出版商?
</p>
<span style="FONT-SIZE: 13px"><span id="text351332"><span id="tpid351332"><span id="spid351332"><fieldset style="BORDER-RIGHT: #ffe151 1px solid; PADDING-RIGHT: 5px; BORDER-TOP: #ffe151 1px solid; PADDING-LEFT: 5px; PADDING-BOTTOM: 5px; BORDER-LEFT: #ffe151 1px solid; WIDTH: 95%; PADDING-TOP: 5px; BORDER-BOTTOM: #ffe151 1px solid" align="center"><legend>
<p><span class="smalltxt">&nbsp;</span></p>
<p>引用<img border="0" src="https://forum.shusquare.com/non-cgi/riji/url.gif" width="17" height="19"><a href="http://hk.wrs.yahoo.com/_ylt=AgQPzILeXJkIsiZtQgPlJZKzygt.;_ylu=X3oDMTA2bTQ0OXZjBHNlYwNzcg--/SIG=11mgkphoi/**http://www.ln.edu.hk/clt/docs/con0004/style_2.doc"><Font Color="#0000FF"><u>論文格式說明</u></Font></a></p></legend>....應該盡量減少引文(大量引文牽涉版權問題, 如引<strong>古籍</strong>可以採用<strong>50年前</strong>的刊本....</fieldset></span></span></span></span></bod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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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6-5-3 17:13:3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orris 於 2006-5-3 05:09 PM 發表


基本原則我們當然是知道,但經出版商整理後,只是把手抄改作文字,,我原本掃瞄上載給網友,這樣有否違法?

再舉一例: https://forum.shusquare.com/foru ... hread&tid=20186 這篇文章是京氏先生點校,假若有第三者說是他點校,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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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7:36:4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3 05:13 PM 發表


基本原則我們當然是知道,但經出版商整理後,只是把手抄改作文字,,我原本掃瞄上載給網友,這樣有否違法?

再舉一例: [url]https://forum.shusquar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 ...

我引用了香港嶺南大學的論文要求,相信如果是把出版了五十年或更長時間的古籍掃描上傳是相對上較為容許的。

至於研究京氏先生的一例,如果我是點校者:
1.我就會在原文中弄些一般會被別人忽視的隱形記號,有人和我爭辯時,有那些隱形記號可以一對。
2.我可以故意打錯一些字不修改,再把錯字記錄下來,如果兩者錯字相同自然有一方是抄對方的,錯字在甚麼地方本人當然知道,那一對質下侵權者就原形畢露了。

[ 本帖最後由 Morris 於 2006-5-3 05:47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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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7:58:44 | 顯示全部樓層
隨著一聲新年到,『富神爺爺』看顧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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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製作人是有權拒絕作品被人修改的。

錯了!只有原創作品的創作人有權拒絕作品被人修改,因該等修改已等於複製該作品,或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

但對於非原創作品的排印編排版權,如果是複印該排印編排,例如複印報章,則屬於侵犯版權。而引述(不論改動與否)報章上的新聞內容(不含屬原創性的副刊、專欄等內容),只要不是複印該等內容的排印編排,則並非侵權。

既然非原創作品排印編排版本的版權擁有者不能禁止他人就非原創作品另行排印編排發表,則除非該他方複製或實質地複製該原先的排印編排版本,否則不屬侵權。

另外,並非所有非原創作品的排印編排版本均受版權保護。受保護的排印編排版本仍需有排印編排上的原創性。

版權條例第 10 條(2)明確指出:如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重覆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並不存在於該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如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在某程度上重覆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則版權在該程度上並不存在於該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英文是:(2) Copyright does not subsist in the 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 of a published edition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it reproduces the 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 of a previous edition.

假設最先發表者確實擁有該排印編排版本的版權(這點仍需視版權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判決),當他發表一種排印編排版本的電子文本後,該排印編排版本的版權擁有者的版權,可無限延伸至該電子文本可轉換成的其他電子文本(縱使該其他電子文本已有其自身的排印編排版方式)的一切排印編排版本,則這就是無理延伸,亦與法例不合。

例如,印刷文本可以OCR技術轉換成文字檔案、或打字成文字檔案、或製作成網頁版本、試算表版本、PDF版本、圖像版本或其他版本等等,則不論他人是否已在製作新版本時加入了其自身的努力以創作出新的排印編排版本,第一個發表者(縱使他的所謂第一個排印編排版本沒有什麼原創性或有錯漏或有可改進的地方)仍可禁止他人發表新的排印編排版本,則版權法律就只是阻礙知識發展及流通的惡魔。

根據英國樞密院案例 Interlego AG v Tyco Industries Inc [1989] AC 217, [1988] 3 All ER 949, [1988] RPC 343, PC, 同意較早前樞密院案例 Macmillan & Co. Ltd. v Cooper (1923) 40 TLR 186, PC 的理據,"to secure copyright it is necessary that labour, skill or independent judgment be expended to import to the product some quality or character which the raw material did not possess and which differentiates it fromteh raw material".

