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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tton

發現黑駭進入本網禁地(管理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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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8 00:06: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7 09:01 PM 發表。


我察覺出該網友是從心中產生怨恨, 既然我開始了多管閒事, 就送佛送到西, 望能解開他心中屈結!

有些網友的生氣, 大多夾雜計謀, 即有陰謀論, 又或者, 其他網友的心中不快沒有入骨髄去怨恨, 故我也不 ...


C大心肠真好! 希望a网友不会白费您的苦心!

a网友,我本不想再多说什么,不过,见你还如此执迷不悟,所以忍不住要说几句:

我不管你认为我是中间偏左也好,偏右也好,

说句实在话,就算按你说的:这次你全对,P总全错,

但请你不要忘了:

P总免费提供了这个园地给大家来问命和交流学术,对社会有贡献,这是他的功德.

你呢? 有吗?

你也曾经在这里问过命,其他大大都有帮过你看盘,

虽然,你现在可能不需要了,但还有其他人会需要这个园地,

不要只想自己,要多想别人,这样你的心就会平静下来了.

我想你现在还在气头上,先暂时放开这事吧,过两三天后,

你回来再慢慢看回calab大大的贴子,你的想法就会不一样了。

激动与偏激对你无益,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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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8 02:10:4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7 03:09 PM 發表。


看漏了眼.....紅字引文.

雪兄, 我現在回應您這紅字引文.

在現行的法律觀點上:貴站是受害者(即原告), 該網友是被告侵權. 而patton兄是執法者(同時又是貴站的主持人並對該網友執法), 現實中, 執法者與 ...



道兄
確實現在台灣的法律制度有修改為提告方必須檢附被告罪證的方式,但那是在實際生活裡的法律,在論壇裡則該是被告檢附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才對,而不是只是沒有憑據的辯解,如果總監道兄就如此輕放能服眾嗎?

假設今天這事件將他交給網路警察偵辦,警察勢必依照時間點與ip位址去找到被告,如果ip確認為被告所有,則他必須證明自己在該時間點確實不在電腦前不在網路上,以撇清該時間點使用這ip的人不是自己,故這還是有舉證自己與事件無關的責任,不能把舉證責任都推給提告者不是嗎?

到現在事件的焦點他依然要咬住『不知道誰給他壇主權限』這個點,而他的邏輯竟然是『因為總監弄錯給了我壇主權限(這是他自己的說法),使我有了進行犯罪的能力,因此我犯了罪,但我犯罪都要怪總監弄錯給我權限,所以我無罪,我的罪是總監造成的。』

大家看看這個邏輯對嗎?難道國家給軍人槍跟子彈,因此軍人非法殺人時無罪,罪應該由國家來負責?
『我的權限不知道誰給的』這句話十分狡猾,總監已經一再聲明他沒有給a君這權限,以敝人經營過論壇的經驗來看,這絕對是事實,為何呢?因為管理員深知這壇主權限如果給錯人,嚴重的話將威脅到整個論壇,如果用一個國家的方式看,就是足以動搖國本,管理員是不會輕易去動到這個用戶組的。
如上所述,a君一再強調他不是駭客,而是『某人(他認為是總監)給的』,這樣問題來了,這某人是誰?既然他不承認是駭客,大家又都不知道是否真有『某人』的存在,案情就此膠著,所以他可以大喊無辜,可以大聲詛咒別人,無須擔心被公眾定罪?
敝人推論以為a君如此用心咬住這個點來模糊焦點目的不在於平反,而在於『抹黑總監』,因為誰都說不出那個『某人』是誰,在論壇只有總監有這權限可以給予壇主的權力,想當然爾大家會將茅頭指向總監,這也是他在他網又叫又跳的目的。
除了總監之外只有駭客有能力竊取更改用戶組的權力,但a君一再喊冤不肯承認,是否有這可能?不能說沒有,例如其他駭客駭進後台將a君改為壇主位階,開放他的權限,好了!假設是這樣,接著的問題是這位駭客跟a君是何關係?為何只改a君而不改別人?他跟a君是友是敵?
如果是敵就如同初中生所言,不排除有人想暗殺a君(因為知道a君不是個安分守法的人),但如果是友呢?哪就是此事件有幫兇!駭客不是a君,卻是被a君邀請來駭進論壇後台, 若是如此,a君大喊自己不是駭客還詛咒自己全家就能理解,因為駭客不是他自己,只是他的朋友,實際上執行入侵竄改權限的不是他本人啊!
以上推論敝人相信在本壇應該沒人敢出來說是不是這樣,大家都無法證實是那樣,因此這當然是難以釐清的部份,敝人也不敢說是不是就是那樣!
好!接著談『駭客』定義,以下是取自百度最佳答案?
骇客(cracker)

