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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tton

立法屬於《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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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8 09:29: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lex 於 2006-5-7 07:01 PM 發表


許多時事情並非你想像那麼簡單, 尤其是面對鐵版數那重大利益誘惑的大前提下.

引述一位網友給我的電郵內的內容: "絕大多數想望這位子的都是想能夠利用職權掙些便宜,以權謀私,得些資料演算法... 他的 ...

鐵版,演算過程,很神祕,也不公開給人驗證,無法擺脫套招疑慮。
既然牽扯龐大利益分贓,立法有啥用?淪落為特定對象綁標量身訂作之嫌?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奇中奇,計中計,連環套中連環套。
你們去喬好來,我等坐高亭品茗茶,靜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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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6-5-8 11:55:07 | 顯示全部樓層
經過近日各會員磋商,術數縱橫的版權法參照以下數項條例,現正式成立,而最後仲裁人由術數縱橫壇主執行,如有人觸犯本網版權法,予以立即刪除賬戶,如有任何會員懷疑有人干犯以下條例對自身利益有損害時候,請通知管理員查辦

《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第一.請不要將網友任何斷語據為己有,舉例:a君貼上命例,c君作出一系列斷語,而a君把c君斷語據為己有,當作自己斷語(此點適用於任何版位)

第二.細節如下:
1. 在原制作者發出許可至收回許可期間, 對已利用其文稿(不論原創與否)作出修改及發表的新文稿, 就算改動的地方只是輕微, 例如只是點校了部份錯字. 也只是在其收回許可後, 才不可以繼續發表. 已發表的,無須收回。

2. 如原制作的原創文稿, 是以一種電子檔案發表. 例如excel. 而其他人發表其他類型的電子檔案, 例如html, 與原制作的文字完全相同的, 在未得原制作者的許可時,也不可以發表.

3. 如原制作的原創文稿, 是以一種電子檔案發表. 例如excel. 而其他人發表其他類型的電子檔案, 例如html, 與原制作的文字的排印編排極相似, 例如相同地方逹九成以上, 但另一式排印編印, 在未得原制作者的許可時,也不可以發表.

3A. 對於沒有版權限制的古本書,新電子檔案文字雖與已發表的舊電子檔案文字相同,但其排印編排不同的,仍可發表。

3B. 對古本書校訂、標點等等,已屬原創工作。但一人已進行此原創工作,不可阻止他人進行相似的原創工作,只要他人的成品不屬於抄襲前人的原創成品。兩成品部分相同,不一定自動等同抄襲。

4. 不可以禁止別人以其發表的非原創性文稿作出修改及發表,除非新發表文稿抄襲了舊文稿的排印編排。

5. 不可以禁止別人以其發表的非原創性文稿作藍本再從新打字制作及發表,除非新發表文稿抄襲了舊文稿的排印編排。

第三.網友發表心得文章後,此就是該網友知識產權,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修改據為己有或轉貼於其他網站

ps:第二點條例是由會員 kskfk 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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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8 13:41: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8 11:55 AM 發表
經過近日各會員磋商,術數縱橫的版權法參照以下數項條例,現正式成立,而最後仲裁人由術數縱橫壇主執行,如有人觸犯本網版權法,予以立即刪除賬戶,如有任何會員懷疑有人干犯以下條例對自身利益有損害時候,請通知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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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0 10:00:3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問假使我將自己家中的書原本抄寫放於網誌上 , 那算不算侵權 ?
有否獨犯版權條例呢?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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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0 18:23:00 | 顯示全部樓層
1.著作權:此權無法授權給非親屬,作者完成著作時即開始擁有此權,著作人死亡後得傳承給子孫擁有,但有一定年限限制。
2.著作修改權:此權屬於原作者擁有,若他人欲對該著作進行修改,必須取得原著作人書面同意授權,否則就觸犯著作權法。
3.再製權:屬原著作者擁有,得以書面授權給他人進行再製,得以書面限制其再製數量或可再製之時間,此權已屬『著作商業權』,一般對於非商業性用途之大量再製,也需取得原著作者授權。
4.公開權:除原著作者擁有外,可以授權給他人,例如展出或發表,此權也屬『商業權』,可透過書面有條件取得著作人授權。
出版某人著作屬於『再製權』與『公開權』,為可以書面獲取著作者授權再製營利,但受授權契約時間限制。
以他人著作為基本材料加以詮釋者,除非該著作已無著作權擁有人,否則需取得著作權擁有者授權。
研究目的之部分他人著作取用,需載明引用自原著作何處章節,並不得修改原著文字,並於此研究論文最後列出『參考書目』。
古書或古畫等出版並非以內容為版權保護,而是保護以『該形式』出版權利,例如故宮出版宋代蘇東坡書法,此蘇東坡書法圖片不受保護,但若將該出版形式完全複製,即觸犯版權,因此,鐵板條文若屬古書部分,以文字呈現而非掃瞄書籍者,並未觸犯版權。

以上敝人所知,提供當參考,這是以台灣的情況當標準,或有別於香港,若有誤請指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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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3 17:11: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06-5-2 09:29 PM 發表。
各位網友你們除要尊重當地版權法條例外,也要尊重《術數縱橫的版權條例》,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現提出網友常見的問題,立法屬於我們版權法

《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第一.請不要將網友任何斷語據為己有,舉例:a ...


唔唔,我會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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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17 09:42:2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神之最 於 2007-6-13 17:11 發表。 


唔唔,我會遵守

我会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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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23 13:19:30 | 顯示全部樓層
不错,这样有利于术数纵横的发展和传统文化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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