英國樞密院1997年7月1日前的案例,屬於香港適用的普通法內容。若單把古本文字機械式的打字成文字檔案構成有版權保護的排印編排版本(這點仍需按有關法律判定),則新的排印編排版本中加入對舊版本的審編、整理、轉換檔案後重新排印編排及?或改錯等等,不應視為重覆以前版本的排印編排而理應同樣受版權保護,舊排印編排版本的版權擁有者不能阻止新排印編排版本的版權擁有者發佈其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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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8:00:34 | 顯示全部樓層
隨著一聲新年到,『財神爺爺』看顧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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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3 05:13 PM 發表
基本原則我們當然是知道,但經出版商整理後,只是把手抄改作文字,,我原本掃瞄上載給網友,這樣有否違法?


出版商擁有了制版權. 影印或掃瞄全本書已經是違法, 更遑論公開發放.

但如果問題改為: 出版商將制作原稿(artwork), 無條件供應給人使用, 但隔一段長時間後, 例如三年後, 出版商突然想後悔, 想取回制作權, 他是否可以取回這制作權呢?

而當時已經有不少人利用該檔案制作了不同的文稿. 例如有人採用其他方式重新編排出版, 又或重新點校後再出版, 這原制作的出版商能否出禁制令要求別人將已出版的書回收呢? 甚至禁制一切未出版的稿件發行呢?

做過出版社的人應會非常明白這條例的. 制作原稿是公司財產的一部份. 但公開發放了並在發放時沒設定使用權限的還是不是其公司財產呢? 這做會計師的人應心中有數.

例如廣告公司將制作原稿交給客戶而並沒簽定任何合約約束這批原稿的使用權. 一年後客戶不再與這廣告公司簽約, 廣告公司能否追回己交給客戶的所有或部份制作原稿或出禁制令禁止客戶使用或修改原稿呢? 在廣告公司工作的人應十分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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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6-5-3 18:06:5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orris 於 2006-5-3 05:36 PM 發表

我引用了香港嶺南大學的論文要求,相信如果是把出版了五十年或更長時間的古籍掃描上傳是相對上較為容許的。

至於研究京氏先生的一例,如果我是點校者:
1.我就會在原文中弄些一般會被別人忽視的隱形記號,有 ...


1.雖然京氏先生點校五行大義,但這五行大義已經超過五十年是沒有版權,任何人也可以上載點校,京氏先生是此檔制作者
2.點校後制作權是屬於制作人,即第三者不能完全地與點校者相同,否則就有侵佔他人成果
3.才去到你所說的那點,如何析別誰是抄偽者,原告人可以聲稱被侵制作權,被告人也可聲稱沒有此事,此點就需要第三者來仲裁,如果在網上發生,難道你們就此事告上法庭嗎?我們不是不尊重法律,這些法律觀點根本不是我們非法律界人士所認知及能說得清,這就是俗語說所謂「審死官」,我們只是想保障在本網辛勞者,不被他人據為己有制作權,如果我們不去保護,還有那位願意辛苦逐句點校?

所以,若遇到這情況下,網站最高負責人就是第三者仲裁人,需要委派幾位人士共同作出仲裁,這就是我所想表達將來方針

重申強調,我們不會被人利用這些藉口而作為他人宣傳或其它目的,我們制定《術數縱橫版權法》目的更要強調,更加鼓勵網友把艱澀苦深古文,逐段注校,以利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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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8:38:1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3 06:06 PM 發表
1.雖然京氏先生點校五行大義,但這五行大義已經超過五十年是沒有版權,任何人也可以上載點校,京氏先生是此檔制作者
2.點校後制作權是屬於制作人,即第三者不能完全地與點校者相同,否則就有侵佔他人成果
3.才去到你所說的那點,如何析別誰是抄偽者,原告人可以聲稱被侵制作權,被告人也可聲稱沒有此事,此點就需要第三者來仲裁,如果在網上發生,難道你們就此事告上法庭嗎?  



如果有人說京氏先生是抄襲, 或有人同時貼出相同的文稿, 這才須要仲裁, 對不對? 這時網站負責人作中間調停人是最適合不過.

但假如情況改成這樣, 京氏先生將文稿原稿自願寄給網友, 而發出時沒有說明不能修改或修改後再發表. 而有網友拿了文稿後, 重新校訂, 並加入新的資料,  京氏先生能不能阻止別人發表呢?

