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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tton

發現黑駭進入本網禁地(管理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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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2:54: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11-10-5 06:56 PM 發表。


如何迂迴?將一位會員變為一位壇主,需要很多程序,並不是誤按一個鍵便做到,錯的機會率等如零,同時,a進入後台犯罪證據,全記錄了,一位正常會員,如果得到這些權限,都會通知管理員,這是基本常識

到目前來說,我 ...

那些咀咒人全家的說話,

早就應該要刪,最起碼要刪咀咒人說話部份,

但那個隔離網還讓他大放大鳴,

他們的版主好像在術網是貴賓,

還常駐術網,

看不到他們執言,

相信都是想漁人得利,

因為他們攪了個什麼閉門命理大賽,

吹到世界這麼大,

都是江湖搵食之徒!!

既然道不同不相為謀,

建議總監請他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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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2:54: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大長今 於 2011-10-5 03:54 PM 發表。
真是有趣!!照他自己說得這樣無辜,我想這未必,

因為這麼重要的事情,怎會這樣兒戲?

他就等於,銀行提款機自動吐了錢,錢不是屬於他的,

他把它用掉,最後被人抓了,

還大聲夾惡"錢是自動吐出來的,那就是我的"(真是白痴(無知))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錢是犯法(枉他說是讀法律)

不知大陸是否合法?


您提出以上這個假設性問題, 在中國大陸民法上是構成【不當得利】..............當事人撿到地上的錢, 應當有返還的義務. 就算不是提款機散落的錢而是不知名的人丟失在地上的錢, 也應當有返還的義務, 如: 把這些錢交到警察局或公安局等.

但實際上操作是十分困難的, 若提款機發生問題而吐鈔票散落在地上, 剛好途人『甲君』走過看到撿為己用, 除非提款機內的鈔票都是依據鈔票編碼順序存放, 否則, 若存放在提款機內的鈔票若沒有按編碼順序, 則銀行根本無法追查提款機失去鈔票之下落. 就算鈔票是有按鈔票編碼順序存放而給貴戶去提款, 則甲君撿到后據為己用, 也很難去追查(例如:除非銀行可以24小時登電視廣告、電台廣播等不停呼籲市民當收到某編碼之鈔票請立即報警並且重酬, 或許有機會找到遺失鈔票, 但得不償失....呵呵), 因甲君可隨意到街上任何大大小小的商店消費, 誰會理會?店家只會驗查客人支付的鈔票之真偽而已。

一點淺見.....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5 11:0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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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5 23:05:3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5 07:33 PM 發表。


PATTON 兄, 您好!

我引述以上的doggyww兄之引文, 主要是認同他的看法.

我也覺得刪除這網友之賬號不是重點, 讓這網友憤怒生氣是由於“罪名定案不正確”所致, 重點在於是否把他定義為【黑客之罪名指控】 ...

駭客的定義是未經當事人同意,意圖或企圖進入了系統

1.我從來沒有允許他做壇主,他是誰我也不知道
2.系統提升壇主錯誤是等如零,因為要點選多個程序,沒有可能按錯一鍵便做到
3.我在後台系統自動記錄中,發現他進入後台,有所動作

這也不算是黑駭?難道是上賓?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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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11: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大長今 於 2011-10-5 09:41 PM 發表。
<br /><br /><br /><br />
那個c那個d不就a去咀咒人全家而力斥其非

反而引用什麼法律護短

Patton不是清清楚楚已捉賊拿贓交待嗎

居心可測


什么叫“那个c那个d”?

calab 大大和 doggyww 大大说了几句自己的看法,

你不认同的话,可以像别的大大那样讲事实,摆道理,有道是: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为何这样称呼别人?为何不懂尊重别人? 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这样做的!!!

a网友并没有去咀咒别人全家,请你再过去看清楚:

“你敢跟哥哥發毒誓嗎? 如果我沒有用黑客技術獲取權限的,完全是你莫須有的誹謗,你和劉銳山死全家!!!!如果我有用黑客技術,我死全家!!!做人都要憑良心!”

当然,我并不认同他这样过激的言词,无论拿自己家或别人家的死来发誓都不好!

