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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8 1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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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兄, 我明白兄的見解, 也明白兄的思考模式, 兄在道德上的觀點是沒有錯的, 但以法律觀點來看, 仍是必須還他公道的, 現粗略回應理由(只以法律觀點, 不談道德和假設可能發生之事情), 如下:
道兄
確實現在台灣的法律制度有修改為提告方必須檢附被告罪證的方式,但那是在實際生活裡的法律,在論壇裡則該是被告檢附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才對,而不是只是沒有憑據的辯解,如果總監道兄就如此輕放能服眾嗎?
假設今天這事件將他交給網路警察偵辦,警察勢必依照時間點與ip位址去找到被告,如果ip確認為被告所有,則他必須證明自己在該時間點確實不在電腦前不在網路上,以撇清該時間點使用這ip的人不是自己,故這還是有舉證自己與事件無關的責任,不能把舉證責任都推給提告者不是嗎?
ANS) 您提到以上兩段, 以第二段的例子來解釋第一段指出“在論壇裡則該是被告檢附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才對”是否合理之推論.
嗯.........您這個問題涉及到舉証責任的法律規定是由誰提供之問題, 而且當中包括民法、刑法又涉及到網絡法之問題, 把問題牽扯開來就複雜化了。
我就【該網友的例子】及【您提出的例子】關於網路上侵權之舉証責任的歸屬情況試述一下, 釐清觀念, 故話分兩頭:
(1) 您舉出的例子, 如:網上銀行;國防部電腦機密......等等, 只要有非法份子侵入其內部系統, 則原告只要查出黑客IP, 則可視入侵者為黑客, 但因為在網上操作複雜, 可以假設由A君先入侵B君IP, 再利用B君IP去作為黑客入侵其他網站, 而強調這些網站之機密資料是不開放的, 故此, B君就要有証據証明自己有不在場証據及不懂黑客技術才可洗脫. 此點是雪兄的提供觀點. 這亦是會構成『刑法分則』內的刑事罪行之檢控!
(2) 該網友的例子, 如:私人的民間任何論壇網站....等等, 因為操作權限是由站長或網主付予網友的(如:我、雪兄.....等等眾多人等, 皆是由網主或站長給予版主權限或收歸權限, 這種權限是一種遊戲(因為這些權限沒有涉及實際利益且是半開放式的), 我們只是暱稱網友, 而這些權限是可以特定給予網友的, 若網友作為黑客入侵但沒造成網站之實際損失損害(如:硬体壞了, 特殊的寶貴資料失去, 這些寶貴資料是指明有【價值的】, 不是公眾網友POST的所謂的寶貴文章啊), 若網主去現實中法院循民事控告, 不管對方是否黑客(版主或黑客等行為造成實際損失損害), 可以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及刑事破壞等罪名(具体罪名要視乎什麼損失及破壞)。但若是指控單純是否成立黑客行為, 因私人民間論壇網站之權限是“半開放式”的, 故此要介定是否黑客所為, 就先要介定這個權限是否有意或無意間給予該網友, 以及有否其他站長或版主或網友設計陷害該網友, 這些自由論壇其舉証責任不須被告親自去証明不在場証據 (再者, 事實上PATTON兄的圖片証據, 以及網友也承認這個入侵禁地之事實)。
細心看完以上兩個情況, 就會明白第(1)點與第(2)點的分別。
到現在事件的焦點他依然要咬住『不知道誰給他壇主權限』這個點,而他的邏輯竟然是『因為總監弄錯給了我壇主權限(這是他自己的說法),使我有了進行犯罪的能力,因此我犯了罪,但我犯罪都要怪總監弄錯給我權限,所以我無罪,我的罪是總監造成的。』
ANS) 『不知道誰給他壇主權限』這個點, 此點誠確有可能發生的錯誤, 故原告不能証明真偽, 視為罪名不成立!附帶一提, 就算被告成立了黑客入侵之行為, 因貴站沒有遭受任何損失, 去到現實中的法院控告, 也不能獲得賠償, 而且, 貴站去到現實中的檢察院或警察局或公安局去控告, 檢察機關也很難以『刑法分則』的法定罪行去檢控被告是犯了哪條刑事罪行。
大家看看這個邏輯對嗎?難道國家給軍人槍跟子彈,因此軍人非法殺人時無罪,罪應該由國家來負責?
ANS) 這個我不詳解了, 法律有明文規定“軍人某些行為”是由軍事法庭審判, 不公開提審.....
『我的權限不知道誰給的』這句話十分狡猾,總監已經一再聲明他沒有給a君這權限,以敝人經營過論壇的經驗來看,這絕對是事實,為何呢?因為管理員深知這壇主權限如果給錯人,嚴重的話將威脅到整個論壇,如果用一個國家的方式看,就是足以動搖國本,管理員是不會輕易去動到這個用戶組的。
ANS) 但我們作為第三者, 仍不能排除站長或網主可能操作錯誤地給予該網友, 涉及到人為疏忽.
如上所述,a君一再強調他不是駭客,而是『某人(他認為是總監)給的』,這樣問題來了,這某人是誰?既然他不承認是駭客,大家又都不知道是否真有『某人』的存在,案情就此膠著,所以他可以大喊無辜,可以大聲詛咒別人,無須擔心被公眾定罪?
