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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tton

立法屬於《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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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11:02:24 | 顯示全部樓層
因論壇的伺服器位處香港,第一發表人和第二發表人的發表行為均受香港法律約束。但如發表人身處台灣或中國大陸,則發表人的行為除受香港法律約束外,也受其身處的台灣或中國大陸法律約束。

例如,第一發表人的行為被香港法律視為產生版權而第二發表人的行為不被香港法律視為侵權,第一發表人便不能引用香港法律追討第二發表人。

但如第一發表人或第二發表人所在地(下稱該地)的法律認同第一發表人在香港伺服器的發表行為產生版權,並視第二發表人在香港伺服器的發表行為為侵權,則第一發表人可按該地的法律追討第二發表人。問題只是該地法律是否對第二發表人或其財產有約束力。

所以,如第二發表人身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透過互聯網在香港伺服器發表,則需同時考慮香港和第二發表人所在地的法律。當然,一地的法律判決在另一地是否可有效執行,視乎該另一地的法律而定。但伺服器位處香港,香港法律必可對論壇有效執行(例如命令論壇停止發放、取消貼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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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11:03:20 | 顯示全部樓層
隨著一聲新年到,『財神爺爺』看顧您了,
你獲得了『財神爺爺』贈送現金4315個美元。

原帖由 無鹽蛇蠍 於 2006-5-6 01:49 AM 發表

如只是一般學生的作業(論文等)也無法引用嗎?也有觸法之虞嗎?(鄙人較 ...


第 528 章 - 版權條例

第 38 條 - 研究及私人研習
(1) 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任何類別的作品,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任何版權,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由並非屬研究者或學生的人在以下的情況下進行複製,不屬公平處理─
  (a) 由圖書館館長或代其行事的人作出根據第49條訂立的規則不允許根據第47或48條作出的事情(文章或已發表作品的部分︰對製造多份相同材料的複製品的限制);或
  (b) 在其他情況下,進行複製的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如此複製會造成實質上相同材料的複製品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提供予多於一人作實質上相同的用途。
(3) 在決定對任何類別作品的處理是否屬公平處理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
  (b) 該作品的性質;及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第 39 條 -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
(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3) 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報導時事,不須附有確認聲明。

第 41 條 - 為教學或考試的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1) 如在教學或教學準備過程中在合理的範圍內複製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而該複製─
  (a) 由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作出;及
  (b) 並非藉翻印程序進行,
  則該複製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在影片製作或影片聲帶製作的教學或教學準備過程中,因製作影片或影片聲帶而由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複製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並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3) 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向考生傳達試題或解答試題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
(4) 第(3)款並不延伸而適用於製作音樂作品的翻印複製品供考生表演該作品之用。
(5) 凡任何複製品(假若非因本條該複製品即屬侵犯版權複製品)按照本條製作,但其後有人進行該複製品的交易,則就該項交易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又如該項交易侵犯版權,則就所有其後的目的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就本款而言,“進行交易”(dealt with) 指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

第 42 條 - 供教育用途的選集
(1) 凡從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或戲劇作品中摘錄短的片段而將其包括在集合本中,而該集合本─
  (a) 是擬在教育機構中使用的,並且在集合本名稱中及由集合本的發表人發放或代表集合本的發表人發放的宣傳品中均如此描述;及
  (b) 主要是由沒有版權存在的材料構成的,
  則只要該等作品本身並非擬在該教育機構中使用並且將該等作品包括在該集合本中是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的,將該片段包括在該集合本中並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第(1)款並不授權同一發表人在任何5年期間內,從由同一作者製作的版權作品中抽取多於2項摘錄,以包括在該發表人所發表的集合本中。
(3) 就作品的任何特定片段而言,第(2)款提述的從由同一作者製作的作品中抽取摘錄─
  (a) 須視作包括從由該作者與他人共同製作的作品中抽取摘錄;及
  (b) 如有關片段是從該等作品中抽取的,則須視作包括從由其中任何一位作者製作的作品(不論該作品為該作者單獨製作或與另一作者共同製作)中抽取摘錄。
(4) 在本條中,凡提述在教育機構中使用作品,即提述為該等機構的教育目的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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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11:04:0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無鹽蛇蠍 於 2006-5-6 01:28 AM 發表
台灣的著作權法

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7 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 ...


香港版權法與之沒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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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11:05:1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無鹽蛇蠍 於 2006-5-6 01:39 AM 發表

台灣的法律
若有版權擁有者有做任何禁止條文,則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發佈。即亦不能如P大般掃描上傳。
但若P大掃瞄上傳的是古籍原本,而非後來之出版品,則可。


香港版權法與之沒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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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11:06:1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無鹽蛇蠍 於 2006-5-6 01:39 AM 發表

台灣的法律
如出版古籍(原創作者已死亡50年以上)無論是否有做任何增修編排,版權屬出版者,有效期間為10年。


第 528 章 - 版權條例
第 21 條 -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的版權期限
於某公曆年首次發表的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的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25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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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11:07:1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無鹽蛇蠍 於 2006-5-6 01:49 AM 發表
如A出版一古籍,有經過編排修增,那B在沒有A的許可下,是否就無法將A書再行註解演繹後出版?


