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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tton

發現黑駭進入本網禁地(管理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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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6 16:38:3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JR 於 2011-10-6 03:19 PM 發表。



既然你提到P总与D大,这样我就说多几句,

请问你什么时候看到我对P总有任何不敬的言论?

虽然我比较认同C大与D大 ...

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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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6 16:43:2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JR 於 2011-10-6 03:19 PM 發表。



既然你提到P总与D大,这样我就说多几句,

请问你什么时候看到我对P总有任何不敬的言论?

虽然我比较认同C大与D大 ...


HJR君,

在下还记得与你在能不能在没别人同意下论他的命上的争论。 诚如你说, 争论如能平心, 如能据理来论, 就不会诉之情感, 衝动, 变了争生夺死了。

当然, 人在局中谈何容易!但人能和而不同,就更近道了。


但愿这园地能重拾它那开放, 包容,和谐的讨论, 探讨的气氛, 这才是网上大众之福, 也是很多人所响往的!

能促进和维护好这得来不易的成就和祥和的环境, 是网上管理诸君的能耐表现, 也是网上大众的期望。

很高兴能在网上认识你!

祝好,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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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6 21:43: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JR 於 2011-10-6 03:19 PM 發表。

既然你提到P总与D大,这样我就说多几句,

请问你什么时候看到我对P总有任何不敬的言论?


虽然我比较认同C大与D大的意见,但这并不表示我不能理解P总的做法.

因为管理者与会员的立场与思考角度不同,做法也会不同,

所以,假如我是管理者,可能我也会这样做.

持不同意见本无所谓,如果大家抱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平的心态去讨论问题,

对论坛是有益处的,我想管理者也乐见会员之间的良性互动.

雪大与C大的讨论就是榜样,P总与D大的探讨也没有火药味,

只是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没有去使用任何不尊敬别人的称呼.

无错,D大曾经帮我看过贴子,所以我很感恩,

C大与D大都同是学识渊博,知识面广,又乐于助人,修养很好的大大,

由于平时我比较多浏览他们的贴子,所以我对他们的意见比较认同,

但这并不表示他们的任何意见,我都认同,

我曾经同D大就"是否应该问过命主本人才能贴盘"的问题争论过:

https://forum.shusquar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9988&extra=page%3D1&page=6

但我们没有因此结怨,因为我们的讨论是良性的,和平的,

虽然意见不同,但无损我们日后的交流与网上友谊

我想作为管理者,应该也会欢迎会员间的良性互动,而不是互相漫骂

我想,这也是支持网站的一种最实在的做法. 不是吗?


感謝HJR大大的抬舉及賞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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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10:57: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6 09:43 PM 發表。


感謝HJR大大的抬舉及賞識...........



原帖由 doggyww 於 2011-10-6 04:43 PM 發表。


HJR君,

在下还记得与你在能不能在没别人同意下论他的命上的争论。 诚如你说, 争论如能平心, 如能据理来论, 就不 ...



calab大大, doggyww大大,您们好!

小妹很高兴能在网上见识两位大大的学识与才华,更佩服您们实事求是的为人处世之道,

希望日后有更多机会向您们请教,

顺祝两位大大生活与工作安康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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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15:09:1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雪玄子 於 2011-10-6 12:29 AM 發表。


道兄
敝人今天的說話不袒護任何人,只是就事實就道理而發,如您說的您並無擁有過完全的後台權限,但敝人有,因此敝人才會站出來說話,不是為了支持總監,而是支持事實與道理,因為敝人對論壇各項設定非常熟悉,可以根據實際狀況告訴你a君所言絕不可能!

敝人疑惑的是您相信a君一個無證據的說法,反而質疑總監道兄有根據的說詞,這是為何?
或道兄出於善心,不願看年輕人遭受這個下場,如果是,那敝人欽佩您的善心慈悲,但也要提醒道兄,論壇公務不可以私人情感處之,若執法不力因私縱放將招致更多紛亂,給大家更多的困擾,給總監更多的管理負擔!


看漏了眼.....紅字引文.

雪兄, 我現在回應您這紅字引文.

在現行的法律觀點上:貴站是受害者(即原告), 該網友是被告侵權. 而patton兄是執法者(同時又是貴站的主持人並對該網友執法), 現實中, 執法者與原告不能存在有任何關係, 若有關係, 就必須【迴避】。但網上世界只是遊戲性質(若不涉及到現實世界中的法律而言之), 當然不能應用此法則.......故有些改變性質.