这里说的可不是电影《骇客帝国》里的那个救世主,恰好相反,现实中的骇客正是把网络搞的乌烟瘴气的罪魁祸首。所谓骇客就是利用现有的一些程序进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后发现安全漏洞,并且利用这些漏洞破坏你的网站,让你出洋相;还有那些专门破译软件密码的从而制作盗版软件的人也是骇客的一种,可以说中国盗版如此严重也是骇客的“功劳”。骇客并没有想象中可怕,很多人一提到他们就联想到网络犯罪,这完全是没必要的。骇客们也只不过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术,大多数人并没有恶意。他们未必具有很高的技术,但有老顽童周伯通的心理,老是喜欢跟你开玩笑,通常用一些简单的攻击手段去搞一搞BBS、聊天室之类的。尽管如此,其中还是不乏一些用心险恶之人,利用自己的技术进行网络犯罪。


『利用現有程序發現漏洞』『利用漏洞破壞網站』<====這兩句話是否可以跟a君的行為劃上等號?
如果他真的是別人開啟了他的權限,使論壇後台出現漏洞,a君利用漏洞做出越權行為,a君這樣做屬不屬於合乎駭客定義?大家認為呢?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個是否符合駭客定義是『自由心證』,是的!但以敝人的觀點,認為a君的後台動作是駭客行為。
要不要在這個認定上做個投票?讓大家來決定是否該稱a君為駭客?

先撇開a君是否屬於駭客行為,如之前敝人已說明過的,他越權對後台動了手腳,這是個確實的行罪,被嚴厲處罰也是應該的,但為何a君卻內心毫無悔意?這個是很值得大家注意的,這說明他不認為自己有錯,多可怕的心態啊!『有法律就有漏洞,有漏洞就能躦,能躦法律就拿我沒辦法,因此我可以知法犯法!』他應該就是這樣的想法吧!

一般知道羞恥的人一旦認知到自己確實有錯時會如此叫囂嗎?還敢在罪名上大做文章?
道兄!敝人不得不說您的慈悲這次幫錯人了!要幫助一個年輕人應該是讓他知道哪些不當行為會遭到懲罰會毀了他一生,而不是為一個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人說話!

這幾天應該是敝人卸掉版主後話說最多的一次,敝人與a君不熟,甚至因為忙碌來去匆匆而對他毫無印象,因此敝人也不可能與他有仇,敝人的言論或許是主觀,但絕無立場的偏袒,敝人對此事件的發言也到此為止,因為這事件的結果已是定局,敝人遺憾於因此事件導致總監不得不請一些朋友離開,我想最難過最受傷的該是總監道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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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8 12:21:57 | 顯示全部樓層
雪兄, 我明白兄的見解, 也明白兄的思考模式, 兄在道德上的觀點是沒有錯的, 但以法律觀點來看, 仍是必須還他公道的, 現粗略回應理由(只以法律觀點, 不談道德和假設可能發生之事情), 如下:

道兄
確實現在台灣的法律制度有修改為提告方必須檢附被告罪證的方式,但那是在實際生活裡的法律,在論壇裡則該是被告檢附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才對,而不是只是沒有憑據的辯解,如果總監道兄就如此輕放能服眾嗎?


假設今天這事件將他交給網路警察偵辦,警察勢必依照時間點與ip位址去找到被告,如果ip確認為被告所有,則他必須證明自己在該時間點確實不在電腦前不在網路上,以撇清該時間點使用這ip的人不是自己,故這還是有舉證自己與事件無關的責任,不能把舉證責任都推給提告者不是嗎?


