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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王子健

從公主小妹一事談論道德修養與個人能力之醒思?給版主各位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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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5-27 17:35:5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三命子 於 2009-5-27 05:27 PM 發表。
https://forum.shusquare.com/ ... 6477&highlight=
王子建跟蕭建您可以來這裡拜拜
我貼給你地址
這是武當山分靈玄武大帝台灣分靈
妳如果帶種最好來拜
陳水扁跟很多政商人物 ...


請這個討論區維護秩序的版友

再規勸他一次好嗎

我已請三命子兄自重不下十次以上

總不能要我一直離題去規勸他 妨礙大家討論

Patton大剛剛才叫他停止發言  結果他又發言文不對題 

然後又刻意放大字體彰顯他認為的重點(結果都跟本主題無關)

要說神明之事很好 為何不自開一版 來這亂版 這樣對討論好嗎?

你跟我意見不同我不討厭你 但歡迎針對主題我們才能交流 而不是亂版 

他每次發言盡與主題背離 而且已經達幾十次以上了

請管大處理 謝謝

[ 本帖最後由 王子健 於 2009-5-27 05:3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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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7:37:4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王子健 於 2009-5-27 05:35 PM 發表。


請這個討論區維護秩序的版友

再規勸他一次好嗎

我已請三命子兄自重不下十次以上

總不能要我一直離題去規勸他 妨礙大家討論

Patton大剛剛才叫他停止發言  結果他又發言文不對題 

然後又刻 ...

所以我說你不懂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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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5-27 17:39:31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這樣的行為可以在版上容許\r

那Patton大的決策結果有多英明 我也不期待了

各位請自重吧 

[ 本帖最後由 王子健 於 2009-5-27 05:4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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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7:40:48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命子

你後來的行為已開始胡鬧

不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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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7:42:4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gup 於 2009-5-27 05:28 PM 發表。
敬請管理團隊,善用行政會議中心處理版務。
建議及投訴版是一般會員申訴辯護的地方,不是管理成員交叉質詢或建言處理的公開場所。
分層體制的程序,一定不可混淆。
小弟昔日在公司,各主管一定不會在基層員工面前討論人事考核異動或公司決策。
董事長也不會隨意在一般場合,教訓或指導各主管如何之如何。
各部門有各討論場所,主管級以上有特別門禁森嚴的會議室開會。

祈總大、、壇主、站長、版主,請你們移駕至行政會議中心討論有關議題,有共識、結論了,統一由總大發佈。

健全的大型網站,亦是如此,一般會員無法進入管理中心,也不必參與管理決策的任何討論,也不必知道太多,否則連沒有意見的都有意見,徒增紛歧困擾。
20090527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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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7:44: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董鬼谷 於 2009-5-27 12:59 PM 發表。
癸大:您為了一窺納音解命的堂奧.

昔日戰友都可拋!

獨排眾異 您當我是衛生紙



我反對為了自己要學習納音而犧牲其他人正常上網閱讀術數的尊嚴。汙衊其他網友,以一帖三命子的問命宮事件為由,以偏概全指其它網友褻瀆特定人激怒特定人才招來公主的碩指氣使,那麼怎麼不見解釋為何可以以進出同IP的親友假裝不認識,一個論命一個問命的可疑行為?

請問董鬼谷版主,如果是在你能自主的版,容許這種事發生特例否?本人只敢請教你,對其他太明顯有私人立場的人,採取迴避讓路的恭敬態度,因為,我們是可以去讀中國納音絕學那本書即可的平凡人,不太有需要冒犯意欲於某特定人家傳絕學的管理人,你對開特例有甚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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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7:52:1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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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7:56:0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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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8:01:4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公主小妹 於 2009-5-27 05:56 PM 發表。
patton,光明正大一點刪除!!
不用玩這種小伎倆!!
都是大人不是小孩!!

小妹,
好去好散,
請忍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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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8:02:55 | 顯示全部樓層
公主小妹我早就懷疑妳論命唱雙簧.我也不管妳有何目地上次這樣諷刺妳.妳應該心知肚明.不過事後覺得不妥也誠心的跟妳道歉.還開個奇女子話題.誰知妳不知好歹一直懷恨在心.像妳這種咖我早以把你看扁.欺騙社會.之前妳詛咒我.本想原諒妳誰知妳硬柪到底.今天告訴妳老子跟妳耗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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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8:08:4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gup 於 2009-5-27 05:42 PM 發表。

健全的大型網站,亦是如此,一般會員無法進入管理中心,也不必參與管理決策的任何討論,也不必知道太多,否則連沒有意見的都有意見,徒增紛歧困擾。

在此次事件中,我相信每一位會員也有必要清楚術數縱橫立場及每一段細節,相信沒有必要秘密會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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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8:10:08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就公佈證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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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8:10:2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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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8:12:3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c01095881 於 2009-5-27 06:10 PM 發表。
那就公佈證據吧

請大家放心,我不會因某人或某人才智高而放棄公義,這等同吃慢性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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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7 18:13:4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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