你可以说我是妇孺人家什么都不懂,但请记住,公道自在人心

谁说的道理服人,大家自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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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1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11-10-5 11:05 PM 發表。

駭客的定義是未經當事人同意,意圖或企圖進入了系統

1.我從來沒有允許他做壇主,他是誰我也不知道

2.系統提升壇主錯誤是等如零,因為要點選多個程序,沒有可能按錯一鍵便做到
3.我在後台系統自動記錄中,發現他進入後台,有所動作

這也不算是黑駭?難道是上賓?天啊!


假若他進入貴站禁地之功能是來自於貴站系統出問題, 則變相他擁有了這個權限(縱使他明知道或真的不知道闖入貴站禁地是不准許), 但前提是:他取得這個功能是偶然的, 既然有了這個功能, 就自然會用這些功能去玩, 為何不用?不管明知或不知是禁地, 也會用來玩, 始源點歸責於貴站錯在給他偶然擁有了這個功能...

再者, 上網頁, 不管是為發洩日常生活壓力, 或貪玩, 或認真討論, 或做觀眾................等等各式各樣心態, 這些不構成犯罪, 因他的出發點非刻意對貴站侵權, 而是有了此功能才造就他自然去玩(明知或不知是不准許, 但也會好奇心去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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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18: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JR 於 2011-10-5 11:11 PM 發表。


什么叫“那个c那个d”?

calab 大大和 doggyww 大大说了几句自己的看法,

你不认同的话,可以像别的大大那样讲事实,摆道理,有道是 ...


難道我不可以有我個人看法嗎?

你看看patton大大如何說?

另外,劉銳山是真名真姓,電話,書刊,有證可據,而你只是a623874,又是誰呢?沒有人知道你是誰,唯一知道躲在黑暗處的黑駭?

那個a從來只說自己是a623874來發毒誓,

這個a可以是萬千個,

為何他不以真實姓名來發毒誓?

這不算咀咒他人?你跟他一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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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19:06 | 顯示全部樓層
何謂駭客?原先是指以自己開發的程式工具或方法非法入侵他人網站或電腦,現在因為駭客程式工具滿網路到處都是,沒能力自己開發程式工具者取用他人開發之駭客程式入侵他人網站或電腦者亦被稱為駭客,客者非主也,我們現在普遍將駭客入侵定義為『非法入侵他人網站或電腦進行非法動作』,他是如何入侵的技術問題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非法越權行為,而此位自認無辜者做的行為正符合『非法入侵管理後台進行非法動作』,將之定義為駭客行為敝人以為並無不妥!
既然他說他學法律的,那當然知道自己的行為觸法,卻明知故犯是為何?以為人家奈何不了他?

再者關於發毒誓這件事,這世上的人對待毒誓的態度有三種,一種是雖相信但卻自認有規避之法,二是絕對相信也不敢亂發毒誓,三是根本不相信這玩意。
那麼a君是哪一類呢?有誰知道並能替他作證?如果他是個第三類的人,那所謂毒誓不過是用來攻擊別人的工具,認為自己說說無妨,如果是第一種,也是抱著僥倖心態,在網路發毒誓有作用嗎?數據的東西真能上達天聽昭告諸神?恐怕不行吧!

最讓敝人看了生氣的是他的毒誓禍及無辜,不但詛咒銳山壇主全家,連自己的家人都不放過,這人到底有沒良心,他一人犯錯卻要無辜的人一起被牽連,這些無辜的人還包含生養他的父母,此為大不孝!一個如此不孝的人,還值得為他說話嗎?

他既然口口聲聲說他是被陷害,那請他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非法進入後台進行非法操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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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5 23:25:5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5 11:15 PM 發表。


假若他進入貴站禁地之功能是來自於貴站系統出問題, 則變相他擁有了這個權限(縱使他明知道或真的不知道闖入貴站禁地是不准許), 但前提是:他取得這個功能是偶然的, 既然有了這個功能, 就自然會用這些功能去玩 ...

唉!一個用詞狠毒,無良心的人,可想而知人格去到那,你也認為他可以玩玩無妨?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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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27:2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5 11:15 PM 發表。


假若他進入貴站禁地之功能是來自於貴站系統出問題, 則變相他擁有了這個權限(縱使他明知道或真的不知道闖入貴站禁地是不准許), 但前提是:他取得這個功能是偶然的, 既然有了這個功能, 就自然會用這些功能去玩 ...