ANS) 您提到以上兩段, 以第二段的例子來解釋第一段指出“在論壇裡則該是被告檢附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才對”是否合理之推論.
嗯.........您這個問題涉及到舉証責任的法律規定是由誰提供之問題, 而且當中包括民法、刑法又涉及到網絡法之問題, 把問題牽扯開來就複雜化了。

我就【該網友的例子】及【您提出的例子】關於網路上侵權之舉証責任的歸屬情況試述一下, 釐清觀念, 故話分兩頭:

(1) 您舉出的例子, 如:網上銀行;國防部電腦機密......等等, 只要有非法份子侵入其內部系統, 則原告只要查出黑客IP, 則可視入侵者為黑客, 但因為在網上操作複雜, 可以假設由A君先入侵B君IP, 再利用B君IP去作為黑客入侵其他網站, 而強調這些網站之機密資料是不開放的, 故此, B君就要有証據証明自己有不在場証據及不懂黑客技術才可洗脫. 此點是雪兄的提供觀點. 這亦是會構成『刑法分則』內的刑事罪行之檢控!

(2) 該網友的例子, 如:私人的民間任何論壇網站....等等, 因為操作權限是由站長或網主付予網友的(如:我、雪兄.....等等眾多人等, 皆是由網主或站長給予版主權限或收歸權限, 這種權限是一種遊戲(因為這些權限沒有涉及實際利益且是半開放式的), 我們只是暱稱網友, 而這些權限是可以特定給予網友的, 若網友作為黑客入侵但沒造成網站之實際損失損害(如:硬体壞了, 特殊的寶貴資料失去, 這些寶貴資料是指明有【價值的】, 不是公眾網友POST的所謂的寶貴文章啊), 若網主去現實中法院循民事控告, 不管對方是否黑客(版主或黑客等行為造成實際損失損害), 可以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及刑事破壞等罪名(具体罪名要視乎什麼損失及破壞)。但若是指控單純是否成立黑客行為, 因私人民間論壇網站之權限是“半開放式”的, 故此要介定是否黑客所為, 就先要介定這個權限是否有意或無意間給予該網友, 以及有否其他站長或版主或網友設計陷害該網友, 這些自由論壇其舉証責任不須被告親自去証明不在場証據 (再者, 事實上PATTON兄的圖片証據, 以及網友也承認這個入侵禁地之事實)。

細心看完以上兩個情況, 就會明白第(1)點與第(2)點的分別。


到現在事件的焦點他依然要咬住『不知道誰給他壇主權限』這個點,而他的邏輯竟然是『因為總監弄錯給了我壇主權限(這是他自己的說法),使我有了進行犯罪的能力,因此我犯了罪,但我犯罪都要怪總監弄錯給我權限,所以我無罪,我的罪是總監造成的。』

ANS) 『不知道誰給他壇主權限』這個點, 此點誠確有可能發生的錯誤, 故原告不能証明真偽, 視為罪名不成立!附帶一提, 就算被告成立了黑客入侵之行為, 因貴站沒有遭受任何損失, 去到現實中的法院控告, 也不能獲得賠償, 而且, 貴站去到現實中的檢察院或警察局或公安局去控告, 檢察機關也很難以『刑法分則』的法定罪行去檢控被告是犯了哪條刑事罪行。

大家看看這個邏輯對嗎?難道國家給軍人槍跟子彈,因此軍人非法殺人時無罪,罪應該由國家來負責?

ANS) 這個我不詳解了, 法律有明文規定“軍人某些行為”是由軍事法庭審判, 不公開提審.....

『我的權限不知道誰給的』這句話十分狡猾,總監已經一再聲明他沒有給a君這權限,以敝人經營過論壇的經驗來看,這絕對是事實,為何呢?因為管理員深知這壇主權限如果給錯人,嚴重的話將威脅到整個論壇,如果用一個國家的方式看,就是足以動搖國本,管理員是不會輕易去動到這個用戶組的。

ANS) 但我們作為第三者, 仍不能排除站長或網主可能操作錯誤地給予該網友, 涉及到人為疏忽.