現實中民法之舉証責任的提供:原告(受害者即貴站, patton兄兼任主持)在民法上是負有【舉証責任】的, 並不是由被告(該網友)提供.

而貴站之法官:是patton兄自己

當原告認為被告侵權時, patton兄(貴站)就負有舉証責任, 即收集搜尋並提供証據. 而patton兄提供的圖片証據, 只能証明到『該網友』進入到禁地玩耍, 但不能証明到他是【透過黑客技術】進入到禁地. 若他是無意之間取得該權限, 則進入了禁地就不屬於黑客行為。 故此, patton兄提供的証據只肯定了該網友進入禁地之事實, 但在証詞上patton兄(指貴站)對他的指控是以“黑客入侵之罪名”起訴並定案, 根據現實中法律的法則觀點, 這是錯誤的判決, 故此, 這罪名是不成立的。


在下並無偏私, 望雪兄見諒, 也望patton兄海涵!


命理隱士 calab 上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7 04:0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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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15:39:10 | 顯示全部樓層
雪兄,

補充一點,

罪刑上, 刪除他的賬號是沒問題的。因為認定事實清楚(該網友事實上有意或無意之間誤闖禁地), 為了保障貴站資源利益及寶貴資料分享給網友之公共利益為前提下, 並避免將來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損害, 貴站發現后並當機立斷刪除該網友賬號之懲罰是可取的(將心比心, 我相信該網友也應能以“同理心”去理解的)。

罪名上, 因被告(該網友)氣忿難平咒罵在他站『上訴』, 認為貴站以“黑客罪名之指控”是不合理的, 覺得被冤枉受屈辱而喊冤咒罵, 故此, 若貴站沒有其他【新的証據】可証明他以【黑客技術入侵貴站禁地】, 則此案應該改變“罪名”。


若能做到這樣, 就能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不過, 要做到這樣, 必須對現實中法律程序和規則有一定認識, 或者受過法律專業學習和訓練, 才可做到“面面俱到”去判案, 絕不是一般人可以做得到, 故此, 我想說:該網友絕不能怪責patton兄對罪名的錯判. 並在此聲明, 希望該網友能以“同理心”去理解及体諒, 此點我有必要在此還patton兄一個徹底公道!)

反正說來說去, 都是網上之遊戲規則嘛, 就算被刪“暱稱賬號”, 被指控罪名錯了又如何, 暱稱而已, 誰認識您呢?建立一個“新的暱稱”和換一個“其他的IP段”, 又可以重新在這個貴站做一條好漢, 該網友根本不會有實際上的物質損失(最多只是受一點精神損害), 也不須太過認真, 各位大大當在下胡言亂語好了...............呵呵

一點淺見.......

命理隱士 calab 上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7 04:3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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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16:25:16 | 顯示全部樓層
該網友, 您好!

另外, 本人在此勸慰該網友, 若你能看到此文, 最好把在【風水123版】post “這些咒罵文章”立即刪除, 因為這些咒罵文章對於您本人及對PATTON兄都不是好事. 再者, 在下多管閑事, 也花了大量時間出來為你平反, 並還了你一個公道, 這些咒罵文章確沒必要繼續留存下來, 免得雙方的【陰影】延續下去, 望你也能清楚明白不要把這個問題“嚴重化”看待, 並不要再把這件事再放在心上, 因事情已告一段落, 特此告知。先謝!

命理隱士 calab 上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7 04:3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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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16:55:08 | 顯示全部樓層
只能说是技术不成熟的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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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17:03: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ing128 於 2011-10-7 04:55 PM 發表。
只能说是技术不成熟的黑客


縱使該網友是真有惡意其事, 只有【天知地知, 但人不知】的情況下, 貴站指控他的是【黑客罪名】, 因patton兄 的圖片証據只能斷定該網友進入禁地玩耍, 而不能斷定他是【透過黑客技術】進入, 再者, 該網友的上訴理據:是貴站把這權限在無意之間給他的; 反訴理據:或者可能是patton兄陷害他之理由, 故此, 按照原告(貴站)提供的圖片証據不足以証明他是以黑客技術侵入禁地, 故貴站指控他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要改判罪名! 而圖片証據確能顯示, 他曾入侵禁地玩耍, 故貴站對他認定事實清楚, 以刪除賬號之處罰該網友是成立的。

至於, 該網友提出的反訴:指控patton兄可能有意陷害他, 但因該網友沒提供任何証據, 屬子虛烏有指責, 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而且, 【反訴】應另行起訴, 不能在【上訴】內提出。

假若【反訴】勝了, 但貴站應當補償什麼? 該網友沒有說明, .........難道只為了官復原職(指激活原有賬號)........呵呵!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7 05:27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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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20:02:2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7 04:25 PM 發表。
該網友, 您好!