道兄!
敝人請教你一個問題,您是否有過管理整個論壇的經驗?如果有就會知道沒有『偶然給他壇主權限』這回事會發生,如果沒有,那你說『偶然給他壇主權限』這說法缺乏實際操作經驗當根據,只是一種臆測,以臆測來討論這件事是沒有意義的!

如果說他偶而拿到權限,然後忍不住違背守法精神去犯罪不該被判刑,哪麼假設一個人撿到一把槍,出於好玩去實際殺了人,這也該判無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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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28: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大長今 於 2011-10-5 11:18 PM 發表。


難道我不可以有我個人看法嗎?

你看看patton大大如何說?

另外,劉銳山是真名真姓,電話,書刊,有證可據,而你只是a623874,又是誰呢?沒有人知道你是誰,唯一知道躲在黑暗處的黑駭?

那個a從來 ...


呵呵,假如你认为“你跟他一伙吧!!”我也无所谓,你叫总监封我号,我也无所谓,

呵呵,我从来不跟无教养的人争辩,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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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30: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JR 於 2011-10-5 11:11 PM 發表。


“你敢跟哥哥發毒誓嗎? 如果我沒有用黑客技術獲取權限的,完全是你莫須有的誹謗,你和劉銳山死全家!!!!如果我有用黑客技術,我死全家!!!做人都要憑良心!”



其實, 他這種言詞過激可以理解, 因為被封殺IP, 有冤無門去申訴, 故心中積怨, 並咒罵起來, 他年紀尚輕可能還沒拿捏到訴冤的火候, 他雖惡毒咒罵但不失中肯也把他自己也罵了進去, 故才引起我的注意. 當然, 道理上, 這種咒罵是過於激進及嚴重的, 道德上是絕對不容許. 此點在道德上是他錯的. 但引發怨恨之源頭是【黑客之指控】, 繼以刪除賬號及封殺IP段, 使他氣憤難忍, 當我們把這些混在一起思考時, 沒有釐清思維邏輯, 我們作為第三者就會看不清當事人思考的重點在什麼地方, 先把一件事處理好(如黑客之指控在前), 再說下一件事(道德之咒罵在后)!

但我們討論以上這個道德問題時, 則會把重心轉移了咒罵的『始原動機 - 黑客之指控是否合理?』, 而把集中力錯誤地批評了他的道德問題上, 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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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5 23:30:4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teddy 於 2011-10-5 10:54 PM 發表。

那些咀咒人全家的說話,

早就應該要刪,最起碼要刪咀咒人說話部份,

但那個隔離網還讓他大放大鳴,

他們的版主好像在術網是貴賓,

還常駐術網,

看不到他們執言,

相信都是想漁人得利 ...

可有名單?不過是人是鬼我略知一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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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35:2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5 10:54 PM 發表。


您提出以上這個假設性問題, 在中國大陸民法上是構成【不當得利】..............當事人撿到地上的錢, 應當有返還的義務. 就算不是提款機散落的錢而是不知名的人丟失在地上的錢, 也應當有返還的義務, 如: 把這 ...

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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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37: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11-10-5 11:30 PM 發表。

可有名單?不過是人是鬼我略知一二的

有名單

頭號人物calab,

二三四五的我短訊給你,

這群人在侵蝕你的論壇,

總監不要對這些人仁慈!

這是你私人園地,請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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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23:38:4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11-10-5 11:25 PM 發表。

唉!一個用詞狠毒,無良心的人,可想而知人格去到那,你也認為他可以玩玩無妨?無言!



道德上, 他這種咒罵是錯誤的.....不讚成的, 但起因是黑客指控而刪了賬號及封IP, 他繼以一怒之下怨恨甚深咒罵, 可以理解他的心態!

程度深淺的報復行動, 我們暫且先不論其是是非非, 因為問題已發生, 因果已沒法避免, 問題是如何思考以后遇到相同問題的處理手法, 才是重點思考啊!


這個世界不是跟正常軌道運作的, 心胸量度不同、報復程度不同、怨恨程度不同、性格剛毅柔弱不同..........等等各種不同, 會造就因果循環的結果不同的, 否則, 就不會有打仗, 就不會有些國家支持死刑, 有些國家癈除死刑..............等等日常生活中遇到很多奇奇怪怪的灰色地帶問題.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5 11:4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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