如上所述,a君一再強調他不是駭客,而是『某人(他認為是總監)給的』,這樣問題來了,這某人是誰?既然他不承認是駭客,大家又都不知道是否真有『某人』的存在,案情就此膠著,所以他可以大喊無辜,可以大聲詛咒別人,無須擔心被公眾定罪?
敝人推論以為a君如此用心咬住這個點來模糊焦點目的不在於平反,而在於『抹黑總監』,因為誰都說不出那個『某人』是誰,在論壇只有總監有這權限可以給予壇主的權力,想當然爾大家會將茅頭指向總監,這也是他在他網又叫又跳的目的。
除了總監之外只有駭客有能力竊取更改用戶組的權力,但a君一再喊冤不肯承認,是否有這可能?不能說沒有,例如其他駭客駭進後台將a君改為壇主位階,開放他的權限,好了!假設是這樣,接著的問題是這位駭客跟a君是何關係?為何只改a君而不改別人?他跟a君是友是敵?
如果是敵就如同初中生所言,不排除有人想暗殺a君(因為知道a君不是個安分守法的人),但如果是友呢?哪就是此事件有幫兇!駭客不是a君,卻是被a君邀請來駭進論壇後台, 若是如此,a君大喊自己不是駭客還詛咒自己全家就能理解,因為駭客不是他自己,只是他的朋友,實際上執行入侵竄改權限的不是他本人啊!
以上推論敝人相信在本壇應該沒人敢出來說是不是這樣,大家都無法證實是那樣,因此這當然是難以釐清的部份,敝人也不敢說是不是就是那樣!

ANS) 假設可能發生之事情, 如上解釋, 若以法律觀點, 不談!........ (但在道德上及假設性問題, 當然可以長篇大論去以邏輯推敲及批評).


好!接著談『駭客』定義,以下是取自百度最佳答案?



引用回應:
骇客(cracker)

这里说的可不是电影《骇客帝国》里的那个救世主,恰好相反,现实中的骇客正是把网络搞的乌烟瘴气的罪魁祸首。所谓骇客就是利用现有的一些程序进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后发现安全漏洞,并且利用这些漏洞破坏你的网站,让你出洋相;还有那些专门破译软件密码的从而制作盗版软件的人也是骇客的一种,可以说中国盗版如此严重也是骇客的“功劳”。骇客并没有想象中可怕,很多人一提到他们就联想到网络犯罪,这完全是没必要的。骇客们也只不过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术,大多数人并没有恶意。他们未必具有很高的技术,但有老顽童周伯通的心理,老是喜欢跟你开玩笑,通常用一些简单的攻击手段去搞一搞BBS、聊天室之类的。尽管如此,其中还是不乏一些用心险恶之人,利用自己的技术进行网络犯罪。



『利用現有程序發現漏洞』『利用漏洞破壞網站』<====這兩句話是否可以跟a君的行為劃上等號?
如果他真的是別人開啟了他的權限,使論壇後台出現漏洞,a君利用漏洞做出越權行為,a君這樣做屬不屬於合乎駭客定義?大家認為呢?

ANS) 『利用現有程序發現漏洞』『利用漏洞破壞網站, 您這個解釋不一定可以解釋在以上第(2)點的清況, 因自由論壇之操作權限是半開放式, 有人為因素或系統因素之兩個方面出錯的問題存在, 但【鑽程序漏洞而成為黑客】一定可解釋在以上第(1)點的情況, 前面答案有解釋, 不再贅述。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個是否符合駭客定義是『自由心證』,是的!但以敝人的觀點,認為a君的後台動作是駭客行為。
要不要在這個認定上做個投票?讓大家來決定是否該稱a君為駭客?

ANS) 說真的, 若我無意之間取得該權限, 我也可能會去玩玩..........呵呵 (這樣回答, 望勿介意....)

先撇開a君是否屬於駭客行為,如之前敝人已說明過的,他越權對後台動了手腳,這是個確實的行罪,被嚴厲處罰也是應該的,但為何a君卻內心毫無悔意?這個是很值得大家注意的,這說明他不認為自己有錯,多可怕的心態啊!『有法律就有漏洞,有漏洞就能躦,能躦法律就拿我沒辦法,因此我可以知法犯法!』他應該就是這樣的想法吧!

