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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9: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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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oggyww 於 2011-10-5 06:16 PM 發表。 
在下并无维护a君之意,但是, 说他是黑客是很严重的指控, 为免无为之争, 看一下证据再论较妥。
如不方便公开, 能确认有这证据就可以了。
如果没有, 就难说他是黑客了。
但是, 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说, 一会员不知如何拿了上方宝剑, 到后台去做了些动作, 始终不对,越权了, 这对网站运作也是构成了很大的危险,就从这出发, 为了保护网站安全, 去封帐号, 也不无道理。也就是说, 我虽然不能证明你是大盗但你的行为在这群体中是难以容许的, 所以我还是请你走。这也是一个说法。对吗?
PATTON 兄, 您好!
我引述以上的doggyww兄之引文, 主要是認同他的看法.
我也覺得刪除這網友之賬號不是重點, 讓這網友憤怒生氣是由於“罪名定案不正確”所致, 重點在於是否把他定義為【黑客之罪名指控】啊!
patton兄刪除這網友賬號與否, 這是【量刑】的輕重問題, 在下無任何異議, 這是貴站的自由裁量之行政權, 也不是我要討論的重點。 因為事實上該網友先不管有意或無意, 誤闖貴站禁地, 亂作修改, 確可能有意或無意會造成貴站資源之嚴重損毁后果(這是影響到命理界人仕在貴站參考寶貴文獻之公共利益), 而我們先從『善意角度』對待該網友的偶然取得權限之貪玩行為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為前提去刪除他的賬號, 我想該網友也會明白他自己的問題錯在哪裡, 既然甘願冒這刪除賬號之風險並自會接受這惡果, 因他應當有能力“意識到”這個問題后果!) 但若patton兄用黑客罪名而刪除他的賬號, 假若該網友根本沒有黑客技術之能力, 則該網友必定不服, 因為他不甘心的重點在於被貴站“無理的定罪量刑”, 即定為“黑客入侵行為”之罪名!
例如: 某君殺人, 就是殺人罪, 不能定為強奸罪, 假設縱使兩罪之“量刑”是相同的, 殺人罪就是殺人罪, 強奸罪就是強奸罪,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才能杜絕悠悠眾口並讓人心服口服啊!
強調:導致這網友激烈言行在於:他認為貴站判其【定罪名稱】之不正確, 並不是刪除賬號之【量刑】問題. 因不能証明是否黑客, 則不能以“黑客入侵”為理由刪除賬號。 在現實的中國大陸的司法体制中, 若定罪量刑有誤, 被告向上級法院上訴時, 法院發現確有『適用法律的錯誤問題』, 就必然裁定認定事實不清, 撤銷原判, 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此案. (重點是:定罪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也要重審;假若認定事實清楚, 但只是定罪名稱或量刑之錯誤, 例如:量刑時之刑罰過輕, 又或罪名錯誤, 則可在二審法院直接依法改判, 不須發回重審)
一點淺見......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5 08:57 P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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