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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2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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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風水123版第54樓之引文: http://www.fengshui123.org/bbs/viewthread.php?tid=63193&extra=&page=2
他说我29号盗取权限,其实我28号就是坛主了。他对我的论证,犯了一个常识性逻辑的错误。很惊讶你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便您告诉我,您看漏了他的逻辑错误,我打个比方,如果现在夫妻俩make love,老婆要老公小费犒赏,男的就说女的是卖淫,也许此行为确实会让某些人联想到卖淫行为,但难道我们就因为那个男的不知道什么是确切卖淫的定义,而对于他的行为表示理解吗?)
故patton兄只是訴諸事實, 並不構成誹謗罪!
(汉语词汇事实的定义:1、事情的实际情况;实有的事情。 2、干实事。 3、事迹。 4、故实,典故。 5、指事物发展的最后结果。 ————不知道您所述“事实”是指哪一个)
ans) 您問我什麼“事實”? 我在前文已經提過 n 次, 証明您沒用心去看文章及思考清楚, 我現再回應您一次:入侵禁地之事實(您自己也承認了這個事實)!ok?
至於, 他回覆您時, 他的邏輯上看錯您是28或29號變成壇主已不是重點所在, 重點是您已入侵禁地之事實!
(关于诽谤的汉语解释:说人坏话,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 )
(诽谤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我只同意,因为情节不严重,所以不构成诽谤罪。但您又在逃避本人正面问题,我说他诽谤,不是诽谤罪,请不要画龙点睛,谢谢!
ans) 已經前文回應了您, 又要我重覆, 您網上是用【暱稱】, 何來構成“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觀要素: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您的暱稱, 您在網上在【別人網站】用暱稱註冊, 註冊時也沒有要您提供真實資料並公開於眾, 故不具有人格和名譽之任何損害, 對不?)
客觀要素:必須具有捏造事實的行為(您已【入侵禁地】, 這是鐵一般的事實, 故patton兄不構成誹謗指控(因不成立“客觀要素”, 更枉論是構成誹謗罪), 但patton兄指控您是【黑客入侵】確是不能排除這可能性, 只是他找不到確切証據的情況下, 我們不能冤枉您而把您定案為黑客罪名, 但從這個入侵禁地之事實推定其黑客入侵可能性之有否來看, 並不表示可排除您以黑客技能入侵禁地之嫌疑, 明白?
若patton兄根本不構成誹謗指控(不符合成立主、客觀之兩個要件), 更不用談會構成誹謗罪了. 就算您用真實資料真名(即主觀要素成立), 但基於客觀要素的指控是指您【入侵禁地之事實】, 您仍排除不了以“黑客技術”來入侵禁地之嫌疑, 只是patton兄沒有足夠証據而已, 故您對patton兄的【誹謗指控】或【誹謗罪】仍不能成立。
另外, 反問一句, 就算成立【誹謗輕微】, 不構成國家法定之誹謗罪, 請問您也會繼續用【誹謗】這名詞來形容或指控他嗎?
而您冤枉patton兄誹謗你, 肯定是錯!
再者, 您是用暱稱, 網上的其他會員(包括我在內)不會知道您是誰的, 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對您沒有造成任何名譽上或物質上的損失, 何來構成誹謗罪?
(幸好,我从来没有说他犯了诽谤罪,不然过几日,您的巴顿兄摇身一变,又可以功名成就了。。呵呵)
ans) 您再這樣下去, 以【誹謗】與【誹謗罪】之間的差異性來作“名詞取巧”, 我也不再回應好了.....好自為之, 珍重!
很显然,您的价值倾向也很明显,是中间偏向巴顿的。但毕竟你和他朋友一场,没有像他的小狗们一样来群咬我,我也相对认同你。
你的一些建议,我有保留的会思考一下!
ans) 最后, 我是以事論事, 沒有偏袒patton兄, 望您明白, 謝謝。
命理隱士 calab 上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7 11:55 P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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