ANS) 這個沒辦法, 若他是對法律很強的認識, 他可以鑽法律的灰色地帶, 但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因為人總有犯錯的時候......


一般知道羞恥的人一旦認知到自己確實有錯時會如此叫囂嗎?還敢在罪名上大做文章?
道兄!敝人不得不說您的慈悲這次幫錯人了!要幫助一個年輕人應該是讓他知道哪些不當行為會遭到懲罰會毀了他一生,而不是為一個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人說話!

ANS) 這個問題我也不知如何回覆您啦...............


這幾天應該是敝人卸掉版主後話說最多的一次,敝人與a君不熟,甚至因為忙碌來去匆匆而對他毫無印象,因此敝人也不可能與他有仇,敝人的言論或許是主觀,但絕無立場的偏袒,敝人對此事件的發言也到此為止,因為這事件的結果已是定局,敝人遺憾於因此事件導致總監不得不請一些朋友離開,我想最難過最受傷的該是總監道兄吧!

ANS) 這個問題, 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對方是如何思考了, 自有公論, 不如我們就此打住好了....再者, 我看他最后一篇文章的回覆好像是為了“復仇”似的, 箇中恩怨, 我作為第三者實不知太多, 真理難辯(新仇舊恨牽涉其中), 並不是一個問題歸一個問題, 若把所有問題混合在一起, 就會越扯越多其他數據出來......再者, 現實中大家都要忙了.....況且又不是什麼大事.....呵呵.


命理隱士 calab 上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8 01:1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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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8 19:51:1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7 04:25 PM 發表。
該網友, 您好!

另外, 本人在此勸慰該網友, 若你能看到此文, 最好把在【風水123版】post “這些咒罵文章”立即刪除, 因為這些咒罵文章對於您本人及對PATTON兄都不是好事. 再者, 在下多管閑事, 也花了大量時間 ...


要删除是困难的。
因为过了时间!
都不可以在编辑了!
和本网一样。
这件事情!
会不会是个误会!
                                    在下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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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3:13:3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小咪 於 2011-10-8 07:51 PM 發表。


要删除是困难的。因为过了时间!都不可以在编辑了!和本网一样。 这件事情!会不会是个误会! ...


兄說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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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3:24:4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alab 於 2011-10-5 10:54 PM 發表。


您提出以上這個假設性問題, 在中國大陸民法上是構成【不當得利】..............當事人撿到地上的錢, 應當有返還的義務. 就算不是提款機散落的錢而是不知名的人丟失在地上的錢, 也應當有返還的義務, 如: 把這些錢交到警察局或公安局等.

但實際上操作是十分困難的, 若提款機發生問題而吐鈔票散落在地上, 剛好途人『甲君』走過看到撿為己用, 除非提款機內的鈔票都是依據鈔票編碼順序存放, 否則, 若存放在提款機內的鈔票若沒有按編碼順序, 則銀行根本無法追查提款機失去鈔票之下落. 就算鈔票是有按鈔票編碼順序存放而給貴戶去提款, 則甲君撿到后據為己用, 也很難去追查(例如:除非銀行可以24小時登電視廣告、電台廣播等不停呼籲市民當收到某編碼之鈔票請立即報警並且重酬, 或許有機會找到遺失鈔票, 但得不償失....呵呵), 因甲君可隨意到街上任何大大小小的商店消費, 誰會理會?店家只會驗查客人支付的鈔票之真偽而已。

一點淺見.....


今天在網上看到一則香港新聞, 提到【盜竊罪】之定義的案例, 香港、中國大陸、台灣等三地的法律罪名之定義確有部份不同之處, 現拿出此香港案例給各位大大參考之 - 雙虛線以下內容。