另外, 本人在此勸慰該網友, 若你能看到此文, 最好把在【風水123版】post “這些咒罵文章”立即刪除, 因為這些咒罵文章對於您本人及對PATTON兄都不是好事. 再者, 在下多管閑事, 也花了大量時間 ...


十分认同!

退一步,海阔天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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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20:42:41 | 顯示全部樓層
該網友在【風水123版】的“第41樓”提到:

永鸿老师,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的是“巴顿对我的诽谤”事实!以至推断“巴顿人格的丑陋”。
为什么大家对于巴顿对我的诽谤事实都不直接回应,为什么对我提出的主要问题都不直接回应!!!

ans) 我在此回答, 先假設善意的、貪玩的, 因您闖入了禁地, patton兄提供了圖片証據去証明這個事實, 不過, 引用錯了罪名來指控(但一般人的常識也會以【黑客罪名】看待的, 而且他不是法律專家, 確不能責怪他且可以体諒他), 故patton兄只是訴諸事實, 並不構成誹謗罪! 再者, 您是用暱稱, 網上的其他會員(包括我在內)不會知道您是誰的, 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對您沒有造成任何名譽上或物質上的損失, 何來構成誹謗罪?

我从来没有对删除本人帐号产生过强烈不满!我产生强烈不满的是,删除帐号的原因和过程!!!!

ans) 既然如此, 您也明白patton兄身為管理員面對這個問題去刪除您的賬號是合理的(換做您是管理員也可能這樣做), 另外, patton兄無心之失對您的罪名指控錯誤(重點是找一個合理理由刪除賬號, 並非針對您, 而是顯示出他有公正之心, 強調:他不是法律專家, 這是您要求太高了), 很多網友不是已公開還您公道嗎? 此點您冤枉了patton兄去誹謗您, 他也很難受的(指誹謗罪讓他同樣受了冤屈)...... 為何您最末一句仍有怨恨之心呢?為何心中不快仍不願放下呢?

你们向来避重就轻地讨论问题,明显就在袒护巴顿。至于原因,不详!!!!!!!

ans) 希望您覺得我沒有避重就輕吧, 也希望您覺得我的回應很中立的, 若我有得罪您的地方, 請海涵!

他想赶我走,什么理由都没问题,直接说看我不爽,你走吧!我没问题的!!!但是他要是造谣说我,搞什么商业活动(那个所谓的免费
论坛,搞商业活动的就他妈他们自己!!!),什么黑客行为,呵呵!你是看过我命盘的!我的度量会大吗??!!!

ans) 他不是指您搞商業活動, 而是暗指其他網友(此點跟您亳無關係), 這點您錯怪patton兄了. 這些資深會員都是patton兄與他們很久以前就認識的(包括我在內)....而箇中曲折原委, 我也不太清楚, 因我也是很資深的會員, 所以猜測到一二, 肯定不是指控您搞商業活動, 這個您多心了......

巴顿的诽谤行为已经导致几十位大师出游了,虽然他们不说什么,但难道不能揣测他们是因为长期看透了巴顿的人品,多说无益了吗?
抑或就像你们说的,巴顿说的就是正义的,反对他的都是坏人!?

ans) 重申:patton兄不溝成誹謗罪!詳解請看第一個答案之回答, 已直接回答了您這個問題。

呵呵,如果巴顿是秦二世,我来当陈胜吴广吧,我宁可马革裹尸,也希望它身首异处!!!!

ans) 您又來了.....不要嚴重化看待這個問題, 網上大家都沒有損失的, 很多網友已還您公道, 望您把這仇恨放下並活得開心。


命理隱士 calab 上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7 09:1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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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20:55:37 | 顯示全部樓層
calab兄您對待問題~愚想不到您是那麼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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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21:01:1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永鴻 於 2011-10-7 08:55 PM 發表。
calab兄您對待問題~愚想不到您是那麼認真!!


我察覺出該網友是從心中產生怨恨, 既然我開始了多管閒事, 就送佛送到西, 望能解開他心中屈結!

有些網友的生氣, 大多夾雜計謀, 即有陰謀論, 又或者, 其他網友的心中不快沒有入骨髄去怨恨, 故我也不須大費周章.

