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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tton

立法屬於《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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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4 00:00:5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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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工前未及時翻譯英文資料,請見諒。

The skill and labour necessary in order to fulfil the test of originality[1] may consist in the compilation of dictionaries, directories, maps or road books[2], or in the mere preparation of lists[3], although there will be no copyright if the list conveys no useful information whatever[4] or the skill and labour expended in the compilation are insignificant[5]. The skill and labour may consist only in the improvement of an existing work as in bringing up to date a directory[6], or a road book[7], or in bringing out new edition of an existing work. The new edition, if it fulfils that condition, becomes a separate subject of copyright[8].

滿足原創性測試準則所需的技術及勞力,可於字典、目錄、地圖或路線圖的編製、或僅僅在列表的編製工作當中存在,縱使該列表並無傳達任何有用的訊息或用於編製工作時所耗用的技術及勞力為微不足道。技術及勞力只在就現存作品的改進當中存在,如更生一目錄、或路線圖、或就現存作品發展出新版本。該新版本若滿足該條件,則成為一獨立的版權主體。

The owner of copyright may grant a licence in respect of that copyright.
版權擁有者可就該版權發出許可。

A licence granted by a copyright owner is binding on every successor in title to his interest in the copyright.
版權擁有者發出的許可,對該版權權益的所有權利繼承人均具約束力。

A licence need not be in writing unless it is an exclusive licence; and a licence may be implied by a course of conduct.
除非發出排他性(或稱獨占性)的許可,否則許可無須以書面發出;許可可以行動默示發出。


更前面所引案例法律原則:
"to secure copyright it is necessary that labour, skill or independent judgment be expended to import to the product some quality or character which the raw material did not possess and which differentiates it from the raw material"

要構成版權,則勞力、技術或獨立判斷需耗用於致使該物品引進一些在原材料中未有包含的、並將該物品與原材料雙區別的性質或特質。

[ 本帖最後由 kskfk 於 2006-5-4 12:02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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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4 11:12:5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lex 於 2006-5-3 06:00 PM 發表
但如果問題改為: 出版商將制作原稿(artwork), 無條件供應給人使用, 但隔一段長時間後, 例如三年後, 出版商突然想後悔, 想取回制作權, 他是否可以取回這制作權呢?

而當時已經有不少人利用該檔案制作了不同的文稿. 例如有人採用其他方式重新編排出版, 又或重新點校後再出版, 這原制作的出版商能否出禁制令要求別人將已出版的書回收呢? 甚至禁制一切未出版的稿件發行呢?

做過出版社的人應會非常明白這條例的. 制作原稿是公司財產的一部份. 但公開發放了並在發放時沒設定使用權限的還是不是其公司財產呢? 這做會計師的人應心中有數.

例如廣告公司將制作原稿交給客戶而並沒簽定任何合約約束這批原稿的使用權. 一年後客戶不再與這廣告公司簽約, 廣告公司能否追回己交給客戶的所有或部份制作原稿或出禁制令禁止客戶使用或修改原稿呢? 在廣告公司工作的人應十分清楚吧.


1. 出版商將制作原稿(artwork), 無條件供應給人使用,已經是發出許可(licence)。
2. 制作權是無需取回的,他沒有放棄或轉讓(assign)原稿的版權,只是發出了許可。
3. 除非在發出許可時他收取代價(例如金錢),否則他發出的許可可隨時取消む這點有案例め。
4. 獲許可人因依賴發出許可人承諾(但無收取代價)指許可將繼續而耗用費用,仍不能阻止發出許可人取消許可む這點有案例め。
5. 如有人採用其他方式重新編排出版, 又或重新點校後再出版,則因制作原稿(原創性部分及原稿排印編排部份)的版權使用屬許可的範圍,所以並非侵權。原制作的出版商不能禁制別人將已出版的書回收,但可禁制一切未出版的稿件發行。
6. 新編排出版又或重新點校後再出版,其印編排部份屬新版權主體,他人(包括原出版商)無權使用。但原出版商取消原許可後,因原稿的原創內容受版權保護,新出版人亦不能重印自己的新版本,但若新版本中沒有包含原稿的原創內容,則新版本重印不受限制。
7. 制作原稿公開發放了並在發放時沒設定使用權限,仍不影響制作原稿的版權及產權,只影響許可有效期間制作原稿的收益。
8. 廣告公司將制作原稿交給客戶而並沒簽定任何合約約束這批原稿的使用權,則要看廣告公司跟客戶最初達成合作協議或建立合作關係時對創作成品的產權屬誰有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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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4 12:18:5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skfk 於 2006-5-4 11:12 AM 發表


1. 出版商將制作原稿(artwork), 無條件供應給人使用,已經是發出許可(licence)。
2. 制作權是無需取回的,他沒有放棄或轉讓(assign)原稿的版權,只是發出了許可。
3. 除非在發出許可時他收取代價(例如金 ...