中國大陸、台灣等兩地的『刑法分則』裡也有【侵占罪】, 以此來區分盜竊罪之不同定義, 而香港法律則沒有【侵占罪】這一罪名, 不可不察。 (可能是由於【普通法】與【大陸法】的体系不同)
中國大陸沒有【通姦罪】, 這又與“台灣的六法全書”中明確規定了通姦罪(第239條)﹝“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這一章內﹞, 則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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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C.涉櫃員機偷錢被捕 「上手」遺600元 疑拾遺不報

http://hk.news.yahoo.com/jessica-c-%E6%B6%89%E6%AB%83%E5%93%A1%E6%A9%9F%E5%81%B7%E9%8C%A2%E8%A2%AB%E6%8D%95-%E4%B8%8A%E6%89%8B-%E9%81%BA600%E5%85%83-%E7%96%91%E6%8B%BE%E9%81%BA%E4%B8%8D%E5%A0%B1-225250410.html

【明報專訊】綽號「警鐘胸」的名模Jessica C.,去年7月涉嫌在尖沙嘴區櫃員機「撳錢」期間,取去市民遺下的600元現金,過程被銀行閉路電視拍下。警方調查後,Jessica C.昨日在律師陪同下到尖沙嘴警署協助調查,警員經3個多小時盤問,以「盜竊」罪名將她拘捕,已准保釋候查。
獲准保釋 11月返署報到
警方發言人表示,昨日拘捕一名22歲美國籍女子,她涉嫌與去年7月10日在尖沙嘴一宗發生在尖沙嘴區的盜竊案有關,案中有600元被人盜用,疑犯已獲准保釋,11月上旬返署報到。
消息稱,Jessica C.涉嫌在櫃員機提款時,見「上一手」用家遺下600元,疑「順手」取去現金後再提款,除了在櫃員機留下個人使用紀錄,更被閉路電視得她有「手部動作」。失主其後報案,警方向銀行取得資料分析,確認Jessica C.是尾隨失主的使用者,嫌疑最大。惟因她經常到外地工作,故直至昨日才能聯絡她到警署協助調查。
昨午約4時,Jessica C.在公司職員和律師陪同下到尖沙嘴警署,至晚上7時10分獲准離去,當時她薄施脂粉,態度自若,臉上不時擠出笑容,但看到有30名記者在門前守候,一度嚇得退回警署,擾攘一陣子後,有一輛私家車公然違法停在警署外的巴士站,再供飛快衝出的Jessica C.及同行者登車,隨即返回位於銅鑼灣其百德新街寓所,其間沒有任何發言。
經理人:一場誤會
Jessica C.所屬的模特兒公司經理人Christine表示,暫不能透露案情,卻表示﹕「只係一場誤會,J.C.(Jessica C.暱稱)只係一個細路女,不會刻意犯案。」據悉Jessica C.曾在警署哭泣,經理人說她只是感到「唔好意思」,但沒有哭。
據悉,Jessica C.在警署內否認盜竊,另有推測指她可能是提款之時,前者遺下的現金可能夾雜當中,但她沒有蓄意偷錢。
記者測試:不取錢不能入卡
本報記者昨日到九龍區的櫃員機測試,發現要先取走提款卡才會吐出現金,其間會閃燈及有聲響提示取款,如無人領取,約30秒後會被收回。假如吐出的錢未有人取走,則暫時不能放進提款卡。換言之,若有人忘記取走鈔票,下一個提款者必須把錢拿走,才能繼續提款。

警員:拾遺不報亦屬盜竊
有警員表示,就算是拾遺不報亦會構成盜竊罪市民不能以「無心之失」作取走他人財物的借口。由於提款機的閉路電視是從上往下拍,加上為免觸及私隱和拍到密碼,市民使用提款機時只會被拍到背面,離去時則可能被拍到相貌,再加上銀行資料,便能追緝到使用者。過去亦有案例,有市民取款後沒有再提款,但單憑閉路電視影像,警方亦能拘捕犯案者,故市民切勿因一時貪念以身試法。




命理隱士 calab 上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11 02:3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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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9:44:0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躍馬江湖 於 2010-2-16 02:55 PM 發表。

三山五嶽皆朋友,五湖四海皆兄弟,
可惜中國人都愛鬥,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
冤冤相報何時了.......



原帖由 patton 於 2010-2-22 08:25 PM 發表。

> 几年来会员来来去去,
> 有来发案例、贴照片、讲理论、问事的、上传书、下载书,
> 也有来打擂台赛、广告、争执、吵架的什么都有!
> 最后导致封口、禁IP、不相往来、或自己开网站也所在多有,
> 当中有捧红的,有得罪的,也有获利的。
> 多年以后,当初的这些战将,
> 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还在这个虚拟的网路世界?
...