敝人推論以為a君如此用心咬住這個點來模糊焦點目的不在於平反,而在於『抹黑總監』,因為誰都說不出那個『某人』是誰,在論壇只有總監有這權限可以給予壇主的權力,想當然爾大家會將茅頭指向總監,這也是他在他網又叫又跳的目的。
除了總監之外只有駭客有能力竊取更改用戶組的權力,但a君一再喊冤不肯承認,是否有這可能?不能說沒有,例如其他駭客駭進後台將a君改為壇主位階,開放他的權限,好了!假設是這樣,接著的問題是這位駭客跟a君是何關係?為何只改a君而不改別人?他跟a君是友是敵?
如果是敵就如同初中生所言,不排除有人想暗殺a君(因為知道a君不是個安分守法的人),但如果是友呢?哪就是此事件有幫兇!駭客不是a君,卻是被a君邀請來駭進論壇後台, 若是如此,a君大喊自己不是駭客還詛咒自己全家就能理解,因為駭客不是他自己,只是他的朋友,實際上執行入侵竄改權限的不是他本人啊!
以上推論敝人相信在本壇應該沒人敢出來說是不是這樣,大家都無法證實是那樣,因此這當然是難以釐清的部份,敝人也不敢說是不是就是那樣!
ANS) 假設可能發生之事情, 如上解釋, 若以法律觀點, 不談!........ (但在道德上及假設性問題, 當然可以長篇大論去以邏輯推敲及批評).
好!接著談『駭客』定義,以下是取自百度最佳答案?
引用回應:
骇客(cracker)
这里说的可不是电影《骇客帝国》里的那个救世主,恰好相反,现实中的骇客正是把网络搞的乌烟瘴气的罪魁祸首。所谓骇客就是利用现有的一些程序进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后发现安全漏洞,并且利用这些漏洞破坏你的网站,让你出洋相;还有那些专门破译软件密码的从而制作盗版软件的人也是骇客的一种,可以说中国盗版如此严重也是骇客的“功劳”。骇客并没有想象中可怕,很多人一提到他们就联想到网络犯罪,这完全是没必要的。骇客们也只不过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术,大多数人并没有恶意。他们未必具有很高的技术,但有老顽童周伯通的心理,老是喜欢跟你开玩笑,通常用一些简单的攻击手段去搞一搞BBS、聊天室之类的。尽管如此,其中还是不乏一些用心险恶之人,利用自己的技术进行网络犯罪。
『利用現有程序發現漏洞』『利用漏洞破壞網站』<====這兩句話是否可以跟a君的行為劃上等號?
如果他真的是別人開啟了他的權限,使論壇後台出現漏洞,讓a君利用漏洞做出越權行為,a君這樣做屬不屬於合乎駭客定義?大家認為呢?
ANS) 『利用現有程序發現漏洞』『利用漏洞破壞網站』, 您這個解釋不一定可以解釋在以上第(2)點的清況, 因自由論壇之操作權限是半開放式, 有人為因素或系統因素之兩個方面出錯的問題存在, 但【鑽程序漏洞而成為黑客】一定可解釋在以上第(1)點的情況, 前面答案有解釋, 不再贅述。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個是否符合駭客定義是『自由心證』,是的!但以敝人的觀點,認為a君的後台動作是駭客行為。
要不要在這個認定上做個投票?讓大家來決定是否該稱a君為駭客?
ANS) 說真的, 若我無意之間取得該權限, 我也可能會去玩玩..........呵呵 (這樣回答, 望勿介意....)
先撇開a君是否屬於駭客行為,如之前敝人已說明過的,他越權對後台動了手腳,這是個確實的行罪,被嚴厲處罰也是應該的,但為何a君卻內心毫無悔意?這個是很值得大家注意的,這說明他不認為自己有錯,多可怕的心態啊!『有法律就有漏洞,有漏洞就能躦,能躦法律就拿我沒辦法,因此我可以知法犯法!』他應該就是這樣的想法吧!
ANS) 這個沒辦法, 若他是對法律很強的認識, 他可以鑽法律的灰色地帶, 但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因為人總有犯錯的時候......
一般知道羞恥的人一旦認知到自己確實有錯時會如此叫囂嗎?還敢在罪名上大做文章?
道兄!敝人不得不說您的慈悲這次幫錯人了!要幫助一個年輕人應該是讓他知道哪些不當行為會遭到懲罰會毀了他一生,而不是為一個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人說話!
ANS) 這個問題我也不知如何回覆您啦...............
這幾天應該是敝人卸掉版主後話說最多的一次,敝人與a君不熟,甚至因為忙碌來去匆匆而對他毫無印象,因此敝人也不可能與他有仇,敝人的言論或許是主觀,但絕無立場的偏袒,敝人對此事件的發言也到此為止,因為這事件的結果已是定局,敝人遺憾於因此事件導致總監不得不請一些朋友離開,我想最難過最受傷的該是總監道兄吧!
ANS) 這個問題, 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對方是如何思考了, 自有公論, 不如我們就此打住好了....再者, 我看他最后一篇文章的回覆好像是為了“復仇”似的, 箇中恩怨, 我作為第三者實不知太多, 真理難辯(新仇舊恨牽涉其中), 並不是一個問題歸一個問題, 若把所有問題混合在一起, 就會越扯越多其他數據出來......再者, 現實中大家都要忙了.....況且又不是什麼大事.....呵呵.
命理隱士 calab 上
[ 本帖最後由 calab 於 2011-10-8 01:10 P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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