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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6-5-8 11: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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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近日各會員磋商,術數縱橫的版權法參照以下數項條例,現正式成立,而最後仲裁人由術數縱橫壇主執行,如有人觸犯本網版權法,予以立即刪除賬戶,如有任何會員懷疑有人干犯以下條例對自身利益有損害時候,請通知管理員查辦
《術數縱橫的版權法》
第一.請不要將網友任何斷語據為己有,舉例:a君貼上命例,c君作出一系列斷語,而a君把c君斷語據為己有,當作自己斷語(此點適用於任何版位)
第二.細節如下:
1. 在原制作者發出許可至收回許可期間, 對已利用其文稿(不論原創與否)作出修改及發表的新文稿, 就算改動的地方只是輕微, 例如只是點校了部份錯字. 也只是在其收回許可後, 才不可以繼續發表. 已發表的,無須收回。
2. 如原制作的原創文稿, 是以一種電子檔案發表. 例如excel. 而其他人發表其他類型的電子檔案, 例如html, 與原制作的文字完全相同的, 在未得原制作者的許可時,也不可以發表.
3. 如原制作的原創文稿, 是以一種電子檔案發表. 例如excel. 而其他人發表其他類型的電子檔案, 例如html, 與原制作的文字的排印編排極相似, 例如相同地方逹九成以上, 但另一式排印編印, 在未得原制作者的許可時,也不可以發表.
3A. 對於沒有版權限制的古本書,新電子檔案文字雖與已發表的舊電子檔案文字相同,但其排印編排不同的,仍可發表。
3B. 對古本書校訂、標點等等,已屬原創工作。但一人已進行此原創工作,不可阻止他人進行相似的原創工作,只要他人的成品不屬於抄襲前人的原創成品。兩成品部分相同,不一定自動等同抄襲。
4. 不可以禁止別人以其發表的非原創性文稿作出修改及發表,除非新發表文稿抄襲了舊文稿的排印編排。
5. 不可以禁止別人以其發表的非原創性文稿作藍本再從新打字制作及發表,除非新發表文稿抄襲了舊文稿的排印編排。
第三.網友發表心得文章後,此就是該網友知識產權,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修改據為己有或轉貼於其他網站
ps:第二點條例是由會員 kskfk 先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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