我們尊重第一稿的制作人, 但重新編訂的心血難道不應尊重嗎? 那為何不在發表時, 說明不能修改或修改後再發表. 而要在別人花了心血後才出言制止, 徒惹麻煩呢?

[ 本帖最後由 Alex 於 2006-5-3 06:4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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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6-5-3 18:42:4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lex 於 2006-5-3 06:38 PM 發表



如果有人說京氏先生是抄襲, 或有人同時貼出相同的文稿, 這才須要仲裁, 對不對? 這時網站負責人作中間調停人是最適合不過.

但假如情況改成這樣, 京氏先生將文稿原稿寄給網友, 而發出時沒有說明不能修改或 ...

如果本網已清晰定立屬於本網條例,包括以上第二條例,那我們可以根據本網條例來仲裁,如在未有界定前只有各說各法,所以最後我們定立本網版權法目的就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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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6-5-3 18:45: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lex 於 2006-5-3 06:38 PM 發表
我們尊重第一稿的制作人, 但重新編訂的心血難道不應尊重嗎? 那為何不在發表時, 說明不能修改或修改後再發表. 而要在別人花了心血後才出言制止, 徒惹麻煩呢?

可能當時制作者在未推出時未有顧慮這麼多問題,所以本網現在需要作出清晰釐定將來如何執法,至於現在討論的第二條還未定斷,大家可以繼續討論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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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9:04:02 | 顯示全部樓層
The skill and labour necessary in order to fulfil the test of originality[1] may consist in the compilation of dictionaries, directories, maps or road books[2], or in the mere preparation of lists[3], although there will be no copyright if the list conveys no useful information whatever[4] or the skill and labour expended in the compilation are insignificant[5].  The skill and labour may consist only in the improvement of an existing work as in bringing up to data a directory[6], or a road book[7], or in bringing out new edition of an existing work.  The new edition, if it fulfils that condition, becomes a separate subject of copyright[8].

[1] 至 [8] 皆有案例支持。

京氏先生點校五行大義,點校部分屬原創內容,已基本滿足版權保護要求(仍需滿足其他構成版權的原則)。

假設點校部分已證實完全滿足版權保護要求,則下面原則適用。

The owner of copyright may grant a licence in respect of that copyright.

A licence granted by a copyright owner is binding on every successor in title to his interest in the copyright.

A licence need not be in writing unless it is an exclusive licence; and a licence may be implied by a course of conduc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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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6-5-3 19:19: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skfk 於 2006-5-3 07:04 PM 發表
The skill and labour necessary in order to fulfil the test of originality[1] may consist in the compilation of dictionaries, directories, maps or road books[2], or in the mere preparation of lists[ ...

可否翻譯中文註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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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3 19:25:4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3 06:45 PM 發表

可能當時制作者在未推出時未有顧慮這麼多問題,所以本網現在需要作出清晰釐定將來如何執法,至於現在討論的第二條還未定斷,大家可以繼續討論新制定


這點我絕對贊成. 但立法是以立法當日起執行, 沒有追溯期吧.

我們可採用類似freeware的法則. 我個人建議是非原創性的文稿的制作權一定歸原制作人所有, 但容許有新資料或重新編校版本, 但應說明原第一稿及其間修訂者的名稱甚至修訂時間. 但如果原制作者不願別人觸動其原稿, 則應在發表時同時說明.

這樣才可鼓勵網友對現有資料的重新整理及加入更多有用資料. 擴闊討論範圍. 文稿的再制作, 加了多少心血功夫, 眾人皆見. 而且網上公開發表, 本身就希望是讓更多網友獲益. 我們不是應鼓勵這種風氣嗎?

重新整理的文稿, 如果原制作人認為改動大少, 亦可交網站負責人仲裁, 仲裁是否作為新版本或只是少量修改版本. 並可將制作權歸還原制作者. 但這期間不應禁止別人查看或下載. 大家亦可對修改版本提出適當意見. 因為網站始終應以推動討論為主. 而不是限制討論.

否則人人一窩蜂的趕去先打一份原稿. 又或去別網抄下一大堆古書, 貼了上來再說. 那以後別人要發表心得便要先問准他, 就算有人出聲, 亦要經過一番仲裁, 不是每個網友都像我這麼堅持原則的. 網上討論豈不給幾個網上惡霸盤踞了?

縱橫網應是推動術數討論及鼓勵發表, 而不是壓制. 訂此網的法則時是不是應以此為核心思想呢? 這不是無限上綱, 而且一個網站的原則. 所以我才說不要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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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6-5-3 19:56: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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