但這網友我看出來他是從心中怨恨.............他還年青, 免得走火入魔! 也不想最終把問題變成patton兄含冤無路訴, 確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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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22:10:1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7 09:01 PM 發表。


我察覺出該網友是從心中產生怨恨, 既然我開始了多管閒事, 就送佛送到西, 望能解開他心中屈結!

有些網友的生氣, 大多夾雜計謀, 即有陰謀論, 又或者, 其他網友的心中不快沒有入骨髄去怨恨, 故我也不 ...

這也是愚敬重您的地方~認真看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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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22:57:23 | 顯示全部樓層
引述風水123版第54樓之引文: http://www.fengshui123.org/bbs/viewthread.php?tid=63193&extra=&page=2

他说我29号盗取权限,其实我28号就是坛主了。他对我的论证,犯了一个常识性逻辑的错误。很惊讶你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便您告诉我,您看漏了他的逻辑错误,我打个比方,如果现在夫妻俩make love,老婆要老公小费犒赏,男的就说女的是卖淫,也许此行为确实会让某些人联想到卖淫行为,但难道我们就因为那个男的不知道什么是确切卖淫的定义,而对于他的行为表示理解吗?)

故patton兄只是訴諸事實, 並不構成誹謗罪!
(汉语词汇事实的定义:1、事情的实际情况;实有的事情。   2、干实事。   3、事迹。   4、故实,典故。   5、指事物发展的最后结果。 ————不知道您所述“事实”是指哪一个)

ans) 您問我什麼“事實”? 我在前文已經提過 n 次, 証明您沒用心去看文章及思考清楚, 我現再回應您一次:入侵禁地之事實(您自己也承認了這個事實)!ok?
至於, 他回覆您時, 他的邏輯上看錯您是28或29號變成壇主已不是重點所在, 重點是您已入侵禁地之事實!

(关于诽谤的汉语解释:说人坏话,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 )
(诽谤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我只同意,因为情节不严重,所以不构成诽谤罪。但您又在逃避本人正面问题,我说他诽谤,不是诽谤罪,请不要画龙点睛,谢谢!

ans) 已經前文回應了您, 又要我重覆, 您網上是用【暱稱】, 何來構成“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觀要素: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您的暱稱, 您在網上在【別人網站】用暱稱註冊, 註冊時也沒有要您提供真實資料並公開於眾, 故不具有人格和名譽之任何損害, 對不?)
客觀要素:必須具有捏造事實的行為(您已【入侵禁地】, 這是鐵一般的事實, 故patton兄不構成誹謗指控(因不成立“客觀要素”, 更枉論是構成誹謗罪), 但patton兄指控您是【黑客入侵】確是不能排除這可能性, 只是他找不到確切証據的情況下, 我們不能冤枉您而把您定案為黑客罪名, 但從這個入侵禁地之事實推定其黑客入侵可能性之有否來看, 並不表示可排除您以黑客技能入侵禁地之嫌疑, 明白?

若patton兄根本不構成誹謗指控(不符合成立主、客觀之兩個要件), 更不用談會構成誹謗罪了. 就算您用真實資料真名(即主觀要素成立), 但基於客觀要素的指控是指您【入侵禁地之事實】, 您仍排除不了以“黑客技術”來入侵禁地之嫌疑, 只是patton兄沒有足夠証據而已, 故您對patton兄的【誹謗指控】或【誹謗罪】仍不能成立。

另外, 反問一句, 就算成立【誹謗輕微】, 不構成國家法定之誹謗罪, 請問您也會繼續用【誹謗】這名詞來形容或指控他嗎?


而您冤枉patton兄誹謗你, 肯定是錯!


再者, 您是用暱稱, 網上的其他會員(包括我在內)不會知道您是誰的, 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對您沒有造成任何名譽上或物質上的損失, 何來構成誹謗罪?
(幸好,我从来没有说他犯了诽谤罪,不然过几日,您的巴顿兄摇身一变,又可以功名成就了。。呵呵)

ans) 您再這樣下去, 以【誹謗】與【誹謗罪】之間的差異性來作“名詞取巧”, 我也不再回應好了.....好自為之, 珍重!

很显然,您的价值倾向也很明显,是中间偏向巴顿的。但毕竟你和他朋友一场,没有像他的小狗们一样来群咬我,我也相对认同你。
你的一些建议,我有保留的会思考一下!


ans) 最后, 我是以事論事, 沒有偏袒patton兄, 望您明白, 謝謝。

命理隱士 calab 上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7 11:5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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