非常多謝有這麼清晰的解釋. 大家對版權的認知應有更深的理解.

有一問題亦想再理解, 如果上述的出版商, 只是將古書重新打字而直接排印編印出版. 其間並無點校或編修的原創性. 那制作原稿在他發出許可而又取銷許可后. 是不是代表任何人都不能再觸動原稿的任何部份, 例如利用原稿的打字再進行修改, 或重新編排, 或加入更資料. 而只能重新自行打字才可出版或發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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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4 17:44:1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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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念本身並非版權主體,只有意念由之表達的形式為版權主體。(可參考最近達文西密碼的官司)

古書內容本身並非版權主體,而是古書中以其自己的字句、構造、方式、表達等顯現其內容,該等字句、構造、方式、表達等便屬於具有創新性的版權主體。

同樣,將書本出版,則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亦是屬於具有創新性的表達形式以表達了書本內容,所以排印編排本身亦是版權主體。

出版商只是將古書重新打字而直接排印編印出版而其間並無點校或編修的原創性,除非其排印編排重複以前已存在的排印編排,否則當滿足以前引用的案例中所列出的法理原則後,其排印編排亦是具有創新性,亦是版權主體,但出版商的版權不包括古書的文句表達(即古書自身的固有版權)。如古書作者已死超過五十年,則古書的文句表達本身沒有版權限制。

在得該出版商授權許可前或於其取消許可後,不能重複其排印編排。如欲另行出版文本,不可在新文本當中重複舊文本的排印編排。例如,不能先列印(即重複)一段舊文本的排印編排,然後再於下一段加入新的評論以補充前段文字。但可以直接修改舊文(因古書的文句表達沒有版權限制)以創造出新的排印編排。重點是新的排印編排中是否出現重複舊文本的排印編排。

抄襲是侵犯版權的要素。版權擁有者有舉證責任以證明抄襲確實存在。抄襲必須完全一致,或實質地重複版權保護物的全部或部分。抄襲的測試標準是客觀的測試標準。版權擁有者必須證明被告人有抄襲(直接或間接),並指出兩份作品中的相似之處太多或太接近以致於難以只是巧合地由被告人獨立地創作造成。若法庭接受這些證明,則被告人須解析在沒有抄襲的情怳下這些相似之處如何達致。最後由法庭裁定是否抄襲。

原稿的打字本身不是版權主體,但打字而成的排印編排及表達形式受版權保護。

利用原稿的打字再進行修改、或重新編排、或加入更新的資料,與利用印刷文本以OCR技術轉換成文字檔案再進行修改、或重新編排、或加入更新的資料、或在重新自行打字後再進行修改、或重新編排、或加入更新的資料,對原出版商已出版的文本的排印編排是否進行抄襲的考慮是沒有分別的,重點只是新的排印編排是否與舊的排印編排間存在太多或太接近的相似之處,以致按客觀標準而言新版本抄襲了舊版本的排印編排。


Morris 說:
如果我是點校者:
1.我就會在原文中弄些一般會被別人忽視的隱形記號,有人和我爭辯時,有那些隱形記號可以一對。
2.我可以故意打錯一些字不修改,再把錯字記錄下來,如果兩者錯字相同自然有一方是抄對方的,錯字在甚麼地方本人當然知道,那一對質下侵權者就原形畢露了。

這的確是一些方法幫助原版權擁有者去證明他人抄襲了其作品,但仍須滿足客觀的標準以判定抄襲是否真的存在。但抄襲的不是文字本身(因古書的文句表達沒有版權限制),而只是排印編排。當然,如古書沒有標點,點校者加上標點,則點校者對標點文本有版權。如舊文本中標點錯誤與新文本中的標點錯誤太多相似,則新文本可能是抄襲了舊文本。利用原稿的打字再進行修改,這種情怳出現的機會可能會大一些,法庭亦因此可能會認為新文本抄襲了舊文本。不過利用原稿的打字再進行修改這做法本身不等於侵犯了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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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5 00:15: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orris 於 2006-5-3 12:11 PM 發表

這條文的通常只有是版權持有的人才說得上,那是因為版權持有人才擁有修改作品的權利。
至於非版權持有人因為沒有修改權,所以非版權持有人是完全談不上有排印編排的一回事的。


這點是錯的!

若達文西現在還在生,則他自己固然可以修改蒙娜麗莎,但任何其他人都有權修改蒙娜麗莎,條件是他人修改後的版本不能與原版本有太多或太接近的相似之處以致從客觀標準上看新版本抄襲了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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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5 11:03: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skfk 於 2006-5-5 12:15 AM 發表


這點是錯的!