原帖由 pgup 於 2010-2-15 08:48 PM 發表。

以在外的三合而言,是紫府廉武相加左右的君臣慶會、三奇嘉會格局,

眾星拱北得招四方英才聚會,所以於術界得能獨領風潮萬目共瞻。

命宮格局更是強旺無比,格成殺破狼加火鈴,名震四方威權出眾,


破軍主開創,昌貪出奇制勝,加左右眾星拱月,初限即走事業佳運,

在風雲際會之下,樣樣首創獨占鼇頭獨樹一幟引人矚目。

有優點,一定也有缺點,紫微辰戌遇破軍,君臣不義。


紫微遇破軍在辰戌丑未四墓宮,主為臣不忠,為子不孝。

辰宮戊干化出天機化忌,天機主兄弟。

在這六年裡,搗亂分子不少,紛擾也有,幸有左輔右弼穩定軍心。……


術數縱橫開壇命盤


[ 本帖最後由 Christina 於 2011-10-11 08:5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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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3 02:34:2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hristina 於 2011-10-11 07:44 PM 發表。


原來【術數縱橫】網頁是在命盤這一天成立完成的啊?謝謝告知.....呵呵

但此命盤不是三奇嘉會格入命宮. 也不是君臣慶會格入命宮(只是輔弼會紫相而已), 但不失為吉格.

強調一點:

1) 輔弼夾帝才為上品(只有以節氣約每年的三月或九月, 才有可能出現在丑未二宮被輔弼夾紫相, 機率會很少),

2) 另外, 君臣慶會必定要六吉星齊備入命宮(輔弼夾命宮紫薇再三方四正會餘下四吉星也可成此格), 少一顆都不行. 這是我對古書的理解及看法.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13 02:4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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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3 10:50: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hristina 於 2011-10-11 07:44 PM 發表。
引用回應:
原帖由 pgup 於 2010-2-15 08:48 PM 發表。

在外的三合而言,是紫府廉武相加左右的君臣慶會、三奇嘉會格局,

眾星拱北得招四方英才聚會,所以於術界得能獨領風潮萬目共瞻。

命宮格局更是強旺無比,格成殺破狼加火鈴,名震四方威權出眾,


破軍主開創,昌貪出奇制勝,加左右眾星拱月,初限即走事業佳運,

在風雲際會之下,樣樣首創獨占鼇頭獨樹一幟引人矚目。

有優點,一定也有缺點,紫微辰戌遇破軍,君臣不義。


紫微遇破軍在辰戌丑未四墓宮,主為臣不忠,為子不孝。

辰宮戊干化出天機化忌,天機主兄弟。

在這六年裡,搗亂分子不少,紛擾也有,幸有左輔右弼穩定軍心。……


術數縱橫開壇命盤



[ 本帖最後由 Christina 於 2011-10-11 08:52 PM 編輯 ]


一,謝謝Christina大貼上此帖。

二,以在外的......有人若看不懂,......。

疏忽忘了加上命遷的星垣構成來看,可能更了解詳細格局的成立。

三,格局,初學者了解星系結構的捷徑,硬要如何如何條件成立,各人自由表述。

四,若我嚴格條件,依《諸星問答論》列舉:

紫微屬土,乃中天星之尊、為帝,主造化樞機,人生主宰,......喜輔弼為之相佐,天相昌曲為之部從,魁鉞為之傳令,日月為之分司,祿存為主爵之司,天府為帑藏之主,其威能降七殺、制火鈴。

輔弼、天相、昌曲、魁鉞、日月、祿存、天府,皆須會到,缺一不可,不僅六吉而已。

以本盤依三合角度而言,昌曲魁鉞日月,無法完整或會照到,宮垣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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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09:14:55 | 顯示全部樓層
      貪廉
      狼貞
       祿
      三
己 13-22   
巳 【父母】   
       
       
        
      五
庚 23-32   
午 【福德】   
      
      
        