如果是全本進行註解演繹,並在註解演繹過程中重複了A版的編排修增內容(即A版的原創部份)或A版的排印編排,則被投訴抄襲A版的機會不小。但如果新版只是批評或評論而“公平處理”A版時,可參考上面的版權條例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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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11:20:4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skfk 於 2006-5-6 11:07 AM 發表


如果是全本進行註解演繹,並在註解演繹過程中重複了A版的編排修增內容(即A版的原創部份)或A版的排印編排,則被投訴抄襲A版的機會不小。但如果新版只是批評或評論而“公平處理”A版時,可參考上面的版權條例 ...

謝謝K大

公平處理啊
呵呵
不是很容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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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11:41:26 | 顯示全部樓層
出版一本書籍,其中包含另一本列印考試題目的書籍的內容,另外加上學生私人學習的答案,並非公平處理那本考試題目的書籍,所以是侵犯了那本考試題目的書籍的版權。(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Ltd. v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Ltd [1916] 2 Ch 601 at 613; Sillitoe v McGraw-Hill Book Co (UK) Ltd [1983] FSR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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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11:51:07 | 顯示全部樓層
對不起,說得太多了!除非壇主有問,否則我不想再說這題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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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7 14:38:50 | 顯示全部樓層
熱切期待網站對第二條的檢討及重新制訂.

因為那代表我何時才可將條文貼出來讓大家下載參考. 甚至影響著是不是可以貼出來呢.

我私下收到電郵"提醒"我說如果將條文貼出來, 可能會被控告侵權, 我倒不怕打官司, 有種的便來告我.

希望網站沒有收這些電郵, 如果因此而不敢對第二條重新制訂的話, 倒不如公開說出來, 為求讓這些網上惡霸橫行而對其忍讓, 我想大家對會同情你們的. 不是每個人都會堅持原則的, 尤其面對控訴, 這點我想大家都會明白及同情.

就算這裏貼不到, 難道沒有網站可以貼出來嗎? 我就不信這些惡霸可以霸佔所有網站. 走著瞧吧.

[ 本帖最後由 Alex 於 2006-5-7 02:4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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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7 18:05:52 | 顯示全部樓層
版權的問題,很複雜。
除非是有進行商業行為獲利(金錢)前提下,才有打官司。(一般而言)
我想這應該是基本原則,如果真有告訴,法官判決的考量,也應是如此。
引述他人智慧結晶,有必要註明原創者,這是尊重與禮貌。
若有進行實質商業行為,也應該利益分享,天經地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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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7 19:0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gup 於 2006-5-7 06:05 PM 發表
版權的問題,很複雜。
除非是有進行商業行為獲利(金錢)前提下,才有打官司。(一般而言)
我想這應該是基本原則,如果真有告訴,法官判決的考量,也應是如此。
引述他人智慧結晶,有必要註明原創者,這是尊重 ...


許多時事情並非你想像那麼簡單, 尤其是面對鐵版數那重大利益誘惑的大前提下.

引述一位網友給我的電郵內的內容: "絕大多數想望這位子的都是想能夠利用職權掙些便宜,以權謀私,得些資料演算法... 他的目的很明顯,就是控制論壇發言,另一方面若真有人透露鐵版數演算法就立即刪去..."

他們要的利益不是你所想像那麼簡單的商業問題, 不是一二套條文的版權, 而是控制言論. 儘可能不讓鐵版數的資料流出, 不讓大家公開研究, 這就不會讓新人可以加入他們的圈子內獲利. 又或不會令大眾明白他們的伎倆, 這樣他們才可繼續混下去, 這些才是他們的最終目的.

他們會不會真的告我侵權? 這不是他們的目的, 只要我怕, 我退縮, 他們的目的便達到. 最算我不怕, 我堅持, 他們可能只是出律師信警告, 甚至沒有進一步行動. 我不認為他們可以勝訴. 但他們只需令你怕, 令你厭煩而退下來便可以了. 因為我們都是業餘研究者, 還有正職, 還要工作. 不會有很多人會願意面對這些無聊而厭煩的控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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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7 19:37:09 | 顯示全部樓層
alex兄據聞你所說這位仁兄是你從緣網帶來術網,又是一手將他提攜,今日你似乎又想將他一手摧毀?難道你是蕭何?
術網今時今日可稱雄霸一方,如你所說控制鐵板言論未嘗沒道理,不過你又為何丟職?既然你已洞識陰謀,而你又強調開放鐵板,你每天站在術網大談鐵板誰可奈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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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8 00:28: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王武 於 2006-5-7 07:37 PM 發表
術網今時今日可稱雄霸一方,如你所說控制鐵板言論未嘗沒道理,不過你又為何丟職?既然你已洞識陰謀,而你又強調開放鐵板,你每天站在術網大談鐵板誰可奈你何?


版主的事件, 就當是我沒帶眼識人吧. 這也是經常有的吧. 也未致"成也蕭何" 吧, 算"覺今是而昨非"好了. 我的弱點便是太容易相信人. 呵呵.

我還未解開鐵版之謎, 公開大家討論只是希望能引起多廻響, 更多意見及聲音來增加腦震盪. 同時當然是希望認識多些志同道合的好朋友再一起深入研究.

但蓄意的破壞, 可能令到有些網友怕麻煩不會出面討論, 一隻手是拍不響的. 這已經達到他們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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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8 08:13:5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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