若達文西現在還在生,則他自己固然可以修改蒙娜麗莎,但任何其他人都有權修改蒙娜麗莎,條件是他人修改後的版本不能與原版本有太多或太接近的相似之處以致從客觀標準上看新版本抄襲了舊版本。

多謝糾正,心悅誠服,感謝先生連日來的法律意見,為大家上了寶貴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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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5 12:28: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skfk 於 2006-5-5 12:15 AM 發表


這點是錯的!

若達文西現在還在生,則他自己固然可以修改蒙娜麗莎,但任何其他人都有權修改蒙娜麗莎,條件是他人修改後的版本不能與原版本有太多或太接近的相似之處以致從客觀標準上看新版本抄襲了舊版本。


多謝kskfk兄的清晰解說. 我想將問題簡單化. 希望只用可以及不可以來表達. 另大家容易明白一對非原創性文稿的處理.

1. 在原制作者發出許可至收回許可期間, 對已利用其文稿作出修改及發表的新文稿, 就算改動的地方只是輕微, 例如只是點校了部份錯字. 也是在其收回許可後, 不可以繼續發表.

2. 如原制作的文稿, 是以一種電子檔案發表. 例如excel. 而其他人發表其他類型的電子檔案, 例如html, 雖與原制作的文字完全相同, 也不可以發表.

3. 如原制作的文稿, 是以一種電子檔案發表. 例如excel. 而其他人發表其他類型的電子檔案, 例如html, 雖與原制作的文字極相似, 例如相同地方逹九成以上, 但另一式排印編印, 也不可以發表.

4. 可以禁止別人以其發表的非原創性文稿作出修改及發表

5. 可以禁止別人以其發表的非原創性文稿作藍本再新從打字制作及發表

希望這次簡單的是非問題, 能令大家對非原創性文稿的版權有較深入的認識, 也對網站對第二條規定作出較合理的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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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5 13:15:22 | 顯示全部樓層
對不起!簡化後的內容好像有些問題。似乎應作如下修正:

1. 在原制作者發出許可至收回許可期間, 對已利用其文稿(不論原創與否)作出修改及發表的新文稿, 就算改動的地方只是輕微, 例如只是點校了部份錯字. 也只是在其收回許可後, 才不可以繼續發表. 已發表的,無須收回。

2. 如原制作的原創文稿, 是以一種電子檔案發表. 例如excel. 而其他人發表其他類型的電子檔案, 例如html, 與原制作的文字完全相同的, 在未得原制作者的許可時,也不可以發表.

3. 如原制作的原創文稿, 是以一種電子檔案發表. 例如excel. 而其他人發表其他類型的電子檔案, 例如html, 與原制作的文字的排印編排極相似, 例如相同地方逹九成以上, 但另一式排印編印, 在未得原制作者的許可時,也不可以發表.

3A. 對於沒有版權限制的古本書,新電子檔案文字雖與已發表的舊電子檔案文字相同,但其排印編排不同的,仍可發表。

3B. 對古本書校訂、標點等等,已屬原創工作。但一人已進行此原創工作,不可阻止他人進行相似的原創工作,只要他人的成品不屬於抄襲前人的原創成品。兩成品部分相同,不一定自動等同抄襲。

4. 不可以禁止別人以其發表的非原創性文稿作出修改及發表,除非新發表文稿抄襲了舊文稿的排印編排。

5. 不可以禁止別人以其發表的非原創性文稿作藍本再從新打字制作及發表,除非新發表文稿抄襲了舊文稿的排印編排。

(以上只是初步嘗試,如有錯漏,請隨便指正)

[ 本帖最後由 kskfk 於 2006-5-5 01:3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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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5 14:04: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skfk 於 2006-5-5 01:15 PM 發表
對不起!簡化後的內容好像有些問題。似乎應作如下修正:

1. 在原制作者發出許可至收回許可期間, 對已利用其文稿(不論原創與否)作出修改及發表的新文稿, 就算改動的地方只是輕微, 例如只是點校了部份錯字. 也 ...


非常感激, 有如此清晰的詮釋, 大家對版權的概念已有一定的認識, 尤其是對現時最大爭拗的非原創性古文的文稿的版權.

現在便希望網站對第二條規定的重新檢討及制訂. 望能給與網友一個清晰的指引. 減少不必要的爭拗及將大家的精神放回版區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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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5 16:48:30 | 顯示全部樓層
kskfk 大大,分析得很有道理,請總監大大再審慎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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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6-5-5 18:21:5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skfk 於 2006-5-5 01:15 PM 發表
對不起!簡化後的內容好像有些問題。似乎應作如下修正:

1. 在原制作者發出許可至收回許可期間, 對已利用其文稿(不論原創與否)作出修改及發表的新文稿, 就算改動的地方只是輕微, 例如只是點校了部份錯字. 也 ...

