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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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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 04:01: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道歉啟事
為了誤觸著作權法造成志光集團的損失感到很抱歉.
回想過程,畢業以後一直很迷惘,還沒做過正職,想考國家考試來謀求工作,看到別人說函授有用一直想買,無奈經濟能力有限沒辦法補習,後來看到有人便宜出售就買了,沒料到講義和堂數之多,考慮今年不可能準備得了不如再從長計議,可是明年會有新的教材,就這樣懷著貼補的心態先轉手,結果這就是錯誤的開始,事情發生後每天都很痛苦,不知道以後該怎麼辦,假裝還在讀書準備考試,但其實看到書就覺得害怕.
去完法院之後遇到志光的林先生教我應該做什麼,尤其是和我說要去看著作權法條文,現在和大家說這件事,提醒自己也提醒大家不要這樣做,最後再和志光道歉,謝謝給我和解的機會,也藉此宣傳著作權法提醒和我一樣需要指點的人.
王思涵敬上

附錄相關條文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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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yyo3270813w6 於 2012-1-21 04:06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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