      五
辛 33-42  
未 【田宅】  
     天天
     梁同
        
      四
壬 43-52   
【事業】   
      
      
        
      三
戊 03-12   
【命宮】   
            術數縱橫 
     七武
     殺曲
       
      四
癸 53-62  
酉 【僕役】  
      
      
        
      六
丁       
卯 【兄弟】   
      
      
       
      六
甲 63-72   
【遷移】   
      祿
      
        
      六
丙      
寅 【夫妻】  
陀地   破紫
羅空   軍微
       
      二
丁     
丑 【子女】
     
     
        
    二
丙 83-92   
【財帛】   
        
        
        
      六
乙 73-82   
亥 【疾厄】   
設計:子 由            No. 05-08-02日期:2011-10-14


流年︰辛卯 年 (00)年齡︰ 8 歲
流日︰ 辛卯 年 戊戌 月 壬寅 日 (9/18)


看來,人事上的紛爭仍不免見之,管理者辛苦了!
廉貪見空劫陀,限運戊干貪狼化祿,看來命理奧妙之理,頗具有內涵,
然而戊干天機化忌與昌火同宮於命宮三方,亦見輔弼,再見流年羊陀,必有是非。
先天事業壬干武曲化忌於先天僕役,想重用得力部屬而取得彼此的信任,需要相當深厚的情誼。
總之依我之見,貴論壇目前的主要吉凶宮位在辰巳午、申酉戌之祿忌變化。

淺見

[ 本帖最後由 一本初衷 於 2011-10-14 09:31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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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14:42:5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hristina 於 2011-10-11 07:44 PM 發表。

引用回應:
原帖由 patton 於 2010-2-22 08:25 PM 發表。

> 几年来会员来来去去,
> 有来发案例、贴照片、讲理论、问事的、上传书、下载书,
> 也有来打擂台赛、广告、争执、吵架的什么都有!
> 最后导致封口、禁IP、不相往来、或自己开网站也所在多有,
> 当中有捧红的,有得罪的,也有获利的。
> 多年以后,当初的这些战将,
> 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还在这个虚拟的网路世界?





不知還有多少人還在這個虛擬的網路世界?有道是:<道不同不相為謀,選擇永遠離開>

多少年後,當初這些戰將-----   結論    <一將功成萬骨枯>


我不會戀棧什麼    就算是了宿世的因果

當時機成熟,我將會消失在市井小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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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0-14 17:14:2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董鬼谷 於 2011-10-14 02:42 PM 發表。
原帖由 patton 於 2010-2-22 08:25 PM 發表。

> 几年来会员来来去去,
> 有来发案例、贴照片、讲理论、问事的、上传书、下载书,
> 也有来打擂台赛、广告、争执、吵架的什么都有!
> 最后导致封口、禁IP、不相往来、或自己开网站也所在多有,
> 当中有捧红的,有得罪的,也有获利的。
> 多年以后,当初的这些战将,
> 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还在这个虚拟的网路世界?

哈哈,這番說話不是我說的,可以看回原帖

感謝各位對我們關心,我們只是平平凡凡論壇,讓志同道合的朋友可以有所平台互相交流,發展中的沖擊是必然,但我們在每次沖擊後,會作出檢討,作為向前的動力,若有錯改之,無錯加勉,論壇是屬於各志同道合者,力挽狂瀾非我一人能做到,都是一眾版主及愛護我們的會員協助,無論如何也感謝您們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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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17:25: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atton 於 2011-10-14 05:14 PM 發表。

哈哈,這番說話不是我說的,可以看回原帖

感謝各位對我們關心,我們只是平平凡凡論壇,讓志同道合的朋友可以有所平台互相交流,發展中的沖擊是必然,但我們在每次沖擊後,會作出檢討,作為向前的動力,若有錯改之,無 ...


好一個帝逢六吉的領導風範,想必總監的年次必是吉化雙星殺破狼群組,論壇之光,會員之福。^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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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17:44:4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一本初衷 於 2011-10-14 05:25 PM 發表。


好一個帝逢六吉的領導風範,想必總監的年次必是吉化雙星殺破狼群組,論壇之光,會員之福。^o^



建議下次舉行命理大賽主題就設:猜總監命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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