先生近日解釋非常清晰,請問先生是法律界人士嗎?以上所提及條例是屬香港法例版權法其中細節嗎?據你所知,以往法庭有沒有案例可援?

我問這等問題只想帶出權威性,以被本網所採納網規時候,讓網友心誠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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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00:25:05 | 顯示全部樓層
隨著一聲新年到,『喜神大帝』看顧您了,
你獲得了『喜神大帝』贈送現金2781個美元。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5 06:21 PM 發表

先生近日解釋非常清晰,請問先生是法律界人士嗎?以上所提及條例是屬香港法例版權法其中細節嗎?據你所知,以往法庭有沒有案例可援?

我問這等問題只想帶出權威性,以被本網所採納網規時候,讓網友心誠口服


首先,多謝給我的評分,真想不到跟術數無關的貼文也有評分。

1. 如果我不是律師而對你說我不是律師,則上面所說的一切好像就失去了所謂的權威性。
2. 如果我不是律師而對你說我是律師,我便觸犯了法律執業者條例,而這是刑事罪行。
3. 如果我是律師而對你說我不是律師,這好像表示我在幹著一些什麼不正當的事。
4. 如果我是律師而對你說我是律師,則上面所說的就可能被視為正式法律意見,即使我沒有收取任何法律費用。但上面的意見是公開發放的,任何人都可能會因當中的任何錯漏所招致的損失而向我追討。雖然我有方法應付,但我可沒有理由花費精神時間去處理這些投訴和白白承擔這些風險。
5. 所以我不會說我是不是律師。我只可以說我在法律界工作(掃地、影印的也算是呀!),而上面所說的只是一些一般參考意見,我可不保證內容絕無錯漏。
6. 再者,我的身份跟我說話的內容的真確性是獨立的。酒肉和尚也可說實話,而法官也有對老婆說謊的時候吧。
7. 最重要的是上面所說的版權法和法律原則都是有本可依的。主要的根據是香港版權條例和法律界用作日常參考的討論版權法的權威法律書籍。如有需要,各書名可以詳細列出。
8. 香港版權法主要由版權條例和普通法中與版權有關的案例組成。香港版權條例來源於英國版權法,所以英國的有關案例也有重要參考價值。
9. 與版權有關的案例多的是,但翻查案例需時,按各項法律原則詳細列出各案例是沒有可能的,不然我就可以正式出版一本版權法書籍啦。但記憶中與排印編排侵權爭議有關的案例並不太多,大多數案例都跟抄襲原創作品有關。記著,要證明他人抄襲其實並不是想像中那麼容易。如有興趣,可分階段列出一些案例。但這是討論術數的論壇,過分詳細討論法律可能會沉悶了一點!我來這裡的目的可主要是研究術數呀。
10. 如有特殊個案需要討論,可以嘗試花時間研究有關法例和案例,但請不要催迫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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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01:28:27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的著作權法

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7 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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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01:39:1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3 04:32 PM 發表

繼續探討:

現第二點是極具爭議性,讓我舉一具體情況,我有一本書是古本,出版商將它編排重新打字,我可以把它原本掃瞄上傳給網友下載嗎?這本古書的版權是否屬此出版商?

聲明:國際版權法必須要尊重,現在我們所 ...

台灣的法律
如出版古籍(原創作者已死亡50年以上)無論是否有做任何增修編排,版權屬出版者,有效期間為10年。

若有版權擁有者有做任何禁止條文,則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發佈。即亦不能如P大般掃描上傳。

但若P大掃瞄上傳的是古籍原本,而非後來之出版品,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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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01:49:5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skfk 於 2006-5-4 05:44 PM 發表
在得該出版商授權許可前或於其取消許可後,不能重複其排印編排。如欲另行出版文本,不可在新文本當中重複舊文本的排印編排。例如,不能先列印(即重複)一段舊文本的排印編排,然後再於下一段加入新的評論以補充前段文字。但可以直接修改舊文(因古書的文句表達沒有版權限制)以創造出新的排印編排。重點是新的排印編排中是否出現重複舊文本的排印編排。

kskfk大大
對這一段,本人不太理解

如A出版一古籍,有經過編排修增,那B在沒有A的許可下,是否就無法將A書再行註解演繹後出版?

又,如只是一般學生的作業(論文等)也無法引用嗎?也有觸法之虞嗎?(鄙人較關注這一點)

[ 本帖最後由 無鹽蛇蠍 於 2006-5-6 02:1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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